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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易中买方申请开证,卖方交单得到货款。中间商介入让交易环节更复杂:买方开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中间商再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一般买方开证时需缴纳开证保证金,造成贸易商资金占用。如何利用现有资源降低交易成本赚取更大利润,成为中间商的首要问题。
国际上现有几种信用证贸易融资方式:背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本文希望通过比较分析理顺三者利弊和适用情况,希望对贸易商的贸易融资有所裨益。
一、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并不属于UCP600规范的范畴,纯粹是贸易实践发展的产物。中间商收到进口商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原证)后,把该证作为抵押,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一份以自己作为申请人、供货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第二份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只要和原证相对应,中间商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的风险不大。应当注意:背对背信用证不可大于原证金额;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可缩短,金额、单位可降低;背对背信用证的申请人为提单托运人;如有保单,原则上以申请人为被保险人;原证使用汇票时,汇票的付款人应是申请人。具体操作中可能遇到问题:
1.申请开证中存在的困难。申请开证时,中间商认为从原证中获得的款项足以支付第二份信用证下的费用,但银行不会据此开立背对背信用证。至少,许多美国银行常以种种理由拒绝开证。多数银行会要求中间商提供公司资信资料,如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商业计划书、资信评级、过去三年以上公司盈利情况等。
2.不符点出现几率增加。通常实际供货商提交的单据符合背对背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审单依据是原证,容易出现不符点遭拒。
二、可转让信用证
进口商可能同意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列明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为中间商,由其通过转让行把全部或部
分信用证转让给供货商(第二受益人)。原证中列明的单据必须在转让信用证中正确反映。两证间允许存在区别: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交单期、最迟装运日或装运期可减少或者缩短;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可增加。
供货商取得由转让行转来的转让信用证,按照信用证要求做即可。供货商单据符合要求,中间商取得款项,拿到发票间差价。所以说供货商在交易中很关键。
可转让信用证优势明显:中间商要求转让行开立转让信用证时,无需授信额度。如原证已被保兑,第二受益人会认为更安全,因为转让行提供额外付款保证。
表面上可转让信用证是应对三方参与交易的完美选择。但具体操作起来,中间商还是存在不少风险:
1.供货商提供单据引起的风险。中间商获得开证行付款的条件是:供货商的货运单据和中间商替换后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符合原证。如果供货商提供的货运单据存在不符点,易遭拒付。更大的风险在于供货商负责货物运输,可能在货运单据上注明联系方式,将中间商排除在今后的交易之外。
2.中间商未及时换单或提供发票存在不符点造成的风险。中间商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单据,开证行对其承担付款义务。如未及时换单,或提交的发票出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中并不存在的不符点,且未在转让行首次提出时予以改正,转让行可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直接交给开证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此外,转让信用证下的转让行和第二受益人也各自承担着风险。由于可转让信用证操作的复杂性,不少银行愿意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但不愿成为转让行,除非原证条款比较简单,提交的单据数量不多。
三、款项让渡
与上述方式不同,款项让渡并不要求开立两份信用证。什么是款项让渡呢?UCP600第39条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表明受益人可将任何信用证下的款项让渡给他人。但让渡限定款项的让渡,信用证下的权利并不随之让渡。该规定吸收了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中的Chapter 106:Section 5-114. Assignment of Proceeds 。
让渡人(信用证受益人)拿到信用证,就向指定银行或者自由议付下任一银行申请转让信用证下的部分款项给受让人(供货商)。该银行会要求受益人提交原证并出具让渡申请书。银行之所以需要原证,是为在信用证背面背书,注明受让人和让渡金额。接受申请,银行会签发款项让渡书或类似文件,载明让渡金额。银行收到款项立即将相应金额拨给供货商。有了款项让渡书,供货商就会放心地将货物交给中间商。中间商安排运输取得必要单据,在规定时间交单取得款项。
对于让渡人(实际供货商)方便之处:获得款项后才需向让渡人支付,不存在提前付款的风险,且向银行申请款项让渡无需授信额度;款项让渡发生在中间商、银行和供货商之间,进口商没有机会接触供货商,中间商就能把握交易减少“被动出局”。对于受让人,拿到款项让渡书,等于拿到开证行/保兑行有条件的承诺书:中间商按照信用证要求交单,就会得到应得款项。款项让如同样存在风险:
1.供货商可能拒绝。虽说供货商取得开证行/保兑行有條件付款的保证,但未取得信用证下权利,整个命运掌握在中间商的手中。如中间商提交的单据不符,款项让渡就形同虚设。
2.银行办理款项让渡业务的限制。实践中,只有少数银行愿意办理“款项让渡”业务,特别是受益人是新客户,或受让人为多人。毕竟,款项让渡不是绝对付款保证。但受益人无法取得可转让或者背对背信用证时,款项让渡
不失为一个选择。
四、结束语
作为传统信用证业务的衍生,这三种贸易融资方式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操作过程中存在种种风险。因此,如对交易对象并不了解,笔者并不建议使用。
参考文献:
[1]李雪艳张庆萍: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与使用.新疆农业大学学报,2004,27
[2]Additional Payment Options Dennis Hessler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Connection Volume 14, Issue 11 November 2006
