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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存在着障碍性因素。各国政府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实行了政策支持,促进其发展。本文就国内外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探讨了我国政府支持的成效和不足。
一、国外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
1、扩大创新资金来源,拓宽融资渠道。
美国国会于1982年通过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中小企业管理局据此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要求联邦政府机构中,凡年度研究和开发费用在1亿美元以上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向SBIR拨出专款;凡研究与开发经费超出2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每年要为小企业确定科研项目和目标。目前,已由农业部、商业部、国防部、宇航部、卫生部、能源部和国家基金会等11个部门参加了该项计划。据估计1983—1995年间,SBIR共从这些部门接到55亿美元拨款。这笔经费分别用来资助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三个阶段的活动,其中研究开发占大头。其次,该政府制定的《小企业法》授权小企业管理署(SBA)作为中小企业的借贷担保人,允许其提供各种不同形式的借贷担保;SBA还制定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s)计划,通过全国270多个风险投资公司向中小企业投资和提供长期贷款。另外,美国在股票市场上还开辟了NASDAQ市场,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
法国政府每年通过国家技术交流转让中心(ANVAR)向中小企业提供约14亿法郎的无息贷款,资助额占每个资助项目总费用的50%,项目成功后,企业返还全部资助,如项目失败,经专门的评估机构确定后,可以不偿还资助;政府还对实施新技术的企业给予减免50%的税收优惠,以提高企业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对中小企业的科研投入部分,政府采取退税办法予与优惠;政府还在证券交易所设立专门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迅速上市。其次,政府还为新技术企业设立专项风险资金。此外,自1984年起,法国先后为推广电子器件、先进材料和信息技术提供大量资助。资助对象为20000人以下的企业,每年约1000个项目。资助方式为,对可行性研究费用资助50%,工业项目投资给予50%的贷款。国家技术交流转让中心还向创办不足三年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资助金”。
德国政府自1994年8月起实施了“创新信贷计划”,目的在于间接资助中小企业及其与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根据该计划,政府将以低息贷款的形式,对年销售额不超过5亿马克的中型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方法进行资助;对年销售额不超过4000万马克的小企业,除资助创新费用外,还资助投入市场的费用。该计划的贷款期限为10年,年利息为4?郾5%,支付96%的现款。
2、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技术创新。
政府采购为科技型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提供市场需求。政府的公共采购被普遍认为是影响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速度的重要政策工具,可以有效起到引导作用,引导企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政府采购在该领域市场培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技型企业的风险问题。许多国家都采用创造需求策略提供创新产品的初期市场。美国是最早采用政府采购政策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采用政府技术采购对技术创新进行扶持和推动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在美国的《联邦采购法》中,有专门针对技术创新成果采购方面的内容。美国硅谷的许多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都离不开政府采购政策的支持。美国政府采购每年要花费几千亿美元,美国国防部、能源部、航天局等部门对高新技术产品定货价格比国外产品高很多。克林顿政府为扶持国内新产品的初级市场,仅计算机相关产品的采购就高达90亿美元。
日本在振兴汽车工业时,政府采购资金都投入到了日本汽车工业,在振兴电子工业时期,政府办公自动化建设和通信设备采购也极大地支持了刚刚起步的电子工业。法国政府要求航空、铁路、通信等部门优先购买本国产品,英国要求政府部门从本国采购计算机和通信器材。2005年软件产业迅速发展的印度能成为世界上第二大软件出口国,与其政府规定在安全、军事、国防等政府部门必须采用国产软件密不可分。
3、提供信息等服务,建立服务机构,优化创新环境。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的研发周期日益缩短,技术更替日趋加快,只有加快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速度,才能抓住转瞬即逝的市场机会,获得成功。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信息服务网络,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讲尤为重要。服务功能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开展。
成立于1953年的美国小企业局创办的商业信息中心遍布全国的大中小城市,每个中心均配有8到10部计算机和专业软件,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最广泛的信息服务和资料服务。美国政府还实施了小企业信息服务计划。该计划在全国建立了信息网络,把信息分门别类地输入网络,供中小企业自由选用。中小企业信息服务计划既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技术、资金管理、专家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同时又可以防止社会资源的重复使用造成浪费。
欧盟针对中小企业建立了一系列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包括EICs、CORDIS、BC—NET、BRE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服务。欧洲信息中心(EICs)作为中小企业的“首选信息服务窗口”,现已形成了覆盖整个欧洲经济区以及中东欧、地中海沿岸,拥有294个分支机构的信息网络。它向中小企业通报有关欧盟的活动和议案,包括研究与开发技术的信息及技术转让计划。欧盟研究与开发信息服务机构(CORDIS)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关欧盟研究和创新活动的全面信息(包括计划的执行、结论等),同时还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合作研究伙伴,寻求研究活动的潜在资金来源等。创新传播中心(IRCs)负责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和创新方面的帮助,协助它们确认技术要求和合理技术,帮助它们参与欧盟科研开发计划。两个企业合作网络(BC—NET与BRE)专门负责帮助中小企业在地区、成员国、欧盟乃至全世界寻求合作伙伴。
二、完善我国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
