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正执法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是司法工作者追求的终极目标。要确保基层检察院公正、高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亟需通过规范化建设,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选择科学的案件管理模式,创新案件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案件管理水平,以实现案件管理的制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对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有着重要而深刻的意义。
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的现状与概念
(一)我国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机构,大部分检察院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配备较弱,履行监督职能的部门分散,不统一。2、缺乏统一的件质量标准,目前的案件质量标准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且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标准不统一。3、缺乏案件质量考核结果的运用。这是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能否真正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能否真正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4、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存在执法行为不规范、不严格,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5、案件质量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案件经过层层审批,造成案件办理职责不清,责任难以追究。
(二)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的概念
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流程,对案件质量进行规范、保障、监督、控制的管理活动。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具有完整性,反映办案的全过程;二具有标准性,以法律、法规、上级检察机关的规定为标准;三具有预防性,通过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边改边犯的情况发生;四具有公正性,可以用一把尺子来衡量每个干警的办案水平。
二、对建立案件质量管理模式的构想
(一)建立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案件进出口,对案件流程实施全程监控并及时预警。
1、受案管理。案件受理是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进口”,也是案件管理的开始。各类案件进入检察环节时,一律由案件管理中心受理登记,并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审查案件是否应由检察机关管辖,受案具备的有关材料是否完备等等。案件管理中心对于受理的案件按职能分工再分配至各具体业务部门审查办理。
2、流程监控。案件管理中心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对案件的整个过程进行程序性审查。对于在本院业务部门之间移送的案件,首先应统一到案件管理中心登记,然后由案件管理中心对各部门流程实施监控和程序性审查。
3、案件信息反馈及问题预警。案件管理中心要实行计算机管理,构建一个案件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将案件受理、案件分配、案件办理、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公示和答复,并负责对重点案件、敏感性案件和某类案件的异常情况进行信息收集、反馈和预警。
(二)设置业务督察机构,对执法办案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保证案件质量
1、通过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的审查进行个案监督。业务督察机构对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发挥个案审查把关作用,以有效地避免承办人员证据判断的主观倾向性对决策机构形成误导,从而保证案件质量。
2、通过协调职能部门之间的分歧进行个案监督。相互制约的职能部门之间对个案处理产生意见分歧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业务督察机构进行审查,业务督察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此类案件的审查把关,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因分歧产生的推诿和扯皮现象,而且进一步强化了部门间的相互制约。
3、通过对重点案件、敏感案件的审查进行质量把关。业务督察机构可根据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犯罪动向和办案制约机制相对薄弱的方面确定督察重点,进行重点监督,这样可替代现在一年一度的集中案件评查,随时对案件实施质量监督。
三、完善与案件质量管理模式相关配套制度
案件质量管理模式的构建,还需要从相关配套的立法与制度上完善。
(一)加强刑事诉讼程序立法,使案件质量具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2005年以来,余祥林杀人案、李久明杀人案、滕兴善杀人案等几起错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有学者提出,应着重从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方面探讨如何有效防止错案。①笔者以为,在我国目前刑事诉讼运行框架内,研究和制定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监控机制与流程管理是规范执法监督和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刑事诉讼法修改应从有利于社会公平和正义为目标,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吸取近年来检察改革中创立的好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更加细化各项程序,对不符合程序的执法行为制定出明确的处罚措施,完美证据立法,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层面保障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设立专门的机构,使案件质量具有多重外部监督。香港廉政公署,除了内部的调查与监察机构,还设立有多重外部监督,1、来自律政司的监督制约,所有针对廉政公署的贪污及非刑事指控均会向律政司司长报告,由其决定是否向廉政公署展开调查。2、专门的投诉审查与监督机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每年举行三次会议,监察廉政公署如何处理该署及其人员的非刑事指控等事宜。3、咨询与监督机构,由行政长官任命社会各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知名人士组成独立的四个咨询委员会。对廉政公署各方面的工作监督,以确保廉政公署执行任务时恪守职责、依法、公正、廉洁。②从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来看,笔者以为,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是有效而务实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规范对检察干警投诉的审查,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值得我们深思。
(三)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立法,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自侦案件质量。③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可以通过修改和制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人民监督员法》三步,走逐步立法的道路。有学者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当从体内运转转向宏观建构,增强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移交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修改立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从权力监督转身向权利监督,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范围,赋予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所必要的诉讼权利,赋予人民监督员监督决定应有的强制效力。④笔者以为,实行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直接侦办案件的多个环节建立了多重监督制约机制,能促使干警增强法治意识,纠正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提高执法水平、办案质量的统一。
