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中男女的婚姻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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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其中有3条涉及了婚前房屋产权的问题,引发了人们广大关注,尤其引发了女性的重视,在时隔近一年以后,我们再从法、德、人三个角度论述对此解释的看法。
  “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司法解释其实突破并不多,基本是在已有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这个司法解释出来前,我国早已颁布《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这些法律与《婚姻法》因为在效力层级上完全不冲突,第十条,适用的是《物权法》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相关原则。第六条,第七条适用的就是《合同法》和《物权法》中的赠与规定。当然,该条此次在新解释的突破在于“婚后”二字,强调了尊重赠与人意愿的立法宗旨,突出了赠与的真实意思。
  如今在中国,许多地方结婚时仍然是男方买房,但随着房价的上涨,父母往往倾注全部或大部分积蓄为孩子买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侵害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新的婚姻法解释只是理清了这样一个界限,婚前贷款买房归谁,父母出资买房归谁。
  有人认为婚姻法新解没有保护弱者,但是虽然新司法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只登记一方名字的,不是共有财产,但法律没有禁止对方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夫妻是可以书面约定婚后财产所有权的。况且“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明显不是针对男女一方的,而是针对男女双方的,不仅是儿媳不能分公婆的财产,而且上门女婿也不能分女方家的财产。
  总体说,该解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重视契约精神完善夫妻财产权立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自治权,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睦。如今社会的经济形态和道德形态发生很大变化,首付款之高让一家人无法承受,频发的离婚案件让长达30年的高额还贷期没法承诺,房子扮演了太重要的角色,它涵盖了太多的爱情悲欢。今天,房子成了爱情、婚姻中最不容回避的话题之一,无论爱情还是婚姻都被房子介入,变得有些不正常不纯粹。当现实与功利骤然成了婚姻的主题,实在是一种社会凄凉。
  法律能做的,只是厘清界限,明晰权利,而婚姻家庭关系,更大程度上得依靠伦理道德来调节。所以,能让婚姻告别谋利时代,回归情感本质,本身就是一次对情感的重大救赎。爱情的保鲜与婚姻的保质,不会因为经济手段获得永远,就像得到敞亮的房子,却未必拥有轻松自由的情感。现代人在文化价值上的偏执与错位,注定会让以前成为无数人生活港湾的婚姻,变成心灵的桎梏。理性的婚姻应该告别谋利时代,当然,要真正回归到情感交融的本质,最后还是需要一种让这个时代拥有普遍认同的文化价值来救赎。
  “德”——男德女德共筑婚姻平等
  婚姻与道德联系在一起,婚姻的质量状况也与道德相关,以是否有爱情来判断婚姻是否道德,这是人类进化发展到近代以来才有的事情,也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
  爱情是什么,爱情是没有道德的,它是一个情感空间内的问题,是一种富有格调和力量的占有,是佛家要摒弃的,是儒家要求慎重的,是道家看得很清淡的。孔子还说:人在少年,在于戒色;人到中年,在于戒争;人到老年,在于戒得。这是“无欲”和“虚空”的思想,要超脱,不可以沉溺。
  当爱情升华到婚姻,男人和女人都应是有道德和责任的,男人是劳动者,是家庭的动力和核心,要不断地学习,“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也就是说在进行道德的积累。对于男人的家庭道德《易经》中说道:“家人 ,悔厉吉;妇子嘻嘻,终吝。家人嗃嗃,未失也;妇子嘻嘻,失家节也。”作为一家之主,男人有治家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治家不严,任凭妻儿每天嘻嘻哈哈,终究会因不好的结果而给家庭带来羞辱。对于男人,于妻,要尽力维护家庭利益,于子,要让孩子有这样一个父亲感到骄傲,于家,要让家人因为我的存在而受益,从中感到快乐。作为女性,《易经》说:“闲有家,悔亡。无攸遂,在中馈,贞吉。”意思是说,女人要料理好家务,在家庭中防患于未然,当家人还没有改变初衷之前,就要预先防范。女人的德性在于要“知书达礼”。这不是知“四书”达“纲常”之礼,而是要饱读睿智之书,通达理性之理。不要遭受愚弄,不要吃无知的亏。有了正确的认识,才能催生理性的行为,才能培养出“漫天风雨,斯人独立,纵千万人,吾往矣”的高贵人格。
  一阴一阳之谓道,男人主外“富家,大吉。有孚威如,终吉”,努力工作,使得家中财富增加,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榜样。女人主内“王假有家,勿恤吉”,通过自己的行动感染家人,每人都按照自己的本分和职责去各行其职。女人在家内地位正,男子在家外地位正,男女都正,这是天地的大义,这样家道就正,家道正,婚姻就安定了。
  爱情是浪漫的,婚姻却是严肃的。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婚姻应该以男女双方的互爱为前提。珍惜爱情,才能使婚后生活更加美满幸福。婚姻意味着爱情的专一和永恒,意味着一生一世不离不弃;意味着对家庭和子女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成熟的爱情才配享有严肃和充满德性的婚姻。这种真正的婚姻,道德和法律毫无维系作用,对于《婚姻法》的相关争议,也就已经不复存在了。
