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信用是一种约束人的行为的道德准则,是人们做事应该具备的一种能力和凭证,它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许多国家,信用已经被作为“第二通行证”。信用档案也随之闯入了人们的视线。信用档案管理对于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信誉,约束人们自觉守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了信用档案制度。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制度。
关键词:信用档案;问题;对策
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企业无信则事业不兴,个人无信则无以立身,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信用是一种约束人的行为的道德准则,是人们做事应该具备的一种能力和凭证,它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许多国家,信用已经被作为“第二通行证”。信用档案也随之闯入了人们的视线。信用档案管理对于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信誉,约束人们自觉守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了信用档案制度。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制度。
一、我国信用档案存在的问题
1.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从我国信用档案管理现状看,总体上还处于松散、“各自为政”的状态,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全国范围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统一征信机构尚未建立,征信标准也不统一,产生信用档案的各部门还没有形成互相合作与沟通的意识。在我国,大约50%~60%的个人征信数据掌握在银行、公安、法院、工商、国税、劳动保障、人事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公用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处于较分散和相互隔阂的状态,没有实现社会开放。各部门零散产生的信用档案的管理也很不规范。
2.信用档案立法落后。一方面,我国的资信评估业整体上法制化程度较低。以个人信用档案为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虽已颁布了《民法通则》《票据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但没有制定专门针对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法律规范。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建设滞后,不仅制约着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立,而且也使个人信用档案资料监管缺位。另一方面,由于个人征信数据牵扯到许多个人隐私,个人征信数据开放的范围、开放的方式和保密的程度尚没有法律依据,由此导致信息提供者和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都存在法律风险,也限制了征信数据的开放和获取。
3.信用档案建设的技术手段滞后。信用档案建设要求信用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和连续性。传统的手工收集纸质媒介信息无论是在信息量上还是信息收集的时效性上都不能满足现代信用档案建设的要求。因此,信息化时代信用档案的建设必然要求大规模应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以电子档案为主要载体形式。如果离开了现代化技术手段,信息的采集、储存、整理、加工、传输、查询都将成为困难。我国目前电子信息技术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在现代化监管手段、信息网络资源建设等方面仍很滞后,有关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信用档案管理的研究开发还不多。
二、健全和完善信用档案的措施
1.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首先,制订统一的征信标准和办法,建立有效的征信制度,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保证资信调查渠道畅通。其次,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征信局,负责信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等工作。同时,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全国的征信所,并按照扩大利用和全面效益原则进行信用档案信息的科学管理,提高信息的经济价值,用立法的方式确定信息的收集、发布、使用保密范围,多层次开发利用信用档案信息。再次,要建立信用档案的共享机制和服务机制。信用档案是社会财富,是重要的新型信息资源,只有实现社会共享,才能形成规模。因此,要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高新技术,逐步实现全国信用档案的信息共享,使信用档案发挥更大的服务功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2.健全信用档案法规体系。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制是信用的保障。信用档案要想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仅靠道德约束、行业自律还远远不够,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保证信用档案的真实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和培养良好的信用秩序。首先,要制定社会信用规范和社会信用法律制度。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社会信用档案的基本规范,规范社会信用档案事务,为信用档案的利用提供依据并奠定基础。同时,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各种信用数据的取得和使用作出规范,并对提供和传播虚假信息及各种欺诈行为进行约束、惩罚。其次,政府应大力引导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促进行业自律,并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以法律、经济手段规范其行业行为,以确保其公正、中立地提供各种信用服务。再次,保护信用档案所涉及的个人和企业的隐私权。信用档案所涉及的一些内容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这就需要在提供信用档案信息服务的同时,注意隐私权的保护。在信用档案的获取方面,只有那些经过授权的机构,如商业伙伴、银行、保险公司等,才可以从征信局得到信用档案信息。而各个授信机构由于权限的特定需求的不同,所得到的信用档案在内容层次上也应有不同。如:美国联合征信机构向银行借贷部门提供信用报告一般只包括与贷款人还款有关的正面信息或负面信息,而不包括有关个人储蓄账户或支票账户的信息。
3.加强信用档案信息化建设。信用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信用档案管理必然发展趋势。首先,要把信用档案建设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逐步建立统一、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信用档案信息数据规范、标准统一、长期可读;其次,要把信用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地方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实现信用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地方信息化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努力实现信用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跨越式发展;第三,加强信用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高新技术,逐步实现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同时要加强信用档案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密或丢失。