中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植政策正在逐步完善,并不断地显示出其巨大的成效。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加速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包括: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政策、鼓励创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土地优惠使用和转让政策、科技人才引进及激励政策、出口和对外投资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等。此外,各地还根据自身的特点,进一步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措施。
根据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面临的困境和我国政府对这些企业的扶植政策,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我国在政府支持方面实施了很多政策和策略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待我们进一步完善,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采取更多方式,扩大融资渠道。由上文可以看到,目前在我国政府所采取的诸多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方法中,只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仅仅这些对我国现存的数量众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讲,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仅仅依靠创新基金这样一种有效的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可能获得的帮助范围和力量都是有限的。我们需要通过其它更多样的有效方式在更多层面、更大范围上促进这些企业的创新活动,进而更大地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增加政府采购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支持。从我国实际来看,目前我国从“供给推动”来促进我国高科技产业创业的做法、政策较多,而利用“需求拉动”,特别是以政府采购为工具促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出台则较少。政府采购行为中没有体现出对高技术产业的倾斜,没有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一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的技术创新的采购政策支持。基于现状,政府应该将技术采购政策纳入创新体系,为创新产品创造出市场需求,减少科技计划成果产业化风险,明确提出促进高新技术创新成果市场化的目标,进行采购行为时对科技成果产品优先购买。
3、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加强政策保障。有关调查表明,企业普遍对“政府能够提供国内外的政策法规、市场需求信息”、“对企业如何进入国际市场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培训”有迫切需求,有71?郾8%的企业认为信息服务是最重要的政府服务项目。完善技术服务体系,一是要加强信息咨询服务,为数量众多而个体力量薄弱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扩大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效益最大化;二是要加强中介服务,建立完善的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寻求研究活动的潜在资金来源和潜在市场;三是要加强培训服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企业家、管理、服务、有关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不间断培训,增强其在市场中的存活能力和创新能力。另外,建立有效的技术创新机制,同时注重制度创新,实现政策的联动作用,逐步完善社会的配套机构和政府的配套政策。
一、国外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
1、扩大创新资金来源,拓宽融资渠道。
美国国会于1982年通过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中小企业管理局据此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要求联邦政府机构中,凡年度研究和开发费用在1亿美元以上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向SBIR拨出专款;凡研究与开发经费超出2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每年要为小企业确定科研项目和目标。目前,已由农业部、商业部、国防部、宇航部、卫生部、能源部和国家基金会等11个部门参加了该项计划。据估计1983—1995年间,SBIR共从这些部门接到55亿美元拨款。这笔经费分别用来资助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三个阶段的活动,其中研究开发占大头。其次,该政府制定的《小企业法》授权小企业管理署(SBA)作为中小企业的借贷担保人,允许其提供各种不同形式的借贷担保;SBA还制定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s)计划,通过全国270多个风险投资公司向中小企业投资和提供长期贷款。另外,美国在股票市场上还开辟了NASDAQ市场,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
法国政府每年通过国家技术交流转让中心(ANVAR)向中小企业提供约14亿法郎的无息贷款,资助额占每个资助项目总费用的50%,项目成功后,企业返还全部资助,如项目失败,经专门的评估机构确定后,可以不偿还资助;政府还对实施新技术的企业给予减免50%的税收优惠,以提高企业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对中小企业的科研投入部分,政府采取退税办法予与优惠;政府还在证券交易所设立专门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迅速上市。其次,政府还为新技术企业设立专项风险资金。此外,自1984年起,法国先后为推广电子器件、先进材料和信息技术提供大量资助。资助对象为20000人以下的企业,每年约1000个项目。资助方式为,对可行性研究费用资助50%,工业项目投资给予50%的贷款。国家技术交流转让中心还向创办不足三年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资助金”。
德国政府自1994年8月起实施了“创新信贷计划”,目的在于间接资助中小企业及其与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根据该计划,政府将以低息贷款的形式,对年销售额不超过5亿马克的中型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方法进行资助;对年销售额不超过4000万马克的小企业,除资助创新费用外,还资助投入市场的费用。该计划的贷款期限为10年,年利息为4?郾5%,支付96%的现款。
2、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技术创新。
政府采购为科技型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提供市场需求。政府的公共采购被普遍认为是影响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速度的重要政策工具,可以有效起到引导作用,引导企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政府采购在该领域市场培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技型企业的风险问题。许多国家都采用创造需求策略提供创新产品的初期市场。美国是最早采用政府采购政策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采用政府技术采购对技术创新进行扶持和推动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在美国的《联邦采购法》中,有专门针对技术创新成果采购方面的内容。美国硅谷的许多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都离不开政府采购政策的支持。美国政府采购每年要花费几千亿美元,美国国防部、能源部、航天局等部门对高新技术产品定货价格比国外产品高很多。克林顿政府为扶持国内新产品的初级市场,仅计算机相关产品的采购就高达90亿美元。
