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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出现腐败,既由于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也因为权力运行中缺乏监督。发生在高墙内的种种腐败行为,由于比较隐蔽,监管不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的罪犯 “花钱赎身”、逍遥狱外,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现象,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执法司法公信力。
中央政法委制定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防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司法腐败,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
“权钱赎身”,影响恶劣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立法本意是以改造的目的设计的人性化条款,原本是激励入狱者“重新做人”,对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督,它们很大程度上却异化为刑罚执行腐败的“后门”,一些有权有势的人犯案被判重刑后,通过施展影响非法获得假释或减刑,有的罪犯以权、花钱“赎身”,不仅损害法律权威,也关系到民众对社会公正的信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紧急叫停了135件减刑假释案件。此后不久,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从目前来看,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暴露在三个方面:一是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上。这三类罪犯普遍经济条件较好,社会关系众多,采取各种方法获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和渠道,相对更多、更容易。二是假立功成为罪犯违法获取减刑假释的“捷径”。突出表现为一些罪犯及其亲友为了使罪犯获取减刑假释,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立功线索,然后向司法机关揭发或者提供。三是刑罚变更执行的程序机制有待完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主要涉及监狱、看守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目前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执法权力较大,计分考核制度不尽合理,基本主导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的办理。法院缺少专门的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庭,对成批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只能进行批量化办理和形式性审查。
制度堵漏,全程留痕
刑罚执行出现腐败,既由于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也因为权力运行中缺乏监督。发生在高墙内的种种腐败行为,由于比较隐蔽,监管不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的罪犯“花钱赎身”、逍遥狱外,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现象,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执法司法公信力。此次中央政法委出台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提前公示,司法文书一律上网公开;职务罪犯等三类罪犯因重大立功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等,一律开庭审理;对执法办案、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全程留痕”……一系列明确规定,无疑有助于刺穿羁押场所内的腐败阴影。
“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尽管司法腐败就其发生的特点来说,同其他系统的官员腐败并无什么差别。但司法腐败比其他官员腐败更招人痛恨,因为司法守护的是这个社会的底线,司法本应是腐败的死敌,它的任何失守都会对人心造成更大打击。中央政法委此次出台指导意见,就是为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从完善程序规定要求,细化监督标准,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手段入手,对三类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办理等进行同步监督。另一方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背后的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进一步强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责任,从严惩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腐败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症下药,确保“疗效”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杜绝高墙内的暗箱操作,避免使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成为有罪贪官、富商的“特权通道”,公开透明和让人民监督才是最好的“良药”。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从严格控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条件和时间幅度,到严厉处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行为,从三个“一律”到厅级以上贪官减刑向中央政法机关报备,都作出了细致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上网向社会公示,包括罪犯原犯罪主要事实及刑期、提请减刑、假释的理由依据、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依据等。凡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律公开开庭审理,真正起到查明事实、分清真伪的作用,坚决防止庭审搞形式、走过场。现在最重要的是,这些意见不仅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更关键的是要夯实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尤其是要对强化刑罚执行的监督予以制度性落实,确保刑罚变更执行不走样,确保刑罚的惩罚、震慑、改造、预防等功能得到切实发挥。■
中央政法委制定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防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司法腐败,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
“权钱赎身”,影响恶劣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立法本意是以改造的目的设计的人性化条款,原本是激励入狱者“重新做人”,对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督,它们很大程度上却异化为刑罚执行腐败的“后门”,一些有权有势的人犯案被判重刑后,通过施展影响非法获得假释或减刑,有的罪犯以权、花钱“赎身”,不仅损害法律权威,也关系到民众对社会公正的信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紧急叫停了135件减刑假释案件。此后不久,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从目前来看,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暴露在三个方面:一是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上。这三类罪犯普遍经济条件较好,社会关系众多,采取各种方法获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和渠道,相对更多、更容易。二是假立功成为罪犯违法获取减刑假释的“捷径”。突出表现为一些罪犯及其亲友为了使罪犯获取减刑假释,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立功线索,然后向司法机关揭发或者提供。三是刑罚变更执行的程序机制有待完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主要涉及监狱、看守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目前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执法权力较大,计分考核制度不尽合理,基本主导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的办理。法院缺少专门的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庭,对成批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只能进行批量化办理和形式性审查。
制度堵漏,全程留痕
刑罚执行出现腐败,既由于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也因为权力运行中缺乏监督。发生在高墙内的种种腐败行为,由于比较隐蔽,监管不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的罪犯“花钱赎身”、逍遥狱外,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现象,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执法司法公信力。此次中央政法委出台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提前公示,司法文书一律上网公开;职务罪犯等三类罪犯因重大立功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等,一律开庭审理;对执法办案、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全程留痕”……一系列明确规定,无疑有助于刺穿羁押场所内的腐败阴影。
“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尽管司法腐败就其发生的特点来说,同其他系统的官员腐败并无什么差别。但司法腐败比其他官员腐败更招人痛恨,因为司法守护的是这个社会的底线,司法本应是腐败的死敌,它的任何失守都会对人心造成更大打击。中央政法委此次出台指导意见,就是为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从完善程序规定要求,细化监督标准,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手段入手,对三类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办理等进行同步监督。另一方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背后的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进一步强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责任,从严惩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腐败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症下药,确保“疗效”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杜绝高墙内的暗箱操作,避免使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成为有罪贪官、富商的“特权通道”,公开透明和让人民监督才是最好的“良药”。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从严格控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条件和时间幅度,到严厉处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行为,从三个“一律”到厅级以上贪官减刑向中央政法机关报备,都作出了细致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上网向社会公示,包括罪犯原犯罪主要事实及刑期、提请减刑、假释的理由依据、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依据等。凡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律公开开庭审理,真正起到查明事实、分清真伪的作用,坚决防止庭审搞形式、走过场。现在最重要的是,这些意见不仅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更关键的是要夯实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尤其是要对强化刑罚执行的监督予以制度性落实,确保刑罚变更执行不走样,确保刑罚的惩罚、震慑、改造、预防等功能得到切实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