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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的村级组织有84万之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队伍十分庞大,他们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的“末梢神经”,其一言一行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而近几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屡屡发生,严重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群体性上访、越级访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本文将结合近年来我院及其他基层院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就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法律适用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l、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在我院查办的“涉农”系列职务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农村“村官”或财务人员,犯罪性质多为贪污、受贿。这些犯罪人员利用手中权力非法侵吞、占有退耕还林等公款,进行权钱交易收受他人贿赂。
2、犯罪涉及领域多元化。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我院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其中涉及救济补助款、退耕还林款等方面的案件居多。
3、窝案、串案、共同犯罪多,呈现出“合伙”犯罪倾向。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团伙型犯罪凸显,并有上升趋势,通常是村书记、主任与财务人员合伙作案。
4、犯罪手段多样化。一是伪造发票,虚报冒领。如案例一,XX市XX镇的两名农技服务中心主任,分别采取虚报冒领手段,贪污支农惠农款共3.9万元。二是恶意串通,私分公款。如案例二,XX市XX区水利系统查办的2件贪污案,两名水利部门干部在管理使用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水库除险加固国债资金过程中,分别采取与他人恶意串通、巧立名目做假帐等手段,贪污私分公款共5万元。三是公款私用,积重难返。四是挪钱赌博,久挪案发。如案例三,XX市XX县检察院查办的某农电收管人员,屡次挪用其经手电费共35万元购买“六合彩”赌博,输光后投案自首。 五是 “借”钱下蛋,直接挪用。如案例四,XX市XX镇XX村某组长,利用其代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工作之便,挪用征地补偿款13万元借给他人做生意,从中获取高额利息。
5、社会危害性大。“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农”职务犯罪分子以权谋私,不仅侵害了一方百姓,而且败坏了党风党纪,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1、思想意识淡化。从近年来查处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不难发现,导致其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讲,职务犯罪反映了政治价值和思想意识形态的堕落。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在学习、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与观念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思潮也不断浸入个别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头脑,使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拒腐防变的能力逐渐减弱。从主观上讲,职务犯罪首先是自身思想的蜕变。一些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放松思想学习和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拜金主义、享乐思想滋生蔓延,攀比心理、失衡心理严重扭曲了他们的灵魂,把追逐金钱和享受作为人生的第一目标,无视党纪国法,腐化堕落。
2、法律观念淡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大多数时间忙于村务,很少学法,更谈不上知法、懂法,自认为天高皇帝远,自己想怎么搞就怎么搞,加之私欲膨胀,变着法往自己腰包里搂钱。例如某县检察院在查处该县某村村“两委”干部利用协助镇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之便,采取先让拆迁户在空白的“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乙方代表处签字,然后再由村两委工作人员虚列加大补偿数额,截留政府拆迁补偿安置费,实际补偿数额远低于安置协议上的款项。后将多余的补偿安置款由村“两委”干部予以私分。此案即是典型的利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3、监督制约乏力。随着党对农村工作政策的加强,大部分乡镇、站所及村组都能按照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办事,监督机制健全,贯彻落实制度有力,但仍有一部分乡镇村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财务管理混乱,缺乏监督,为一些干部犯罪留下可乘之机。从我们办理的一些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公开不经常,甚至有私设“小金库”,白条自收自支,会计、出纳一人兼,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由此,导致了职务犯罪的发生。如某县检察院查处的该县某村支部书记王某贪污一案。王某是村里“一把手”,利用职务之便一手遮天,对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房屋,出租的房款长期自行收取,从不入帐。对村级农科队租地款,每年收取后,自行兑付其本组农户部分租地款,发放后再报村文书,截留部分租地款,其他人也无法知道。村民监督小组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4、懲罚力度不强。多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在查办犯罪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取证难、认定难,加之惩戒过宽,尽管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查处了一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但却出现了一个“虎头蛇尾”的现象,所查处的案件,判处缓刑的案件多,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如某县检察院在查处该县某村原支部书记黄某贪污、受贿案,颇费了一番周折调查、取证,但结果法院只判了个判三缓二。当地村民颇有微词,认为法律不过如此。直接导致了下一任村支部书记贪污、受贿比其前任有过之而无不及,惩罚力度不强,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三、“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
1、村党支部人员的认定问题。从农村基层组织的状况看,由于基层党务、公务、村务和经济事务等均由村支部、村委会等组织承担,有时任职可能交叉,甚至分工界限不明确,尤其是村党支部在村事务中不论党务、公务均起绝对领导作用,村书记才是村里的主要负责人,故适用刑法时必须结合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一并把握其刑事立法和立法解释的精神。本人认为,党支部人员属于立法解释规定中所指的基层组织人员。
