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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年,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重要政策,对于规范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了要求。同时还指出要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见对于创新和创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创新是支撑创业的基础,只有创新才能使得创业不只是简单的模式上的变化,而知识产权也具有保护创新创业的基本职责。在“互联网+”的时代下,创新和互联网是密不可分的。“互联网+”时代中出现了 “商业模式创新”。然而现在的专利法并没有对此作出保护的规定,如何将“商业模式创新”和“纳入到中国现行的专利制度中进行保护,也将是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期望。
【关键词】:互联网+ ;商业模式创新;专利保护
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在国家一系列利好政策的推动下,互联网创业企业迎来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一大批涉及电子商务、影视、互联网金融、网络咨询服务企业涌现。网络和智能终端让人们置身于“微时代”,除了微博、微信之外,近年又出现“微创新”,互联网企业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对传统行业进行了颠覆,由此也形成了“互联网+”的业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也将为微创新提供更大发展机会。然而,好的商业模式又容易被模仿和复制,如果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互联网创业企业的发展无疑面临巨大风险并已经引发法律纠纷。
一、互联网经济和其特点
互联网经济是信息网络化时代产生的一种崭新的经济现象。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经济主体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以及金融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等主体的经济行为,都越来越多地依赖信息网络,不仅要从网络上获取信息,依靠网络进行预测和决策,而且许多交易行为也直接在信息网络上进行。当下互联网经济在我国有着其独特特点。
互联网经济在我国有着大量的用户,庞大的网民消费群体,利用移动终端进行的消费:购物、餐饮、教育。这些都需要对网民消费者提供服务,然后商家根据网民的反馈来改善或改变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所以消费需求的推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个服务领域的服务方向和质量,以至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非常大的推动。这种消费需求的增长大大改变了长期以来经济增长的方式,也带动了传统实体经济的发展。
再者是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传统的行业已经经历了长久的发展时间,其发展形成了一定的模式循环,有些还存在着垄断行业。而在我国互联网经济也是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得到兴起,起初没有发展的模式可以“效仿”。各个企业为了能够在互联网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就通过自己的技术创新或者商业模式创新来满足市场的需求。尤其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来竞争,企业得以提升而形成自己的品牌。还有目前我国在不断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底层技术创新能力还是不足。互联网行业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对传统行业不断地相融合,产业有别于传统商业模式和新商业模式形成了“互联网+”的业态。例如,电影行业通过互联网的方式提升其入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不高的状况。
二、“互联网+”下的商业模式
1、商业模式定义
简单的来讲商业模式就是公司通过什么途径或方式来赚钱。是一个企业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方式,也被称为一个系统组织。而这个系统组织又管理着企业的各种资源:资金、原材料、人力资源、作业方式、销售方式、信息、品牌和知识产权等。而现在“互联网+” 是互联网跟传统行业之间的相互融合,而在此基础上,企业改变以往的商业模式。在中国“互联网+”大背景下,企业创新出新的商业模式。
2、“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特点
第一、依据用户体验的结果为依据。众所周知,对于互联网行业来讲用户量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只有用户量达到了一定的量,一个互联网企业才能够生存下来。一个用户对他所消费物品或服务的评价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物品或服务的体验和的结果评价。为了留住和吸引客户,企业不仅仅是简简单单的利用价作为“武器”,重要的是能够很好的满足用户的需求,提高其体验后好的评价。所以要提升用户的体验,进行用户体验的提升,一定要达到客户的预期。
然而,一个好的用户体验让用户能够有所感知,就要从物品或服务的细节开始,并且要具体到每一个细节。就目前我国专利法中要求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较高,提高用户体验的创新就没有机会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其換代速度快,需要保护的时效性强。这是“互联网+”的一个很大的特点,用户体验提升,需要企业实时地去跟进用户的反馈,跟进了之后就会不断地调整自己产品设计。所以互联网产品的生命周期,往往要比传统行业快得多,从产品推出到下一新的产品将其代替,改进频率很高、产品推出速度很快的情况和专利保护授权往往存在冲突,因为专利保护的授权时间较长,所以如何对产品进行快速及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新的问题。
第三、“商业模式”创新比重增加。这个在互联网行业非常明显,底层技术创新比重减少,比如说互联网的开发功能,由于互联网产品主要是软件和体现在使用上,与传统工业产品的有形,或者说基于服务场所的服务不同。这种在信息内容的汇聚、传播,以及应用上的创新,带来的特点是所依托的底层技术大同小异,而呈现给用户的商业功能是多种多样的。而不同的商业功能与不同的场景应用相对应,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目前的互联网行业对于新商业模式的保护非常地薄弱。