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模式建立与完善,就在于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创新。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司法公正保障更加有力。
(作者通讯地址: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崇左532200)
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的现状与概念
(一)我国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机构,大部分检察院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配备较弱,履行监督职能的部门分散,不统一。2、缺乏统一的件质量标准,目前的案件质量标准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且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标准不统一。3、缺乏案件质量考核结果的运用。这是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能否真正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能否真正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4、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存在执法行为不规范、不严格,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5、案件质量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案件经过层层审批,造成案件办理职责不清,责任难以追究。
(二)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的概念
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流程,对案件质量进行规范、保障、监督、控制的管理活动。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具有完整性,反映办案的全过程;二具有标准性,以法律、法规、上级检察机关的规定为标准;三具有预防性,通过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边改边犯的情况发生;四具有公正性,可以用一把尺子来衡量每个干警的办案水平。
二、对建立案件质量管理模式的构想
(一)建立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案件进出口,对案件流程实施全程监控并及时预警。
1、受案管理。案件受理是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进口”,也是案件管理的开始。各类案件进入检察环节时,一律由案件管理中心受理登记,并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审查案件是否应由检察机关管辖,受案具备的有关材料是否完备等等。案件管理中心对于受理的案件按职能分工再分配至各具体业务部门审查办理。
2、流程监控。案件管理中心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对案件的整个过程进行程序性审查。对于在本院业务部门之间移送的案件,首先应统一到案件管理中心登记,然后由案件管理中心对各部门流程实施监控和程序性审查。
3、案件信息反馈及问题预警。案件管理中心要实行计算机管理,构建一个案件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将案件受理、案件分配、案件办理、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公示和答复,并负责对重点案件、敏感性案件和某类案件的异常情况进行信息收集、反馈和预警。
(二)设置业务督察机构,对执法办案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保证案件质量
1、通过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的审查进行个案监督。业务督察机构对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发挥个案审查把关作用,以有效地避免承办人员证据判断的主观倾向性对决策机构形成误导,从而保证案件质量。
2、通过协调职能部门之间的分歧进行个案监督。相互制约的职能部门之间对个案处理产生意见分歧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业务督察机构进行审查,业务督察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此类案件的审查把关,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因分歧产生的推诿和扯皮现象,而且进一步强化了部门间的相互制约。
3、通过对重点案件、敏感案件的审查进行质量把关。业务督察机构可根据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犯罪动向和办案制约机制相对薄弱的方面确定督察重点,进行重点监督,这样可替代现在一年一度的集中案件评查,随时对案件实施质量监督。
三、完善与案件质量管理模式相关配套制度
案件质量管理模式的构建,还需要从相关配套的立法与制度上完善。
(一)加强刑事诉讼程序立法,使案件质量具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2005年以来,余祥林杀人案、李久明杀人案、滕兴善杀人案等几起错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有学者提出,应着重从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方面探讨如何有效防止错案。①笔者以为,在我国目前刑事诉讼运行框架内,研究和制定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监控机制与流程管理是规范执法监督和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刑事诉讼法修改应从有利于社会公平和正义为目标,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吸取近年来检察改革中创立的好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更加细化各项程序,对不符合程序的执法行为制定出明确的处罚措施,完美证据立法,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层面保障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设立专门的机构,使案件质量具有多重外部监督。香港廉政公署,除了内部的调查与监察机构,还设立有多重外部监督,1、来自律政司的监督制约,所有针对廉政公署的贪污及非刑事指控均会向律政司司长报告,由其决定是否向廉政公署展开调查。2、专门的投诉审查与监督机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每年举行三次会议,监察廉政公署如何处理该署及其人员的非刑事指控等事宜。3、咨询与监督机构,由行政长官任命社会各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知名人士组成独立的四个咨询委员会。对廉政公署各方面的工作监督,以确保廉政公署执行任务时恪守职责、依法、公正、廉洁。②从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来看,笔者以为,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是有效而务实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规范对检察干警投诉的审查,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值得我们深思。
(三)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立法,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自侦案件质量。③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可以通过修改和制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人民监督员法》三步,走逐步立法的道路。有学者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当从体内运转转向宏观建构,增强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移交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修改立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从权力监督转身向权利监督,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范围,赋予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所必要的诉讼权利,赋予人民监督员监督决定应有的强制效力。④笔者以为,实行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直接侦办案件的多个环节建立了多重监督制约机制,能促使干警增强法治意识,纠正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提高执法水平、办案质量的统一。
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模式建立与完善,就在于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创新。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司法公正保障更加有力。
(作者通讯地址: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崇左53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