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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因工作出色被镇团委命名为优秀团干部,并被选为参加县团代会的代表。我向厂长请假参加团代会,厂长不同意,后在镇团委的坚持和努力下,厂长勉强同意我参加团代会。结果,我因参加团代会被扣去两天的工资。厂方的做法合法吗王华王华同志: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