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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创出成效,应加强与人民监督员进行沟通协调的工作互动。这就需要有一个中间载体,将双方工作对接。而建立“人民监督员工作例会”机制,可有效促进双方工作互动。
关键词 人民监督员 工作例会 工作互动
作者简介:叶锻红、梁锦文,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62-02
2004年,我院在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之初,已不断思索一个问题,就是在尚无先例可循之下,如何才能促进该项全新的工作上新台阶?为此,我院专门结合人民监督员工作凸显的一个主要特点,是要求检察机关认真听取和征询,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多酝酿和探索,于2006年1月,我院创建了“人民监督员工作例会”机制。迄今,“工作例会”机制,运作顺畅,作用明显,颇受人民监督员赞同。
一、积极探索构建利于沟通协调的工作平台
为促进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创出成效,我院认为,重点在于:加强与人民监督员进行沟通协调的工作互动。但如何才能有效实现与人民监督员进行工作互动?这就需要有一个中间载体,将双方工作对接。
(一)“工作例会”的创意提出
2006年1月,新年伊始,我院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工作座谈,主题是——研究促进双方工作沟通的有效途径。我院提出设想,意向是建立有利于与人民监督员进行互动的工作机制。因此,引起了与会的全部5名人民监督员高度重视,经热烈讨论,其中一名人民监督员根据我院意向,便建议我院: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通报会,将我院可告知的如自侦案件立案数、罪名等内容,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以此保障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这一“建议”提出后,当即受到双方接纳。会上,我院与人民监督员初步达成共识,每一季度末期,由我院以“工作例会”形式,主持召开工作通报会,从而加强与人民监督员进行工作互动。
(二)“工作例会”的指导思想
我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例会机制(简称“工作例会”),目的是为创建一个纠错机制①,并通过这一纠错机制,加深与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尽最大努力,确保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畅通人民监督员的建言批评渠道。从而真诚地体现我院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更有效确保依法公正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
(三)“工作例会”的前期实践
自2006年1月,我院决定以“工作例会”形式,召开工作通报会后,分别于同年3月、6月即在第一、第二季度末,先后两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前来参加“工作例会”。我院根据试点工作原则,主要就是否存在“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办案情况,并诚挚希望人民监督员针对检察工作提出宝贵意见。经两次召开“工作例会”,人民监督员不仅真切感受到我院乐于接受监督的诚意,更认为这种方式,十分利于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沟通协调,纷纷要求我院继续坚持这种做法。
二、以条文形式固化“工作例会”机制
2006年9月,我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依照院党组工作意图,根据前两次“工作例会”的实践体会,认为坚持“工作例会”这种做法,适宜以“条文”形式,将这一做法进一步固化,使之不因人事变动,而减弱其工作实效。为此,先由我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草拟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例会实施办法(试行)》初稿,交院党组审核。
(一)“工作例会”条文初稿得到上级指导修改
因为,以“条文化”形式,将“工作例会”机制固定下来,当时似是“新鲜事”,再加上人民监督员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而这一设想是否稳妥?我们并无十足把握。为准确掌握工作尺度,减少走弯路,我院又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例会实施办法(试行)》初稿,专门呈报广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领导审核。上級领导指导我们,可增加“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及时反馈结果”的条款,以充实“条文化”内容。
(二)“工作例会”实施办法经本院检委会讨论通过
2006年9月20日,经上级领导审核、指导修正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例会实施办法(试行)》,经我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执行。自始,人民监督员“工作例会”正式纳入我院正常工作范畴,对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向前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工作例会”征询意见的内容
我院“工作例会实施办法”规定:经检察长决定,每季度末由我院“人监办”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届时,应当征询人民监督员对本院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人民监督员如发现我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行为的,均可以在“工作例会”上提出意见②: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
6.检察人员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工作例会”通报情况范围
我院“工作例会实施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在实施监督时,发现相关问题的,可将意见材料统一交由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收转,督促相关部门办理。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向人民监督员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在每季度的“工作例会”上,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可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下列情况:
1.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的规定、通知、要求;
2.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情况;
3.本院执法检查活动情况;
4.本院自侦案件立案数、立案所涉罪名;
