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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编剧是编写故事情节的人员,在影视作品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社会实践中,编剧的合法权利常常受到各方尤其是导演的侵犯。本文以电影《墨攻》引发的纠纷为例,就编剧的署名权及其保护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编剧;署名权;法律保护
一、纠纷简介
正当《墨攻》在全国影院上映后,好评如潮之际,作家李树型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称自己已经聘请了律师,正式状告导演张之亮的剧本侵权,并要求制片方在电影结尾字幕中打上自己的名字, 以行使署名权。?譹?訛
据作家李树型透露,电影《墨攻》的编剧是他,但是影片公映后,片中的“编剧”却变成了张之亮。《墨攻》的片尾字幕开头是“张之亮作品”,第二行就是“编剧、监制、导演:张之亮”,而且都是用大空档的明文来凸显“张之亮”这个名字。一段间隔之后,就是密密麻麻、快如疾风的演职员名单。试想,这时电影院的大厅已经开灯,观众开始离场,谁还会去看剧本创作一栏的作者是谁?而且,除了电影字幕外,铺天盖地的宣传广告中,无一不是“ 张之亮作品”和“编剧、监制、导演:张之亮”的字样。
而当李树型将导演张之亮的侵权行为公之于众后,张却在回应署名之争时说:“关于影片署名,一个都没漏掉,我不希望遗漏任何一个人,哪怕是场工、茶水工,能够给他们署名的,我会全部都署名。”双方各执一词,究竟孰是孰非?
其实, 在影视圈里,编剧和制片方尤其是导演发生纠纷的例子已比比皆是?譺?訛, 因此编剧的署名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电影《墨攻》引发的纠纷为例,就编剧的署名权及其保护进行评析探讨,并提出了笔者的建议。
二、理论梳理
从以上的简介中,我们可以知道,关于《墨攻》的编剧署名权之争,核心在于导演对编剧的侵权行为,即在编剧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导演没有与编剧进行协商并取得编剧的同意,编剧也未以书面合同的方式向导演转让其署名权,导演单方面将编剧的署名加在了自己头上。
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案,首先我们需要解决以下问题:编剧为何人?有何作用?是否享有署名权以及受法律保护?编剧的署名权是否可以导演等说了算?
(一)编剧的地位和作用
编剧又称剧作家,是指通过文字创作出剧本即影视剧的故事来源的作者,例如历史上著名的编剧有莎士比亚、唐涤生、曹禺等。编剧是整部影视作品的核心与灵魂。他不仅创作出故事情节,还要写作剧本和构思演员台词。编剧的作用主要是编写剧本,即创作出故事情节,设计台词,突出故事中心,塑造人物性格。因此,编剧往往是故事以及影视作品的原创者,一出电影往往是由编剧首先创作好剧本,然后交付导演进行二次创作,此次二次创作是由导演以及编剧一同完成,但是剧本的修改权归编剧所有。
一部影视剧的制作,需要编剧的全程参与, 编剧在拍摄前即与投资方谈构思、列分集大纲、订合同,而后开始写剧本, 经过后期修改开始了艰苦的跟组拍摄, 直到拍摄顺利完成才能完事。
在日本的影视界,管理整个剧集或电影的往往是编剧,导演较次,美国编剧的地位亦不低。但是在中国,编剧的地位和作用几乎是被全部抹杀的。不仅报酬极低,而且几乎所有的颁奖礼上,颁发最佳编剧奖时,上台领奖的都是导演、副导演。因此,2002年以前,中国曾经闹过编剧荒,许多编剧工作成功之后会转为导演或者其他职位,例如著名导演李安先生,在成为导演之前则做了足足六年的编剧。
编剧是个朝阳职业,目前正逐渐走向职业化,是影视界必不可少的一个强力支柱。因此,可以这样说,编剧的不受重视,直接导致了好的剧本的匮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影视业的发展。
(二)编剧的署名权不得随意侵犯
署名权,也称姓名权,是指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譻?訛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劳动的结晶,在作品上打上标记,以真实反映作品与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任的表现”?譼?訛。
在一般情况下, 社会公众主要通过作品上的署名来确定作者, 因而署名反映了作者与作品之间排他的、固定的联系, 除非作者自愿放弃, 否则这种联系不应被他人随意改变。就电影作品而言, 其整体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 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则享有各自的署名权, 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其创作作品的作者身份, 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编剧的署名权属于人身法律关系,适用《著作权法》有关人身关系的规定, 可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著作权人和表演者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其所享有财产关系, 未规定人身关系的许可使用、转让。