[3]邓旭:《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国际商务研究,1999年第6期
国际上现有几种信用证贸易融资方式:背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本文希望通过比较分析理顺三者利弊和适用情况,希望对贸易商的贸易融资有所裨益。
一、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并不属于UCP600规范的范畴,纯粹是贸易实践发展的产物。中间商收到进口商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原证)后,把该证作为抵押,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一份以自己作为申请人、供货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第二份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只要和原证相对应,中间商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的风险不大。应当注意:背对背信用证不可大于原证金额;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可缩短,金额、单位可降低;背对背信用证的申请人为提单托运人;如有保单,原则上以申请人为被保险人;原证使用汇票时,汇票的付款人应是申请人。具体操作中可能遇到问题:
1.申请开证中存在的困难。申请开证时,中间商认为从原证中获得的款项足以支付第二份信用证下的费用,但银行不会据此开立背对背信用证。至少,许多美国银行常以种种理由拒绝开证。多数银行会要求中间商提供公司资信资料,如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商业计划书、资信评级、过去三年以上公司盈利情况等。
2.不符点出现几率增加。通常实际供货商提交的单据符合背对背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审单依据是原证,容易出现不符点遭拒。
二、可转让信用证
进口商可能同意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列明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为中间商,由其通过转让行把全部或部
分信用证转让给供货商(第二受益人)。原证中列明的单据必须在转让信用证中正确反映。两证间允许存在区别: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交单期、最迟装运日或装运期可减少或者缩短;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可增加。
供货商取得由转让行转来的转让信用证,按照信用证要求做即可。供货商单据符合要求,中间商取得款项,拿到发票间差价。所以说供货商在交易中很关键。
可转让信用证优势明显:中间商要求转让行开立转让信用证时,无需授信额度。如原证已被保兑,第二受益人会认为更安全,因为转让行提供额外付款保证。
表面上可转让信用证是应对三方参与交易的完美选择。但具体操作起来,中间商还是存在不少风险:
1.供货商提供单据引起的风险。中间商获得开证行付款的条件是:供货商的货运单据和中间商替换后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符合原证。如果供货商提供的货运单据存在不符点,易遭拒付。更大的风险在于供货商负责货物运输,可能在货运单据上注明联系方式,将中间商排除在今后的交易之外。
2.中间商未及时换单或提供发票存在不符点造成的风险。中间商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单据,开证行对其承担付款义务。如未及时换单,或提交的发票出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中并不存在的不符点,且未在转让行首次提出时予以改正,转让行可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直接交给开证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此外,转让信用证下的转让行和第二受益人也各自承担着风险。由于可转让信用证操作的复杂性,不少银行愿意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但不愿成为转让行,除非原证条款比较简单,提交的单据数量不多。
三、款项让渡
与上述方式不同,款项让渡并不要求开立两份信用证。什么是款项让渡呢?UCP600第39条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表明受益人可将任何信用证下的款项让渡给他人。但让渡限定款项的让渡,信用证下的权利并不随之让渡。该规定吸收了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中的Chapter 106:Section 5-114. Assignment of Proceeds 。
让渡人(信用证受益人)拿到信用证,就向指定银行或者自由议付下任一银行申请转让信用证下的部分款项给受让人(供货商)。该银行会要求受益人提交原证并出具让渡申请书。银行之所以需要原证,是为在信用证背面背书,注明受让人和让渡金额。接受申请,银行会签发款项让渡书或类似文件,载明让渡金额。银行收到款项立即将相应金额拨给供货商。有了款项让渡书,供货商就会放心地将货物交给中间商。中间商安排运输取得必要单据,在规定时间交单取得款项。
对于让渡人(实际供货商)方便之处:获得款项后才需向让渡人支付,不存在提前付款的风险,且向银行申请款项让渡无需授信额度;款项让渡发生在中间商、银行和供货商之间,进口商没有机会接触供货商,中间商就能把握交易减少“被动出局”。对于受让人,拿到款项让渡书,等于拿到开证行/保兑行有条件的承诺书:中间商按照信用证要求交单,就会得到应得款项。款项让如同样存在风险:
1.供货商可能拒绝。虽说供货商取得开证行/保兑行有條件付款的保证,但未取得信用证下权利,整个命运掌握在中间商的手中。如中间商提交的单据不符,款项让渡就形同虚设。
2.银行办理款项让渡业务的限制。实践中,只有少数银行愿意办理“款项让渡”业务,特别是受益人是新客户,或受让人为多人。毕竟,款项让渡不是绝对付款保证。但受益人无法取得可转让或者背对背信用证时,款项让渡
不失为一个选择。
四、结束语
作为传统信用证业务的衍生,这三种贸易融资方式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操作过程中存在种种风险。因此,如对交易对象并不了解,笔者并不建议使用。
参考文献:
[1]李雪艳张庆萍: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与使用.新疆农业大学学报,2004,27
[2]Additional Payment Options Dennis Hessler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Connection Volume 14, Issue 11 November 2006
[3]邓旭:《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国际商务研究,199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