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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正廉洁执法是检察工作追求的永恒主题,如何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关键在于两点:制度和监督。从实践经验来看,内部监督机制是促进检察机关加强自我约束,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手段和措施,但目前还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加强。本文将从建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途径等三个方面对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问题作一些阐述。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公正廉洁;执法
中图分类号:D91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251-02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提出,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把加强自身监督和强化法律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现实表明,为保证司法公正、执法廉明,需要严明的制度在约束,而执行严明的制度则离不开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以此推进检察事业健康、科学的发展。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而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是我们深入实践和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建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促进检察权正确、公正行使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权力均来自人民,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概莫能外。检察机关的权力是法律监督权,是对整个国家司法活动的监督。法律监督是司法活动的最后底线,是确保公正司法的最后保障。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时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的“风暴眼”上,要维护人民检察院的良好形象,使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就离不开内部监督。这要求检察机关通过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来促进检察权正确、公正行使,使人民群众放心,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满足人民的期待。
(二)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增强自身法律监督能力的需要。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中国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受此影响犯罪领域中新型犯罪也不断出现。贪污受贿犯罪领域也不断出现高智商化、隐秘化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为此专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法律体系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也不断适时更新,这一切均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顺应新形势,检察机关必须建立起以内部监督和制约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良性机制,使法律监督权能够根据时代和局面的变革与变化自觉调整和更新,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三)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程序正当性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深刻揭示了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本质。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必须用其它权力予以必要地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主体,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原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也要彰显程序的力量,体现程序的特征,按照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要求,遵循监督制约的一般原理,使检察系统内部各权力之间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所以,必须构建和逐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使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各权力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保证整个检察系统科学高效运行。
(四)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坚守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是抵御外来侵蚀的最佳警戒线。贪赃枉法的检察官中,不少是典型的由思想滑坡逐步演变为经济上贪婪、政治上蜕变。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内部监督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帮助检察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教育检察干警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司法为民,始终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中存在检查督促少,事后监督多的现象,对检察权运行的一些环节还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1、监督主客体信息不对称。监督主体只有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真实情况,才有条件对其实施到位有效的监督。当监督主体是来自于监督客体的外部时,由于监督客体信息公开滞后性等因素,对监督客体行使权力、从事活动缺乏及时、全面、深入地了解,也就无法对监督客体实施有针对性、有份量的监督。2、监督力量分散,尚未形成监督合力。按照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均负有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责,内部各类管理、监督机构数量不少,分工较细,但在监督实践中却没有收到与之相称的监督效果。原因在于监督主体和监督力量之间各自为战,相互间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没有形成具有高压态势的监督合力和监督网络。3、良好的内部监督氛围有所欠缺。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只意味着完善的立法和法律规则、以及科学的制度设计,还意味着检察机关形成良好的内部监督氛围,要有一种敢于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观念以及以这种观念为支撑的执法氛围。这种良性的内部监督氛围从目前来讲还有所欠缺。
三、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途径
(一)加强对检察干警的廉政教育,营造良好的内部监督氛围。当前,社会不良风气在一定层面有很大市场,检察官不是处于真空,司法领域的违纪违法甚至腐败现象依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因此,必须继续推进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重点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检察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继续开展检察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加强对执法办案重点岗位和新进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培训,大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精神;继续以高检院《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例选编》学习为抓手,强化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逐步树立起检察干警敢于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观念,营造出以这种观念为支撑的良好的内部监督氛围。
(二)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纪律监督,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目前检察干警在检察活动中的行为受检察权行使程序监督的多,而受到严格纪律制约的少,致使极少数检察干警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枉法,违法违纪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在工作中要重点从高检院“五个着力”的要求加强内部监督,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强制措施和变相体罚、违规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特权思想、霸道作风、接受当事人或其亲友钱物、宴请等问题。严格以国家法律、法规、检察纪律为依据,震慑个别越轨者,促进办案人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模范遵守党章、党规,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的发生,树立人民检察院公正、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工作机制,立足治本,惩防并举。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综合性的特点,与检察院各项工作联系紧密,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是建立建全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廉政承诺制等一系列限制和约束检察干警的行为制度,倡导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二是建立预防制度,针对新形势下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订立严格的制度加以预防和约束;三是完善监督制度,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检务督察制度,着力加强检察干警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及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拓展和深化内部监督领域;四是开放外部监督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和人大代表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推行检务公开,扩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为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提供条件。努力建立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以有效地预防和遏止利用检察权违纪违犯问题的发生。
