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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权益的特点,指出了当前权益定义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相应完善思路,最后从股份、法人、债权人三个角度,以法学为主要视角,对权益进行了进一步的定义,希望能够为有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学视角;权益;定义
一、 前言
权益也称所有者权益,属于会计领域的一项概念,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权益问题逐渐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但就目前来看,权益的定义还存在着模糊性强的特点,以法学为基础,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定义十分必要。
二、 权益的特点
权益即所有者权益,在公司中,权益问题时常被提及,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本质:权益的本质为义务。现代公司以股份公司为主,公司最初的建立及成长,其资金等均为股份持有者所提供,在公司盈利后,股份持有者具有分红等权益,其本质便是公司对股份持有者的义务。(2)核心:权益的核心是经济利益。权益的价值,会随着现代公司经营情况的改变而改变,从核心方面看,属于经济利益的一种。(3)外在表现:权益的外在表现为股份,但两者并不等同。(4)权益价值的计量,从属性较强,与公司本身的资产及负债等情况息息相关。
三、 当前权益定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一) 当前权益定义存在的问题
根据美国定义,权益为某一个体的资产,减去其负债的剩余部分。2000年,我国对权益的定义同样以此为主。目前,我国对权益的定义为“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权益,具体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金额”。美国对权益的定义,仅从计量性方面对权益进行了解释,但并未体现权益的本质。相对于美国而言,我国对权益的定义,体现了权益的经济性,但对权益本质的体现,仍然有待完善。
从两国对权益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被广泛认同,上述定义很容易对会计核算产生误导,致使部分人认为,资产-负债=权益,对会计核算的准确度影响极大,对企业的发展不利。
(二) 完善思路
会计学不仅仅是经济学的一部分,同时也与法学存在极大关联,法学领域对资产、负债、权利以及义务等的规定,与会计学领域的权益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为增强权益定义的规范性水平,可以将法学作为依据,使现有的权益定义得以完善。
四、 法学视角对权益的定义
(一) 权益与股份
投资人将资产投入到企业的过程,是其放弃资产所有权、以之交换企业股份的过程,该过程中,投资人所获得的权益,通常被称为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投资人,即股东,具有享受公司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可以发现,股权不仅仅为财产权利的一种,同时也具有非财产权利的性质,且不可侵犯。
股份是权益产生的源泉。理论上讲,股份价格即为权益价值,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常见前者大于后者的现象。在企业的成长过程中,无论股东如何变化,权益价值均不会发生变化,因此从股份持有者的角度定义权益缺乏合理性,应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从内部对权益进行定义,以提高定义的准确度。
(二) 權益与法人
法人即公司,非自然人,本身无法完成经营及管理活动,应由受托人对公司进行管理及经营,享受相应权益,并履行自身义务。最初,企业的经营及决策权一般由股东掌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董事会逐渐代替了股东的位置,成为了企业经营与决策权的主要享有者。董事会中,董事应承担公司的发展义务,如因董事决策失误,而导致企业亏损,其权益价值必定随之减小,但却一直属于企业履行或从总资产利益中,扣除债权人利益之后的余额,可以发现,从义务的角度对权益进行定义较为可行。
(三) 权益与债权人
股东拥有选派董事的权利,在分配企业利润的过程中,掌握较大的权利,受其影响,股本一般与权益相同,但需注意的是,从会计的角度看,权益不可仅仅以股本代替,其中还包括资本公积等内容。根据《会计法》中对资本三原则的规定,债权人的权利受保护,但受其约束,很容易产生超过注册资本利益,该利益所有权,既属于股东,又属于债权人。由此可见,债权具有双重性的特点。考虑上述特点,从经济价值的角度看,权益各项目的变动,基本不影响其总额,而其总额的计量,则应定义为公司履行债务,或提供履行保障之后的余额。
五、 结束语
综上所述,传统经济领域对权益的定义存在一定漏洞,应从法学的视角,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充分体现权益的本质,可将其定义为“特定主体基于一定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代表一定经济利益的现时义务,权利主体为股份的持有人,主体的业主为受益人,金额为资产扣除债务后的余额”,以为会计核算准确度的提高提供保证,为我国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姜希.法律诊所教育视角下的法学教学模式创新——以开放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教学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2,(13):228-229.
[2]杨佶.法学专业社会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改革与探索——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社会法律援助为例[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02):139-140.
[3]杨伊.法学视角下我国自助旅游者权益保护研究综述[J].绿色科技,2013,(07):274-275,277.
