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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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二审法律监督职能有弱化的倾向,在现有的条件下,如何来破解这个难题,笔者拟从当前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人手,试对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的职能及加强二审法律监督进行必要的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某一市基层检察院2009年共办结刑事案件533件,基层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上诉的104件,二审直接改判46件,发回重审19件,上级检察院出庭仅3件,且对上诉案件二审改轻后没有再提出抗诉。结合司法现状和以上数据,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案件的监督规定缺失口子较大。其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对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依据,而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法律并未作出规定。其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出庭检察人员的职责和职能,对其是否承担应诉不力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往往使出庭流于形式,没有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其三,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的送达对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二审裁判结果只送达原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而没有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导致对刑事上诉案件的监督无法落实。其四,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只需将上诉状副本在法定期限内送交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因此,除非二审法院通知同级检察院开庭审理,否则上级检察院无从知悉被告人是否上诉,从而使上级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难以行使。
  (二)职能定位不明确。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没有予以明确,因此,长期以来,对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的身份一直争议不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类:一是仅将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认为检察员出席二审法庭是针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并监督二审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不是继续支持公诉;二是将其视为国家公诉人,是一种身份,双重任务;三是将其视为公诉人,又将其视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也就是两种身份,双重职能;四是认为在上诉案件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视为国家公诉人,而在抗诉案件中出席法庭的检察员则应视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长期以来的职能定位不明确,使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员身份处于尴尬境地,也弱化了检察机关二审法律监督职能。如在上诉案件中,在被告人上诉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出庭检察员如何发表意见,站在支持公诉的立场,不应当采纳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因为要保持控辩双方相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庭审模式,而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应当采纳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在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往往针对实体上的错误,忽视程序上的错误,重视量刑畸轻的判决,轻视量刑偏重的判决。这也是混淆两种职能根本区别的表现。
  (三)二审监督重视不够。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一审法律监督比较重视,检察机关通过阅卷、出庭支持公诉、提出抗诉等方式开展一审法律监督,这些工作在实践中便于操作,成效明显,有目共睹。而二审法律监督既难以操作,工作量又大,既担心影响“检法”两家关系,又担心上级检察机关不支持,即使支持,上级法院并非一定会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不仅难以取得成效,还要担司法风险。因此,检察机关往往重一审法律监督,轻二审法律监督,导致二审,特别是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失去检察机关有力的法律监督。
  (四)程序操作性不强。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二审程序的规定往往过于原则,在实践中难以把握,操作性不强。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程序参照一审程序进行,极易造成二审程序形式化,使得二审庭审功能不能充分发挥;法律除对抗诉有明确规定以外,对其他监督方式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检察机关不能采取措施保障监督内容的执行,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如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以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监督,由于《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并没有强制执行力,被监督单位可以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也可以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在被监督单位不采纳检察机关意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很有效的措施来解决此问题;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繁杂,如在司法实践中,二审判决后,基层检察院认为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经检察委员会决议后向上级检察院提出要求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建议,上级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应当抗诉的,向省检察院提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建议,省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应当抗诉的,才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可见程序之繁杂,而且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抗诉都不可能成功。导致明知有些二审案件有可监督之处,检察机关也不愿轻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五)司法资源配置不足。一方面,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长期受案多人少矛盾的困扰,绝大部分人力都用在审查起诉和一审法律监督上,本身对一审案件就疲于应付,对二审案件更是力不从心。即使有部分人力分配到办理二审案件,也因一审案件耗费过多精力,导致二审案件办理时间过长,办案效率不高,二审法律监督更是无法很好履行。