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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经过多年改革,全国国有企业公司改制面已达到90%以上,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改制仍然是当前我国社会主要建设市场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它的建设是推动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建设,需要根据其发展现状,促进企业改制工作的不断完善,从而保证国有企业的经济发展。但是其改制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行不断完善和发展。因此,本文将以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存在问题作为文章阐述的主要内容,通过对其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企改制发展策略所作的一些思考及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存在问题;发展策略
引言
国有企业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是一项相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相关企业和人员能够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实施。但是从其实际的发展情况来看,这样的改制过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管理体制没有改变,股权结构不够完善等都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如何针对其存在问题,具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促进其改制效果的增强,就变得尤为重要。
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分布集中
在我国国有企业进行传统生产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企业存在着权利过于集中的现象,这种现象导致了国有企业公司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在进行改制工作的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将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强,以此促进企业建设,但是从国有企业实际的改制过程来看,其依然存在股权过于集中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表现为股权分布集中,这种形势下,导致改革并没有多大的效果,导致我国的国有企业现代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对于公司管理的权利也是太过集中,国有企业公司的权利都掌控在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手中,导致了企业高管身上的职责众多、繁杂。因而,也造成了公司管理结构不均匀的现象。
(二)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就我国国有企业来说,其在实施改制前,股东会可直接对董事会进行监督管理,监事会也可对董事会以及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直接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以看出,由于原有公司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董事会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权利独大的现象,股东会和监事会的权利基本上名存实亡。若长时间这样下去,将会严重的限制国有企业的发展,权利太过于集中将会使国有企业公司内部产生较大的问题。法律制度制定出来,只有执行才能履行它的义务。原有的公司制度不能保证股东会和监事会的权利,故造成了股东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名存实亡的局面。这需要企业改制的参与。但是从改制后的发展情况来看,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即使在改制比较完全的情况下,其管理制度也难以跟进,限制了企业的建设发展。
二、国有企业改制发展策略的思考
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企业在接下来的工作建设过程中,将其进行有效的明确,促进改制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一)加强了国有企业的管理职责
在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的过程中,需要将其中管理责任进行明确,从而保证管理效率。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需要从三方面进行入手,首先,明确高管的职责。具体的明确国有企业对董事和监事等高管层次的工作职责。严格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应具有勤勉义务以及忠实的义务。完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责任义务,并采用概括的方式来结合列举这种方法,从很大程度上明确了国有企业公司高管的职责,并且在原有的义务基础上增加了勤勉义务。其次,
扩大了义务主体的范围,就国有企业来说,其业务主体主要是董事和监事,这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局限性。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需要将这一问题进行解决,扩大义务主体范围,增加经理等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加大责任的范围。加强整个国有企业公司的监管力度,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最后,将国有企业中部分义务条款进行修改,从国有企业改制发展的目前状况来看,其针对于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条款具有局限性,不适合新时代的发展,限制了企业的管理进步,因此,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还应该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了合理的调整。比如:改制之前,国有企业公司不允许本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有借贷行为和担保行为。这种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改制工作的推进,就可以针对这一不足之处进行完善,规定其在经董事会允许的条件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进行交易行为。这一制度的改善,具有灵活性和可控制性,能够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了国有企业的监管制度
在完善企业监督制度的工作过程中,需要先将董事会制度进行完善,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这三个方面包括:董事的表决制度、董事的辞职制度以及法人代表制度等。首先,需要推行一系列政策对董事的离职进行约束,因为董事的离职会给整个国有企业公司的运行带来极大的麻烦。因此,需要将这一问题进行解决,限制其离职自由,有效的控制了国有企业公司因董事会中董事的缺席而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其次,规定董事会在执行表决制度时,每位董事只能一人投一票。明确规定董事会具有表决的权利,同时可以对事件进行裁决。最后,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制度。在改制管理前,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的董事长来担任,这对企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还应该对这一点进行明确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将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使国有企业公司的法人代表能长期有效,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其次,要将监事会的制度进行有效完善,其具体工作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入手。一方面,需要将监事会的行政职权进行提高,明确规定监事会可以行使主权,提出开除董事会中的成员以及国有企业各部门的高管人员的建议,从而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需要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这样的规定,相当于明确了国有企业公司中监事会的职权。与此同时,改制过程中还应该规定监事会可以临时提议召开紧急会议,并且还有提出诉讼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指针对国有企业公司中不履行指责的高级管理层人员。这样不仅给予了国有企业公司监事会较高的行政职权,并且也增加了监事会的职责,若国有企业公司出现因经营不善而出现状况时,监事会可行使自身的职责责任,进行调查。在这个过程中,国有企业公司中每个部门都应积极配合调查。若事情发展严重,监事会有权调派其它部门的人员进行协助调查。该过程出现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来承担。以上措施,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公司的发展。
三、结语
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展开讨论,需要根据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发展的重要性,对其工作发展现状进行明确,指出其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不足,从而保证企业在未来的发展建设过程中,能够具有针对性的进行改进,促进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加强监督管理效率。从而保证企业改制工作效率的充分发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推进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孔庆燕.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现代商业,2013,(21):110.
[2]王佳麗.我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任务全面完成[N].山西经济日报,2018,(01):07(001).
[3]思博海.我市全面完成市属国有企业改制[N].延安日报,2018,(04):09(001).
[4]贾晓江.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有关问题的思考[J].中国科技投资,2017,(03).
