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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7日,朋友杨经理专程从广州坐飞机赶回成都,因为他的两个同乡好友——张执浩和我,已分别从美国旧金山和湖北武汉到了成都。他要赶回来,尽“地主”之谊。远在广州经商,担任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他整天忙得脚不沾地,原本是不必专程赶回的。
巧的是。我的新散文集《国际烦恼》,在8月6日由花城出版社赶印出来,参加8月8日在上海开幕的全国图书订货会,而我将在8月10日飞赴上海,稍事停留后返回美国。杨永清搭机由穗(广州)而蓉(成都),是能将120本新书送到我手上,以便我携带回美的唯一方案。所以。杨经理成了我的信使。
傍晚到成都机场去接他时,他已推着行李车,装着4包书。出机场等候多时了。老朋友两年未见,他的神情自然是愉悦的,但是,我一眼就看出,他脸上的愉悦中,隐藏着难以掩饰的不悦。我知道,我的书使他受累了。问他,他说:“受累是小事,受的是气!”
在咱们中国,航空公司受旅客的气是罕见的,多的是旅客受航空公司的气。再问下去,杨经理说: “你的书被罚了款!”
他粗略地讲了一下经过:下午,他将4包书运到机场,在办理登机手续的柜台前,请求两位显然没有托运任何行李的旅客,用自己的免费托运份额,帮自己各自托运一包书。按照航空公司规定,每位国内航班旅客,可以免费托运一件20公斤以内的行李。排在他身后的一位先生和一位女士都欣然同意。杨经理讲得很清楚:这些书是带给作者,以便带往美国的,自己并不是书贩子,想贪图航空公司的便宜。
可是,办理登机手续的一位航空公司职员,一眼就看出“其中有诈”。这位态度很国营、很中国的中年职员,用等同于审问的口气问杨经理: “我看明明是你的行李。为什么要找别人托运?”
迫于无奈。杨经理只好违心地说了假话: “我们是一起的。”
中年职员: “既然是一起的,为什么机票没有联号?”
到底是老实人,杨经理只一个回合,就败下阵来,乖乖地到另一个柜台上。交了490元人民币的超重罚款。从发票上看,超重额为28公斤,而每公斤的罚款费率为18元。
听了杨经理的讲述,我很气愤。气愤的原因,固然是因为无端损失了近500元人民币,更重要的是,它蕴含了国人习以为常,而我这个久居美国的人已经很难再接受的一种社会现象:中国的滥权问题。
从法理上讲,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是以机票为凭证的一种承运契约关系,双方是完全平等的,航空公司有权制定有利于己方的行业规定,如“每位国内航班旅客可免费托运一件20公斤以内行李”,但却无权制定“A旅客不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B旅客托运行李”,因为这种规定已经完全超越了航空公司的行业管辖权。换而言之,A旅客帮助B旅客,以自己的名义托运行李,是没有任何规定可以限制的、天经地义的法律“漏洞”——除非航空公司规定,凡是托运行李者,须同时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该机票持有人与该行李构成排他性所有关系”(意即:这件行李只能为该机票持有人所有)。
再从民法的角度论述此事:杨经理委托排在他后面的一位女士,代替自己交运一件行李,这是旅客与旅客之间的一种承诺或口头协议,是一种既符合人之常情,也毫不违背任何法律的行为。它甚至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即使当着航空公司那位办理登机手续的职员的面达成协议,他也无权加以干涉。我们不妨这样理解:杨经理与那位女士协商,女士表示同意。双方既已构成“相识”关系;杨永清将这包书赠送给她,这包书立刻变成了这位女士的财产,自然也就变成了她的行李。她用自己的免费托运份额将它交付托运,谁可以剥夺她的权利(这项权利来自她的机票)?到了成都机场,她取出这包书后。当场将它回赠杨经理,谁又能阻止这项赠予?
