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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雯是湖南益阳市人,长相端庄秀丽,在豆蔻年华的高中时代,她结识了其貌不扬的同学潘学仕。
潘学仕生长在一个贫寒家庭,父母都是体弱多病的下岗职工,后来父亲给人当门卫,每月辛苦挣回来的500元工资成了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
1995年9月开学后。潘学仕的兜里没有一分钱了,得知情况的徐雯替他交纳了生活费,潘学仕心头一热,对徐雯滋生了爱慕之情,徐雯接受了潘学仕的感情。
1998年,徐雯和潘学仕在高考中落榜。经过商量,徐雯决定挣钱供潘学仕复读。徐雯的父母坚决反对女儿与潘学仕交朋友,家里越是反对,年轻气盛的徐雯越是坚定自己的选择。
徐雯在一家企业找到了工作,月薪几百元,从此她承担了潘学仕的大部分生活费和学杂费。转年,潘学仕再次落榜,徐雯强忍心中的失落,鼓励潘学仕第3次向高考冲刺。
女儿执著的爱令徐雯的父母束手无策。他们只得接纳了这个准女婿,徐雯与潘学仕的爱情随之从地下转入了公开。到了2000年夏天,潘学仕终于等来了外地一所高校的录取通知书。
徐雯为了帮助潘学仕完成学业,拼命挣钱。白天上班,晚上兼职做歌厅的收银员,业余时间还卖起保险。看到做服装生意赚钱,徐雯便动员已退休的父母帮她开服装店,父母还为此拿出了多年的积蓄。
4年的大学时光过去了;为了毕业后的就业问题,潘学仕再次向徐雯求助,徐雯请求父母利用社会关系,将潘学仕安排到益阳的一所学校教书。
2004年5月初的一天,徐雯在潘学仕的宿舍里偶然发现了一张潘学仕和一个女孩的合影,潘学仕承认这个女孩是他在大学里谈的女朋友,徐雯气得摔掉了照片,哭着跑回了家。
徐雯很难过,自己多年来深爱着的男友在大学期间移情别恋,却一直享受着她的经济支持。于是,徐雯将潘学仕所有的欠条拿出来,她来到潘学仕的办公室:“潘学仕,你是个感情骗子,我要你还钱!”心虚的潘学仕怕事情张扬,只好他极不情愿地给徐雯打了一张8万元的欠条。
徐雯这么一闹,尽快摆脱徐雯便成了潘学仕最大的愿望,他决定马上结婚。单位的一位女同事阿玉对潘学仕心仪已久,潘学仕和阿玉闪电般结了婚。
潘学仕结婚的消息再次让徐雯感到被欺骗的屈辱,潘学仕婚礼当天,徐雯带着十几个人闯到了潘学仕的新房。徐雯的母亲大骂潘学仕,同来的人也纷纷助威,徐雯拿出那张8万元欠条,当众要求潘学仕立即归还。闹了两个多小时,徐雯才在人们的劝说下离去。为此,新娘阿玉气得哭了一夜。
2006年1月,徐雯踏进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潘学仕立即偿还8万元欠款。
在民事答辩时,徐雯提交了20余份信件给法庭,这些信是潘学仕在大学期间写给她的,足以证明多年来她资助潘学仕读书的事实。
潘学仕也出示了自己的证据:因为就读的大学地处西北地区,消费水平很低。大学期间的全部花费最多为一万元,而且全部生活费用均由潘学仕家中提供,根本无需徐雯的资助。
潘学仕承认,欠条是自己亲手所写,但是他否认自己借过徐雯8万元钱,至于为什么写欠条,他说那是在徐雯的逼迫下违心写的,欠债是他们在谈情说爱时开的玩笑,恋爱中的承诺只是一种善意的谎言,不应该兑现,玩笑而已。
焦点
一、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徐要声称资助男友读书,她的行为具有赠予性质,能要求对方返还吗?