三、“商业模式”创新的意义
第一、“商业模式”的创新可以促进互联网行业和传统行业的融合,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极大地提升了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其中的创新既包括技术的创新,也包括“商业模式”的创新。在“互联网+”的经营时代下,促进经济增长的动力将有别于传统时期的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形式,而形成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双重形式。专利制度作为国家创进而提升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在对“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商业模式创新给予合理的法律保护是大势所趋。 第二、增强互联网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里,对于中小互联网企业来讲,他们有别于大企业的方式就是更为贴近用户,从用户的需求点出发,采用微创新的手段,变革共同体验,从而形成自己的“新商业模式”以至在市场竞争中使自己保存下来。
四、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模式”的保护
大众点评网2007年底发现爱帮网未经许可,在其网上大量发布来源于大众点评网数千家餐馆的点评内容,用于商业经营,大众点评网多次要求爱帮网立即删除侵权内容未果,两次将爱帮网告上法庭。而被告爱帮网与大众点评网在受众人群、盈利模式、经营范围、客户群落等方面完全重合,构成同业竞争。爱帮网大量复制大众点评网通过巨大时间精力和巨大投入积累的网站内容,获取不当的浏览量和竞争优势。原告方都试图通过版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业模式,法院判决中大都也援引版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但是,版权法等法律虽然可以发挥对商业模式的保护作用,如果将内容、风格、布局等加以改变,原创者就很难通过版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其商业模式。
1、商标法
我国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就“商业模式专利的审查方式”作出初步规范,允许审查员根据公知常识来判断是否授权;同时,还规定审查员可以根据检索结果来判断是否授权。在众多商业模式专利申请案件中,大部分审查员会直接根据其公知常识或者说明书交待的背景技术,来确定商业模式专利是否属于技术方案。
《商标法》在保护商业模式时侧重企业商誉的保护,因此互联网企业比较关注。只就要求在对互联网商业模式进行品牌保护时,能不能正确选择保护商品或服务至关重要。当下各国商标中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如第1类为化工产品,第2类为颜料类产品,第3类为清洁用品……第45类为社会服务类产品,每一类又划分类似群组和具体商品。然而在这其中会发现缺少与网络类产品相关的规定,由此造成了一些电子商务类企业注册商标时的困惑。
2、专利法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在商业模式审查中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况,不属于专利的授权范畴,应予驳回,而没有必要花费精力再去对其所谓“创造性”和“新颖性”过多论证。然而,在对相关商业模式专利驳回的统计中,我国知识产权局在作为对商业方法专利驳回的理由中却较少使用25条这一重要条款。
在国外其他国家对于商标授权有着不同规定,如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方法。他们的审查员一般不会仅仅依据“公知常识”来判断是否应予授权,一般是按照四个步骤来对商业模式专利进行审查,包括:(1)确定申请专利内容和相关在先技术内容;(2)分析申请专利与在先技术的差别;(3)考查互联网行业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4)评价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此做法即考量了申请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差别,并从互联网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所申请专利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作出评价,更加有效于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本质,值得借鉴。
五、建议
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布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规则,但相关规定毕竟不是法律,法律层级较低,还很难作为司法审判依据。我国《专利法》有必要将“商业模式”纳入保护范围,结合《著作权法》、《商标法》系列规范,真正建立商业模式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宜在此基础上制定细化的“商业模式专利审查规则”,明确商业模式专利审查的具体规定。在涉及商业模式具体案件审查时要按不同情况对待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情况,应严格根据《专利法》第25条规定,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范畴之外;如果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在用户体验等方存在创新,而不仅仅“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进一步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内容进行审查。
六、小结
对于创新和创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创新是支撐创业的基础,只有创新才能使得创业不只是简单的模式上的变化,而知识产权也具有保护创新创业的基本职责。在“互联网+”的时代下,创新和互联网是密不可分的。“互联网+”时代中出现了 “商业模式创新”,然而现在的专利法并没有对此类型情况作出规定,如何将“商业模式”创新纳入到中国现行的专利制度中进行保护,以此推动“互联网+”经济和大众万众创新,也将是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期望。
参考文献
【1】柳洲:互联网经济 [J].2015年第6期。
【2】佳余:“互联网+”的三个重要发展方向 [J]载《物联网技术》 2015年第4期。
【3】郝身永: “互联网+ ”商业模式的多重竞争优势研究[J] 载《经济问题探索》2015 年第 9 期。
