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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口岸作为中国第一大口岸,其集装箱出口在口岸进出口总量中占有重要的比重,探索上海口岸集装箱出口费收改革、理顺费收体系,是政府保出口保增长的需要,也是建立高效、便捷国际一流口岸的需要。通过对上海口岸通关费用现状的分析,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剖析,试图从口岸的实际运作和未来发展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探索口岸费收改革的方向,并由此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上海口岸;集装箱;出口费收;“一门式”收费
按照将上海口岸建设成国际化一流口岸的要求和市政府提出的口岸收费“两高一低”(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低)的要求,上海口岸不断优化的通关环境,提高通关效率,规范口岸通关费收,以提高上海口岸的国际竞争力。完善口岸收费服务和方式、规范货物通关收费、优化口岸通关运营成本,逐步形成标准化服务和收费,有利于国际航运要素在上海口岸的集聚,有利于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一、上海口岸费收种类及其构成
口岸机构不仅仅包括海关、检验检疫局、海事局、港口局等政府管理部门,还包括港口码头、物流公司、货代等为进出口贸易服务的市场主体。口岸费收是指口岸机构为进出口通关提供服务而收取一定的费用。按照费收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口岸费收分为三类:(1)行政性费收。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为行使管理职能收取的各种管理费、规费、登记费、手续费、鉴定费、各类证照工本费等。上海口岸的行政性费收主要是指海关、海事局机构、检验检疫局等国家机构向货主和船公司收取的一系列费用。(2)行政派生性费收。行政派生性费收,是指从行政性费收中演变、延伸、分化、产生出来的费收。口岸的派生性费收主要是指由检验检疫局、海关发送行政指令,由营利性企业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查验费用和电子口岸网络服务费。(3)经营性费收成本。经营性费收是指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不参与管制的费收。按照市场竞争程度,可将经营性费收主体分为完全竞争市场主体和垄断竞争市场主体。按照费收主体不同,经营性费收可分为港口收费、船公司收费、货代收费。
二、上海口岸集装箱出口费收存在现状和问题
1.行政性费收的现状和问题。行政性费收由政府管理部门收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种类和金额比较固定,收费操作也比较规范。虽然行政费收总额在通关费收中所占比例不大,但是行政性费收仍存在着收费部门多、收费种类多的情况,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口岸行政性费收项目较少,一般均为经营性费收。
2.行政派生性费收的现状和问题。企业普遍反映行政派生性费收企业存在垄断经营性的情况,引起通关费用偏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网络信息服务费用较高。货代公司反映海关和检验检疫的单证打印费用偏高,每票收费还有再降低的空间,电子口岸的网络的使用、服务费偏高。(2)海运查验收费较高,查验动作界定主观性大,被抽查的货主出口成本增大。查验收费主要包括:掏箱费、装卸车费、堆存费等。查验收费虽然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沪价公[2003]020号),但实际操作中,有难以操作和界定的地方,比如查验动作全掏、半掏的界定标准受主观影响大,容易产生分歧。此外,因查验而发生的查验费用,会大大增加货物出口通关的成本。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为例,其出口通关所发生的费用大概为1610元(包括THC),若发生500元的查验费用,其出口成本将会提高31%。
3.经营性费收成本方面的问题。经营性费收占出口通关比例较高,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但在代理收费环节存在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现象。(1)货代方面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顾客成本的增多。通关过程中由于费收种类较多,货主对各种费收不完全了解,货代、船代、船公司代收代付费用和代理服务费用不予区分造成收费不透明。(2)改配造成出口费用的增多。出口过程中,存在不少“落箱”现象,所谓落箱就是在出口过程中,集装箱没有被顺利装船而被落在港口的情况。海关放行不及时、船公司超配甩箱都会造成落箱。落箱需要“改配”,即重新报关填写单据和信息,改配操作由船公司代为办理。改配集装箱使得货主需要支付大量手续费,船公司可以从改配中盈利,所以落箱有时是由部分船公司故意而为。
三、上海口岸集装箱出口费收改革探讨
1.行政性收费。进一步规范和清理各个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合法、合理、就低原则,根据上海口岸实际运营情况及时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规范上海集装箱出口的费目和费收,压缩行政性和法规性的费收空间,采用适当的方式将行政性费收转移到竞争性经营费收中,提高竞争性经营企业的费收水平,并以收取经营性企业的税收加以替代。