2、村公务范围的认定问题。村公务有三种情况:依法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村内自治事务与村级经营活动。依法协助公务,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将其限制在七项范围之内。其实质是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惟有在这七项事务中,才存在依法从事公务的可能,因而才可能成立贪污受贿犯罪。除了这七项,贪污受贿犯罪不能成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是指人大立法解释的七项事务之外的非经营性质的村内公益事业和公益服务等自治事项,既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亦非企业经营性质的村自治事务建设和公益服务活动。在此种活动中,村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不能成立贪污受贿犯罪,但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进行经营活动,即村经济组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在此范围内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成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
四、预防对策和建议[HTSS]
近年来,国家不断有支农惠农政策出台,涉农领域投入的资金也越来越多,如何发挥好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落实好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必须加大宣传、管理和监督的力度。
1、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采取送法下乡、逐村讲法、赶普法大集等生动活泼的方式及电视、广播、报纸开设法制专栏等活动,多管齐下,在农村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把法律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农村生活的各个角落,强化农民的维权意识。特别要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及各种农业政策,让每一位村干部和村民熟悉法律、司法解释及各种农业政策的原则与程序,使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2、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要想把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好,加强干部的学习教育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对基层组织人员,必须组织学习国家的相关政策精神,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并充分认识自己从事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素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通过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基层组织人员的整体思想政治素质,增强自觉防腐拒腐能力。作为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履约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
3、加强农村财务、政务和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村民理财小组财务审计制度。乡镇经管站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查,杜绝不合理、不正常开支,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防止贪污、挪用现象发生;要深化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制度,加强村干部之间的监督制约,对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征地补偿,退耕还林等重点项目及村里重大事务及时公示,让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加强对干部的民主监督。
4、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由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衔接,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2)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l、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在我院查办的“涉农”系列职务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农村“村官”或财务人员,犯罪性质多为贪污、受贿。这些犯罪人员利用手中权力非法侵吞、占有退耕还林等公款,进行权钱交易收受他人贿赂。
2、犯罪涉及领域多元化。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我院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其中涉及救济补助款、退耕还林款等方面的案件居多。
3、窝案、串案、共同犯罪多,呈现出“合伙”犯罪倾向。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团伙型犯罪凸显,并有上升趋势,通常是村书记、主任与财务人员合伙作案。
4、犯罪手段多样化。一是伪造发票,虚报冒领。如案例一,XX市XX镇的两名农技服务中心主任,分别采取虚报冒领手段,贪污支农惠农款共3.9万元。二是恶意串通,私分公款。如案例二,XX市XX区水利系统查办的2件贪污案,两名水利部门干部在管理使用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水库除险加固国债资金过程中,分别采取与他人恶意串通、巧立名目做假帐等手段,贪污私分公款共5万元。三是公款私用,积重难返。四是挪钱赌博,久挪案发。如案例三,XX市XX县检察院查办的某农电收管人员,屡次挪用其经手电费共35万元购买“六合彩”赌博,输光后投案自首。 五是 “借”钱下蛋,直接挪用。如案例四,XX市XX镇XX村某组长,利用其代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工作之便,挪用征地补偿款13万元借给他人做生意,从中获取高额利息。
5、社会危害性大。“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农”职务犯罪分子以权谋私,不仅侵害了一方百姓,而且败坏了党风党纪,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1、思想意识淡化。从近年来查处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不难发现,导致其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讲,职务犯罪反映了政治价值和思想意识形态的堕落。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在学习、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与观念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思潮也不断浸入个别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头脑,使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拒腐防变的能力逐渐减弱。从主观上讲,职务犯罪首先是自身思想的蜕变。一些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放松思想学习和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拜金主义、享乐思想滋生蔓延,攀比心理、失衡心理严重扭曲了他们的灵魂,把追逐金钱和享受作为人生的第一目标,无视党纪国法,腐化堕落。
