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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做法
2009年以来,鱼台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不断完善司法大调解体系,从机构设置、方法创新、领域延伸、力量充实等方面下功夫,工作了取得新成效。
一是在立案庭成立了专门的立案速调组,安排2名调解经验丰富、调解结案率较高的法官专门负责速调,将简单民商事案件进行快速调解,从而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缩短办案周期,减轻群众诉累,确保简单民商事纠纷得以尽快化解。鱼台法院与县司法局成立了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司法局在鱼台法院立案大厅、谷亭法庭、鱼城法庭分别设置专门的人民调解室,并派驻了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从事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工作。
二是注重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由过去的庭前、庭中调解延伸到立案、庭前、庭中、庭后等全方位、多层次的调解,切实加大调解力度。一方面,建立以高效率为核心的立案速调机制。大力推行速调、速裁等纠纷快速化解机制,对简单民商事案件,力争在10日调解结案,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跑腿之苦、等候之累。另一方面,建立以成功率为核心的庭审调解机制。与鱼台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暂行办法》,建立了庭前、庭中、庭后各流程环节全程化的调解机制,找准调解时机,创新调解方法,增强调解效果,提高调解成功率。
三是进一步扩宽司法调解领域,将调解由民事领域向刑事、行政、执行、再审、信访等领域广泛延伸,增强各类纠纷的化解效果。切实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解工作,努力将被害人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加大行政协调成效,不断探索行政协调新机制,创新行政协调新手段,增强行政协调新成效,大力化解行政纠纷。牢牢抓住执行和解这个抓手,不断提升执行和解率,增强执行效果,提高执行兑现比例。抓好再审环节的调解工作,加大再审案件的服判息诉力度。充分发挥信访功能,切实做好信访调解工作,加大息访力度,妥善化解信访纠纷。
四是充分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合力化解日益增长的各类矛盾纠纷,更加注重将调解力量由过去单纯的审判员向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便民诉讼联络员“四员一体”的大调解力量转变,实现调解力量多“员”化。
五是切实搞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做好调解流程、效力、信息等方面的衔接联动,形成强大的纠纷化解合力。在速调对接方面着力实现“三个明确”:第一,明确职责。出台《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强化案件调解力度的暂行规定》,推出了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服务,明确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统一由立案庭、人民法庭负责。人民法庭主要责任其辖区内非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立案庭主要负责法庭管辖以外的非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第二,明确程序。对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时间、案由和审查处理结果等做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审查内容、证据调取、文书制作、申请执行等具体程序规定,制作了《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表》、《司法确认建议函》、《承诺书》、《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格式样本,进一步规范了司法确认行为。第三,明确效力。非诉调解协议经依法审查予以确认的,将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内容制定民事调解书,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具有生效判决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经依法确认的非诉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六是注重加强调解工作机制,促使调解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不断提高司法调解的水平和效果。通过定任务、定奖惩、定指标,从院头分解到庭头,从庭头分解到人头,层层施压,逐级落实,责任到人;通过科学的考评方式和考评程序,把调解业绩与干部选拨任用、评先评优、奖惩激励相结合起来,引导部门、法官重视调解工作,从而增强办案效果。
二、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五点构想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为更好地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特做如下五点构想:
一是必须从健全网络体系上抓好组织建设规范化。积极建立和完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调解小组、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的调解网络。
二是必须从完善内部管理上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化。制度建设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排查、登记、学习、廉洁、考评、例会、统计、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同时在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方面,也存在纠纷信息反馈不及时,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必须通过发展信息员队伍、建立纠纷信息报告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切实改变这种状况。
三是必须从提高人才素质上抓好队伍建设规范化。在工作中,要从提高人才素质上下大力气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四是必须从增强工作实效上抓好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化。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断改进并规范调解协议书的表述方式,使之与民事合同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力求一致,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创造有利条件。
五是必须从落实专项经费上保障实现调解工作规范化。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与支持,把调委会主任的工作报酬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同时要建立健全经费落实的督促检查机制,把办公设施、经费落实以及专项使用情况作为综治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重分考评,以使经费得以保障落实。