2.行政派生性收费。应当加强管理、合理收费,要在准确核定其成本基础上,严格控制收费标准,防止垄断性高收费,尤其要在管理机制上打破行政行为对垄断收费的保护。在通过进入限制赋予特定企业法定的垄断权的同时,为(下转第284页)(上接第156页)防止其行使垄断性的市场控制力量,对其实施价格限制。相应地,对企业定价的审批也可由政府定价改为价格申报制,清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行政性派生费收的收费行为。
3.经营性收费。加强市场引导和治理、提高收费信息透明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中介服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通过引进市场竞争,降低经营性收费。对重要服务,实行价格报备制度,企业将价格报给政府,政府对其进行备案,以便于政府监管。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培育具有行业性、自律性和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功能。
4.创新口岸收费方式,简化收费环节。探索实行“一门式”收费模式,将分门别类的费目进行梳理归并,属于同一组织机构的费收应以一门式收取为主,如检验检疫费用的收取应归并成一门,海关费用的收取也归为一门,最终将检验检疫和海关归为一门。可以采用统一电子缴费的方式,将所有行政性费收由一结算中心负责收取,然后再由结算中心用一分配系统将其分割到每个部门的帐上,既方便了客户又有利于统一规范管理。
5.创新查验收费,对查验费用实行基金管理。将“谁被查,谁交费”的收费原则,改为“共同承担费用,谁出事谁被惩罚”的公平与绩效兼顾的收费原则。对出口的每个集装箱都征收一定的查验费用,将统一收取的查验费,即用于支付港区提供的查验服务。
6.规范口岸市场竞争环境,有效降低通关成本。重要的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规范业务操作过程、规范费收费目及费收标准。即要避免口岸垄断性经营行为,也要控制通过恶性竞争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常手段促成的口岸成本降低,使口岸竞争性经营得到良性发展,以更有利于上海口岸的整体形象,保持上海口岸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张国兴.关于准公共物品定价的机理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5(6)
[2]宋小明.港口企业成本管理思考[J].中国港口.2005(2)
[3]边翠兰,张路红.行政性收费的科学界定及其形成依据[J].当代经济.2007(4)
[4]Norman, Peter,“Efficient Mechanisms for Public Goods with Use Exclusions,”Reviewof Economic Studies, Vol. 71 Issue 249, (October 2004)
[5]Paul A. Samuelson,“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Vol. 36, No. 4.(November, 1954),pp387~389
【关键词】 上海口岸;集装箱;出口费收;“一门式”收费
按照将上海口岸建设成国际化一流口岸的要求和市政府提出的口岸收费“两高一低”(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低)的要求,上海口岸不断优化的通关环境,提高通关效率,规范口岸通关费收,以提高上海口岸的国际竞争力。完善口岸收费服务和方式、规范货物通关收费、优化口岸通关运营成本,逐步形成标准化服务和收费,有利于国际航运要素在上海口岸的集聚,有利于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一、上海口岸费收种类及其构成
口岸机构不仅仅包括海关、检验检疫局、海事局、港口局等政府管理部门,还包括港口码头、物流公司、货代等为进出口贸易服务的市场主体。口岸费收是指口岸机构为进出口通关提供服务而收取一定的费用。按照费收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口岸费收分为三类:(1)行政性费收。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为行使管理职能收取的各种管理费、规费、登记费、手续费、鉴定费、各类证照工本费等。上海口岸的行政性费收主要是指海关、海事局机构、检验检疫局等国家机构向货主和船公司收取的一系列费用。(2)行政派生性费收。行政派生性费收,是指从行政性费收中演变、延伸、分化、产生出来的费收。口岸的派生性费收主要是指由检验检疫局、海关发送行政指令,由营利性企业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查验费用和电子口岸网络服务费。(3)经营性费收成本。经营性费收是指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不参与管制的费收。按照市场竞争程度,可将经营性费收主体分为完全竞争市场主体和垄断竞争市场主体。按照费收主体不同,经营性费收可分为港口收费、船公司收费、货代收费。
二、上海口岸集装箱出口费收存在现状和问题
1.行政性费收的现状和问题。行政性费收由政府管理部门收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种类和金额比较固定,收费操作也比较规范。虽然行政费收总额在通关费收中所占比例不大,但是行政性费收仍存在着收费部门多、收费种类多的情况,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口岸行政性费收项目较少,一般均为经营性费收。
