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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又称为替代性、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从广义上来讲是指诉讼外的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和制度的总称,包括:仲裁、和解、调解等。笔者在研究了ADR的概念和我国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对ADR在基层法院运用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认为在基层法院进行推广有可行性。
关键词 ADR 基层法院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识码:A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起源于美国1998年颁布的《ADR法》,是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宣判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调解、小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美国法学家弗来彻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有序体系,但事实上它只是一组供当事人任意选择用来避免对抗性诉讼的办法”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到今天已经包含了正常诉讼外的所有纠纷解决的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有特定表现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替代性、选择性、准司法性,在法律的框架下以法律原则和道德为基础,能够更加灵活、快速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因为是在法律的框架下所实施的,所以并不是完全的“私力救济”,因而所形成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例如仲裁庭的裁决,在未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引入一个发生在基层法院的案件,进而分析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基层法院广泛运用的可行性。案件发生在一个法院,一位50岁左右的妇女到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断绝“母子关系”,因为其子有殴打母亲的行为。但是该妇女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也很难构成刑法上的“虐待罪”。如果法院不受理该案件,那么该妇女的问题就得不到解决,另一方面如果法院勉强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那么该妇女是否真的希望自己的儿子进监狱?因为无论从民事还是刑事角度, 该妇女的问题都很难解决。该妇女的丈夫已经离家20多年,最后法官建议妇女提出离婚,然后再找新的老伴,让新的老伴保护她不受儿子殴打。
二、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特点
从前述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律关系简单,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和中级法院而言,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没有复杂的商事、经济案件,多数案件与生活中的琐事和人情有关。例如:简单的离婚案件、赡养纠纷案件、相邻关系案件、轻微的民事侵权案件。但是简单的法律关系后面的人情关系却很复杂,如果简单机械的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很难真正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反而会埋下隐患,无法实现法律的目的。
2、“熟人社会”,虽然现在社会的发展速度较快经济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国基层社会仍然是个“熟人社会”,所谓熟人社会一般都是按照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概念,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 前述案例是发生在家庭中的一个纠纷,除了家庭纠纷以外还有大量的邻里间的小额经济纠纷和轻微侵害案件,而引起这些纠纷的根源多数都是一些琐碎的日常争执。另一方面,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文化和“厌讼”的心理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基层法院广泛推行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传统的经济是以农业经济为主导,那么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形成的以血缘为纽带的地缘关系,人们之间的流动很少,而且相互之间都有远远近近的关系。受传统儒家思想“和”文化的影响,人们宁可私下平和的解决问题,也不愿意采用法律这种带有强制性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最后,我国传统社会的民众都将诉讼视为不吉利的事情,《易经·讼卦》中就有“讼”“终凶”的断语。对“和谐”的向往和对无讼的追求就成为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这种思想一直深刻的影响着我国民众的心里直到现在。
3、严格适用法律很难有效解决纠纷: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执行的效果确不理想。就前述案件来讲,如果讲案件勉强定性为刑事案件,以虐待罪将妇女的儿子判刑,那么这名妇女是否真的愿意自己的儿子进监狱呢?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家庭虐待案,几乎百分之九十的父母不愿意看着自己的子女受到刑事惩罚,而在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有的子女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有的则确实是因为经济困难无法执行法院的判决。在这些案件中,子女受到刑事惩罚或者生活拮据并不是父母希望看到的,当事人之所以向法院求救的目的是子女孝顺自己,解决自己生活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之下,人们开始寻求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最初广泛使用的是人民调解,随着纠纷的多样化,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再局限于诉讼和人民调解。
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基层法院运用的经济学分析
