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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供电辅业集团企业的投资活动体现了集团企业的战略目标,也是集团企业与单个企业税收筹划的最大区别所在,它的目的是在整个集团经济体的联合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供电辅业集团企业架构很大程度上起源于背靠主业的“垄断”模式,对企业的战略管理比较粗放,架构设置也是完全配合主业的需要,但这种模式显然越来越不符合电力改革和市场竞争的需求。
关键词:供电;投资;税收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3-53-2
1 选择恰当的企业组织形式
在新设立企业或进行机构整合时,设立母子公司还是总分机构是必须要认真讨论的问题。2008年最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其主要机构或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供电辅业集团企业因开拓市场、抢占先机或其他地理优势、政策环境等原因需要在异地设立新机构时,不同的组织形式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负水平。
案例:甲集团公司下属的公司J当初为了拓宽市场,在临近的县城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R,假设J与R全年实现利润总额分别为1000万元与-100万元,并且J与R适用25%的相同所得税率。由于尚处于市场开拓期,前期成本较大,集团管理层预计在未来3年左右的时期内R公司仍会处于亏本状态。
筹划分析:根据新税法的规定,母子公司都具备法人资格,必须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降低总体税负,可以将全资子公司R注销改为设立成J公司的分公司,使其可以与J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例中税收筹划前后缴交企业所得税减少25万元,下降10%,筹划效果明显。
2 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减少集团总体的纳税金额
当集团企业计划成立新的子公司时,不同的投资方式将有明显不同的纳税结果。在供电辅业集团企业中,处于业务的扩张期时极有可能要发生相关的税收筹划。
案例:因业务扩张需求,甲集团内某企业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W,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假设可预计W当年的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利润率为16%;母公司当年的营业利润(假设不包含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估计为1000万元。
方案1: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5000万元。
方案2: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4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改为向子公司贷款,利率8%,与公平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的同类贷款利率相同。
方案3: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2500万元,剩余2500万元改为向子公司贷款,利率8%,与公平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的同类贷款利率相同。
方案4: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4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改为向子公司贷款,利率15%,而公平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的同类贷款利率为8%。
根据税法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贷款,利率不能高于金融机构同类贷款的市场利率,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超过计息部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①假设1:若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所得税率相同,均为25%。
方案1: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75万元
方案2: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8%)×25%=27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方案3: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00×8%)×25%=30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00×50%×8%)×25%=55万元
方案4: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15%)×25%=287.5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②假设2:若母公司所得税率低于子公司,母公司享受15%的低税率,子公司税率为25%。
方案1: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5%=15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75万元
方案2: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8%)×15%=162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方案3: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00×8%)×15%=18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00×50%×8%)×25%=55万元
方案4: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15%)×15%=172.5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③假设3:若母公司所得税率高于子公司,子公司享受15%的低税率,母公司税率为25%,且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分回母公司。
方案1: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5%=48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48=272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72/(1-15%)×25%-48=32万元
方案2: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8%)×25%=27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15%=36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1000×8%)-36=204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04/(1-15%)×25%-36=24万元
方案3: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00×8%)×25%=30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00×50%×8%)×15%=33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2500×8%)-33=87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000×16%-2500×8%)×25%-33=-3万元
方案4: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15%)×25%=287.5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15%=36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1000×15%)-36=134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000×16%-1000×15%)×25%-36=6.5万元
④假设4:若母公司所得税率高于子公司,子公司享受15%的低税率,母公司税率为25%,且子公司的税后利润不分回母公司。
由上例可以得出结论:第一,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时,不论是否享有优惠税率,向企业拆借的资金都不能超过税法限定的范围,否则经过纳税调整,非但没有起到转移税负的作用,反而要缴纳更多的所得税;第二,当母公司的所得税率高于子公司的所得税率时,要尽量把利润留在税负低的企业,不要分回,并且尽量减少拆借资金,以免利润从低税负地区向高税负地区流动。
3 择优企业并购重组方案减少现金净现值的流出
对集团企业来说并购重组是极大概率发生的事件,也是当前辅业产业集团企业改革的重点。为了优化资源,整合产业链,构建更适应市场的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并购重组是必经之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改革,对并购重组这一经济行为推出了许多相关政策和税收优惠,这就为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规划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大的可操作性。
企业发生合并重组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①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股权或转让的资产、负债的价值,并与被合并企业原先的账面价值相比,资产增值部分被认定为收益,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余额在合并后不得结转至新企业继续税前抵扣。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②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其他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等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被合并双方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第一,被合并企业在股权转让之前不确认资产的转让利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待企业合并后由合并企业计算损益,存在资本或股本溢价时以资本利得的形式缴纳所得税。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之前未了结的全部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存在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也可结转至合并企业继续税前抵扣。第二,合并企业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算兼并收益。
供电辅业集团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税收筹划的同时也要兼顾筹划的效率和效果。伴随我国税制改革和电力改革的不断深入,供电企业的税收筹划研究也将不断地推陈出新,必将形成企业发展和政府监管相互促进、相互改良的良性循环。
参 考 文 献
[1] 李真.供电企业投资活动的税收筹划探析[J].新经济,2014(05):1167-169.
