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高校大学生在学校内人身安全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社会舆论往往倾向于家长,同情家长,高校因此会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深入研究在类似案件中高校应当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以及是否可以进行举证责任倒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高等学校;校园伤害事故;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近几年,高校校园伤害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相关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多,在此类纠纷中关于高校如何做好举证责任的承担已经逐渐成为法学界讨论的问题。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怎样的原则以及能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都是公平公正审判此类案件的关键。
一、举证责任的定义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大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举证责任是指事故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假如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各方当事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只有法律规定无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方可不负举证责任,例如事故当事各方共同认可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等.
二、大学生校园伤亡事故学校法律责任承担的类型
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根据第2条的规定,对高校学生伤亡事故的范围可归纳为三个必备条件:第一,学生伤亡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体是指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内的活动中造成的伤亡。第二,学生伤亡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亡事故。在校学生是指在学校注册具有学籍的在读学生。第三,学生伤亡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即伤或死亡。单纯的精神损害,如精神障碍性疾病则不属于该范围。具体从学生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类型来分析高校的法律责任,可以将高校承担责任分别认定为三种情形: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 和无因果关系。第一,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学校要承担直接的全部法律责任。第二,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学生伤亡事故发生在校外,在本校同学之间或学生本人,或其他一些非学校因素,但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学校存在某些过失或措施明显不当,客观上对伤亡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起着一定的条件作用。这类伤亡事故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对学校承担间接责任一般是指民事赔偿责任。第三,无因果关系。这类情形是指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完全由于学生自身、学生之间的原因,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我国大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在我国,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未明确规定在学生伤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保护弱者、维护公益的原则。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将过错从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医疗事故致人损害等事实的法律要件中剔除,从而免除了此类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或将举证责任倒置于对方承担。二是公正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法官在决定哪些案件事实由哪方当事人负责举证时,除“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外,还应考虑到将举证责任置于有能力、有条件举证的一方,而持有证据一方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同时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四、大学生校园侵害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一般案件民事案件中我们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确定举证责任,如果涉及刑事责任,则由公安、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或非诉讼过程,从诉讼公平的原则和举证责任能力的角度,原则上由受害学生对被害事实和结果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对学校的过错也负举证责任;由学校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在特殊情形下,学生伤害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种是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学生伤害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学校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学校有过错,责令其承担责任;另一种是法官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进行自由裁量,对某些个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它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此,在学生伤害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指使学生作伪证,或者受害学生举证能力与学校相差悬殊等,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五、结语
在大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纠纷中,高校应该怎样承担举证责任关系到案件能否公平公正的审判,关系到高校的利益保护以及家长利益的维护;同时,高校应当及时做好防范措施,避免类似校园侵害事件的发生。不要让悲剧重复发生,给当代大学生一个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文铭,张欢.试论大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责任的归责原则[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09)
[2]王庆,刘建云,庞蓉,陈赛杰.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探究[J].中国卫生法制,2011(04)
[3]张卫平.证明责任倒置辨析[J].人民司法,2001(05)
[4]王洪青.对校园人身损害案件的法律思考[J].人民司法,1999(10)
作者简介:
李冉冉(1993.06~),女,江苏宿迁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大学校园伤害事故纠纷中高校举证责任研究”(项目编号:13C235)研究成果。
关键词:高等学校;校园伤害事故;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近几年,高校校园伤害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相关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多,在此类纠纷中关于高校如何做好举证责任的承担已经逐渐成为法学界讨论的问题。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怎样的原则以及能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都是公平公正审判此类案件的关键。
一、举证责任的定义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大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举证责任是指事故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假如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各方当事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只有法律规定无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方可不负举证责任,例如事故当事各方共同认可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等.
二、大学生校园伤亡事故学校法律责任承担的类型
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根据第2条的规定,对高校学生伤亡事故的范围可归纳为三个必备条件:第一,学生伤亡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体是指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内的活动中造成的伤亡。第二,学生伤亡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亡事故。在校学生是指在学校注册具有学籍的在读学生。第三,学生伤亡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即伤或死亡。单纯的精神损害,如精神障碍性疾病则不属于该范围。具体从学生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类型来分析高校的法律责任,可以将高校承担责任分别认定为三种情形: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 和无因果关系。第一,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学校要承担直接的全部法律责任。第二,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学生伤亡事故发生在校外,在本校同学之间或学生本人,或其他一些非学校因素,但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学校存在某些过失或措施明显不当,客观上对伤亡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起着一定的条件作用。这类伤亡事故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对学校承担间接责任一般是指民事赔偿责任。第三,无因果关系。这类情形是指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完全由于学生自身、学生之间的原因,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我国大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在我国,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未明确规定在学生伤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保护弱者、维护公益的原则。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将过错从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医疗事故致人损害等事实的法律要件中剔除,从而免除了此类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或将举证责任倒置于对方承担。二是公正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法官在决定哪些案件事实由哪方当事人负责举证时,除“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外,还应考虑到将举证责任置于有能力、有条件举证的一方,而持有证据一方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同时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四、大学生校园侵害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一般案件民事案件中我们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确定举证责任,如果涉及刑事责任,则由公安、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或非诉讼过程,从诉讼公平的原则和举证责任能力的角度,原则上由受害学生对被害事实和结果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对学校的过错也负举证责任;由学校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在特殊情形下,学生伤害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种是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学生伤害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学校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学校有过错,责令其承担责任;另一种是法官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进行自由裁量,对某些个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它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此,在学生伤害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指使学生作伪证,或者受害学生举证能力与学校相差悬殊等,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五、结语
在大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纠纷中,高校应该怎样承担举证责任关系到案件能否公平公正的审判,关系到高校的利益保护以及家长利益的维护;同时,高校应当及时做好防范措施,避免类似校园侵害事件的发生。不要让悲剧重复发生,给当代大学生一个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文铭,张欢.试论大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责任的归责原则[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09)
[2]王庆,刘建云,庞蓉,陈赛杰.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探究[J].中国卫生法制,2011(04)
[3]张卫平.证明责任倒置辨析[J].人民司法,2001(05)
[4]王洪青.对校园人身损害案件的法律思考[J].人民司法,1999(10)
作者简介:
李冉冉(1993.06~),女,江苏宿迁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大学校园伤害事故纠纷中高校举证责任研究”(项目编号:13C235)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