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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中央对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建设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7-00-01
一、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中央提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要求,是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发展质量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对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国有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
总体来看,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国有经济发展质量大幅提升,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随着市场化、国际化继续深入发展,世界经济进入增速减缓、结构转型、竞争加剧的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风险挑战。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国有企业也积累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弊端,现代企业制度总体上还不完善。目前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股份制改革仍有差距,国有大型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母公司层面的股份制改革相对缓慢,中央企业中混合所有制经济比重还比较低。
2.一些企业盲目决策,过度追求规模扩张,带来资产负债率过高等突出问题。企业治理结构还不完善,规范的董事会建设还处于探索之中,内部制衡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国资监管机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
3.缺少职业经理人制度,行政任命管理人员过多,企业经营者缺乏市场化的退出通道,市场化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形成,运营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措施的思考
1.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现代企业所应具有的科学化、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它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4个机构组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以下明显特征:①股东作为企业的出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代表按出资比例或股份行使表决权,能够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企业主人翁的地位。②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者能够享受充分的法人财产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③股东可以选派监事,职工可以选举监事,形成对企业的有效监督。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下原则:①董事会、经营层和监事会成员一般分设,特别是董事长一般不应兼任总经理,以保证出资者和董事会、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委托和监督关系的确定。②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党委其他成员也可以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③董事和监事应充分调动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保证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人数不宜过多。在选举过程中,要着重考虑本人参与决策的能力。④企业领导成员的任免,坚持党管干部与依照《公司法》和企業章程办事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探讨相互衔接的新路子。
2.进一步规范董事会建设。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处于中心地位。它所形成的一套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以维系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衡,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成为可能。
①切实保障董事会依法行权。要做实董事会,赋予董事会应有的职权,如考核、薪酬、重大投融资的决策权等,加强董事会权威。
②要把握好党组织与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会对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党组织对重大问题决策的建议,党员董事在决策中与非党员董事应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对自己的表决结果负责。
③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规范董事会议事决策运作程序,健全和完善董事会工作制度、科学决策制度、对经营层有效监督激励制度等。
④坚持公司决策与执行分离。必须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会议是股东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并严格制定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对各类会议的召集、参会及列席范围、议事内容、表决程序、决议实施监督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决策程序上,一般应按总经理办公会直接决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提交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直接决定和董事会研究股东会或出资者决定等四个层次,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3.进一步理清国企领导人员管理层次和类别。在国企的法人治理结构上,我国参照的是日本的“董事会中心”模式,而不是美国的“股东大会中心”。但党委的存在和大量交叉任职现象又使我们有所区别。为使董事会、党委、经营层内部构成和交叉任职更加合理,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原则来划分管理层次和管理类别,对国企领导人员进行分层分类管理。
①应对出资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经营管理者实行分层管理。目前,国有企业虽然大部分已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在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上,还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予以规范,出资人与董事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与经营管理者的合同关系没有真正建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出资人应重点抓好出资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派与管理。
②应对出资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和经营管理者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企业领导人员在公司中职能定位的不同,对出资人代表和党组织负责人,应依法实行派出制或选举制;而对经营管理者,可参照国际惯例,稳步推行市场化选聘机制和职业经理人制度。
结束语
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需要按照中央和各省关于国企改革的精神,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结合企业实际不断深化。
参考文献:
[1]江平.法人制度论[J].北京出版社,2007(03):31.
[2]郎咸平.公司的秘密[J].广东企业,2009(04).
[3]孙德意.华章[J].吉林出版社,2010(10).
[4]周光华.现代企业[J].陕西省企业,2010(07).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建设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7-00-01
一、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中央提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要求,是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发展质量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对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国有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
总体来看,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国有经济发展质量大幅提升,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随着市场化、国际化继续深入发展,世界经济进入增速减缓、结构转型、竞争加剧的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风险挑战。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国有企业也积累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弊端,现代企业制度总体上还不完善。目前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股份制改革仍有差距,国有大型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母公司层面的股份制改革相对缓慢,中央企业中混合所有制经济比重还比较低。
2.一些企业盲目决策,过度追求规模扩张,带来资产负债率过高等突出问题。企业治理结构还不完善,规范的董事会建设还处于探索之中,内部制衡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国资监管机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
3.缺少职业经理人制度,行政任命管理人员过多,企业经营者缺乏市场化的退出通道,市场化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形成,运营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措施的思考
1.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现代企业所应具有的科学化、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它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4个机构组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以下明显特征:①股东作为企业的出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代表按出资比例或股份行使表决权,能够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企业主人翁的地位。②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者能够享受充分的法人财产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③股东可以选派监事,职工可以选举监事,形成对企业的有效监督。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下原则:①董事会、经营层和监事会成员一般分设,特别是董事长一般不应兼任总经理,以保证出资者和董事会、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委托和监督关系的确定。②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党委其他成员也可以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③董事和监事应充分调动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保证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人数不宜过多。在选举过程中,要着重考虑本人参与决策的能力。④企业领导成员的任免,坚持党管干部与依照《公司法》和企業章程办事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探讨相互衔接的新路子。
2.进一步规范董事会建设。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处于中心地位。它所形成的一套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以维系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衡,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成为可能。
①切实保障董事会依法行权。要做实董事会,赋予董事会应有的职权,如考核、薪酬、重大投融资的决策权等,加强董事会权威。
②要把握好党组织与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会对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党组织对重大问题决策的建议,党员董事在决策中与非党员董事应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对自己的表决结果负责。
③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规范董事会议事决策运作程序,健全和完善董事会工作制度、科学决策制度、对经营层有效监督激励制度等。
④坚持公司决策与执行分离。必须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会议是股东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并严格制定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对各类会议的召集、参会及列席范围、议事内容、表决程序、决议实施监督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决策程序上,一般应按总经理办公会直接决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提交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直接决定和董事会研究股东会或出资者决定等四个层次,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3.进一步理清国企领导人员管理层次和类别。在国企的法人治理结构上,我国参照的是日本的“董事会中心”模式,而不是美国的“股东大会中心”。但党委的存在和大量交叉任职现象又使我们有所区别。为使董事会、党委、经营层内部构成和交叉任职更加合理,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原则来划分管理层次和管理类别,对国企领导人员进行分层分类管理。
①应对出资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经营管理者实行分层管理。目前,国有企业虽然大部分已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在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上,还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予以规范,出资人与董事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与经营管理者的合同关系没有真正建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出资人应重点抓好出资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派与管理。
②应对出资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和经营管理者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企业领导人员在公司中职能定位的不同,对出资人代表和党组织负责人,应依法实行派出制或选举制;而对经营管理者,可参照国际惯例,稳步推行市场化选聘机制和职业经理人制度。
结束语
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需要按照中央和各省关于国企改革的精神,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结合企业实际不断深化。
参考文献:
[1]江平.法人制度论[J].北京出版社,2007(03):31.
[2]郎咸平.公司的秘密[J].广东企业,2009(04).
[3]孙德意.华章[J].吉林出版社,2010(10).
[4]周光华.现代企业[J].陕西省企业,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