虽然我国的法律适用于并应当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方方面面、角角落落,但由于法律的限度, 我国法律在某些领域或某些地区实际上并未发挥出其应当具有的价值,相反,这些领域或地区内自生秩序的作用更为明显。 纠纷发生之后,在前述的案例中,基层社会的当事人对解决方式的选择即证明了这一点,这其中有我国传统观点和现实状况的因素,也有一定的经济因素。人们在解决纠纷的时候会把预期收益与投入成本进行对比,当预期收益大于投入的成本时会选择诉讼的方式,反之则会选择诉讼之外成本较低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当然希望预期收益大于投入的成本,如前所述诉讼额标的小,也就是说预期收益也小,但是当事人的诉讼投入则包括可以预见的诉讼成本和不可预见的诉讼成本。可以预见的诉讼成本包括:诉讼费用、参加诉讼需要耗费的时间、误工费、诉讼机会成本以及诉讼所带来的对双方关系的损害等成本; 不可预见的诉讼成本则包括败诉带来的成本、司法独白所带来的成本以及在执行程序中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所带来的成本。一般来讲,起诉到基层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相对较小,基于前述成本与投入的对比的考虑,当事人会事先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将纠纷诉之法院。
然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无论从经济成本看,还是从时间成本上看,当事人的投入都要比诉讼方式少很多。在经济成本方面,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形式多样,但是从总体上看要比诉讼方式投入小很多。尤其是当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时候,基本上没有成本的投入;如果采取最传统的调解方式,投入的成本也很低。因此,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成本投入要比诉讼方式小很多。从时间成本来看,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尤其在强调“程序公正大于实体公正”的情况下,诉讼的程序较为僵硬,持续的时间也较长。但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则不同,具体选择什么样的方式和适用什么样的程序,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相较于诉讼而言程序灵活便捷。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合意,则既能有效的解决纠纷,也能在执行的过程中顺利进行。
综合考虑,基于经济成本和投入的对比,当事人会更倾向于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四、结语
基层法院是和群众联系最紧密的法院,每天起诉到法院的案子更是数不胜数,甚至超过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能力。笔者认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灵活性和经济效益高成为了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首要选择,而法院运用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能提高执行的效率。因此笔者认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基层法院广泛的推广不仅有可行性,更有现实的价值。□
(作者:广西师范大学2009级法学院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转引自甘海涛.现代社会纠纷及多元化解纷机制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4年,第32页.
[2]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3]卞辉.论农村社会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民主与法制(理论专刊).2010.02.
[4]吴洪淇.法理学视野中的中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下载于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0/2006/8、zh297254744198600213500-0.htm
关键词 ADR 基层法院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识码:A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起源于美国1998年颁布的《ADR法》,是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宣判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调解、小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美国法学家弗来彻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有序体系,但事实上它只是一组供当事人任意选择用来避免对抗性诉讼的办法”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到今天已经包含了正常诉讼外的所有纠纷解决的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有特定表现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替代性、选择性、准司法性,在法律的框架下以法律原则和道德为基础,能够更加灵活、快速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因为是在法律的框架下所实施的,所以并不是完全的“私力救济”,因而所形成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例如仲裁庭的裁决,在未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引入一个发生在基层法院的案件,进而分析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基层法院广泛运用的可行性。案件发生在一个法院,一位50岁左右的妇女到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断绝“母子关系”,因为其子有殴打母亲的行为。但是该妇女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也很难构成刑法上的“虐待罪”。如果法院不受理该案件,那么该妇女的问题就得不到解决,另一方面如果法院勉强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那么该妇女是否真的希望自己的儿子进监狱?因为无论从民事还是刑事角度, 该妇女的问题都很难解决。该妇女的丈夫已经离家20多年,最后法官建议妇女提出离婚,然后再找新的老伴,让新的老伴保护她不受儿子殴打。
二、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特点
从前述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律关系简单,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和中级法院而言,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没有复杂的商事、经济案件,多数案件与生活中的琐事和人情有关。例如:简单的离婚案件、赡养纠纷案件、相邻关系案件、轻微的民事侵权案件。但是简单的法律关系后面的人情关系却很复杂,如果简单机械的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很难真正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反而会埋下隐患,无法实现法律的目的。
