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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路作为国家的基础性产业,其路产路权一直是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对象。本文旨在从公路路产的基础性问题出发,从多个角度分析路产保护问题,最后提出我国公路路产保护的法学思考。
关键词 路产 路权 路政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逐渐提高,公路路产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日渐突出,所以为了使各个方面都与整个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相适应,切实做好公路路产保护的法律工作势在必行。
一、公路路产的概念分析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使用的所有有形和无形的公路财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机械设备,科研成果,专利所有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公路路产是保证公路正常发挥作用的物质条件,是保障公路事业不断发展的强大依托,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加强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减少因损坏挖掘,占用公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路。公路路产的保护工作有利于更好地修复公路,保护公路顺畅,使公路有效正常的发挥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二、公路路产保护法律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越发表现得肆无忌惮。无论在城市,还是在乡村都会有一些损害行为令人不堪入目。尤其地处偏僻的高速公路,不法分子瞄准其易受攻击的特点,频频将黑手伸向路政设施。大量的标志牌、雨水管设被偷去,既影响通行功能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从长远来看,此行为有损公路产业顺利发展,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侵犯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所以对此行为,社会应该普遍关注,时刻监督及时举报,路政管理局也绝不能放任更不能容忍,一定要依法行政,保护公路路产安全。面对高速公路如此严重的路产丢失情况,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迫在眉睫。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在公路路产保护中也应该发挥其作用,保证公路产业顺利发展。
二、 公路路产保护的法学建议
(一)从公路立法角度保护公路路产
我国现阶段正大踏步向法制社会迈进,无论是政治领域、经济领域还是文化等其它领域都将把法的因素融入在内。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简称《公路法》。《公路法》用法律规范调整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的行为,有利于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并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公路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拓宽公路建设,养护等保护公路安全的渠道,同时也有利于治理公路“三乱”行为,即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弘扬公路路产维护中的法律文明和法律道德,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发展,完善公路法制建设。现阶段,我国关于公路路产保护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很多,也相应规定了制止公路路产的侵害。但是,面对如此严峻的发展局势,我国还应大力加强此方面的立法,使维护公路路产工作有法可依,避免盲目管理、低效实施和资源浪费,从而使公路产业逐步走向高效化、正规化、法制化。
(二)从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角度保护公路路产
路政管理行为简称路政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由路政管理机构做出,受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调整,并能引起路政管理法律效果的行为。路政执法人员是国家法律的实际执行者,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责的承担者,他们的行为和形象直接关系着国家和法律的尊严,影响着政府的声誉和行政职能,所以路政管理人员要严于执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凡是法律要求做的事项必须带头做到,凡是法规禁止的事项就坚决不做,凡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必须按规定行使,决不超越,也不放弃。只有路政管理人员做到严于执法,做法律的忠实的维护者,才能更有效的管理路政和保护路产,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从行政处罚角度保护公路路产
对公路路产的损坏是指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损坏路产。机动车行驶在公路上,免不了会发生撞坏公路栏杆,撞折路边树木,划伤公路路面等类似的事情。发生这样的事后,往往出现肇事者和路政管理人员的争执。为此,要制定一系列对造成路产损失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对损坏公路路产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达到处罚目的,处罚以惩戒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一次性处罚后即告结束,同时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处罚相当;一事不再罚等原则,切实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达到保护路产的最终目标。
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压力下,我国的公路路产保护工作也被提上一个新台阶。公路立法、公路执法和公路司法方面逐渐趋向于完善,从而将我国公路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公路路产保护工作也有了法律保障,使之不断走向成熟。从另一方面看,我国同某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无论从公路数量还是从公路的质量来看,都给我们以很大的压力和挑战,所以应该全面挖掘我们的资源潜能和技术潜能,将我国的公路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保证公路事业发展的基本方向。
参考文献:
1.胡建国.浅谈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护[D].中国高速公路管理学术论文集, 2009
3.杨宏健.浅谈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制定[J].辽宁交通科技,2001(02)
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2
4.刘志强.道路交通安全研究方法 [N].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0(10)
作者简介:
1.朱艳丽,女,陕西横山人,长安大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政治与行政学院经济法学专业。