【4】罗珉、李亮宇:联网时代商业模式创新:价值创造视角[J] 载《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1期。
【5】孔祥俊: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9。
【6】姜奇平: “互联网+”与中国经济的未来形态 [J] 载《学术前沿》2015年第5期。
【7】欧阳日辉: 从“+互联网”到“互联网+”——技术革命如何孕育新型经济社会形态[J]载《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10期。
【关键词】:互联网+ ;商业模式创新;专利保护
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在国家一系列利好政策的推动下,互联网创业企业迎来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一大批涉及电子商务、影视、互联网金融、网络咨询服务企业涌现。网络和智能终端让人们置身于“微时代”,除了微博、微信之外,近年又出现“微创新”,互联网企业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对传统行业进行了颠覆,由此也形成了“互联网+”的业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也将为微创新提供更大发展机会。然而,好的商业模式又容易被模仿和复制,如果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互联网创业企业的发展无疑面临巨大风险并已经引发法律纠纷。
一、互联网经济和其特点
互联网经济是信息网络化时代产生的一种崭新的经济现象。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经济主体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以及金融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等主体的经济行为,都越来越多地依赖信息网络,不仅要从网络上获取信息,依靠网络进行预测和决策,而且许多交易行为也直接在信息网络上进行。当下互联网经济在我国有着其独特特点。
互联网经济在我国有着大量的用户,庞大的网民消费群体,利用移动终端进行的消费:购物、餐饮、教育。这些都需要对网民消费者提供服务,然后商家根据网民的反馈来改善或改变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所以消费需求的推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个服务领域的服务方向和质量,以至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非常大的推动。这种消费需求的增长大大改变了长期以来经济增长的方式,也带动了传统实体经济的发展。
再者是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传统的行业已经经历了长久的发展时间,其发展形成了一定的模式循环,有些还存在着垄断行业。而在我国互联网经济也是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得到兴起,起初没有发展的模式可以“效仿”。各个企业为了能够在互联网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就通过自己的技术创新或者商业模式创新来满足市场的需求。尤其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来竞争,企业得以提升而形成自己的品牌。还有目前我国在不断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底层技术创新能力还是不足。互联网行业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对传统行业不断地相融合,产业有别于传统商业模式和新商业模式形成了“互联网+”的业态。例如,电影行业通过互联网的方式提升其入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不高的状况。
二、“互联网+”下的商业模式
1、商业模式定义
简单的来讲商业模式就是公司通过什么途径或方式来赚钱。是一个企业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方式,也被称为一个系统组织。而这个系统组织又管理着企业的各种资源:资金、原材料、人力资源、作业方式、销售方式、信息、品牌和知识产权等。而现在“互联网+” 是互联网跟传统行业之间的相互融合,而在此基础上,企业改变以往的商业模式。在中国“互联网+”大背景下,企业创新出新的商业模式。
2、“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特点
第一、依据用户体验的结果为依据。众所周知,对于互联网行业来讲用户量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只有用户量达到了一定的量,一个互联网企业才能够生存下来。一个用户对他所消费物品或服务的评价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物品或服务的体验和的结果评价。为了留住和吸引客户,企业不仅仅是简简单单的利用价作为“武器”,重要的是能够很好的满足用户的需求,提高其体验后好的评价。所以要提升用户的体验,进行用户体验的提升,一定要达到客户的预期。
然而,一个好的用户体验让用户能够有所感知,就要从物品或服务的细节开始,并且要具体到每一个细节。就目前我国专利法中要求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较高,提高用户体验的创新就没有机会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其換代速度快,需要保护的时效性强。这是“互联网+”的一个很大的特点,用户体验提升,需要企业实时地去跟进用户的反馈,跟进了之后就会不断地调整自己产品设计。所以互联网产品的生命周期,往往要比传统行业快得多,从产品推出到下一新的产品将其代替,改进频率很高、产品推出速度很快的情况和专利保护授权往往存在冲突,因为专利保护的授权时间较长,所以如何对产品进行快速及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新的问题。
第三、“商业模式”创新比重增加。这个在互联网行业非常明显,底层技术创新比重减少,比如说互联网的开发功能,由于互联网产品主要是软件和体现在使用上,与传统工业产品的有形,或者说基于服务场所的服务不同。这种在信息内容的汇聚、传播,以及应用上的创新,带来的特点是所依托的底层技术大同小异,而呈现给用户的商业功能是多种多样的。而不同的商业功能与不同的场景应用相对应,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目前的互联网行业对于新商业模式的保护非常地薄弱。
三、“商业模式”创新的意义
