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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从减轻权利人举证难度上进行了指引性规定,但是如何科学界定计算赔偿数额的因素仍然在司法实践中留下了较大的适用难题。笔者从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存在具体计算顺序、权利人在未主张其实际损失而直接适用侵权人获利是否具有正当性、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出示相关账簿等资料是否限定为书面告知方式以及如何量化具体因素对侵权人获利进行科学界定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实现对赔偿数额合理界定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