(四)以惩促防,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毫不手软、持之以恒地严肃查处违纪违法人员,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壮士断臂”的气概,坚决彻底地清除检察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绝不姑息迁就,以免养痈遗患。有自暴其丑的精神,自我揭短,不能捂着、盖着,文过饰非。不能寄希望于问题不暴露,而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同时,要坚决支持保护检察活动中的合法行为,对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检察官要予以保护。
作者单位: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公正廉洁;执法
中图分类号:D91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251-02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提出,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把加强自身监督和强化法律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现实表明,为保证司法公正、执法廉明,需要严明的制度在约束,而执行严明的制度则离不开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以此推进检察事业健康、科学的发展。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而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是我们深入实践和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建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促进检察权正确、公正行使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权力均来自人民,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概莫能外。检察机关的权力是法律监督权,是对整个国家司法活动的监督。法律监督是司法活动的最后底线,是确保公正司法的最后保障。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时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的“风暴眼”上,要维护人民检察院的良好形象,使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就离不开内部监督。这要求检察机关通过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来促进检察权正确、公正行使,使人民群众放心,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满足人民的期待。
(二)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增强自身法律监督能力的需要。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中国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受此影响犯罪领域中新型犯罪也不断出现。贪污受贿犯罪领域也不断出现高智商化、隐秘化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为此专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法律体系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也不断适时更新,这一切均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顺应新形势,检察机关必须建立起以内部监督和制约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良性机制,使法律监督权能够根据时代和局面的变革与变化自觉调整和更新,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三)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程序正当性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深刻揭示了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本质。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必须用其它权力予以必要地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主体,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原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也要彰显程序的力量,体现程序的特征,按照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要求,遵循监督制约的一般原理,使检察系统内部各权力之间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所以,必须构建和逐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使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各权力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保证整个检察系统科学高效运行。
(四)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坚守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是抵御外来侵蚀的最佳警戒线。贪赃枉法的检察官中,不少是典型的由思想滑坡逐步演变为经济上贪婪、政治上蜕变。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内部监督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帮助检察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教育检察干警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司法为民,始终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中存在检查督促少,事后监督多的现象,对检察权运行的一些环节还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1、监督主客体信息不对称。监督主体只有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真实情况,才有条件对其实施到位有效的监督。当监督主体是来自于监督客体的外部时,由于监督客体信息公开滞后性等因素,对监督客体行使权力、从事活动缺乏及时、全面、深入地了解,也就无法对监督客体实施有针对性、有份量的监督。2、监督力量分散,尚未形成监督合力。按照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均负有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责,内部各类管理、监督机构数量不少,分工较细,但在监督实践中却没有收到与之相称的监督效果。原因在于监督主体和监督力量之间各自为战,相互间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没有形成具有高压态势的监督合力和监督网络。3、良好的内部监督氛围有所欠缺。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只意味着完善的立法和法律规则、以及科学的制度设计,还意味着检察机关形成良好的内部监督氛围,要有一种敢于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观念以及以这种观念为支撑的执法氛围。这种良性的内部监督氛围从目前来讲还有所欠缺。
三、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途径
(一)加强对检察干警的廉政教育,营造良好的内部监督氛围。当前,社会不良风气在一定层面有很大市场,检察官不是处于真空,司法领域的违纪违法甚至腐败现象依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因此,必须继续推进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重点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检察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继续开展检察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加强对执法办案重点岗位和新进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培训,大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精神;继续以高检院《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例选编》学习为抓手,强化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逐步树立起检察干警敢于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观念,营造出以这种观念为支撑的良好的内部监督氛围。
(二)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纪律监督,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目前检察干警在检察活动中的行为受检察权行使程序监督的多,而受到严格纪律制约的少,致使极少数检察干警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枉法,违法违纪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在工作中要重点从高检院“五个着力”的要求加强内部监督,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强制措施和变相体罚、违规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特权思想、霸道作风、接受当事人或其亲友钱物、宴请等问题。严格以国家法律、法规、检察纪律为依据,震慑个别越轨者,促进办案人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模范遵守党章、党规,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的发生,树立人民检察院公正、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工作机制,立足治本,惩防并举。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综合性的特点,与检察院各项工作联系紧密,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是建立建全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廉政承诺制等一系列限制和约束检察干警的行为制度,倡导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二是建立预防制度,针对新形势下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订立严格的制度加以预防和约束;三是完善监督制度,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检务督察制度,着力加强检察干警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及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拓展和深化内部监督领域;四是开放外部监督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和人大代表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推行检务公开,扩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为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提供条件。努力建立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以有效地预防和遏止利用检察权违纪违犯问题的发生。
(四)以惩促防,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毫不手软、持之以恒地严肃查处违纪违法人员,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壮士断臂”的气概,坚决彻底地清除检察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绝不姑息迁就,以免养痈遗患。有自暴其丑的精神,自我揭短,不能捂着、盖着,文过饰非。不能寄希望于问题不暴露,而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同时,要坚决支持保护检察活动中的合法行为,对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检察官要予以保护。
作者单位:台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