作者简介:
王小梅 ,深圳德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改制仍然是当前我国社会主要建设市场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它的建设是推动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建设,需要根据其发展现状,促进企业改制工作的不断完善,从而保证国有企业的经济发展。但是其改制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行不断完善和发展。因此,本文将以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存在问题作为文章阐述的主要内容,通过对其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企改制发展策略所作的一些思考及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存在问题;发展策略
引言
国有企业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是一项相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相关企业和人员能够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实施。但是从其实际的发展情况来看,这样的改制过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管理体制没有改变,股权结构不够完善等都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如何针对其存在问题,具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促进其改制效果的增强,就变得尤为重要。
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分布集中
在我国国有企业进行传统生产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企业存在着权利过于集中的现象,这种现象导致了国有企业公司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在进行改制工作的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将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强,以此促进企业建设,但是从国有企业实际的改制过程来看,其依然存在股权过于集中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表现为股权分布集中,这种形势下,导致改革并没有多大的效果,导致我国的国有企业现代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对于公司管理的权利也是太过集中,国有企业公司的权利都掌控在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手中,导致了企业高管身上的职责众多、繁杂。因而,也造成了公司管理结构不均匀的现象。
(二)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就我国国有企业来说,其在实施改制前,股东会可直接对董事会进行监督管理,监事会也可对董事会以及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直接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以看出,由于原有公司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董事会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权利独大的现象,股东会和监事会的权利基本上名存实亡。若长时间这样下去,将会严重的限制国有企业的发展,权利太过于集中将会使国有企业公司内部产生较大的问题。法律制度制定出来,只有执行才能履行它的义务。原有的公司制度不能保证股东会和监事会的权利,故造成了股东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名存实亡的局面。这需要企业改制的参与。但是从改制后的发展情况来看,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即使在改制比较完全的情况下,其管理制度也难以跟进,限制了企业的建设发展。
二、国有企业改制发展策略的思考
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企业在接下来的工作建设过程中,将其进行有效的明确,促进改制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一)加强了国有企业的管理职责
在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的过程中,需要将其中管理责任进行明确,从而保证管理效率。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需要从三方面进行入手,首先,明确高管的职责。具体的明确国有企业对董事和监事等高管层次的工作职责。严格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应具有勤勉义务以及忠实的义务。完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责任义务,并采用概括的方式来结合列举这种方法,从很大程度上明确了国有企业公司高管的职责,并且在原有的义务基础上增加了勤勉义务。其次,
扩大了义务主体的范围,就国有企业来说,其业务主体主要是董事和监事,这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局限性。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需要将这一问题进行解决,扩大义务主体范围,增加经理等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加大责任的范围。加强整个国有企业公司的监管力度,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最后,将国有企业中部分义务条款进行修改,从国有企业改制发展的目前状况来看,其针对于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条款具有局限性,不适合新时代的发展,限制了企业的管理进步,因此,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还应该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了合理的调整。比如:改制之前,国有企业公司不允许本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有借贷行为和担保行为。这种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改制工作的推进,就可以针对这一不足之处进行完善,规定其在经董事会允许的条件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进行交易行为。这一制度的改善,具有灵活性和可控制性,能够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了国有企业的监管制度
在完善企业监督制度的工作过程中,需要先将董事会制度进行完善,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这三个方面包括:董事的表决制度、董事的辞职制度以及法人代表制度等。首先,需要推行一系列政策对董事的离职进行约束,因为董事的离职会给整个国有企业公司的运行带来极大的麻烦。因此,需要将这一问题进行解决,限制其离职自由,有效的控制了国有企业公司因董事会中董事的缺席而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其次,规定董事会在执行表决制度时,每位董事只能一人投一票。明确规定董事会具有表决的权利,同时可以对事件进行裁决。最后,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制度。在改制管理前,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的董事长来担任,这对企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还应该对这一点进行明确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将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使国有企业公司的法人代表能长期有效,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其次,要将监事会的制度进行有效完善,其具体工作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入手。一方面,需要将监事会的行政职权进行提高,明确规定监事会可以行使主权,提出开除董事会中的成员以及国有企业各部门的高管人员的建议,从而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需要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这样的规定,相当于明确了国有企业公司中监事会的职权。与此同时,改制过程中还应该规定监事会可以临时提议召开紧急会议,并且还有提出诉讼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指针对国有企业公司中不履行指责的高级管理层人员。这样不仅给予了国有企业公司监事会较高的行政职权,并且也增加了监事会的职责,若国有企业公司出现因经营不善而出现状况时,监事会可行使自身的职责责任,进行调查。在这个过程中,国有企业公司中每个部门都应积极配合调查。若事情发展严重,监事会有权调派其它部门的人员进行协助调查。该过程出现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来承担。以上措施,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公司的发展。
三、结语
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展开讨论,需要根据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发展的重要性,对其工作发展现状进行明确,指出其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不足,从而保证企业在未来的发展建设过程中,能够具有针对性的进行改进,促进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加强监督管理效率。从而保证企业改制工作效率的充分发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推进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孔庆燕.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现代商业,2013,(21):110.
[2]王佳麗.我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任务全面完成[N].山西经济日报,2018,(01):07(001).
[3]思博海.我市全面完成市属国有企业改制[N].延安日报,2018,(04):09(001).
[4]贾晓江.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有关问题的思考[J].中国科技投资,2017,(03).
作者简介:
王小梅 ,深圳德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