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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读罢《论犯罪与刑罚》之后,最大的感受是作者所拥有的卓越的解构、建构能力以及突破传统的胆量。在书中,贝卡利亚痛陈了旧的刑罚制度及其弊端,揭示了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本书使笔者感受最深的是贝卡利亚对待刑罚的宽和态度,明确反对死刑的立场以及对愚昧的宗教迫害委婉地提出的批判。
[关键词]刑罚;功利;宽厚
读罢《论犯罪与刑罚》之后,最大的感受是作者所拥有的卓越的解构、建构能力以及突破传统的胆量。在书中,贝卡利亚痛陈了旧的刑罚制度及其弊端,揭示了其蒙昧主义的本质。他还首次明确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资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以及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直至今日这三大原则仍然有其深远影响。
然而,本书使笔者感受最深的是贝卡利亚对待刑罚的宽和态度,明确反对死刑的立场提出的批判。作者的观点于当今社会仍存在着重要意义。作者在阐述他刑罚宽和及废除死刑的观点时,并未仅仅从人道主义、保护犯人的角度进行说理,而是首先站在功利主义的角度,给予犯罪人必要的惩罚从而对其他欲犯罪者给予威慑的角度层层展开、步步推理,得出刑罚应与其所犯罪相当的结论。
对于刑罚的目的,作者明确提出了自己进步性的观点:“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它的目的仅仅是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首先要充分考虑社会成员实际的心理承受能力。为此,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的扑向枪弹的狮子,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其次,刑罚在方式上要精心选择,在数量上精心计算,做到宽严相宜、分寸恰当。刑罚在强度与施刑方式上与犯罪相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它在阻止人们进行较轻犯罪的同时,更使他们不可能去进行重大的犯罪。所以,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并且,贝卡利亚强调刑罚的人道主义。他较为完整地阐述了刑罚的诸多弊端。在施行过程中,不应该施行最严峻的刑罚,严酷的刑罚还会造成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性的对应关系,加之严酷的刑罚会造成施行者行为的变异。作者还体现在他对刑讯的深恶痛绝之中。贝卡利亚强调,在法官还未对个人进行判决之前,他就不能被称为罪犯。只要还没有判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便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此外,贝卡利亚还深刻地指出了刑讯的“恶果”:“我们意志的一切活动永远是同作为意志源泉的感受印象的强度相对称的,而且每个人的感觉都是有限的。因而,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惟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这时候,犯人的这种回答是必然的,就像在火与水的考验中所出现的情况一样。有感性的无辜者以为认了罪就可以不再受折磨,因而称自己为罪犯。罪犯与无辜者间的任何差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同一方式所消灭了。” “刑讯必然造成这样的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罪改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
死刑并未让人改恶从善,所以与刑罚目的相违背。再者,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贝卡利亚强烈指责了关于死刑的不公正、不人道、不必要,他另外还认为死刑所造成的司法错误是难以弥补的。但是,贝卡利亚在论述废除死刑时,最主要的是从预防犯罪这样的功利角度去考虑的,意在说明死刑的不必要性。他认为对罪犯判处死刑所产生的威慑效果, 不如长期劳役, 因为死刑的执行是瞬间的, 不久会被人遗忘, 不如徒刑的执行留给社会一种长久的鉴戒。他说:“ 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 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的, 执行死刑在大部分人眼里已成了一种表演, 这种表演不会唤起民意对法律的健康的威惧感, 只会给人提供人性凶残的榜样。”“一种正确的刑罚, 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这句话集中地反映了贝卡里亚的最小的刑罚量取得最大刑罚效果的功利主义刑罚观。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思想、理论主张。在书中,他第一次认为将来会废除死刑,他推动了废除死刑的立法。但是,这个过程是缓慢而艰巨的,直至今日,世界上仍旧有59个国家保留着死刑。但是,我们同时应看到,世界上已有138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或者说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我认为没有人不珍视自己的生命,他的做法正体现了他朴素的热爱生命的精神。这并不能构成人们对他的指责。也无碍他这本小册子几世纪以来给予法律人的启迪。