那位航空公司职员的错误在于,他完全逾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作为办理登机手续的职员,他的职责是:一,核对机票是否真实有效,以及机票与持票人是否相符;二,确保旅客所交运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允许托运的行李,并确保每位旅客是在自己的免费托运份额之内交运行李,以免航空公司的承运利益流失。但是,他绝对没有权力对A旅客与B旅客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这是社会学而非航空运营学的范畴)以及A旅客、B旅客与各自行李之间的关系、A旅客的行李与B旅客的行李之间的关系做出任何判断、裁定和处置。
深刻地讲,我国几十年来司法制度中传统的、为世所病的“有罪推定”,已经浸入了中国人的骨髓和灵魂深处,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和思维定势。这种文化使得许多人只要手里有点权力,一定会将自己摆在“法官”的位置上。在本文中。那个办理登机手续的航空公司职员,毫无疑问,充任起了裁定杨经理与那位女士之间的关系,那位女士与她打算交运的那包书,以及那包书与杨经理所交运的另几包书之间关系的法官,而且是没有陪审员的法官。在他的柜台前,他一言九鼎。
在英语中。有一个单词,蕴含着深刻的西方理念,那个词就是:claim。这个动词的基本意义是: “声称”。在中文里, “声称”似乎是个不怎么好的词,其实, “声称”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和公民权利。比如说,在这样一句英语中:I claim those are my belongings(我声称那些是我的物品),除非航空公司能够100%证明。那些物品不属该声称者所有,否则,就理所当然应该认定,那些物品确实是该声称者的财物。从逻辑上我们知道,航空公司无权也无法证明,旅客所声称属于自己的行李并不属于该旅客。这就是“无罪推定”更符合人权理念、人类尊严、司法公正的真正原因。
我这篇文章,绝无意于鼓励旅客在机场帮助陌生人托运行李。恰恰相反,我要提醒旅客,帮陌生人托运行李是具有潜在危险性的一种行为:如果替人托运的行李中,藏有违禁品,甚至毒品,那就惹了大祸,甚至杀身之祸了,人们对此要慎之又慎。但是,如果有旅客甘愿冒这种风险,以自己的免费行李托运份额帮另一名自己信赖的旅客托运一件行李。这是一种与航空公司这第三方无涉的民事委托行为,航空公司既无权干涉,更无权禁止。
小而言之,作为旅客的权利;大而言之,作为公民的权利,就是这样被一双无形的巨手,一点点剥夺、侵吞、蚕食、挤占的。这双巨手,就这样摊在我们的面前,我们无论如何折腾。都很难跳出它的掌心。
它不是别的。它是我们中国固有的、与现代文明与现代价值观相距甚远的观念系统。我们对此已经习惯得太久了,以至于稍稍的一点改进,往往使我们一开始很难习惯。对不公平的现象,我们见惯不惊、习惯成自然。这是中国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在国民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目前还不至于产生紧迫感,但终究有一天,它会成为制约国家进步的重大障碍
巧的是。我的新散文集《国际烦恼》,在8月6日由花城出版社赶印出来,参加8月8日在上海开幕的全国图书订货会,而我将在8月10日飞赴上海,稍事停留后返回美国。杨永清搭机由穗(广州)而蓉(成都),是能将120本新书送到我手上,以便我携带回美的唯一方案。所以。杨经理成了我的信使。
傍晚到成都机场去接他时,他已推着行李车,装着4包书。出机场等候多时了。老朋友两年未见,他的神情自然是愉悦的,但是,我一眼就看出,他脸上的愉悦中,隐藏着难以掩饰的不悦。我知道,我的书使他受累了。问他,他说:“受累是小事,受的是气!”
在咱们中国,航空公司受旅客的气是罕见的,多的是旅客受航空公司的气。再问下去,杨经理说: “你的书被罚了款!”
他粗略地讲了一下经过:下午,他将4包书运到机场,在办理登机手续的柜台前,请求两位显然没有托运任何行李的旅客,用自己的免费托运份额,帮自己各自托运一包书。按照航空公司规定,每位国内航班旅客,可以免费托运一件20公斤以内的行李。排在他身后的一位先生和一位女士都欣然同意。杨经理讲得很清楚:这些书是带给作者,以便带往美国的,自己并不是书贩子,想贪图航空公司的便宜。
可是,办理登机手续的一位航空公司职员,一眼就看出“其中有诈”。这位态度很国营、很中国的中年职员,用等同于审问的口气问杨经理: “我看明明是你的行李。为什么要找别人托运?”
迫于无奈。杨经理只好违心地说了假话: “我们是一起的。”
中年职员: “既然是一起的,为什么机票没有联号?”