在民法领域, 自然人的生命权、姓名权、健康权等专属于人身的权利, 不能轻易转让、放弃更不允许他人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署名权是《著作权法》中人身专属性最强的, 因而受到最严格的法律保护。即使著作权是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职务作品, 作者仍享有署名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虽然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但署名权也除外。?譽?訛法律保障署名权,意味着法律禁止任何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而参加创作的作者即使没有在作品上署名也不能否认其作者的身份。不署名也是署名权行使的方式之一,不署名不等于没有或者放弃署名权,也不等于没有或者放弃作者的身份,更不等于不享有或者放弃署名权。编剧享有署名权, 他就有权在合法的范围内合理地行使其权利, 署真名、署笔名、署艺名, 都由编剧说了算。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因此,影片应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规定的顺序在片尾排名。除合同约定外,未经编剧书面许可, 影片不得将他人挤进编剧署名,报刊媒体影院海报、后期出版的各种音像制品,包括产品封面广告、有关影片的宣传,都不得忽视和有意抹掉编剧的署名。否则,侵害编剧的署名权将被要求赔偿和公开道歉。
(三)编剧在署名权的保护上处于劣势地位
在实际生活中,多年来编剧的权益受到多方侵害,很多编剧写成剧本而得不到报酬,没经许可剧本被倒卖他人,不与编剧打招呼胡乱修改剧本,不经同意随意加人挤占编剧署名,各种电影海报及其他宣传有意无意忽视和抹杀编剧的署名权等等这些现象层出不穷,因影视剧本创作产生纠纷的案件直线上升,严重损害了编剧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他们的创作热情。
由于编剧处于弱势地位,订立的合同常常是不平等的。比如规定剧本需要修改到“委托方满意为止”或者“可以开拍为止”。而这个“满意”、“开拍”是含糊的,编剧无法具体掌握和确认。这样的规定将影视项目拍摄的复杂性、风险性无形中转嫁到编剧身上是不公平的, 不开拍就不支付稿酬,编剧的自我价值和作品的社会价值都得不到体现,甚至有的编剧辛苦写作而拿不到任何回报。
由于绝大多数编剧为分散的个人,经济实力薄弱,“影视界中,编剧在里面处于什么地位呢?编剧奴仆之,是奴是仆;编剧苟且之,用钱请你过来,任人宰割”。?譾?訛比起一般剧组里的场工、灯光来,编剧的地位当然还不错,但在一些剧组,制片方往往忽视编剧的劳动,随便删改剧本,任意署名,编剧本身该有的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修改权等都得不到保障。
三、纠纷评析
由上述分析可见,导演并非不能挂编剧的名,但前提是,两者必须在相互尊重、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署名问题。但香港导演张之亮,既未与编剧协商,也未与编剧签订署名的合同,甚至在影片完成之后也未告知编剧,就掠走了编剧的署名权。
在此次署名权之争中,任何道德煽情也改变不了侵权的事实。虽然在片尾的鸣谢名单中有编剧李树型等三人的名字,但事实上,影片字幕最为醒目的部分凸显的是张之亮身兼“编剧、监制、导演”于一身。
四、对维护编剧署名权的相关建议
鉴于实际生活中,编剧的署名权容易受侵犯的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编剧自身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编剧为影视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其劳动成果理应得到尊重和回报,为此编剧应做好事前预防措施。任何事前的预防措施都要比事后的救济措施更直接有效, 特别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 编剧完全可以和制片方进行平等协商,并就署名权等问题签订书面合同, 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事后的麻烦和纠纷,防患于未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针对当前影视剧本合同无章可循,很不规范甚至只有口头协定,在责、权、利方面内容简单含糊不清,使编剧的创作成果缺少法律保护,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向编剧提供一份规范格式合同,即《影视文学剧本著作权使用合同书》。?譿?訛
同时,编剧还要积极请求援助。在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纠纷发生后, 编剧如果通过和制片方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有关机构或律师请求法律咨询或司法援助, 还可以通过媒体向制片方施加压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导演等应尊重编剧,加强平等意识和合作意识
