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联盟下的应用型法学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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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阶段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培养模式的缺陷
  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即通过课内外教学培养学生的专业核心能力、综合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然而现阶段培养目标和方向并不明确,培养更注重理论水平、面面俱到,缺乏实践能力。现在各校有国际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法学等多专业格局,而所谓的专业细化培养模式又造成专业知识面的狭隘化。法学应是一定理性和意志行为规范的体系,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逻辑联系,各部门法应既具有独特性,也应具有联系性、渗透性,但实际教学中专业课程和内容的遗漏、交叉现象严重。
  (二)教学师资不足
  铜陵学院属于专科升格为本科的二本院校,法学专业是2005年才建设的学科,法学专业也是从以前经管系分离出来的,师资自然先天不足:没有一个法学博士,任课教师研究生专业方向并不能覆盖所有法学基础课与选修课程。
  (三)学生人才素质不足
  上述缺陷必然导致培养的法律专业人才素质不高。走向社会后,由于培养目标的定格,他们专业范围受到限制,许多专业不对口。即使找到与法学相关的工作,由于知识结构的不完善而产生思维偏差,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方面是数十万律师的短缺,一方面是法学专业学生找不到工作,法学人才培养与需求严重脱节。正如柯克爵士所说:司法是一种人为理性,需通过长期直接接触司法实践才可能形成[1]。即使公务员考试中虽然有行政法等法学内容,但法学专业的学生也没有必然的优势,无怪乎法学也成为最难就业的专业之一。
  
  二、新型法学教学建构
  
  (一)理念建构
  我国重视纵向的高学历人才,而忽视横向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正如美国法学家在20世纪初所言:“法律教育不是教授法律知识,而是涵养法律思维。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的知识也无法追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速度。”[2]伴随着法律环境的国际化和法律服务的迅速发展,法学教育必须着眼于训练法律思维方法及其职业中的具体运用,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将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职业者在职培训、法律继续教育衔接、统一起来,使人文教育和职业教育保持一定的张力,让法律人才的培养成为一项系统的工程。
  (二)高校联盟下的教学平台建设
  在建立高校联盟的条件下,兄弟院校之间可以互相交流老师,例如笔者所在学院从其他院校请来专业方向为法制史的教授,别的院校也聘请笔者所在学院的国际法教师。高校联盟改变了单一、个别的外聘教师情况,有利于建立长效稳定的交流途径,弥补了本校的不足和弱势学科。法学专业教学注重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启发式、参与式,推广案例式教学法、研讨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各种教学方法的使用,注意发挥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通过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通过网络,教师还可以同时回答几个院校学生的疑难问题,实现优秀教学资源的互动和资源的共享。
  (三)教学基地建设
  模拟法庭作为该课程的重要内容,是理论结合实践的最好形式,笔者所在学院投资数十万建设模拟法庭,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性和主体意识。为深化课堂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本校还积极组织学生通过庭审旁听、司法调研、法律咨询、疑案辨析、社区法律服务和“挑战杯”等特色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校级之间,组织各校的学生交流学习,建立互动模式,举办法律专业知识比赛、创业大赛等活动。铜陵学院已经和安徽财经大学建立了联合培养经济法研究生的协议,充分发挥高校联盟的优势。
  (四)应用型人才建设
  博登海默说:“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规则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3]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我们开展了诊所式教育。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上,采用问题—研讨性教学法,通过设立问题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强调学生自己的发言与讨论,教师参与讨论并进行适当的点评。
  透视和展望法律应用型教育模式的途径和模式,关系到国家高校法律教育改革的成败。铜陵学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教学观,发挥应用型示范院校的教学优势,加强应用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促进学生个性与能力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苏力.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J].法商研究,2004,(3).
  [2]王宏林. 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培养论纲[ EB /OL ],法律人才网.
  [3](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
  
  [作者简介]吴峻(1974—),男,安徽合肥人,安徽铜陵学院法政系,铜陵市检察院副处长,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法制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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