第一、“商业模式”的创新可以促进互联网行业和传统行业的融合,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极大地提升了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其中的创新既包括技术的创新,也包括“商业模式”的创新。在“互联网+”的经营时代下,促进经济增长的动力将有别于传统时期的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形式,而形成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双重形式。专利制度作为国家创进而提升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在对“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商业模式创新给予合理的法律保护是大势所趋。 第二、增强互联网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里,对于中小互联网企业来讲,他们有别于大企业的方式就是更为贴近用户,从用户的需求点出发,采用微创新的手段,变革共同体验,从而形成自己的“新商业模式”以至在市场竞争中使自己保存下来。
四、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模式”的保护
大众点评网2007年底发现爱帮网未经许可,在其网上大量发布来源于大众点评网数千家餐馆的点评内容,用于商业经营,大众点评网多次要求爱帮网立即删除侵权内容未果,两次将爱帮网告上法庭。而被告爱帮网与大众点评网在受众人群、盈利模式、经营范围、客户群落等方面完全重合,构成同业竞争。爱帮网大量复制大众点评网通过巨大时间精力和巨大投入积累的网站内容,获取不当的浏览量和竞争优势。原告方都试图通过版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业模式,法院判决中大都也援引版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但是,版权法等法律虽然可以发挥对商业模式的保护作用,如果将内容、风格、布局等加以改变,原创者就很难通过版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其商业模式。
1、商标法
我国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就“商业模式专利的审查方式”作出初步规范,允许审查员根据公知常识来判断是否授权;同时,还规定审查员可以根据检索结果来判断是否授权。在众多商业模式专利申请案件中,大部分审查员会直接根据其公知常识或者说明书交待的背景技术,来确定商业模式专利是否属于技术方案。
《商标法》在保护商业模式时侧重企业商誉的保护,因此互联网企业比较关注。只就要求在对互联网商业模式进行品牌保护时,能不能正确选择保护商品或服务至关重要。当下各国商标中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如第1类为化工产品,第2类为颜料类产品,第3类为清洁用品……第45类为社会服务类产品,每一类又划分类似群组和具体商品。然而在这其中会发现缺少与网络类产品相关的规定,由此造成了一些电子商务类企业注册商标时的困惑。
2、专利法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在商业模式审查中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况,不属于专利的授权范畴,应予驳回,而没有必要花费精力再去对其所谓“创造性”和“新颖性”过多论证。然而,在对相关商业模式专利驳回的统计中,我国知识产权局在作为对商业方法专利驳回的理由中却较少使用25条这一重要条款。
在国外其他国家对于商标授权有着不同规定,如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方法。他们的审查员一般不会仅仅依据“公知常识”来判断是否应予授权,一般是按照四个步骤来对商业模式专利进行审查,包括:(1)确定申请专利内容和相关在先技术内容;(2)分析申请专利与在先技术的差别;(3)考查互联网行业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4)评价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此做法即考量了申请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差别,并从互联网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所申请专利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作出评价,更加有效于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本质,值得借鉴。
五、建议
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布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规则,但相关规定毕竟不是法律,法律层级较低,还很难作为司法审判依据。我国《专利法》有必要将“商业模式”纳入保护范围,结合《著作权法》、《商标法》系列规范,真正建立商业模式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宜在此基础上制定细化的“商业模式专利审查规则”,明确商业模式专利审查的具体规定。在涉及商业模式具体案件审查时要按不同情况对待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情况,应严格根据《专利法》第25条规定,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范畴之外;如果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在用户体验等方存在创新,而不仅仅“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进一步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内容进行审查。
六、小结
对于创新和创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创新是支撐创业的基础,只有创新才能使得创业不只是简单的模式上的变化,而知识产权也具有保护创新创业的基本职责。在“互联网+”的时代下,创新和互联网是密不可分的。“互联网+”时代中出现了 “商业模式创新”,然而现在的专利法并没有对此类型情况作出规定,如何将“商业模式”创新纳入到中国现行的专利制度中进行保护,以此推动“互联网+”经济和大众万众创新,也将是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期望。
参考文献
【1】柳洲:互联网经济 [J].2015年第6期。
【2】佳余:“互联网+”的三个重要发展方向 [J]载《物联网技术》 2015年第4期。
【3】郝身永: “互联网+ ”商业模式的多重竞争优势研究[J] 载《经济问题探索》2015 年第 9 期。
【4】罗珉、李亮宇:联网时代商业模式创新:价值创造视角[J] 载《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1期。
【5】孔祥俊: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9。
【6】姜奇平: “互联网+”与中国经济的未来形态 [J] 载《学术前沿》2015年第5期。
【7】欧阳日辉: 从“+互联网”到“互联网+”——技术革命如何孕育新型经济社会形态[J]载《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