中国影视界对于编剧的轻视并非从来有之, 但在形式大于内容的商业运作下, 编剧的地位越来越轻。观众有喜欢武侠的倾向就疯拍武侠,观众喜欢特效就特效满天飞。唯观众喜好为前提的商业路线, 注定将编剧视为诠释某一商业味噱头的工具,编剧应有的创造性和个性被抹杀, 中国编剧开始丧失作为编剧应有的创作原动力, 而仅被当作匠人使用。
(三)建议成立中国影视编剧协会,给予专业指导和帮助
大多数编剧都是经济实力薄弱的个人, 没有和大公司“叫板”的资格, 成立编剧协会可以化零为整, 增加这个群体的力量, 协会在编剧签订之前可以提醒他们一些注意事项, 发生纠纷之后还可以协助编剧与制片方沟通谈判, 维护编剧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协会的成立可以使全国的编剧团结起来,共同维权,提高剧本的质量和价值,提升编剧的地位和影响,促进其劳动成果得到制片方的尊重。
(四)提倡尊重编剧,提升编剧的地位和影响
电影是集体创作的产品,在影片获得奖励和荣誉时,编剧享有主创人员的待遇和奖励,不得贬损编剧的荣誉和歧视编剧。因此,建议大众电影百花奖增设编剧奖,金鸡奖、华表奖、飞天奖等重要影视评奖,除设有最佳原创编剧奖外,应增加一项改编剧本奖,以尊重原始文学作者的权益。
总之,全社会应为编剧营造一个健康的创作环境,催生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让他们能够身心愉快地进行创造性的工作。
五、小结
编剧在影视作品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尊重知识,尊重创造,才能“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唯有如此,编剧才能创作出做多为广大观众所喜闻乐见的好作品来,中国的影视业才能繁荣发展。
[注释]
?譹?訛尤云,从法律角度看《墨攻》的署名权问题.,艺术评伦,2007(1 )。
?譺?訛这些例子当中,比较有名的有2006年发生的两起侵害编剧权益的事件,电视剧《沙家洪》和电影《墨攻》是两部口碑不错的作品, 但是前者侵犯了原作者文牧的版权, 后者导演张之亮侵犯了编剧李树型的署名权。
?譻?訛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譼?訛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54页。
?譽?訛参见《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13条。
?譾?訛魏明伦,呼唤正义公道,维护编剧人权,艺术评论,2007(1)。
?譿?訛参见《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维护电影编剧权益的声明》,影视快递,2009(2)。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尤云.从法律角度看《墨攻》的署名权问题.艺术评论,2007 (1).
4.张运水.天下编剧要注意!——浅评《墨攻》的编剧署名权之争. 艺术评论,2007(1).
5.胡云红.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的界定及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以中日著作权法为中心.知识产权,2007(2).
[作者简介]李波,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编剧;署名权;法律保护
一、纠纷简介
正当《墨攻》在全国影院上映后,好评如潮之际,作家李树型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称自己已经聘请了律师,正式状告导演张之亮的剧本侵权,并要求制片方在电影结尾字幕中打上自己的名字, 以行使署名权。?譹?訛
据作家李树型透露,电影《墨攻》的编剧是他,但是影片公映后,片中的“编剧”却变成了张之亮。《墨攻》的片尾字幕开头是“张之亮作品”,第二行就是“编剧、监制、导演:张之亮”,而且都是用大空档的明文来凸显“张之亮”这个名字。一段间隔之后,就是密密麻麻、快如疾风的演职员名单。试想,这时电影院的大厅已经开灯,观众开始离场,谁还会去看剧本创作一栏的作者是谁?而且,除了电影字幕外,铺天盖地的宣传广告中,无一不是“ 张之亮作品”和“编剧、监制、导演:张之亮”的字样。
而当李树型将导演张之亮的侵权行为公之于众后,张却在回应署名之争时说:“关于影片署名,一个都没漏掉,我不希望遗漏任何一个人,哪怕是场工、茶水工,能够给他们署名的,我会全部都署名。”双方各执一词,究竟孰是孰非?
其实, 在影视圈里,编剧和制片方尤其是导演发生纠纷的例子已比比皆是?譺?訛, 因此编剧的署名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电影《墨攻》引发的纠纷为例,就编剧的署名权及其保护进行评析探讨,并提出了笔者的建议。
二、理论梳理
从以上的简介中,我们可以知道,关于《墨攻》的编剧署名权之争,核心在于导演对编剧的侵权行为,即在编剧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导演没有与编剧进行协商并取得编剧的同意,编剧也未以书面合同的方式向导演转让其署名权,导演单方面将编剧的署名加在了自己头上。
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案,首先我们需要解决以下问题:编剧为何人?有何作用?是否享有署名权以及受法律保护?编剧的署名权是否可以导演等说了算?