5.职务犯罪嫌疑人有否不服逮捕的;
6.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回复结果;
7.在不违反保密原则前提下,其它可通报的检察工作内容。
三、“工作例会”机制实效
自2006年1月至今5年,我院坚持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累计已召开21次。而且我院更将“工作例会”,视为检察业务的“重点工程”,并由院党组具体抓落实。所以,每次“工作例会”,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等主要院领导必定参加,确保了会议绝不流于形式。
(一)“工作例会”现状
由于“工作例会”,较好发挥了与人民监督员进行工作互动的平台作用,切切实实调动出人民监督员高度的监督热情,因而深受人民监督员推崇。我院选任的两届10人次人民监督员,全部主动提出并安排过将“工作例会”,移到其所在单位召开。因而,我院先后在人民监督员所在的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狮岭镇、花东镇、新华街等地,均召开过“工作例会”。这样不仅提高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知名度,更促进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对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每当在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召开“工作例会”时,人民监督员的单位领导尤其给予热情支持,更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监督员的使命感。
(二)“工作例会”成效
我院自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例会”以来,受益匪浅,人民监督员敢于提出对检察工作的尖锐意见和建议,不少极具参考价值。如他们提出的“希望强化检察干警理想信念教育、提升执法技能、以人性化开展工作”等意见,被我院采纳后,成为推动执法观念转变的动力,促使干警普遍增强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有效地提高了我院的执法水平,从而促进我院更加慎重立案、规范侦查、依法公诉,有力督促我院干警坚持廉洁奉公。2009年与2010年,我院连续两年获得“依法办案零投诉”、“无违法违纪”单位双称号。这一殊荣,便是“工作例会”带来成效的真实写照。
(三)与时俱进及时修正“工作例会”实施办法
2010年10月,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也有了新变化,从监督“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转为对“七个方面”进行监督。由此,我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对应新的工作转变,重新修正原“工作例会”实施办法有关过时内容,并将“修正稿”提交我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
2011年9月15日,新的“工作例会”实施办法,已经我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实施。我院将人民监督员工作重点,转移到“七个方面”: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已步入转型期。但不变的是,我们仍要借助外部监督力量,不断促进自身提高执法水平,保持队伍清正廉洁。为此,继续创新、探索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是推动该项工作持续上新台阶的必由之路。
注释:
①花都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例会实施办法.2006年.
②花都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例会实施办法.2011年.
关键词 人民监督员 工作例会 工作互动
作者简介:叶锻红、梁锦文,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62-02
2004年,我院在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之初,已不断思索一个问题,就是在尚无先例可循之下,如何才能促进该项全新的工作上新台阶?为此,我院专门结合人民监督员工作凸显的一个主要特点,是要求检察机关认真听取和征询,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多酝酿和探索,于2006年1月,我院创建了“人民监督员工作例会”机制。迄今,“工作例会”机制,运作顺畅,作用明显,颇受人民监督员赞同。
一、积极探索构建利于沟通协调的工作平台
为促进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创出成效,我院认为,重点在于:加强与人民监督员进行沟通协调的工作互动。但如何才能有效实现与人民监督员进行工作互动?这就需要有一个中间载体,将双方工作对接。
(一)“工作例会”的创意提出
2006年1月,新年伊始,我院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工作座谈,主题是——研究促进双方工作沟通的有效途径。我院提出设想,意向是建立有利于与人民监督员进行互动的工作机制。因此,引起了与会的全部5名人民监督员高度重视,经热烈讨论,其中一名人民监督员根据我院意向,便建议我院: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通报会,将我院可告知的如自侦案件立案数、罪名等内容,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以此保障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这一“建议”提出后,当即受到双方接纳。会上,我院与人民监督员初步达成共识,每一季度末期,由我院以“工作例会”形式,主持召开工作通报会,从而加强与人民监督员进行工作互动。
(二)“工作例会”的指导思想
我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例会机制(简称“工作例会”),目的是为创建一个纠错机制①,并通过这一纠错机制,加深与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尽最大努力,确保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畅通人民监督员的建言批评渠道。从而真诚地体现我院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更有效确保依法公正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
(三)“工作例会”的前期实践
自2006年1月,我院决定以“工作例会”形式,召开工作通报会后,分别于同年3月、6月即在第一、第二季度末,先后两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前来参加“工作例会”。我院根据试点工作原则,主要就是否存在“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办案情况,并诚挚希望人民监督员针对检察工作提出宝贵意见。经两次召开“工作例会”,人民监督员不仅真切感受到我院乐于接受监督的诚意,更认为这种方式,十分利于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沟通协调,纷纷要求我院继续坚持这种做法。
二、以条文形式固化“工作例会”机制