关键词:供电;投资;税收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3-53-2
1 选择恰当的企业组织形式
在新设立企业或进行机构整合时,设立母子公司还是总分机构是必须要认真讨论的问题。2008年最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其主要机构或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供电辅业集团企业因开拓市场、抢占先机或其他地理优势、政策环境等原因需要在异地设立新机构时,不同的组织形式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负水平。
案例:甲集团公司下属的公司J当初为了拓宽市场,在临近的县城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R,假设J与R全年实现利润总额分别为1000万元与-100万元,并且J与R适用25%的相同所得税率。由于尚处于市场开拓期,前期成本较大,集团管理层预计在未来3年左右的时期内R公司仍会处于亏本状态。
筹划分析:根据新税法的规定,母子公司都具备法人资格,必须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降低总体税负,可以将全资子公司R注销改为设立成J公司的分公司,使其可以与J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例中税收筹划前后缴交企业所得税减少25万元,下降10%,筹划效果明显。
2 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减少集团总体的纳税金额
当集团企业计划成立新的子公司时,不同的投资方式将有明显不同的纳税结果。在供电辅业集团企业中,处于业务的扩张期时极有可能要发生相关的税收筹划。
案例:因业务扩张需求,甲集团内某企业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W,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假设可预计W当年的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利润率为16%;母公司当年的营业利润(假设不包含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估计为1000万元。
方案1: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5000万元。
方案2: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4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改为向子公司贷款,利率8%,与公平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的同类贷款利率相同。
方案3: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2500万元,剩余2500万元改为向子公司贷款,利率8%,与公平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的同类贷款利率相同。
方案4: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4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改为向子公司贷款,利率15%,而公平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的同类贷款利率为8%。
根据税法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贷款,利率不能高于金融机构同类贷款的市场利率,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超过计息部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①假设1:若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所得税率相同,均为25%。
方案1: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75万元
方案2: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8%)×25%=27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方案3: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00×8%)×25%=30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00×50%×8%)×25%=55万元
方案4: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15%)×25%=287.5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②假设2:若母公司所得税率低于子公司,母公司享受15%的低税率,子公司税率为25%。
方案1: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5%=15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75万元
方案2: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8%)×15%=162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方案3: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00×8%)×15%=18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00×50%×8%)×25%=55万元
方案4: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15%)×15%=172.5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③假设3:若母公司所得税率高于子公司,子公司享受15%的低税率,母公司税率为25%,且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分回母公司。
方案1: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5%=48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48=272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72/(1-15%)×25%-48=32万元
方案2: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8%)×25%=27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15%=36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1000×8%)-36=204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04/(1-15%)×25%-36=24万元
方案3: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00×8%)×25%=30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00×50%×8%)×15%=33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2500×8%)-33=87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000×16%-2500×8%)×25%-33=-3万元
方案4: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15%)×25%=287.5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15%=36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1000×15%)-36=134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000×16%-1000×15%)×25%-36=6.5万元
④假设4:若母公司所得税率高于子公司,子公司享受15%的低税率,母公司税率为25%,且子公司的税后利润不分回母公司。
由上例可以得出结论:第一,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时,不论是否享有优惠税率,向企业拆借的资金都不能超过税法限定的范围,否则经过纳税调整,非但没有起到转移税负的作用,反而要缴纳更多的所得税;第二,当母公司的所得税率高于子公司的所得税率时,要尽量把利润留在税负低的企业,不要分回,并且尽量减少拆借资金,以免利润从低税负地区向高税负地区流动。
3 择优企业并购重组方案减少现金净现值的流出
对集团企业来说并购重组是极大概率发生的事件,也是当前辅业产业集团企业改革的重点。为了优化资源,整合产业链,构建更适应市场的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并购重组是必经之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改革,对并购重组这一经济行为推出了许多相关政策和税收优惠,这就为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规划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大的可操作性。
企业发生合并重组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①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股权或转让的资产、负债的价值,并与被合并企业原先的账面价值相比,资产增值部分被认定为收益,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余额在合并后不得结转至新企业继续税前抵扣。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②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其他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等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被合并双方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第一,被合并企业在股权转让之前不确认资产的转让利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待企业合并后由合并企业计算损益,存在资本或股本溢价时以资本利得的形式缴纳所得税。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之前未了结的全部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存在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也可结转至合并企业继续税前抵扣。第二,合并企业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算兼并收益。
供电辅业集团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税收筹划的同时也要兼顾筹划的效率和效果。伴随我国税制改革和电力改革的不断深入,供电企业的税收筹划研究也将不断地推陈出新,必将形成企业发展和政府监管相互促进、相互改良的良性循环。
参 考 文 献
[1] 李真.供电企业投资活动的税收筹划探析[J].新经济,2014(05):1167-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