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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4月末,敦化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开展以来,共审理仲裁申请案件524件,已审理结案524起,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为维护农村稳定,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提供了有力保障。
1.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整个仲裁工作的核心
从2002年开始,吉林省率先在农村实行了“税费改革”,特别是实施“免征农业税”和对农民实行“粮食、农机、良种”三项补贴以后,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从而引发了新的“土地热”。近年来,一些在土地承包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一些隐性矛盾逐渐的暴露出来,尤其是在个别地方,侵害、剥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农民土地流转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还时有发生。据统计,在农村各类上访的案件当中,土地承包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以前,这些问题都靠信访部门和由各级政府行政处理,从而给各级政府正常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又由于很多问题不能及时的得到解决,农民意见很大,甚至在个别地方因土地承包纠纷引发了恶性事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于政府部门“插手难”、村级组织“调解难”、法院“收案难”的“三难”境地,迫切需要有一种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后,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有了法律的依据。当前, “三农”工作是全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仲裁工作也就必须为“三农”服务,要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做为整个仲裁工作的落脚点。对凡是剥夺、侵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干涉农民生产自主权的和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伤农、害农案件,都要立案处理和仲裁。对违法收回和违法调整农民承包田的要坚决给农民退回去,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流转事项一律无效,截留、挪用农民土地征占安置补偿费的要坚决制止。
2.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是仲裁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保障
仲裁工作牵扯范围广,部门多,仲裁所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直接关系到土地、林业、水利等很多相关部门,特别是后期执行必须由法院执行。如果没有这些部门的相互支持和配合,仲裁工作将会很难开展。特别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运用上,如果失去相关部门的配合,仲裁结果很可能会出现偏差和错误。部门配合,有效解决后期的法院执行问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度遇到了法院不予执行的问题,使仲裁工作受到了影响。经过多次接触和协调,现在,我们的仲裁案件已经可以直接进入到法院的执行程序。
3.先调解,后仲裁,调裁结合是仲裁工作的原则
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调解。当前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原因多数都是农民之间相互利益的问题,虽然侵权、强迫等问题也存在,但毕竟还是少数。对农民之间利益引发的纠纷,我们一般都以调解进行处理。对于侵权、强迫等违法问题,经过调解后双方之间认可的,并在保证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适用调解的办法解决。调解是一项非常艰苦耐心的工作,特别是目前农民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自觉守法和自我维权的意识不强,这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调解和仲裁都能处理和解决问题,但调解能够化干戈为玉帛,仲裁却能使邻里之间的感情雪上加霜,两种做法,两种结果。但是,对那些随意剥夺、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执意伤农害农的案件,我们都依法进行了依法仲裁。
4.仲裁员的素质是保证仲裁工作成败的关键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可以借鉴与遵循的东西少,需要探索与总结的东西多,国家对此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来对这项工作进行规范,仲裁工作政策性极强,一切都要依法办事,不能出现任何偏差和错误,所以,仅靠仲裁员积极的工作是不够的。要全面提高仲裁员的政治觉悟,教育仲裁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崇高风尚。要教育仲裁员必须做到秉公执法,杜绝腐败,不办假案,不办冤案,不办错案;全面提高仲裁员的专业业务水平。仲裁工作不仅仅只是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很多内容,并且每一起案件几乎都有新的东西。这样,仲裁员就要尽量掌握更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还要做到在法律、法规的运用上准确无误。所以,仲裁员要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和参加各类培训,为做好仲裁工作打下基础。
虽然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仲裁工作在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国家应该及早立法,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仲裁裁决执行难的问题。由于当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给法院强制执行带来了困难;仲裁程序和仲裁员的资质问题。当前,各地仲裁程序基本都不一致,仲裁员一般没有颁发资格证书,这使仲裁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摸索和完善,并积极借鉴兄弟单位有益经验,把敦化市的农村土地仲裁工作提高到新的高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实现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1.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整个仲裁工作的核心
从2002年开始,吉林省率先在农村实行了“税费改革”,特别是实施“免征农业税”和对农民实行“粮食、农机、良种”三项补贴以后,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从而引发了新的“土地热”。近年来,一些在土地承包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一些隐性矛盾逐渐的暴露出来,尤其是在个别地方,侵害、剥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农民土地流转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还时有发生。据统计,在农村各类上访的案件当中,土地承包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以前,这些问题都靠信访部门和由各级政府行政处理,从而给各级政府正常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又由于很多问题不能及时的得到解决,农民意见很大,甚至在个别地方因土地承包纠纷引发了恶性事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于政府部门“插手难”、村级组织“调解难”、法院“收案难”的“三难”境地,迫切需要有一种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后,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有了法律的依据。当前, “三农”工作是全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仲裁工作也就必须为“三农”服务,要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做为整个仲裁工作的落脚点。对凡是剥夺、侵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干涉农民生产自主权的和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伤农、害农案件,都要立案处理和仲裁。对违法收回和违法调整农民承包田的要坚决给农民退回去,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流转事项一律无效,截留、挪用农民土地征占安置补偿费的要坚决制止。
2.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是仲裁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保障
仲裁工作牵扯范围广,部门多,仲裁所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直接关系到土地、林业、水利等很多相关部门,特别是后期执行必须由法院执行。如果没有这些部门的相互支持和配合,仲裁工作将会很难开展。特别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运用上,如果失去相关部门的配合,仲裁结果很可能会出现偏差和错误。部门配合,有效解决后期的法院执行问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度遇到了法院不予执行的问题,使仲裁工作受到了影响。经过多次接触和协调,现在,我们的仲裁案件已经可以直接进入到法院的执行程序。
3.先调解,后仲裁,调裁结合是仲裁工作的原则
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调解。当前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原因多数都是农民之间相互利益的问题,虽然侵权、强迫等问题也存在,但毕竟还是少数。对农民之间利益引发的纠纷,我们一般都以调解进行处理。对于侵权、强迫等违法问题,经过调解后双方之间认可的,并在保证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适用调解的办法解决。调解是一项非常艰苦耐心的工作,特别是目前农民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自觉守法和自我维权的意识不强,这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调解和仲裁都能处理和解决问题,但调解能够化干戈为玉帛,仲裁却能使邻里之间的感情雪上加霜,两种做法,两种结果。但是,对那些随意剥夺、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执意伤农害农的案件,我们都依法进行了依法仲裁。
4.仲裁员的素质是保证仲裁工作成败的关键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可以借鉴与遵循的东西少,需要探索与总结的东西多,国家对此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来对这项工作进行规范,仲裁工作政策性极强,一切都要依法办事,不能出现任何偏差和错误,所以,仅靠仲裁员积极的工作是不够的。要全面提高仲裁员的政治觉悟,教育仲裁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崇高风尚。要教育仲裁员必须做到秉公执法,杜绝腐败,不办假案,不办冤案,不办错案;全面提高仲裁员的专业业务水平。仲裁工作不仅仅只是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很多内容,并且每一起案件几乎都有新的东西。这样,仲裁员就要尽量掌握更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还要做到在法律、法规的运用上准确无误。所以,仲裁员要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和参加各类培训,为做好仲裁工作打下基础。
虽然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仲裁工作在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国家应该及早立法,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仲裁裁决执行难的问题。由于当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给法院强制执行带来了困难;仲裁程序和仲裁员的资质问题。当前,各地仲裁程序基本都不一致,仲裁员一般没有颁发资格证书,这使仲裁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摸索和完善,并积极借鉴兄弟单位有益经验,把敦化市的农村土地仲裁工作提高到新的高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实现农村经济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