2009年以来,鱼台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不断完善司法大调解体系,从机构设置、方法创新、领域延伸、力量充实等方面下功夫,工作了取得新成效。
一是在立案庭成立了专门的立案速调组,安排2名调解经验丰富、调解结案率较高的法官专门负责速调,将简单民商事案件进行快速调解,从而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缩短办案周期,减轻群众诉累,确保简单民商事纠纷得以尽快化解。鱼台法院与县司法局成立了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司法局在鱼台法院立案大厅、谷亭法庭、鱼城法庭分别设置专门的人民调解室,并派驻了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从事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工作。
二是注重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由过去的庭前、庭中调解延伸到立案、庭前、庭中、庭后等全方位、多层次的调解,切实加大调解力度。一方面,建立以高效率为核心的立案速调机制。大力推行速调、速裁等纠纷快速化解机制,对简单民商事案件,力争在10日调解结案,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跑腿之苦、等候之累。另一方面,建立以成功率为核心的庭审调解机制。与鱼台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暂行办法》,建立了庭前、庭中、庭后各流程环节全程化的调解机制,找准调解时机,创新调解方法,增强调解效果,提高调解成功率。
三是进一步扩宽司法调解领域,将调解由民事领域向刑事、行政、执行、再审、信访等领域广泛延伸,增强各类纠纷的化解效果。切实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解工作,努力将被害人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加大行政协调成效,不断探索行政协调新机制,创新行政协调新手段,增强行政协调新成效,大力化解行政纠纷。牢牢抓住执行和解这个抓手,不断提升执行和解率,增强执行效果,提高执行兑现比例。抓好再审环节的调解工作,加大再审案件的服判息诉力度。充分发挥信访功能,切实做好信访调解工作,加大息访力度,妥善化解信访纠纷。
四是充分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合力化解日益增长的各类矛盾纠纷,更加注重将调解力量由过去单纯的审判员向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便民诉讼联络员“四员一体”的大调解力量转变,实现调解力量多“员”化。
五是切实搞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做好调解流程、效力、信息等方面的衔接联动,形成强大的纠纷化解合力。在速调对接方面着力实现“三个明确”:第一,明确职责。出台《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强化案件调解力度的暂行规定》,推出了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服务,明确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统一由立案庭、人民法庭负责。人民法庭主要责任其辖区内非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立案庭主要负责法庭管辖以外的非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第二,明确程序。对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时间、案由和审查处理结果等做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审查内容、证据调取、文书制作、申请执行等具体程序规定,制作了《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表》、《司法确认建议函》、《承诺书》、《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格式样本,进一步规范了司法确认行为。第三,明确效力。非诉调解协议经依法审查予以确认的,将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内容制定民事调解书,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具有生效判决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经依法确认的非诉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六是注重加强调解工作机制,促使调解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不断提高司法调解的水平和效果。通过定任务、定奖惩、定指标,从院头分解到庭头,从庭头分解到人头,层层施压,逐级落实,责任到人;通过科学的考评方式和考评程序,把调解业绩与干部选拨任用、评先评优、奖惩激励相结合起来,引导部门、法官重视调解工作,从而增强办案效果。
二、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五点构想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为更好地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特做如下五点构想:
一是必须从健全网络体系上抓好组织建设规范化。积极建立和完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调解小组、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的调解网络。
二是必须从完善内部管理上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化。制度建设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排查、登记、学习、廉洁、考评、例会、统计、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同时在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方面,也存在纠纷信息反馈不及时,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必须通过发展信息员队伍、建立纠纷信息报告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切实改变这种状况。
三是必须从提高人才素质上抓好队伍建设规范化。在工作中,要从提高人才素质上下大力气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四是必须从增强工作实效上抓好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化。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断改进并规范调解协议书的表述方式,使之与民事合同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力求一致,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创造有利条件。
五是必须从落实专项经费上保障实现调解工作规范化。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与支持,把调委会主任的工作报酬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同时要建立健全经费落实的督促检查机制,把办公设施、经费落实以及专项使用情况作为综治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重分考评,以使经费得以保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