2、“熟人社会”,虽然现在社会的发展速度较快经济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国基层社会仍然是个“熟人社会”,所谓熟人社会一般都是按照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概念,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 前述案例是发生在家庭中的一个纠纷,除了家庭纠纷以外还有大量的邻里间的小额经济纠纷和轻微侵害案件,而引起这些纠纷的根源多数都是一些琐碎的日常争执。另一方面,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文化和“厌讼”的心理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基层法院广泛推行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传统的经济是以农业经济为主导,那么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形成的以血缘为纽带的地缘关系,人们之间的流动很少,而且相互之间都有远远近近的关系。受传统儒家思想“和”文化的影响,人们宁可私下平和的解决问题,也不愿意采用法律这种带有强制性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最后,我国传统社会的民众都将诉讼视为不吉利的事情,《易经·讼卦》中就有“讼”“终凶”的断语。对“和谐”的向往和对无讼的追求就成为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这种思想一直深刻的影响着我国民众的心里直到现在。
3、严格适用法律很难有效解决纠纷: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执行的效果确不理想。就前述案件来讲,如果讲案件勉强定性为刑事案件,以虐待罪将妇女的儿子判刑,那么这名妇女是否真的愿意自己的儿子进监狱呢?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家庭虐待案,几乎百分之九十的父母不愿意看着自己的子女受到刑事惩罚,而在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有的子女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有的则确实是因为经济困难无法执行法院的判决。在这些案件中,子女受到刑事惩罚或者生活拮据并不是父母希望看到的,当事人之所以向法院求救的目的是子女孝顺自己,解决自己生活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之下,人们开始寻求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最初广泛使用的是人民调解,随着纠纷的多样化,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再局限于诉讼和人民调解。
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基层法院运用的经济学分析
虽然我国的法律适用于并应当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方方面面、角角落落,但由于法律的限度, 我国法律在某些领域或某些地区实际上并未发挥出其应当具有的价值,相反,这些领域或地区内自生秩序的作用更为明显。 纠纷发生之后,在前述的案例中,基层社会的当事人对解决方式的选择即证明了这一点,这其中有我国传统观点和现实状况的因素,也有一定的经济因素。人们在解决纠纷的时候会把预期收益与投入成本进行对比,当预期收益大于投入的成本时会选择诉讼的方式,反之则会选择诉讼之外成本较低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当然希望预期收益大于投入的成本,如前所述诉讼额标的小,也就是说预期收益也小,但是当事人的诉讼投入则包括可以预见的诉讼成本和不可预见的诉讼成本。可以预见的诉讼成本包括:诉讼费用、参加诉讼需要耗费的时间、误工费、诉讼机会成本以及诉讼所带来的对双方关系的损害等成本; 不可预见的诉讼成本则包括败诉带来的成本、司法独白所带来的成本以及在执行程序中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所带来的成本。一般来讲,起诉到基层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相对较小,基于前述成本与投入的对比的考虑,当事人会事先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将纠纷诉之法院。
然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无论从经济成本看,还是从时间成本上看,当事人的投入都要比诉讼方式少很多。在经济成本方面,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形式多样,但是从总体上看要比诉讼方式投入小很多。尤其是当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时候,基本上没有成本的投入;如果采取最传统的调解方式,投入的成本也很低。因此,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成本投入要比诉讼方式小很多。从时间成本来看,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尤其在强调“程序公正大于实体公正”的情况下,诉讼的程序较为僵硬,持续的时间也较长。但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则不同,具体选择什么样的方式和适用什么样的程序,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相较于诉讼而言程序灵活便捷。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合意,则既能有效的解决纠纷,也能在执行的过程中顺利进行。
综合考虑,基于经济成本和投入的对比,当事人会更倾向于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四、结语
基层法院是和群众联系最紧密的法院,每天起诉到法院的案子更是数不胜数,甚至超过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能力。笔者认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灵活性和经济效益高成为了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首要选择,而法院运用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能提高执行的效率。因此笔者认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基层法院广泛的推广不仅有可行性,更有现实的价值。□
(作者:广西师范大学2009级法学院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转引自甘海涛.现代社会纠纷及多元化解纷机制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4年,第32页.
[2]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3]卞辉.论农村社会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民主与法制(理论专刊).2010.02.
[4]吴洪淇.法理学视野中的中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下载于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0/2006/8、zh29725474419860021350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