[4]魏磊.法学实践教学中的社会调查方法——以农民工权益保障调查为例[J].教育教学论坛,2017,(07):145-146.
关键词:法学视角;权益;定义
一、 前言
权益也称所有者权益,属于会计领域的一项概念,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权益问题逐渐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但就目前来看,权益的定义还存在着模糊性强的特点,以法学为基础,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定义十分必要。
二、 权益的特点
权益即所有者权益,在公司中,权益问题时常被提及,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本质:权益的本质为义务。现代公司以股份公司为主,公司最初的建立及成长,其资金等均为股份持有者所提供,在公司盈利后,股份持有者具有分红等权益,其本质便是公司对股份持有者的义务。(2)核心:权益的核心是经济利益。权益的价值,会随着现代公司经营情况的改变而改变,从核心方面看,属于经济利益的一种。(3)外在表现:权益的外在表现为股份,但两者并不等同。(4)权益价值的计量,从属性较强,与公司本身的资产及负债等情况息息相关。
三、 当前权益定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一) 当前权益定义存在的问题
根据美国定义,权益为某一个体的资产,减去其负债的剩余部分。2000年,我国对权益的定义同样以此为主。目前,我国对权益的定义为“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权益,具体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金额”。美国对权益的定义,仅从计量性方面对权益进行了解释,但并未体现权益的本质。相对于美国而言,我国对权益的定义,体现了权益的经济性,但对权益本质的体现,仍然有待完善。
从两国对权益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被广泛认同,上述定义很容易对会计核算产生误导,致使部分人认为,资产-负债=权益,对会计核算的准确度影响极大,对企业的发展不利。
(二) 完善思路
会计学不仅仅是经济学的一部分,同时也与法学存在极大关联,法学领域对资产、负债、权利以及义务等的规定,与会计学领域的权益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为增强权益定义的规范性水平,可以将法学作为依据,使现有的权益定义得以完善。
四、 法学视角对权益的定义
(一) 权益与股份
投资人将资产投入到企业的过程,是其放弃资产所有权、以之交换企业股份的过程,该过程中,投资人所获得的权益,通常被称为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投资人,即股东,具有享受公司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可以发现,股权不仅仅为财产权利的一种,同时也具有非财产权利的性质,且不可侵犯。
股份是权益产生的源泉。理论上讲,股份价格即为权益价值,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常见前者大于后者的现象。在企业的成长过程中,无论股东如何变化,权益价值均不会发生变化,因此从股份持有者的角度定义权益缺乏合理性,应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从内部对权益进行定义,以提高定义的准确度。
(二) 權益与法人
法人即公司,非自然人,本身无法完成经营及管理活动,应由受托人对公司进行管理及经营,享受相应权益,并履行自身义务。最初,企业的经营及决策权一般由股东掌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董事会逐渐代替了股东的位置,成为了企业经营与决策权的主要享有者。董事会中,董事应承担公司的发展义务,如因董事决策失误,而导致企业亏损,其权益价值必定随之减小,但却一直属于企业履行或从总资产利益中,扣除债权人利益之后的余额,可以发现,从义务的角度对权益进行定义较为可行。
(三) 权益与债权人
股东拥有选派董事的权利,在分配企业利润的过程中,掌握较大的权利,受其影响,股本一般与权益相同,但需注意的是,从会计的角度看,权益不可仅仅以股本代替,其中还包括资本公积等内容。根据《会计法》中对资本三原则的规定,债权人的权利受保护,但受其约束,很容易产生超过注册资本利益,该利益所有权,既属于股东,又属于债权人。由此可见,债权具有双重性的特点。考虑上述特点,从经济价值的角度看,权益各项目的变动,基本不影响其总额,而其总额的计量,则应定义为公司履行债务,或提供履行保障之后的余额。
五、 结束语
综上所述,传统经济领域对权益的定义存在一定漏洞,应从法学的视角,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充分体现权益的本质,可将其定义为“特定主体基于一定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代表一定经济利益的现时义务,权利主体为股份的持有人,主体的业主为受益人,金额为资产扣除债务后的余额”,以为会计核算准确度的提高提供保证,为我国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姜希.法律诊所教育视角下的法学教学模式创新——以开放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教学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2,(13):228-229.
[2]杨佶.法学专业社会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改革与探索——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社会法律援助为例[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02):139-140.
[3]杨伊.法学视角下我国自助旅游者权益保护研究综述[J].绿色科技,2013,(07):274-275,277.
[4]魏磊.法学实践教学中的社会调查方法——以农民工权益保障调查为例[J].教育教学论坛,2017,(07):14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