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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第三人许可时,行政机关强行公开与第三人有关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不能切实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涉及第三人信息保护的程序方面,通知事项标准缺失、第三人陈述申辩机会缺位、救济机制不健全。结合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本文认为应细化告知事项、构建听证制度、设置决策执行的预留期制度、确立救济期停止执行原则,给予第三人必要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