2.行政派生性费收的现状和问题。企业普遍反映行政派生性费收企业存在垄断经营性的情况,引起通关费用偏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网络信息服务费用较高。货代公司反映海关和检验检疫的单证打印费用偏高,每票收费还有再降低的空间,电子口岸的网络的使用、服务费偏高。(2)海运查验收费较高,查验动作界定主观性大,被抽查的货主出口成本增大。查验收费主要包括:掏箱费、装卸车费、堆存费等。查验收费虽然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沪价公[2003]020号),但实际操作中,有难以操作和界定的地方,比如查验动作全掏、半掏的界定标准受主观影响大,容易产生分歧。此外,因查验而发生的查验费用,会大大增加货物出口通关的成本。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为例,其出口通关所发生的费用大概为1610元(包括THC),若发生500元的查验费用,其出口成本将会提高31%。
3.经营性费收成本方面的问题。经营性费收占出口通关比例较高,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但在代理收费环节存在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现象。(1)货代方面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顾客成本的增多。通关过程中由于费收种类较多,货主对各种费收不完全了解,货代、船代、船公司代收代付费用和代理服务费用不予区分造成收费不透明。(2)改配造成出口费用的增多。出口过程中,存在不少“落箱”现象,所谓落箱就是在出口过程中,集装箱没有被顺利装船而被落在港口的情况。海关放行不及时、船公司超配甩箱都会造成落箱。落箱需要“改配”,即重新报关填写单据和信息,改配操作由船公司代为办理。改配集装箱使得货主需要支付大量手续费,船公司可以从改配中盈利,所以落箱有时是由部分船公司故意而为。
三、上海口岸集装箱出口费收改革探讨
1.行政性收费。进一步规范和清理各个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合法、合理、就低原则,根据上海口岸实际运营情况及时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规范上海集装箱出口的费目和费收,压缩行政性和法规性的费收空间,采用适当的方式将行政性费收转移到竞争性经营费收中,提高竞争性经营企业的费收水平,并以收取经营性企业的税收加以替代。
2.行政派生性收费。应当加强管理、合理收费,要在准确核定其成本基础上,严格控制收费标准,防止垄断性高收费,尤其要在管理机制上打破行政行为对垄断收费的保护。在通过进入限制赋予特定企业法定的垄断权的同时,为(下转第284页)(上接第156页)防止其行使垄断性的市场控制力量,对其实施价格限制。相应地,对企业定价的审批也可由政府定价改为价格申报制,清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行政性派生费收的收费行为。
3.经营性收费。加强市场引导和治理、提高收费信息透明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中介服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通过引进市场竞争,降低经营性收费。对重要服务,实行价格报备制度,企业将价格报给政府,政府对其进行备案,以便于政府监管。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培育具有行业性、自律性和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功能。
4.创新口岸收费方式,简化收费环节。探索实行“一门式”收费模式,将分门别类的费目进行梳理归并,属于同一组织机构的费收应以一门式收取为主,如检验检疫费用的收取应归并成一门,海关费用的收取也归为一门,最终将检验检疫和海关归为一门。可以采用统一电子缴费的方式,将所有行政性费收由一结算中心负责收取,然后再由结算中心用一分配系统将其分割到每个部门的帐上,既方便了客户又有利于统一规范管理。
5.创新查验收费,对查验费用实行基金管理。将“谁被查,谁交费”的收费原则,改为“共同承担费用,谁出事谁被惩罚”的公平与绩效兼顾的收费原则。对出口的每个集装箱都征收一定的查验费用,将统一收取的查验费,即用于支付港区提供的查验服务。
6.规范口岸市场竞争环境,有效降低通关成本。重要的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规范业务操作过程、规范费收费目及费收标准。即要避免口岸垄断性经营行为,也要控制通过恶性竞争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常手段促成的口岸成本降低,使口岸竞争性经营得到良性发展,以更有利于上海口岸的整体形象,保持上海口岸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张国兴.关于准公共物品定价的机理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5(6)
[2]宋小明.港口企业成本管理思考[J].中国港口.2005(2)
[3]边翠兰,张路红.行政性收费的科学界定及其形成依据[J].当代经济.2007(4)
[4]Norman, Peter,“Efficient Mechanisms for Public Goods with Use Exclusions,”Reviewof Economic Studies, Vol. 71 Issue 249, (October 2004)
[5]Paul A. Samuelson,“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Vol. 36, No. 4.(November, 1954),pp387~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