说法
现实生活中,恋爱的一方资助另一方读书成才,传为佳话的例子很多,但也有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者。
就此案而言,被告潘学仕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负责,这不仅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公民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因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所谓“开玩笑”一说是不能成立的。
至于徐雯是否威逼利诱潘学仕写借据的问题,由于潘学仕亲手书写了欠条,却不能举证自己系被逼或受欺骗所写,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潘学仕能证明徐雯是别有用心、故意设下圈套,使他上当,违心写下欠条,根据法律规定,徐雯可以被认定为犯有欺诈罪。
徐雯资助男友读书的行为的确具有赠予性质,但是她的赠予是有条件的,前提是潘学仕是她的恋人,二人以后可以婚配。既然前提没有了,潘学仕应该退还受赠的资助。对于徐雯要求偿还的8万元是否超出潘学仕上学的费用这个问题,法庭不会进行借条以外的款额判定。
(2006年4月6日,湖南省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潘学仕分4次清偿原告徐雯8万元欠款。)
潘学仕生长在一个贫寒家庭,父母都是体弱多病的下岗职工,后来父亲给人当门卫,每月辛苦挣回来的500元工资成了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
1995年9月开学后。潘学仕的兜里没有一分钱了,得知情况的徐雯替他交纳了生活费,潘学仕心头一热,对徐雯滋生了爱慕之情,徐雯接受了潘学仕的感情。
1998年,徐雯和潘学仕在高考中落榜。经过商量,徐雯决定挣钱供潘学仕复读。徐雯的父母坚决反对女儿与潘学仕交朋友,家里越是反对,年轻气盛的徐雯越是坚定自己的选择。
徐雯在一家企业找到了工作,月薪几百元,从此她承担了潘学仕的大部分生活费和学杂费。转年,潘学仕再次落榜,徐雯强忍心中的失落,鼓励潘学仕第3次向高考冲刺。
女儿执著的爱令徐雯的父母束手无策。他们只得接纳了这个准女婿,徐雯与潘学仕的爱情随之从地下转入了公开。到了2000年夏天,潘学仕终于等来了外地一所高校的录取通知书。
徐雯为了帮助潘学仕完成学业,拼命挣钱。白天上班,晚上兼职做歌厅的收银员,业余时间还卖起保险。看到做服装生意赚钱,徐雯便动员已退休的父母帮她开服装店,父母还为此拿出了多年的积蓄。
4年的大学时光过去了;为了毕业后的就业问题,潘学仕再次向徐雯求助,徐雯请求父母利用社会关系,将潘学仕安排到益阳的一所学校教书。
2004年5月初的一天,徐雯在潘学仕的宿舍里偶然发现了一张潘学仕和一个女孩的合影,潘学仕承认这个女孩是他在大学里谈的女朋友,徐雯气得摔掉了照片,哭着跑回了家。
徐雯很难过,自己多年来深爱着的男友在大学期间移情别恋,却一直享受着她的经济支持。于是,徐雯将潘学仕所有的欠条拿出来,她来到潘学仕的办公室:“潘学仕,你是个感情骗子,我要你还钱!”心虚的潘学仕怕事情张扬,只好他极不情愿地给徐雯打了一张8万元的欠条。
徐雯这么一闹,尽快摆脱徐雯便成了潘学仕最大的愿望,他决定马上结婚。单位的一位女同事阿玉对潘学仕心仪已久,潘学仕和阿玉闪电般结了婚。
潘学仕结婚的消息再次让徐雯感到被欺骗的屈辱,潘学仕婚礼当天,徐雯带着十几个人闯到了潘学仕的新房。徐雯的母亲大骂潘学仕,同来的人也纷纷助威,徐雯拿出那张8万元欠条,当众要求潘学仕立即归还。闹了两个多小时,徐雯才在人们的劝说下离去。为此,新娘阿玉气得哭了一夜。
2006年1月,徐雯踏进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潘学仕立即偿还8万元欠款。
在民事答辩时,徐雯提交了20余份信件给法庭,这些信是潘学仕在大学期间写给她的,足以证明多年来她资助潘学仕读书的事实。
潘学仕也出示了自己的证据:因为就读的大学地处西北地区,消费水平很低。大学期间的全部花费最多为一万元,而且全部生活费用均由潘学仕家中提供,根本无需徐雯的资助。
潘学仕承认,欠条是自己亲手所写,但是他否认自己借过徐雯8万元钱,至于为什么写欠条,他说那是在徐雯的逼迫下违心写的,欠债是他们在谈情说爱时开的玩笑,恋爱中的承诺只是一种善意的谎言,不应该兑现,玩笑而已。
焦点
一、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徐要声称资助男友读书,她的行为具有赠予性质,能要求对方返还吗?
说法
现实生活中,恋爱的一方资助另一方读书成才,传为佳话的例子很多,但也有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者。
就此案而言,被告潘学仕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负责,这不仅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公民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因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所谓“开玩笑”一说是不能成立的。
至于徐雯是否威逼利诱潘学仕写借据的问题,由于潘学仕亲手书写了欠条,却不能举证自己系被逼或受欺骗所写,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潘学仕能证明徐雯是别有用心、故意设下圈套,使他上当,违心写下欠条,根据法律规定,徐雯可以被认定为犯有欺诈罪。
徐雯资助男友读书的行为的确具有赠予性质,但是她的赠予是有条件的,前提是潘学仕是她的恋人,二人以后可以婚配。既然前提没有了,潘学仕应该退还受赠的资助。对于徐雯要求偿还的8万元是否超出潘学仕上学的费用这个问题,法庭不会进行借条以外的款额判定。
(2006年4月6日,湖南省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潘学仕分4次清偿原告徐雯8万元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