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毋庸讳言,在行政协议理论尚不成熟、行政协议争议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审理规则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必然与单向性设计的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不协调的问题。如何设计和规划行政协议纠纷的救济机制,使其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兼容",成为摆在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面前的一道迈不过去的门槛。一、行政协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