另一方面,二审阅卷时间不充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在开庭十日前通知检察院阅卷,由于二审检察人员对二审案件之前没有参与,只有通过阅卷了解案情,对事实证据比较简单又无争议的案件,十天的阅卷时间勉强够用,但对案情复杂、证据量大、存在争议的案件,十天的阅卷时间明显不足,而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了解案情,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件材料,二审检察人员尚不及辩护律师对案情了解时间早。二审阅卷时间不充足,使得有些案件事实证据不能全面审查,只能重点审查,侧重实体审查,忽略程序审查,违反了全面审查原则,既影响了案件质量,又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发挥。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一个相反的问题,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检察机关阅卷超过七日以后的期限不计入法院二审审理期限,造成二审阅卷时间和审理期限的无限制的延长。这一矛盾既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来解决,更需要充足的司法资源来解决。
  
  二、加强二审法律监督的对策
  
  (一)提高监督意识。检察机关要树立一审法律监督与二审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思想,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意识。敢于监督,就是要克服畏难情绪和摈弃各种错误观念。克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压力,摈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克服认为监督影响“检法”两家关系的思想,摈弃错误感情观念;克服担心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而检察机关又无可奈何而影响检察机关形象的思想,摈弃片面面子观念。善于监督,就是要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并重,监督谨慎与监督准确并重,使 监督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确保监督取得成效。
  (二)明确职能定位。笔者认为,相关司法解释条文称出席二审法庭的人员为“检察人员”,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出席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检察人员也称之为“检察员”,而非“公诉人”,这充分表明了二审程序中检察人员的身份和职能。即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只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不具有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不再履行控诉职能。一审支持公诉的任务已经完成,二审出庭的任务主要是审查一审裁判结果是否正确,监督二审庭审活动是否合法。对上诉案件,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如果不充分,出庭检察员即发表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如果上诉理由充分,出庭检察员应当发表要求法庭采纳被告人上诉理由的意见,这与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意见一致,显然不是公诉人的身份;如果一审裁判与原起诉书认定事实不一致,出庭检察员也不能向二审法庭提起新的控诉,而只能发表对一审裁判的意见。对抗诉案件,我国是将检察机关抗诉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不是作为指控犯罪、出庭支持公诉职能的延伸。上级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抗诉理由充分,即支持抗诉,出庭检察员是针对原审判决错误发表出庭意见,不是针对被告人的指控。可见,无论是上诉案件还是抗诉案件,出庭检察员都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非控诉职能。
  (三)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全面介入上诉案件。一审法院将上诉状送达同级检察院后,同级检察院应将上诉状连同检察工作卷一同移送上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收到案件后,通过审查,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同级法院。对比较复杂或有争议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要求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需要改判的案件,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无论是否开庭审理,二审法院都应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察院,以利于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实现检察机关对二审上诉案件全面、及时的监督。当然,这需要与法院沟通配合,由检法两家协商制定相关规定,使这项工作有据可依。二是建立检察机关上下级联动机制,加强对二审裁判的监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较二审程序的抗诉标准更为严格,启动程序更为复杂,因此,再审抗诉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协调、配合程度。省级检察院应加强对再审抗诉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及时审查,抗诉意见正确的应支持抗诉,以坚定下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信心;对提请抗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指导,并加强与高级法院的沟通,确保抗诉效果。地市级检察院应将二审裁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基层检察院,听取基层检察院对案件裁判结果的看法和意见,对提请再审抗诉事实或证据有帮助的,应采纳到抗诉意见中去。基层检察院应积极配合上级检察院做好完善证据等工作。三是保证检察机关阅卷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对上诉案件,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应分两种情况: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简单、无争议的案件,阅卷时间为十日;对于案件复杂、证据量大、又争议的案件,阅卷时间可以参照一审审查起诉期限,规定为一个月。对抗诉案件,可以由一审法院将案卷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再由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将案卷移送上一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支持抗诉的决定。决定支持抗诉的,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后移送二审法院审理,决定不支持抗诉的,退回下一级检察院再移送一审法院。
  (四)强化人力资源建设。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建设是检察机关建设永恒的主题。目前,在检察机关却存在案多人少及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不仅制约了检察机关的发展,而且影响了案件质量及法律监督职能发挥。检察机关要发展,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加强人才建设,优化人才环境,引进人才并留住人才。加强二审法律监督,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办理二审案件,并配备骨干力量,集中办理二审案件,以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确保二审法律监督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注释:
  [1]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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