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背景下共享单车监管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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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互联网+”行动的推进,共享单车作为新的出行服务模式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其在运营中产生争议与纠纷屡见不鲜。本文针对共享单车的监管法治化问题进行综述,剖析我国共享单车行业在监管方式、监管手段和范围的各项细节内容,为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保障共享单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为我国共享单车行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
  关键词:共享单车;法治化;监管
  国务院在2015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通过“互联网+”行动,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互联网+”模式已经深刻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在此背景下,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的出行服务模式,应运而生。
  一、共享单车行业的监管现状
  共享单车是指企业与政府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其自出现以来便发挥出其“互联网+”模式的优越性,有效地解决了短途出行问题。共享单车利用互联网操作,准确的GPS 定位、二维码解锁,在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同时,也为市场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2017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最近各地也出台了一些有关共享单车的地方政策,确定了共享单车的合法地位,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中,有关共享单车的负面报道屡见不鲜,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乱停乱放、恶意毁坏、窃为己有等;共享单车企业也出现了随意投放车辆、挪用用户押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共享单车经营模式不成熟、市场无序竞争以及与原有交通环境不适应等问题成为其发展的阻碍。目前,对这个行业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理论界对此类案件法理基础、案件性质及诉讼制度还存在着争论。
  二、共享单车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共享单车运营中企业平台诚信缺失
  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共享单车企业平台泄露用户的隐私,用户个人信息被恶意利用;押金管理不严,有的企业将押金用于经营活动和高风险的投资活动。诚信的缺失等方面,如不及时规范将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二)用户在使用中缺乏守法意识
  共享单车运营中出现大量的法律问题和犯罪行为,用户的守法意识亟待提高。目前,缺乏用户的用车奖惩制度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用户将单车乱停乱放、挤占公共空间和道路,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也带来安全隐患。
  (三)行业立法相对滞后
  相对于共享单车市场的发展速度,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及行业监管滞后,无疑会导致企业平台与用户争议中的责任难以认定,因此要加强对企业的行政指导,有效进行预防。
  三、其他国家对共享单车的监管模式
  在国外,一些国家将共享单车作为城市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纳入法治化管理的范畴。2016年荷兰设立“自行车市长”,主要工作是倾听各方意见和建议,在政府、民间组织和民众之间搭建沟通桥梁。美国进行立法,将共享单车治理推上法治化的軌道,通过设立一系列的惩罚措施加大使用者的违法成本。在德国,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杜绝共享单车中违法现象,如设置专门的单车警察、骑单车必须考驾照等。这些国家治理的共同特点是适应互联网技术和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将立法、执法和司法多种手段并用,在政府、运营商和使用者之间合理地分配法律风险和责任,从而取到良好的效果。
  四、共享单车监管的路径
  (一)通过立法实现有效规制,出台具体管理办法
  政府通过立法来建构平等的规制体系,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共享单车平台的用户押金监管暂时还没有专门法律法规。用户押金是否可以用作投资运作,需要政府层面从立法来予以规范。其次,在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间妥当分工,实现中央的框架性立法和地方因地制宜立法的有机结合。最后,通过立法设置准入门槛。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事物,设置准入门槛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良好健康的发展,因此,标准不能过高,应切合实际。
  (二)转变政府监管模式,更新监管理念
  “互联网+”时代,政府对共享单车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是具体监管活动与法治价值的脱节。共享单车监管的法治化必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法治的价值引领,从尊重市场规律、强化社会监管,去探索符合法制的监管模式。为此,政府部门应当遵从法制的要求,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明确自己的行为准则和权力边界。
  (三)培养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使用者的守法意识
  共享单车使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社会调查发现,共享单车被使用者带回家、损毁二维码、私自加锁、车体被恶意破坏、甚至丢进河里等不法行为屡见不鲜。共享本身就是一种自律性理念,这种理念根植于良好的法治环境之中,政府部门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者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通过自律实现“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四)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趋势,合理地分配法律风险和责任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企业平台已成为各类资源的载体,能够聚集资金、技术和人才,支撑新的经济模式和新产业,为经济增长助力。共享单车治理必须充分认识到在新型法律关系中,合理地分配平台和用户的法律风险和责任,防止平台滥用权力,保障用户的利益,规范共享单车平台之间的竞争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让共享单车监管走上法治化轨道。
  由于目前共享单车仍处于迅速发展过程中,新近启动该项目的城市由于效果不明确尚不能纳入研究范围,导致样本城市数量受到局限。有些城市的监管办法还在酝酿之中,造成对其效果判断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共享单车治理法治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众多方面,对共享单车治理法治化现实效果的考察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课题项目:本文为哈尔滨金融学院校级青年课题《“互联网+”背景下共享单车治理法治化的路径研究》(课题编号E032017009)的阶段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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