到底是老实人,杨经理只一个回合,就败下阵来,乖乖地到另一个柜台上。交了490元人民币的超重罚款。从发票上看,超重额为28公斤,而每公斤的罚款费率为18元。
听了杨经理的讲述,我很气愤。气愤的原因,固然是因为无端损失了近500元人民币,更重要的是,它蕴含了国人习以为常,而我这个久居美国的人已经很难再接受的一种社会现象:中国的滥权问题。
从法理上讲,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是以机票为凭证的一种承运契约关系,双方是完全平等的,航空公司有权制定有利于己方的行业规定,如“每位国内航班旅客可免费托运一件20公斤以内行李”,但却无权制定“A旅客不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B旅客托运行李”,因为这种规定已经完全超越了航空公司的行业管辖权。换而言之,A旅客帮助B旅客,以自己的名义托运行李,是没有任何规定可以限制的、天经地义的法律“漏洞”——除非航空公司规定,凡是托运行李者,须同时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该机票持有人与该行李构成排他性所有关系”(意即:这件行李只能为该机票持有人所有)。
再从民法的角度论述此事:杨经理委托排在他后面的一位女士,代替自己交运一件行李,这是旅客与旅客之间的一种承诺或口头协议,是一种既符合人之常情,也毫不违背任何法律的行为。它甚至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即使当着航空公司那位办理登机手续的职员的面达成协议,他也无权加以干涉。我们不妨这样理解:杨经理与那位女士协商,女士表示同意。双方既已构成“相识”关系;杨永清将这包书赠送给她,这包书立刻变成了这位女士的财产,自然也就变成了她的行李。她用自己的免费托运份额将它交付托运,谁可以剥夺她的权利(这项权利来自她的机票)?到了成都机场,她取出这包书后。当场将它回赠杨经理,谁又能阻止这项赠予?
那位航空公司职员的错误在于,他完全逾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作为办理登机手续的职员,他的职责是:一,核对机票是否真实有效,以及机票与持票人是否相符;二,确保旅客所交运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允许托运的行李,并确保每位旅客是在自己的免费托运份额之内交运行李,以免航空公司的承运利益流失。但是,他绝对没有权力对A旅客与B旅客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这是社会学而非航空运营学的范畴)以及A旅客、B旅客与各自行李之间的关系、A旅客的行李与B旅客的行李之间的关系做出任何判断、裁定和处置。
深刻地讲,我国几十年来司法制度中传统的、为世所病的“有罪推定”,已经浸入了中国人的骨髓和灵魂深处,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和思维定势。这种文化使得许多人只要手里有点权力,一定会将自己摆在“法官”的位置上。在本文中。那个办理登机手续的航空公司职员,毫无疑问,充任起了裁定杨经理与那位女士之间的关系,那位女士与她打算交运的那包书,以及那包书与杨经理所交运的另几包书之间关系的法官,而且是没有陪审员的法官。在他的柜台前,他一言九鼎。
在英语中。有一个单词,蕴含着深刻的西方理念,那个词就是:claim。这个动词的基本意义是: “声称”。在中文里, “声称”似乎是个不怎么好的词,其实, “声称”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和公民权利。比如说,在这样一句英语中:I claim those are my belongings(我声称那些是我的物品),除非航空公司能够100%证明。那些物品不属该声称者所有,否则,就理所当然应该认定,那些物品确实是该声称者的财物。从逻辑上我们知道,航空公司无权也无法证明,旅客所声称属于自己的行李并不属于该旅客。这就是“无罪推定”更符合人权理念、人类尊严、司法公正的真正原因。
我这篇文章,绝无意于鼓励旅客在机场帮助陌生人托运行李。恰恰相反,我要提醒旅客,帮陌生人托运行李是具有潜在危险性的一种行为:如果替人托运的行李中,藏有违禁品,甚至毒品,那就惹了大祸,甚至杀身之祸了,人们对此要慎之又慎。但是,如果有旅客甘愿冒这种风险,以自己的免费行李托运份额帮另一名自己信赖的旅客托运一件行李。这是一种与航空公司这第三方无涉的民事委托行为,航空公司既无权干涉,更无权禁止。
小而言之,作为旅客的权利;大而言之,作为公民的权利,就是这样被一双无形的巨手,一点点剥夺、侵吞、蚕食、挤占的。这双巨手,就这样摊在我们的面前,我们无论如何折腾。都很难跳出它的掌心。
它不是别的。它是我们中国固有的、与现代文明与现代价值观相距甚远的观念系统。我们对此已经习惯得太久了,以至于稍稍的一点改进,往往使我们一开始很难习惯。对不公平的现象,我们见惯不惊、习惯成自然。这是中国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在国民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目前还不至于产生紧迫感,但终究有一天,它会成为制约国家进步的重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