2.文俊,女,安徽陆安人,长安大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政治与行政学院经济法学专业。
关键词 路产 路权 路政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逐渐提高,公路路产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日渐突出,所以为了使各个方面都与整个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相适应,切实做好公路路产保护的法律工作势在必行。
一、公路路产的概念分析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使用的所有有形和无形的公路财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机械设备,科研成果,专利所有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公路路产是保证公路正常发挥作用的物质条件,是保障公路事业不断发展的强大依托,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加强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减少因损坏挖掘,占用公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路。公路路产的保护工作有利于更好地修复公路,保护公路顺畅,使公路有效正常的发挥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二、公路路产保护法律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越发表现得肆无忌惮。无论在城市,还是在乡村都会有一些损害行为令人不堪入目。尤其地处偏僻的高速公路,不法分子瞄准其易受攻击的特点,频频将黑手伸向路政设施。大量的标志牌、雨水管设被偷去,既影响通行功能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从长远来看,此行为有损公路产业顺利发展,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侵犯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所以对此行为,社会应该普遍关注,时刻监督及时举报,路政管理局也绝不能放任更不能容忍,一定要依法行政,保护公路路产安全。面对高速公路如此严重的路产丢失情况,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迫在眉睫。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在公路路产保护中也应该发挥其作用,保证公路产业顺利发展。
二、 公路路产保护的法学建议
(一)从公路立法角度保护公路路产
我国现阶段正大踏步向法制社会迈进,无论是政治领域、经济领域还是文化等其它领域都将把法的因素融入在内。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简称《公路法》。《公路法》用法律规范调整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的行为,有利于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并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公路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拓宽公路建设,养护等保护公路安全的渠道,同时也有利于治理公路“三乱”行为,即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弘扬公路路产维护中的法律文明和法律道德,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发展,完善公路法制建设。现阶段,我国关于公路路产保护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很多,也相应规定了制止公路路产的侵害。但是,面对如此严峻的发展局势,我国还应大力加强此方面的立法,使维护公路路产工作有法可依,避免盲目管理、低效实施和资源浪费,从而使公路产业逐步走向高效化、正规化、法制化。
(二)从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角度保护公路路产
路政管理行为简称路政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由路政管理机构做出,受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调整,并能引起路政管理法律效果的行为。路政执法人员是国家法律的实际执行者,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责的承担者,他们的行为和形象直接关系着国家和法律的尊严,影响着政府的声誉和行政职能,所以路政管理人员要严于执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凡是法律要求做的事项必须带头做到,凡是法规禁止的事项就坚决不做,凡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必须按规定行使,决不超越,也不放弃。只有路政管理人员做到严于执法,做法律的忠实的维护者,才能更有效的管理路政和保护路产,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从行政处罚角度保护公路路产
对公路路产的损坏是指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损坏路产。机动车行驶在公路上,免不了会发生撞坏公路栏杆,撞折路边树木,划伤公路路面等类似的事情。发生这样的事后,往往出现肇事者和路政管理人员的争执。为此,要制定一系列对造成路产损失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对损坏公路路产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达到处罚目的,处罚以惩戒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一次性处罚后即告结束,同时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处罚相当;一事不再罚等原则,切实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达到保护路产的最终目标。
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压力下,我国的公路路产保护工作也被提上一个新台阶。公路立法、公路执法和公路司法方面逐渐趋向于完善,从而将我国公路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公路路产保护工作也有了法律保障,使之不断走向成熟。从另一方面看,我国同某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无论从公路数量还是从公路的质量来看,都给我们以很大的压力和挑战,所以应该全面挖掘我们的资源潜能和技术潜能,将我国的公路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保证公路事业发展的基本方向。
参考文献:
1.胡建国.浅谈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护[D].中国高速公路管理学术论文集, 2009
3.杨宏健.浅谈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制定[J].辽宁交通科技,2001(02)
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2
4.刘志强.道路交通安全研究方法 [N].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0(10)
作者简介:
1.朱艳丽,女,陕西横山人,长安大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政治与行政学院经济法学专业。
2.文俊,女,安徽陆安人,长安大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政治与行政学院经济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