(一)编剧的地位和作用
编剧又称剧作家,是指通过文字创作出剧本即影视剧的故事来源的作者,例如历史上著名的编剧有莎士比亚、唐涤生、曹禺等。编剧是整部影视作品的核心与灵魂。他不仅创作出故事情节,还要写作剧本和构思演员台词。编剧的作用主要是编写剧本,即创作出故事情节,设计台词,突出故事中心,塑造人物性格。因此,编剧往往是故事以及影视作品的原创者,一出电影往往是由编剧首先创作好剧本,然后交付导演进行二次创作,此次二次创作是由导演以及编剧一同完成,但是剧本的修改权归编剧所有。
一部影视剧的制作,需要编剧的全程参与, 编剧在拍摄前即与投资方谈构思、列分集大纲、订合同,而后开始写剧本, 经过后期修改开始了艰苦的跟组拍摄, 直到拍摄顺利完成才能完事。
在日本的影视界,管理整个剧集或电影的往往是编剧,导演较次,美国编剧的地位亦不低。但是在中国,编剧的地位和作用几乎是被全部抹杀的。不仅报酬极低,而且几乎所有的颁奖礼上,颁发最佳编剧奖时,上台领奖的都是导演、副导演。因此,2002年以前,中国曾经闹过编剧荒,许多编剧工作成功之后会转为导演或者其他职位,例如著名导演李安先生,在成为导演之前则做了足足六年的编剧。
编剧是个朝阳职业,目前正逐渐走向职业化,是影视界必不可少的一个强力支柱。因此,可以这样说,编剧的不受重视,直接导致了好的剧本的匮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影视业的发展。
(二)编剧的署名权不得随意侵犯
署名权,也称姓名权,是指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譻?訛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劳动的结晶,在作品上打上标记,以真实反映作品与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任的表现”?譼?訛。
在一般情况下, 社会公众主要通过作品上的署名来确定作者, 因而署名反映了作者与作品之间排他的、固定的联系, 除非作者自愿放弃, 否则这种联系不应被他人随意改变。就电影作品而言, 其整体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 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则享有各自的署名权, 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其创作作品的作者身份, 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编剧的署名权属于人身法律关系,适用《著作权法》有关人身关系的规定, 可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著作权人和表演者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其所享有财产关系, 未规定人身关系的许可使用、转让。在民法领域, 自然人的生命权、姓名权、健康权等专属于人身的权利, 不能轻易转让、放弃更不允许他人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署名权是《著作权法》中人身专属性最强的, 因而受到最严格的法律保护。即使著作权是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职务作品, 作者仍享有署名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虽然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但署名权也除外。?譽?訛法律保障署名权,意味着法律禁止任何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而参加创作的作者即使没有在作品上署名也不能否认其作者的身份。不署名也是署名权行使的方式之一,不署名不等于没有或者放弃署名权,也不等于没有或者放弃作者的身份,更不等于不享有或者放弃署名权。编剧享有署名权, 他就有权在合法的范围内合理地行使其权利, 署真名、署笔名、署艺名, 都由编剧说了算。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因此,影片应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规定的顺序在片尾排名。除合同约定外,未经编剧书面许可, 影片不得将他人挤进编剧署名,报刊媒体影院海报、后期出版的各种音像制品,包括产品封面广告、有关影片的宣传,都不得忽视和有意抹掉编剧的署名。否则,侵害编剧的署名权将被要求赔偿和公开道歉。
(三)编剧在署名权的保护上处于劣势地位
在实际生活中,多年来编剧的权益受到多方侵害,很多编剧写成剧本而得不到报酬,没经许可剧本被倒卖他人,不与编剧打招呼胡乱修改剧本,不经同意随意加人挤占编剧署名,各种电影海报及其他宣传有意无意忽视和抹杀编剧的署名权等等这些现象层出不穷,因影视剧本创作产生纠纷的案件直线上升,严重损害了编剧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他们的创作热情。
由于编剧处于弱势地位,订立的合同常常是不平等的。比如规定剧本需要修改到“委托方满意为止”或者“可以开拍为止”。而这个“满意”、“开拍”是含糊的,编剧无法具体掌握和确认。这样的规定将影视项目拍摄的复杂性、风险性无形中转嫁到编剧身上是不公平的, 不开拍就不支付稿酬,编剧的自我价值和作品的社会价值都得不到体现,甚至有的编剧辛苦写作而拿不到任何回报。
由于绝大多数编剧为分散的个人,经济实力薄弱,“影视界中,编剧在里面处于什么地位呢?编剧奴仆之,是奴是仆;编剧苟且之,用钱请你过来,任人宰割”。?譾?訛比起一般剧组里的场工、灯光来,编剧的地位当然还不错,但在一些剧组,制片方往往忽视编剧的劳动,随便删改剧本,任意署名,编剧本身该有的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修改权等都得不到保障。