关键词:信用档案;问题;对策
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企业无信则事业不兴,个人无信则无以立身,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信用是一种约束人的行为的道德准则,是人们做事应该具备的一种能力和凭证,它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许多国家,信用已经被作为“第二通行证”。信用档案也随之闯入了人们的视线。信用档案管理对于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信誉,约束人们自觉守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了信用档案制度。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制度。
一、我国信用档案存在的问题
1.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从我国信用档案管理现状看,总体上还处于松散、“各自为政”的状态,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全国范围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统一征信机构尚未建立,征信标准也不统一,产生信用档案的各部门还没有形成互相合作与沟通的意识。在我国,大约50%~60%的个人征信数据掌握在银行、公安、法院、工商、国税、劳动保障、人事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公用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处于较分散和相互隔阂的状态,没有实现社会开放。各部门零散产生的信用档案的管理也很不规范。
2.信用档案立法落后。一方面,我国的资信评估业整体上法制化程度较低。以个人信用档案为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虽已颁布了《民法通则》《票据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但没有制定专门针对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法律规范。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建设滞后,不仅制约着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立,而且也使个人信用档案资料监管缺位。另一方面,由于个人征信数据牵扯到许多个人隐私,个人征信数据开放的范围、开放的方式和保密的程度尚没有法律依据,由此导致信息提供者和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都存在法律风险,也限制了征信数据的开放和获取。
3.信用档案建设的技术手段滞后。信用档案建设要求信用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和连续性。传统的手工收集纸质媒介信息无论是在信息量上还是信息收集的时效性上都不能满足现代信用档案建设的要求。因此,信息化时代信用档案的建设必然要求大规模应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以电子档案为主要载体形式。如果离开了现代化技术手段,信息的采集、储存、整理、加工、传输、查询都将成为困难。我国目前电子信息技术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在现代化监管手段、信息网络资源建设等方面仍很滞后,有关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信用档案管理的研究开发还不多。
二、健全和完善信用档案的措施
1.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首先,制订统一的征信标准和办法,建立有效的征信制度,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保证资信调查渠道畅通。其次,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征信局,负责信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等工作。同时,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全国的征信所,并按照扩大利用和全面效益原则进行信用档案信息的科学管理,提高信息的经济价值,用立法的方式确定信息的收集、发布、使用保密范围,多层次开发利用信用档案信息。再次,要建立信用档案的共享机制和服务机制。信用档案是社会财富,是重要的新型信息资源,只有实现社会共享,才能形成规模。因此,要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高新技术,逐步实现全国信用档案的信息共享,使信用档案发挥更大的服务功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2.健全信用档案法规体系。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制是信用的保障。信用档案要想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仅靠道德约束、行业自律还远远不够,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保证信用档案的真实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和培养良好的信用秩序。首先,要制定社会信用规范和社会信用法律制度。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社会信用档案的基本规范,规范社会信用档案事务,为信用档案的利用提供依据并奠定基础。同时,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各种信用数据的取得和使用作出规范,并对提供和传播虚假信息及各种欺诈行为进行约束、惩罚。其次,政府应大力引导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促进行业自律,并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以法律、经济手段规范其行业行为,以确保其公正、中立地提供各种信用服务。再次,保护信用档案所涉及的个人和企业的隐私权。信用档案所涉及的一些内容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这就需要在提供信用档案信息服务的同时,注意隐私权的保护。在信用档案的获取方面,只有那些经过授权的机构,如商业伙伴、银行、保险公司等,才可以从征信局得到信用档案信息。而各个授信机构由于权限的特定需求的不同,所得到的信用档案在内容层次上也应有不同。如:美国联合征信机构向银行借贷部门提供信用报告一般只包括与贷款人还款有关的正面信息或负面信息,而不包括有关个人储蓄账户或支票账户的信息。
3.加强信用档案信息化建设。信用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信用档案管理必然发展趋势。首先,要把信用档案建设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逐步建立统一、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信用档案信息数据规范、标准统一、长期可读;其次,要把信用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地方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实现信用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地方信息化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努力实现信用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跨越式发展;第三,加强信用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高新技术,逐步实现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同时要加强信用档案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密或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