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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我国政府来讲,“三农”问题成为困扰我国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问题。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致力于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大力推进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实施关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本文主要是通过回顾农村医疗制度不同阶段发展现状,提出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合作医疗;新农合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依法对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和保健方面的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基本形式包括传统的合作医疗、合作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商业医疗保险、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家庭合同保健、孕产妇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等八种模式。
从实际建设来看,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主要指以农民为对象,由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医疗预防保健资金,并按一定比例补偿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包括合作医疗为主要形式的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用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其他农村居民抵抗疾病风险的各种形式。
二、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1]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受历史、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2.1 1981-1989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瓦解,农民重回自费医疗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期,伴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瓦解,合作医疗失去了依托,曾经轰轰烈烈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大部分农村地区迅速消失。这一阶段,有少量的地区继续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合作医疗制度濒于瓦解,形同虚设,农民又重新回到自费医疗阶段。
2.2 1990-2001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初步恢复阶段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政府试图恢复与重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进行了相关试点和研究工作,虽然合作医疗的覆盖率有所上升,但是农村自费医疗人群的比例仍然非常高,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仍然缺失,农民面临的医疗困境甚至比改革前还要严重。
2.3 2001-2006年: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全国陆续展开,2003年1月,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所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一个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筹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立到2010年在全国实现新农合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农民的目标,以减轻农民的负担,以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三、新农合制度存在的问题
3.1农民观念陈旧,健康风险意识弱
我国农民文化水平普遍比较低。对于很多农民而言,虽然知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自己可能有好处,但是由于缺乏风险意识,存在烧幸心理,认为自己身体健康,一般不会得病,如果自己参加合作医疗意味着自己出钱为别人治病,交的钱“赚不回来”,得不偿失,因此很多农民认为参加新农合是一件吃亏的事情。
农民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由于收入来源很不稳定,很多农民受到自身经济条件的影响,认为就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而言,即便自己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旦得病仍然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3.2自愿参保引发逆向选择
目前实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目标,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地方、个人缴费各占三分之一,显然是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帮助农民承担一部分的医疗费用,使农民受益,尤其是解决农民由于生大病而使家庭陷入困顿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具体实施中,这种做法容易导致
四、对策与建议
4.1通过宣传增强农民观念
为了增强农民的健康意识和医疗观念,改变农民落后的思维方式,政府必须加大宣传,而宣传也是保障一项政策能否推广的先决条件。宣传到位了,农民对政策的了解透彻了,其参与新农合的自觉性也必然会提高。政府应该从宣传内容和宣传渠道等方面不断的改进方式方法,使宣传达到最好的效果。
4.2“隐性”强制与“显性”强制相结合
實施强制性是化解逆向选择的最佳选择。而强制性要从两方面来说明:
一方面,实施以家庭为单位参合是实现“隐性”强制参合的创新方法。一般农户家庭由老中幼三代组成,人员年龄和健康状况差别迥异,既包含了大病发生概率较高的老年人和幼儿,也包括健康状况较好的青壮年,以家庭为单位,促使健康状况较好的那部分群体参合,也保证了家庭内健康高风险群体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提高参合率是“显性”强制的主要措施。把政府举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法制化轨道,并且从法律上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和农民需求方等各方主体的责、权、利,形成一定的约束和制衡机制。
五、新农合实施的意义
5.1农民医疗保障需求亟需得到满足
面对严峻的农村卫生形势,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我们必须跳出原有“合作医疗”的思维模式,根据当前农村的现实情况,构建一种符合我国农村经济新特点的,与广大农民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公平性、社会性和科学性的新农合制度。
5.2社会公平与和谐社会的实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现阶段实现社会公平,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健康权益的重要形式,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符合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符合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符合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注释: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1).
参考文献:
[1]刘尚洪,苟亚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宁夏农林科技.2012(02).
[2]刘中正.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效分析及未来展望研究[D].吉林大学.2014.
[3]刁丽晗,李勇.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与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15(07).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合作医疗;新农合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依法对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和保健方面的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基本形式包括传统的合作医疗、合作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商业医疗保险、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家庭合同保健、孕产妇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等八种模式。
从实际建设来看,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主要指以农民为对象,由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医疗预防保健资金,并按一定比例补偿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包括合作医疗为主要形式的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用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其他农村居民抵抗疾病风险的各种形式。
二、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1]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受历史、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2.1 1981-1989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瓦解,农民重回自费医疗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期,伴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瓦解,合作医疗失去了依托,曾经轰轰烈烈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大部分农村地区迅速消失。这一阶段,有少量的地区继续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合作医疗制度濒于瓦解,形同虚设,农民又重新回到自费医疗阶段。
2.2 1990-2001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初步恢复阶段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政府试图恢复与重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进行了相关试点和研究工作,虽然合作医疗的覆盖率有所上升,但是农村自费医疗人群的比例仍然非常高,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仍然缺失,农民面临的医疗困境甚至比改革前还要严重。
2.3 2001-2006年: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全国陆续展开,2003年1月,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所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一个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筹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立到2010年在全国实现新农合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农民的目标,以减轻农民的负担,以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三、新农合制度存在的问题
3.1农民观念陈旧,健康风险意识弱
我国农民文化水平普遍比较低。对于很多农民而言,虽然知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自己可能有好处,但是由于缺乏风险意识,存在烧幸心理,认为自己身体健康,一般不会得病,如果自己参加合作医疗意味着自己出钱为别人治病,交的钱“赚不回来”,得不偿失,因此很多农民认为参加新农合是一件吃亏的事情。
农民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由于收入来源很不稳定,很多农民受到自身经济条件的影响,认为就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而言,即便自己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旦得病仍然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3.2自愿参保引发逆向选择
目前实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目标,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地方、个人缴费各占三分之一,显然是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帮助农民承担一部分的医疗费用,使农民受益,尤其是解决农民由于生大病而使家庭陷入困顿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具体实施中,这种做法容易导致
四、对策与建议
4.1通过宣传增强农民观念
为了增强农民的健康意识和医疗观念,改变农民落后的思维方式,政府必须加大宣传,而宣传也是保障一项政策能否推广的先决条件。宣传到位了,农民对政策的了解透彻了,其参与新农合的自觉性也必然会提高。政府应该从宣传内容和宣传渠道等方面不断的改进方式方法,使宣传达到最好的效果。
4.2“隐性”强制与“显性”强制相结合
實施强制性是化解逆向选择的最佳选择。而强制性要从两方面来说明:
一方面,实施以家庭为单位参合是实现“隐性”强制参合的创新方法。一般农户家庭由老中幼三代组成,人员年龄和健康状况差别迥异,既包含了大病发生概率较高的老年人和幼儿,也包括健康状况较好的青壮年,以家庭为单位,促使健康状况较好的那部分群体参合,也保证了家庭内健康高风险群体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提高参合率是“显性”强制的主要措施。把政府举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法制化轨道,并且从法律上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和农民需求方等各方主体的责、权、利,形成一定的约束和制衡机制。
五、新农合实施的意义
5.1农民医疗保障需求亟需得到满足
面对严峻的农村卫生形势,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我们必须跳出原有“合作医疗”的思维模式,根据当前农村的现实情况,构建一种符合我国农村经济新特点的,与广大农民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公平性、社会性和科学性的新农合制度。
5.2社会公平与和谐社会的实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现阶段实现社会公平,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健康权益的重要形式,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符合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符合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符合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注释: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1).
参考文献:
[1]刘尚洪,苟亚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宁夏农林科技.2012(02).
[2]刘中正.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效分析及未来展望研究[D].吉林大学.2014.
[3]刁丽晗,李勇.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与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