日本在振兴汽车工业时,政府采购资金都投入到了日本汽车工业,在振兴电子工业时期,政府办公自动化建设和通信设备采购也极大地支持了刚刚起步的电子工业。法国政府要求航空、铁路、通信等部门优先购买本国产品,英国要求政府部门从本国采购计算机和通信器材。2005年软件产业迅速发展的印度能成为世界上第二大软件出口国,与其政府规定在安全、军事、国防等政府部门必须采用国产软件密不可分。
3、提供信息等服务,建立服务机构,优化创新环境。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的研发周期日益缩短,技术更替日趋加快,只有加快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速度,才能抓住转瞬即逝的市场机会,获得成功。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信息服务网络,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讲尤为重要。服务功能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开展。
成立于1953年的美国小企业局创办的商业信息中心遍布全国的大中小城市,每个中心均配有8到10部计算机和专业软件,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最广泛的信息服务和资料服务。美国政府还实施了小企业信息服务计划。该计划在全国建立了信息网络,把信息分门别类地输入网络,供中小企业自由选用。中小企业信息服务计划既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技术、资金管理、专家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同时又可以防止社会资源的重复使用造成浪费。
欧盟针对中小企业建立了一系列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包括EICs、CORDIS、BC—NET、BRE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服务。欧洲信息中心(EICs)作为中小企业的“首选信息服务窗口”,现已形成了覆盖整个欧洲经济区以及中东欧、地中海沿岸,拥有294个分支机构的信息网络。它向中小企业通报有关欧盟的活动和议案,包括研究与开发技术的信息及技术转让计划。欧盟研究与开发信息服务机构(CORDIS)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关欧盟研究和创新活动的全面信息(包括计划的执行、结论等),同时还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合作研究伙伴,寻求研究活动的潜在资金来源等。创新传播中心(IRCs)负责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和创新方面的帮助,协助它们确认技术要求和合理技术,帮助它们参与欧盟科研开发计划。两个企业合作网络(BC—NET与BRE)专门负责帮助中小企业在地区、成员国、欧盟乃至全世界寻求合作伙伴。
二、完善我国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
中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植政策正在逐步完善,并不断地显示出其巨大的成效。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加速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包括: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政策、鼓励创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土地优惠使用和转让政策、科技人才引进及激励政策、出口和对外投资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等。此外,各地还根据自身的特点,进一步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措施。
根据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面临的困境和我国政府对这些企业的扶植政策,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我国在政府支持方面实施了很多政策和策略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待我们进一步完善,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采取更多方式,扩大融资渠道。由上文可以看到,目前在我国政府所采取的诸多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方法中,只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仅仅这些对我国现存的数量众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讲,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仅仅依靠创新基金这样一种有效的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可能获得的帮助范围和力量都是有限的。我们需要通过其它更多样的有效方式在更多层面、更大范围上促进这些企业的创新活动,进而更大地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增加政府采购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支持。从我国实际来看,目前我国从“供给推动”来促进我国高科技产业创业的做法、政策较多,而利用“需求拉动”,特别是以政府采购为工具促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出台则较少。政府采购行为中没有体现出对高技术产业的倾斜,没有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一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的技术创新的采购政策支持。基于现状,政府应该将技术采购政策纳入创新体系,为创新产品创造出市场需求,减少科技计划成果产业化风险,明确提出促进高新技术创新成果市场化的目标,进行采购行为时对科技成果产品优先购买。
3、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加强政策保障。有关调查表明,企业普遍对“政府能够提供国内外的政策法规、市场需求信息”、“对企业如何进入国际市场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培训”有迫切需求,有71?郾8%的企业认为信息服务是最重要的政府服务项目。完善技术服务体系,一是要加强信息咨询服务,为数量众多而个体力量薄弱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扩大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效益最大化;二是要加强中介服务,建立完善的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寻求研究活动的潜在资金来源和潜在市场;三是要加强培训服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企业家、管理、服务、有关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不间断培训,增强其在市场中的存活能力和创新能力。另外,建立有效的技术创新机制,同时注重制度创新,实现政策的联动作用,逐步完善社会的配套机构和政府的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