三、纠纷评析
由上述分析可见,导演并非不能挂编剧的名,但前提是,两者必须在相互尊重、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署名问题。但香港导演张之亮,既未与编剧协商,也未与编剧签订署名的合同,甚至在影片完成之后也未告知编剧,就掠走了编剧的署名权。
在此次署名权之争中,任何道德煽情也改变不了侵权的事实。虽然在片尾的鸣谢名单中有编剧李树型等三人的名字,但事实上,影片字幕最为醒目的部分凸显的是张之亮身兼“编剧、监制、导演”于一身。
四、对维护编剧署名权的相关建议
鉴于实际生活中,编剧的署名权容易受侵犯的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编剧自身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编剧为影视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其劳动成果理应得到尊重和回报,为此编剧应做好事前预防措施。任何事前的预防措施都要比事后的救济措施更直接有效, 特别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 编剧完全可以和制片方进行平等协商,并就署名权等问题签订书面合同, 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事后的麻烦和纠纷,防患于未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针对当前影视剧本合同无章可循,很不规范甚至只有口头协定,在责、权、利方面内容简单含糊不清,使编剧的创作成果缺少法律保护,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向编剧提供一份规范格式合同,即《影视文学剧本著作权使用合同书》。?譿?訛
同时,编剧还要积极请求援助。在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纠纷发生后, 编剧如果通过和制片方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有关机构或律师请求法律咨询或司法援助, 还可以通过媒体向制片方施加压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导演等应尊重编剧,加强平等意识和合作意识
中国影视界对于编剧的轻视并非从来有之, 但在形式大于内容的商业运作下, 编剧的地位越来越轻。观众有喜欢武侠的倾向就疯拍武侠,观众喜欢特效就特效满天飞。唯观众喜好为前提的商业路线, 注定将编剧视为诠释某一商业味噱头的工具,编剧应有的创造性和个性被抹杀, 中国编剧开始丧失作为编剧应有的创作原动力, 而仅被当作匠人使用。
(三)建议成立中国影视编剧协会,给予专业指导和帮助
大多数编剧都是经济实力薄弱的个人, 没有和大公司“叫板”的资格, 成立编剧协会可以化零为整, 增加这个群体的力量, 协会在编剧签订之前可以提醒他们一些注意事项, 发生纠纷之后还可以协助编剧与制片方沟通谈判, 维护编剧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协会的成立可以使全国的编剧团结起来,共同维权,提高剧本的质量和价值,提升编剧的地位和影响,促进其劳动成果得到制片方的尊重。
(四)提倡尊重编剧,提升编剧的地位和影响
电影是集体创作的产品,在影片获得奖励和荣誉时,编剧享有主创人员的待遇和奖励,不得贬损编剧的荣誉和歧视编剧。因此,建议大众电影百花奖增设编剧奖,金鸡奖、华表奖、飞天奖等重要影视评奖,除设有最佳原创编剧奖外,应增加一项改编剧本奖,以尊重原始文学作者的权益。
总之,全社会应为编剧营造一个健康的创作环境,催生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让他们能够身心愉快地进行创造性的工作。
五、小结
编剧在影视作品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尊重知识,尊重创造,才能“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唯有如此,编剧才能创作出做多为广大观众所喜闻乐见的好作品来,中国的影视业才能繁荣发展。
[注释]
?譹?訛尤云,从法律角度看《墨攻》的署名权问题.,艺术评伦,2007(1 )。
?譺?訛这些例子当中,比较有名的有2006年发生的两起侵害编剧权益的事件,电视剧《沙家洪》和电影《墨攻》是两部口碑不错的作品, 但是前者侵犯了原作者文牧的版权, 后者导演张之亮侵犯了编剧李树型的署名权。
?譻?訛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譼?訛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54页。
?譽?訛参见《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13条。
?譾?訛魏明伦,呼唤正义公道,维护编剧人权,艺术评论,2007(1)。
?譿?訛参见《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维护电影编剧权益的声明》,影视快递,2009(2)。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尤云.从法律角度看《墨攻》的署名权问题.艺术评论,2007 (1).
4.张运水.天下编剧要注意!——浅评《墨攻》的编剧署名权之争. 艺术评论,2007(1).
5.胡云红.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的界定及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以中日著作权法为中心.知识产权,2007(2).
[作者简介]李波,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