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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企业作为社会公民的一份子,在自身发展时,更应注重社会责任,走与环境相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可让公众获得企业排污信息,帮助公众更有力地监督污染企业,迫使其减少污染;同时,也让投资者及相关方关注企业环境表现行为,并促使其不断改善。
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于2009年10月发布调查报告,批评包括壳牌、中国石化等在内的18家中外企业公然漠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存在隐瞒污染物信息的违规行为。
绿色和平要求这些企业立即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公开完整详实的环境信息,同时呼吁政府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并将更多有毒有害物质纳入监管范围。
去年5月1日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而制定,是旨在通过推动企业公开污染信息来治理环境的重要基础。
绿色和平为了检验其实施效果,对世界500强和中国上市公司100强企业于《办法》实行后的一年期间的在华污染记录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壳牌、三星电子、电装、雀巢、乐金(LG)、卡夫、摩托罗拉、普利司通、中国石化、中国神华、中国铝业、东风汽车、华润创业、中集集团、中煤能源股份、美的电器、潍柴动力、湖南有色股份共18家企业都由于“双超”(污染排放超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而被环保部门点名,按照《办法》规定,这些“双超企业”应在被点名后的30天内公开环境信息。然而,没有一家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
“令人担心的是,根据环保部门公开的记录,这其中不乏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绿色和平项目主任张凯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由此可见,在《办法》正式实行一年以后,中国公众对于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的知情权仍很难得到保障。
湖南有色金属旗下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超标记录里涉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中国铝业兰州分公司在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但这些污染物信息没有被企业以任何形式公开。张凯告诫说“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公众对于自己环境中存在这样的有毒有害物质毫不知情。这类污染物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的、难以逆转的伤害,严重的更会毒害人的生殖系统和神经系统,并致癌、致畸。”
调查报告同时指出,由于《办法》没有细化应公开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去向,即使那些逾期公开的3家企业,也仅仅公开了非常有限的污染物信息。三星、中煤能源股份和潍柴动力的工厂只公开了2到6种污染物的排放信息。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欧洲、美国等企业污染信息公开系统更为完善的地区,壳牌、三星和乐金(LG)等八家跨国公司的工厂的信息公布也相应地更为详细,尤其是与公众健康和环境密切相关的有毒有害污染物方面的排放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得到制度化和长效化,已成功地推动了企业的污染物减排,对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案例显示美国TRI(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系统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在20年间成功地帮助减少了61%的污染物排放。
我国的环保部门不仅需要加强监管,更需要将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立即纳入强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范围。同时,我国也需尽快建立统一的企业污染物信息在线查询系统,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鼓励他们的参与。“通过主动方便地获取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对其进行监督比较,从而促使企业在公众的监督下更自觉地进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张凯说。
企业作为社会公民的一份子,在自身发展时,更应注重社会责任,走与环境相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可让公众获得企业排污信息,帮助公众更有力地监督污染企业,迫使其减少污染;同时,也让投资者及相关方关注企业环境表现行为,并促使其不断改善。
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于2009年10月发布调查报告,批评包括壳牌、中国石化等在内的18家中外企业公然漠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存在隐瞒污染物信息的违规行为。
绿色和平要求这些企业立即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公开完整详实的环境信息,同时呼吁政府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并将更多有毒有害物质纳入监管范围。
去年5月1日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而制定,是旨在通过推动企业公开污染信息来治理环境的重要基础。
绿色和平为了检验其实施效果,对世界500强和中国上市公司100强企业于《办法》实行后的一年期间的在华污染记录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壳牌、三星电子、电装、雀巢、乐金(LG)、卡夫、摩托罗拉、普利司通、中国石化、中国神华、中国铝业、东风汽车、华润创业、中集集团、中煤能源股份、美的电器、潍柴动力、湖南有色股份共18家企业都由于“双超”(污染排放超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而被环保部门点名,按照《办法》规定,这些“双超企业”应在被点名后的30天内公开环境信息。然而,没有一家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
“令人担心的是,根据环保部门公开的记录,这其中不乏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绿色和平项目主任张凯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由此可见,在《办法》正式实行一年以后,中国公众对于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的知情权仍很难得到保障。
湖南有色金属旗下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超标记录里涉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中国铝业兰州分公司在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但这些污染物信息没有被企业以任何形式公开。张凯告诫说“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公众对于自己环境中存在这样的有毒有害物质毫不知情。这类污染物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的、难以逆转的伤害,严重的更会毒害人的生殖系统和神经系统,并致癌、致畸。”
调查报告同时指出,由于《办法》没有细化应公开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去向,即使那些逾期公开的3家企业,也仅仅公开了非常有限的污染物信息。三星、中煤能源股份和潍柴动力的工厂只公开了2到6种污染物的排放信息。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欧洲、美国等企业污染信息公开系统更为完善的地区,壳牌、三星和乐金(LG)等八家跨国公司的工厂的信息公布也相应地更为详细,尤其是与公众健康和环境密切相关的有毒有害污染物方面的排放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得到制度化和长效化,已成功地推动了企业的污染物减排,对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案例显示美国TRI(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系统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在20年间成功地帮助减少了61%的污染物排放。
我国的环保部门不仅需要加强监管,更需要将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立即纳入强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范围。同时,我国也需尽快建立统一的企业污染物信息在线查询系统,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鼓励他们的参与。“通过主动方便地获取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对其进行监督比较,从而促使企业在公众的监督下更自觉地进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张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