  “人”——男权社会中女人的觉醒与平等。
  这世界上的人有两种性别:男性和女性。每个人一定会有自己的性别,非男即女。这里说的男女不仅仅是指身体的生理构造不同,更重要的是随生理性别而产生的文化定位和自我意识。每个人的性别意识一旦建立起来,将会被性别符号背后包裹的种种文化元素所控制并且驱动,导致产生相应的行为特征,思维模式和心理定势。
  目前我们所身处的是“男权”社会。什么是男权社会?大致上说,就是一种以男性意志主宰分配社会资源包括界定相关道德规范的社会秩序。这种男权社会的秩序起源于哪里?应该是丛林法则,也就是“暴力最强大者拥有秩序的界定权”。在后来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物质和科技文明不够发达。人的生存能力、生产力与肢体力量关系重大,于是能够掌握更多生存资源和提供安全保障的男性自然会占据上风。所以在人类社会中建立起男性主导的秩序就理所当然了。男人要想女人顺从不能每次都使用暴力,反复的强调会让女人发现只要某些条件改变就不需要服从,这显然不利于男权社会的秩序稳定和长治久安。于是男人制定出一整套既隐藏暴力,又更加有效巩固男权的方法,这类方法有多种,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就是其中之一。   “夫为妻纲”,“女子无才便是德”,这样一系列的道德规范约束了中国女人两千年。作为人来说,最基本的要素是“人”与“被人”。“人”就是要把自己当成是人,“被人”就是要让社会承认你是“人”。女人不是男人的附属物,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人,这一点古时女人又何尝没有理会到,举两个文学上的典型例子,《水浒传》中的潘金莲,她不甘心于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而是要反抗命运的安排,追求自己理想的爱情,在这样的情况下,她主动爱上了武松,并与西门庆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命运的反抗一览无余,女人不是可以任男人玩弄的工具,这是“人”的一种表现。《红楼梦》里的贾探春,凭着自己的才华和志向,抓住代王熙凤理家的机会,大刀阔斧地实施她的改革,竭力想要挽救贾府,恨不能自己是个男人,能撑起即将倒掉的贾府。她的形象是对封建社会“女子无才便是德”的道德标准的反叛和大胆宣战,是女性渴望“被人”的一种表现,女性并非只是传续子嗣的机器,女性同样可以作为“改革家”,“补天者”的形象出现,同样可以施展自己的才华抱负,成就功名。
  辛亥革命的打响,推翻了中国两千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人人平等的共和体制,使得女人上厅堂,得到了“被人”的尊重,秋瑾先生等女性英雄为革命慷慨赴死,证明女人的存在不是一个简单的肉体,而是一种精神的存在,具有独立的思维,不在别人的奴役下生活,顶天立地,死又何惧。新中国的成立以来,中共带领中国人进入到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人权平等,女人开始了对自己成为“人”的全面审视,没有了三纲五常一系列的道德束缚,女人们褪掉羞涩,开始走向社会,发挥自己的才干和能力,当今每个行业都有杰出女性的代表,女性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尊重与认可,这个过程,可喜可贺,不得不说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婚姻法解释》触动了一部分人的劣根性,女性如水般依赖的柔弱性格被体现出来。在信息化和工业化的社会,人类渐渐的找寻自己的位置,“人”的概念被无限的放大,使得在内心中,自己成为了“人”上“人”,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别“人”渐渐的不为“被人”。女人一方面展示自己的才能,争取和男人平起平坐的权利,同时又一味渴望得到男人的庇护,这是社会的前进还是落后,还是必然经过的一个过程。在中国封建社会,女人不“被人”的时代,男方主权,娶妻纳妾,需让家人有挡风避雨之家,婚姻破裂,一纸休书女人便被扫地出门。当前社会,提倡男女平等,既然人权平等,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物质也应该是平等的,娶妻出嫁,财产的界定,简单明了。当下总不能结婚按照古代标准,八抬大轿进入,离婚按照现代思想,平分财产而出,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倒是“人”的一种进化的退步。《婚姻法解释》从根本上说是对女性的一种尊重,在人人“被人”的社会下,《婚姻法解释》没有剥夺女性作为弱者的权利,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法律进一步明确了男人女人在“被人”权利上的均等性,“人”的平等,不只是权利的平等,同时也具备义务上的平等,如果没有权利和义务,那也就失去了作为“人”的大部分意义。这是一个充满阳光和鲜花的美好世界,要争取属于自己的荣耀,必须拿拼搏和努力去换取。当下没有了“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女人应勇敢跳出男人的庇护,在平等的基础上完成自己“人”的价值。男人和女人,具有根本的身份差异,就像一场牌,男人女人的牌面是不一样的,如何使得作为“人”更有意义,不在于有一手好牌,而在于如何将手中的牌打好。
  我们所身处的人类社会类似于丛林世界,在其中同样存在着食物链。人类社会每个人的生命意志,能量强弱以及背景条件等等综合因素,建构成了一种食物链的秩序。人活在社会中,就是活在一张秩序的网中,每个“人”都在这张网中谋求一个理想位置。当现实与功利骤然成了婚姻的主题,以至需要以司法解释来判决一年过百万的婚姻财产纠纷,实在是一种社会悲凉。当今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在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应该有更全面的“人”的追求,赋予“人”和“被人”统一的平等。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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