2、法律观念淡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大多数时间忙于村务,很少学法,更谈不上知法、懂法,自认为天高皇帝远,自己想怎么搞就怎么搞,加之私欲膨胀,变着法往自己腰包里搂钱。例如某县检察院在查处该县某村村“两委”干部利用协助镇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之便,采取先让拆迁户在空白的“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乙方代表处签字,然后再由村两委工作人员虚列加大补偿数额,截留政府拆迁补偿安置费,实际补偿数额远低于安置协议上的款项。后将多余的补偿安置款由村“两委”干部予以私分。此案即是典型的利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3、监督制约乏力。随着党对农村工作政策的加强,大部分乡镇、站所及村组都能按照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办事,监督机制健全,贯彻落实制度有力,但仍有一部分乡镇村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财务管理混乱,缺乏监督,为一些干部犯罪留下可乘之机。从我们办理的一些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公开不经常,甚至有私设“小金库”,白条自收自支,会计、出纳一人兼,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由此,导致了职务犯罪的发生。如某县检察院查处的该县某村支部书记王某贪污一案。王某是村里“一把手”,利用职务之便一手遮天,对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房屋,出租的房款长期自行收取,从不入帐。对村级农科队租地款,每年收取后,自行兑付其本组农户部分租地款,发放后再报村文书,截留部分租地款,其他人也无法知道。村民监督小组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4、懲罚力度不强。多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在查办犯罪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取证难、认定难,加之惩戒过宽,尽管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查处了一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但却出现了一个“虎头蛇尾”的现象,所查处的案件,判处缓刑的案件多,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如某县检察院在查处该县某村原支部书记黄某贪污、受贿案,颇费了一番周折调查、取证,但结果法院只判了个判三缓二。当地村民颇有微词,认为法律不过如此。直接导致了下一任村支部书记贪污、受贿比其前任有过之而无不及,惩罚力度不强,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三、“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
1、村党支部人员的认定问题。从农村基层组织的状况看,由于基层党务、公务、村务和经济事务等均由村支部、村委会等组织承担,有时任职可能交叉,甚至分工界限不明确,尤其是村党支部在村事务中不论党务、公务均起绝对领导作用,村书记才是村里的主要负责人,故适用刑法时必须结合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一并把握其刑事立法和立法解释的精神。本人认为,党支部人员属于立法解释规定中所指的基层组织人员。
2、村公务范围的认定问题。村公务有三种情况:依法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村内自治事务与村级经营活动。依法协助公务,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将其限制在七项范围之内。其实质是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惟有在这七项事务中,才存在依法从事公务的可能,因而才可能成立贪污受贿犯罪。除了这七项,贪污受贿犯罪不能成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是指人大立法解释的七项事务之外的非经营性质的村内公益事业和公益服务等自治事项,既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亦非企业经营性质的村自治事务建设和公益服务活动。在此种活动中,村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不能成立贪污受贿犯罪,但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进行经营活动,即村经济组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在此范围内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成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
四、预防对策和建议[HTSS]
近年来,国家不断有支农惠农政策出台,涉农领域投入的资金也越来越多,如何发挥好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落实好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必须加大宣传、管理和监督的力度。
1、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采取送法下乡、逐村讲法、赶普法大集等生动活泼的方式及电视、广播、报纸开设法制专栏等活动,多管齐下,在农村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把法律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农村生活的各个角落,强化农民的维权意识。特别要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及各种农业政策,让每一位村干部和村民熟悉法律、司法解释及各种农业政策的原则与程序,使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2、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要想把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好,加强干部的学习教育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对基层组织人员,必须组织学习国家的相关政策精神,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并充分认识自己从事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素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通过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基层组织人员的整体思想政治素质,增强自觉防腐拒腐能力。作为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履约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
3、加强农村财务、政务和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村民理财小组财务审计制度。乡镇经管站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查,杜绝不合理、不正常开支,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防止贪污、挪用现象发生;要深化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制度,加强村干部之间的监督制约,对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征地补偿,退耕还林等重点项目及村里重大事务及时公示,让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加强对干部的民主监督。
4、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由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衔接,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