[作者简介]张茜,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刑罚;功利;宽厚
读罢《论犯罪与刑罚》之后,最大的感受是作者所拥有的卓越的解构、建构能力以及突破传统的胆量。在书中,贝卡利亚痛陈了旧的刑罚制度及其弊端,揭示了其蒙昧主义的本质。他还首次明确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资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以及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直至今日这三大原则仍然有其深远影响。
然而,本书使笔者感受最深的是贝卡利亚对待刑罚的宽和态度,明确反对死刑的立场提出的批判。作者的观点于当今社会仍存在着重要意义。作者在阐述他刑罚宽和及废除死刑的观点时,并未仅仅从人道主义、保护犯人的角度进行说理,而是首先站在功利主义的角度,给予犯罪人必要的惩罚从而对其他欲犯罪者给予威慑的角度层层展开、步步推理,得出刑罚应与其所犯罪相当的结论。
对于刑罚的目的,作者明确提出了自己进步性的观点:“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它的目的仅仅是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首先要充分考虑社会成员实际的心理承受能力。为此,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的扑向枪弹的狮子,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其次,刑罚在方式上要精心选择,在数量上精心计算,做到宽严相宜、分寸恰当。刑罚在强度与施刑方式上与犯罪相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它在阻止人们进行较轻犯罪的同时,更使他们不可能去进行重大的犯罪。所以,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并且,贝卡利亚强调刑罚的人道主义。他较为完整地阐述了刑罚的诸多弊端。在施行过程中,不应该施行最严峻的刑罚,严酷的刑罚还会造成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性的对应关系,加之严酷的刑罚会造成施行者行为的变异。作者还体现在他对刑讯的深恶痛绝之中。贝卡利亚强调,在法官还未对个人进行判决之前,他就不能被称为罪犯。只要还没有判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便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此外,贝卡利亚还深刻地指出了刑讯的“恶果”:“我们意志的一切活动永远是同作为意志源泉的感受印象的强度相对称的,而且每个人的感觉都是有限的。因而,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惟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这时候,犯人的这种回答是必然的,就像在火与水的考验中所出现的情况一样。有感性的无辜者以为认了罪就可以不再受折磨,因而称自己为罪犯。罪犯与无辜者间的任何差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同一方式所消灭了。” “刑讯必然造成这样的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罪改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
死刑并未让人改恶从善,所以与刑罚目的相违背。再者,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贝卡利亚强烈指责了关于死刑的不公正、不人道、不必要,他另外还认为死刑所造成的司法错误是难以弥补的。但是,贝卡利亚在论述废除死刑时,最主要的是从预防犯罪这样的功利角度去考虑的,意在说明死刑的不必要性。他认为对罪犯判处死刑所产生的威慑效果, 不如长期劳役, 因为死刑的执行是瞬间的, 不久会被人遗忘, 不如徒刑的执行留给社会一种长久的鉴戒。他说:“ 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 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的, 执行死刑在大部分人眼里已成了一种表演, 这种表演不会唤起民意对法律的健康的威惧感, 只会给人提供人性凶残的榜样。”“一种正确的刑罚, 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这句话集中地反映了贝卡里亚的最小的刑罚量取得最大刑罚效果的功利主义刑罚观。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思想、理论主张。在书中,他第一次认为将来会废除死刑,他推动了废除死刑的立法。但是,这个过程是缓慢而艰巨的,直至今日,世界上仍旧有59个国家保留着死刑。但是,我们同时应看到,世界上已有138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或者说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我认为没有人不珍视自己的生命,他的做法正体现了他朴素的热爱生命的精神。这并不能构成人们对他的指责。也无碍他这本小册子几世纪以来给予法律人的启迪。
[作者简介]张茜,山东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