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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政策的不断改革,有效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公司建立起来。公司的建立需要公司法作为制度上的保证,在公司内部需要建立和完善股东治理机制,从而有效的保证公司能够健康发展,同时股东的根本利益不受到任何的侵害。现行的公司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与原公司法相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相关的制度和规定都更加的完善。因此,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应不断的完善股东治理结构,同时要在公司中践行公司法,保证公司能够在良好的治理环境下健康快速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治理机制
1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理论研究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通过出资来开办公司,聘任管理者,帮助其进行整个公司的管理。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之间会产生利益纠纷,其原因就是在于管理者和股东处于两个层面,他们都希望从公司日常经营价值当中谋取更多的利润。因此,就会导致管理者徇私舞弊事项的发生,从而损坏公司的长远利润。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来说,股东虽然是公司的出资人,但是其参与到公司当中的日常工作事项少之又少。因此,大多数的股东都不能够获取到公司日常经营的正确信息。而管理者处于信息的控制者层面,他们能够根据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顺利的操纵公司信息。因此,股东就处于了信息传递的劣势一方,管理者就处于了信息传递的优势一方。但是,毕竟公司是由股东所开办的,根据经济学理论而言,公司管理者的经营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当处于信息优势和信息控制层面时,股东就需要想法设法的提高对其权益的保护,提高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层的日常管理。公司法在管理者和公司股东之间就扮演了这样一个约束和监管的角色,其通过规定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将会产生徇私舞弊的岗位之间进行分离。其还可以明确规定相关公司法律法规制度来约束公司管理者的行为。通过以上几个方面,最终实现对公司管理者的控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存在的不足
2.1 国内公司法律制度更新过快
法律制度的快速更新實际上不能意味着市场情况变好。如果常常变动、调节《公司法》以及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那么会造成多数中小型企业或者公司跟不上法律以及法规的快速变化。而最重要的就是国内中小型企业占多数,而这些小型企业公司在现阶段并没有具备足够的资源储备和人力来帮助经济法律制度进行全面调整管理。
2.2《公司法》制度虽然章程全面但执行力度不够
《公司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了公司企业高层管理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限制股东的行为及部分权力。。最后造成公司价值大量流失,极大地破坏了公司股东的所得利益,从而引起公司破产或是被其他公司吞并。
2.3国内企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待提升
我国长期处于发展中,现阶段致力于提升国内的教育水平,想要通过“人才强国”的观念来进行教育改革。可是国内教育模式长期处于僵化的应试教育,造成许多人才被应试教育机制所打败,成为普通人。
3公司法下股东治理机制应有的改变
在公司经营和管理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贯彻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需要对公司股东治理机制进行有效的调整。首先在政府方面,对于公司法的调整不应过于频繁,在调整的过程中要充分的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且对于公司法的调整应充分的考虑到我国现在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对公司法进行适当的调整,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应重视人才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人才教学给与足够的重视,实现科教兴国战略,让公司治理机制在人才的帮助下更加的完善,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发展。其次,作为公司来说,在公司法的约束下,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在公司法作出相应调整时,公司应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和人才积极的对公司股东的治理机制进行调整,以适应公司法的要求,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促进公司从整体上进行发展,公司在发展中应重视对人才引进,并对公司内部员工定期的实施培训,使公司内员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能力,为公司的股东治理奠定良好的人才基础。
除此之外,第一,还要协调公司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关系。关于公司应当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还是应以社会责任为重心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话题。特别是当公司做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的决议时,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最易受到侵害。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有些是强行性的,有些则是任意性的,对于这部分任意性的社会责任如何承担,依赖的是公司自身的决议。大股东在公司会议的表决中占优势,又由于其资本雄厚,短期盈余分配的减少并不会损害其经济利益,而对于广大小股东而言,在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中很难完全表达自己的观点,匆忙通过相关决议承担社会责任,减少盈余分配会在短期内造成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降低其经营积极性。因此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无论何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都是与其保护股东利益相辅相成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本身对公司来讲就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为,这是与公司建立的本质相符的。但在具体情况下,公司管理者要特别注重利益的衡量,要在保障股东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两者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保障建立公司营利的特性,只有这样才会不挫伤中小股东的积极性。第二还要确认独立董事制度。我国公司董事会之所以不能真正履行董事会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忽视公司利益、损害股东利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董事会的构成单一,其成员基本上来自控股股东,在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过程中很少听到不同声音。实证研究进一步表明:在解除不称职的行政总裁、将工作业绩表现与薪酬挂钩、减少薪酬、限制利润偏低的收购、为收购谋取好价钱以及防止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公司等方面,独立董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法律上应允许有关的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委派阶段性的全职董事或兼职董事,以改变目前公司董事会基本由内部董事组成的现状。此外,应当在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如设财务委员会、工薪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并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现行上市公司已经必须要有独立董事并成立相应的委员会,是不是措词调整下,谢谢)
结语
现行的《公司法》完善了股东治理机制,为公司的建立和后期的经营提供了一些较为舒适的政策环境。但是对其具体细化工作还不够完善,在股东约束方面还有待提高,但是关于对股东责任约束的条例因篇幅原因不能进行探讨。总体来看,公司法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内部制度的稳定和股东利益的保障,交易更加安全,大范围来使得经济秩序得到稳定。但是还有不足之处,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一个过程。
参考文献:
[1]魏忠.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当代青年月刊.2015(8).
[2]张雅萍.公司侵权股东个人责任制度研究——关于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思考.法学论坛.2016(6).
[3]周淳、肖宇.封闭公司控股股东对小股东信义义务的重新审视——以控股股东义务指向与边界为视角.社会科学研究. 2016(1).
[4]冯果、段丙华.公司法中的契约自由——以股权处分抑制条款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7(3).
