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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的财政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降低了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行使集体性公共服务功能的存在逻辑发生转变。在此背景下,不同的地方政府采取不同的方式建立农民合作组织,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委托给农民合作组织,一方面增进了地方政府的能力和治理绩效,另一方面也为农民提供了约束地方政府自利主义行为的渠道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