2006年9月,我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依照院党组工作意图,根据前两次“工作例会”的实践体会,认为坚持“工作例会”这种做法,适宜以“条文”形式,将这一做法进一步固化,使之不因人事变动,而减弱其工作实效。为此,先由我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草拟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例会实施办法(试行)》初稿,交院党组审核。
(一)“工作例会”条文初稿得到上级指导修改
因为,以“条文化”形式,将“工作例会”机制固定下来,当时似是“新鲜事”,再加上人民监督员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而这一设想是否稳妥?我们并无十足把握。为准确掌握工作尺度,减少走弯路,我院又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例会实施办法(试行)》初稿,专门呈报广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领导审核。上級领导指导我们,可增加“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及时反馈结果”的条款,以充实“条文化”内容。
(二)“工作例会”实施办法经本院检委会讨论通过
2006年9月20日,经上级领导审核、指导修正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例会实施办法(试行)》,经我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执行。自始,人民监督员“工作例会”正式纳入我院正常工作范畴,对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向前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工作例会”征询意见的内容
我院“工作例会实施办法”规定:经检察长决定,每季度末由我院“人监办”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届时,应当征询人民监督员对本院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人民监督员如发现我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行为的,均可以在“工作例会”上提出意见②: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
6.检察人员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工作例会”通报情况范围
我院“工作例会实施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在实施监督时,发现相关问题的,可将意见材料统一交由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收转,督促相关部门办理。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向人民监督员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在每季度的“工作例会”上,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可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下列情况:
1.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的规定、通知、要求;
2.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情况;
3.本院执法检查活动情况;
4.本院自侦案件立案数、立案所涉罪名;
5.职务犯罪嫌疑人有否不服逮捕的;
6.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回复结果;
7.在不违反保密原则前提下,其它可通报的检察工作内容。
三、“工作例会”机制实效
自2006年1月至今5年,我院坚持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累计已召开21次。而且我院更将“工作例会”,视为检察业务的“重点工程”,并由院党组具体抓落实。所以,每次“工作例会”,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等主要院领导必定参加,确保了会议绝不流于形式。
(一)“工作例会”现状
由于“工作例会”,较好发挥了与人民监督员进行工作互动的平台作用,切切实实调动出人民监督员高度的监督热情,因而深受人民监督员推崇。我院选任的两届10人次人民监督员,全部主动提出并安排过将“工作例会”,移到其所在单位召开。因而,我院先后在人民监督员所在的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狮岭镇、花东镇、新华街等地,均召开过“工作例会”。这样不仅提高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知名度,更促进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对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每当在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召开“工作例会”时,人民监督员的单位领导尤其给予热情支持,更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监督员的使命感。
(二)“工作例会”成效
我院自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例会”以来,受益匪浅,人民监督员敢于提出对检察工作的尖锐意见和建议,不少极具参考价值。如他们提出的“希望强化检察干警理想信念教育、提升执法技能、以人性化开展工作”等意见,被我院采纳后,成为推动执法观念转变的动力,促使干警普遍增强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有效地提高了我院的执法水平,从而促进我院更加慎重立案、规范侦查、依法公诉,有力督促我院干警坚持廉洁奉公。2009年与2010年,我院连续两年获得“依法办案零投诉”、“无违法违纪”单位双称号。这一殊荣,便是“工作例会”带来成效的真实写照。
(三)与时俱进及时修正“工作例会”实施办法
2010年10月,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也有了新变化,从监督“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转为对“七个方面”进行监督。由此,我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对应新的工作转变,重新修正原“工作例会”实施办法有关过时内容,并将“修正稿”提交我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
2011年9月15日,新的“工作例会”实施办法,已经我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实施。我院将人民监督员工作重点,转移到“七个方面”: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已步入转型期。但不变的是,我们仍要借助外部监督力量,不断促进自身提高执法水平,保持队伍清正廉洁。为此,继续创新、探索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是推动该项工作持续上新台阶的必由之路。
注释:
①花都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例会实施办法.2006年.
②花都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例会实施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