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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是WTO下辖的四个多边协议之一,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强制加入GPA,GPA也只规定只需协议的缔约方来承担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在2007年6月11日召开的“中欧政府采购研讨会”上,中国财政部国库司司长詹静涛郑重宣布:“尽管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面临很多困难,但2007年年底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的承诺不会改变。”
欧盟政府采购渊源已久
欧洲联盟是一个立足相互开放、相互依存、相互保护和相互扶持的国际区域市场。在世界各类国际经济组织中,欧盟最早开始着手消除区域内的有关政府采购障碍。
当1971年开始,当时的欧共体相继通过了两个有关政府采购在共同体内公开招标的法律,即“公共工程采购指令”和“公共部门货物采购的指令”。这个立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度规范统一的采购制度和程序,为各成员国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公开平等竞争机会,实现政府采购市场内部自由化;同时,公开招标有助于成员国公共部门资金的使用得到监督和节约,从而达到降低政府部门开支、进而减低国内税赋的目的。
该指令规定,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公共组织,以及政府投资占50%以上的公共项目,当其采购的商品、劳务的金额超过20万欧洲货币单位、建设工程(包括设计、装修)合同金额超过500万欧洲货币单位,应按照该法所规定的程序,使用公开的、竞争的采购程序。该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如下:1、发布信息。供其它成员国对其政府采购情况有全面了解。2、招标公告。当采购合同金额达到该法所规定的标准时,应在欧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3、通过竞争授予合同。依该法所进行的政府采购不得对其它成员国企业有任何歧视,即在投标、评标、授予合同时对国内企业和别国企业应使用同一标准。
欧盟的有关政府部门采购的法令具有约束性。该法规定,如果成员国国内已有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或法规,其规定与欧盟的规定有矛盾,成员国应在一定期限内对本国法律或规定进行调整,使之趋向一致。
WTO对政府采购的规定
GPA奉行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規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同时,对发展中国家还奉行优惠待遇原则。
GPA是WTO下辖的四个多边协议之一,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强制加入GPA,GPA也只规定只需协议的缔约方来承担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目前,在大多数国家,最大宗的商品采购都是政府以及下辖的机构来完成的,而与此同时出于民族保护情绪的优待国内供应商的现象比比皆是,所以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面临着加入GPA的压力。
中国政府:尽快启动加入GPA谈判
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就承诺,在成为WTO成员后,将尽快启动加入GPA谈判。2006年又进一步承诺,在今年年底前,提出GPA附录1初始出价,启动谈判。包括财政部、商务部等相关部委组成了GPA工作组,目前正在进行积极筹备。
中国政府官员坦言:从加入GPA谈判的准备来看,由于中国处于转轨时期,政府职能、法律体系、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制度与实践等具体国情,与GPA规则和加入GPA谈判要求,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中国在货物贸易上有巨大的优势,如果加入GPA,中国无疑将获得一个巨大的市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美国、欧盟等,都是GPA的成员国。
但同时,中国也要向其他成员国开放自己的国内市场,目前,在我国的政府采购中,一般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货,但加入GPA之后,外国在高科技货物方面有着显著的优势。
欧盟:对中国政府采购改革充满希望
欧洲委员会市场总司司长霍尔姆奎斯特在会上表示:对中国继续在公开、公正和透明采购程度的基础上改革政府采购体制充满希望。
霍尔姆斯特说:“即将到来的中国和欧盟间谈判的成功对双方都有益处。我们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潜在贸易:欧盟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中国已超过我们的欧洲贸易区邻国,成为我们的第二大供应商。我们对中国的出口甚至已经超过了对同为GPA一方的日本的出口。然而我也有一些忧虑。现在越来越多的欧洲人试图关闭欧盟采购市场的大门,只愿意在严格互惠的基础上给予第三国市场准入权。如果即将到来的中欧谈判失败,只会使反对他们变得更加艰难。”
在2007年6月11日召开的“中欧政府采购研讨会”上,中国财政部国库司司长詹静涛郑重宣布:“尽管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面临很多困难,但2007年年底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的承诺不会改变。”
欧盟政府采购渊源已久
欧洲联盟是一个立足相互开放、相互依存、相互保护和相互扶持的国际区域市场。在世界各类国际经济组织中,欧盟最早开始着手消除区域内的有关政府采购障碍。
当1971年开始,当时的欧共体相继通过了两个有关政府采购在共同体内公开招标的法律,即“公共工程采购指令”和“公共部门货物采购的指令”。这个立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度规范统一的采购制度和程序,为各成员国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公开平等竞争机会,实现政府采购市场内部自由化;同时,公开招标有助于成员国公共部门资金的使用得到监督和节约,从而达到降低政府部门开支、进而减低国内税赋的目的。
该指令规定,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公共组织,以及政府投资占50%以上的公共项目,当其采购的商品、劳务的金额超过20万欧洲货币单位、建设工程(包括设计、装修)合同金额超过500万欧洲货币单位,应按照该法所规定的程序,使用公开的、竞争的采购程序。该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如下:1、发布信息。供其它成员国对其政府采购情况有全面了解。2、招标公告。当采购合同金额达到该法所规定的标准时,应在欧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3、通过竞争授予合同。依该法所进行的政府采购不得对其它成员国企业有任何歧视,即在投标、评标、授予合同时对国内企业和别国企业应使用同一标准。
欧盟的有关政府部门采购的法令具有约束性。该法规定,如果成员国国内已有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或法规,其规定与欧盟的规定有矛盾,成员国应在一定期限内对本国法律或规定进行调整,使之趋向一致。
WTO对政府采购的规定
GPA奉行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規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同时,对发展中国家还奉行优惠待遇原则。
GPA是WTO下辖的四个多边协议之一,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强制加入GPA,GPA也只规定只需协议的缔约方来承担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目前,在大多数国家,最大宗的商品采购都是政府以及下辖的机构来完成的,而与此同时出于民族保护情绪的优待国内供应商的现象比比皆是,所以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面临着加入GPA的压力。
中国政府:尽快启动加入GPA谈判
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就承诺,在成为WTO成员后,将尽快启动加入GPA谈判。2006年又进一步承诺,在今年年底前,提出GPA附录1初始出价,启动谈判。包括财政部、商务部等相关部委组成了GPA工作组,目前正在进行积极筹备。
中国政府官员坦言:从加入GPA谈判的准备来看,由于中国处于转轨时期,政府职能、法律体系、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制度与实践等具体国情,与GPA规则和加入GPA谈判要求,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中国在货物贸易上有巨大的优势,如果加入GPA,中国无疑将获得一个巨大的市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美国、欧盟等,都是GPA的成员国。
但同时,中国也要向其他成员国开放自己的国内市场,目前,在我国的政府采购中,一般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货,但加入GPA之后,外国在高科技货物方面有着显著的优势。
欧盟:对中国政府采购改革充满希望
欧洲委员会市场总司司长霍尔姆奎斯特在会上表示:对中国继续在公开、公正和透明采购程度的基础上改革政府采购体制充满希望。
霍尔姆斯特说:“即将到来的中国和欧盟间谈判的成功对双方都有益处。我们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潜在贸易:欧盟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中国已超过我们的欧洲贸易区邻国,成为我们的第二大供应商。我们对中国的出口甚至已经超过了对同为GPA一方的日本的出口。然而我也有一些忧虑。现在越来越多的欧洲人试图关闭欧盟采购市场的大门,只愿意在严格互惠的基础上给予第三国市场准入权。如果即将到来的中欧谈判失败,只会使反对他们变得更加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