[5]张其鉴.论认缴制下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中的“不能清偿”标准——基于回归公司法立场的分析.政治与法律. 2017(3).
[6]蒋华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范之解释.政治与法律. 2017(10).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治理机制
1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理论研究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通过出资来开办公司,聘任管理者,帮助其进行整个公司的管理。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之间会产生利益纠纷,其原因就是在于管理者和股东处于两个层面,他们都希望从公司日常经营价值当中谋取更多的利润。因此,就会导致管理者徇私舞弊事项的发生,从而损坏公司的长远利润。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来说,股东虽然是公司的出资人,但是其参与到公司当中的日常工作事项少之又少。因此,大多数的股东都不能够获取到公司日常经营的正确信息。而管理者处于信息的控制者层面,他们能够根据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顺利的操纵公司信息。因此,股东就处于了信息传递的劣势一方,管理者就处于了信息传递的优势一方。但是,毕竟公司是由股东所开办的,根据经济学理论而言,公司管理者的经营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当处于信息优势和信息控制层面时,股东就需要想法设法的提高对其权益的保护,提高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层的日常管理。公司法在管理者和公司股东之间就扮演了这样一个约束和监管的角色,其通过规定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将会产生徇私舞弊的岗位之间进行分离。其还可以明确规定相关公司法律法规制度来约束公司管理者的行为。通过以上几个方面,最终实现对公司管理者的控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存在的不足
2.1 国内公司法律制度更新过快
法律制度的快速更新實际上不能意味着市场情况变好。如果常常变动、调节《公司法》以及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那么会造成多数中小型企业或者公司跟不上法律以及法规的快速变化。而最重要的就是国内中小型企业占多数,而这些小型企业公司在现阶段并没有具备足够的资源储备和人力来帮助经济法律制度进行全面调整管理。
2.2《公司法》制度虽然章程全面但执行力度不够
《公司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了公司企业高层管理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限制股东的行为及部分权力。。最后造成公司价值大量流失,极大地破坏了公司股东的所得利益,从而引起公司破产或是被其他公司吞并。
2.3国内企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待提升
我国长期处于发展中,现阶段致力于提升国内的教育水平,想要通过“人才强国”的观念来进行教育改革。可是国内教育模式长期处于僵化的应试教育,造成许多人才被应试教育机制所打败,成为普通人。
3公司法下股东治理机制应有的改变
在公司经营和管理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贯彻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需要对公司股东治理机制进行有效的调整。首先在政府方面,对于公司法的调整不应过于频繁,在调整的过程中要充分的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且对于公司法的调整应充分的考虑到我国现在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对公司法进行适当的调整,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应重视人才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人才教学给与足够的重视,实现科教兴国战略,让公司治理机制在人才的帮助下更加的完善,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发展。其次,作为公司来说,在公司法的约束下,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在公司法作出相应调整时,公司应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和人才积极的对公司股东的治理机制进行调整,以适应公司法的要求,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促进公司从整体上进行发展,公司在发展中应重视对人才引进,并对公司内部员工定期的实施培训,使公司内员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能力,为公司的股东治理奠定良好的人才基础。
除此之外,第一,还要协调公司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关系。关于公司应当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还是应以社会责任为重心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话题。特别是当公司做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的决议时,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最易受到侵害。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有些是强行性的,有些则是任意性的,对于这部分任意性的社会责任如何承担,依赖的是公司自身的决议。大股东在公司会议的表决中占优势,又由于其资本雄厚,短期盈余分配的减少并不会损害其经济利益,而对于广大小股东而言,在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中很难完全表达自己的观点,匆忙通过相关决议承担社会责任,减少盈余分配会在短期内造成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降低其经营积极性。因此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无论何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都是与其保护股东利益相辅相成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本身对公司来讲就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为,这是与公司建立的本质相符的。但在具体情况下,公司管理者要特别注重利益的衡量,要在保障股东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两者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保障建立公司营利的特性,只有这样才会不挫伤中小股东的积极性。第二还要确认独立董事制度。我国公司董事会之所以不能真正履行董事会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忽视公司利益、损害股东利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董事会的构成单一,其成员基本上来自控股股东,在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过程中很少听到不同声音。实证研究进一步表明:在解除不称职的行政总裁、将工作业绩表现与薪酬挂钩、减少薪酬、限制利润偏低的收购、为收购谋取好价钱以及防止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公司等方面,独立董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法律上应允许有关的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委派阶段性的全职董事或兼职董事,以改变目前公司董事会基本由内部董事组成的现状。此外,应当在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如设财务委员会、工薪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并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现行上市公司已经必须要有独立董事并成立相应的委员会,是不是措词调整下,谢谢)
结语
现行的《公司法》完善了股东治理机制,为公司的建立和后期的经营提供了一些较为舒适的政策环境。但是对其具体细化工作还不够完善,在股东约束方面还有待提高,但是关于对股东责任约束的条例因篇幅原因不能进行探讨。总体来看,公司法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内部制度的稳定和股东利益的保障,交易更加安全,大范围来使得经济秩序得到稳定。但是还有不足之处,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一个过程。
参考文献:
[1]魏忠.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当代青年月刊.2015(8).
[2]张雅萍.公司侵权股东个人责任制度研究——关于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思考.法学论坛.2016(6).
[3]周淳、肖宇.封闭公司控股股东对小股东信义义务的重新审视——以控股股东义务指向与边界为视角.社会科学研究. 2016(1).
[4]冯果、段丙华.公司法中的契约自由——以股权处分抑制条款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7(3).
[5]张其鉴.论认缴制下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中的“不能清偿”标准——基于回归公司法立场的分析.政治与法律. 2017(3).
[6]蒋华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范之解释.政治与法律. 2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