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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影片《秋菊打官司》因凸显了中国法制建设中诸多问题,已引发不少法学、社会学学者关于法律本土化的讨论,而从影片中诉讼当事人秋菊逐渐失去表述机会的过程与原因,同样反映出传统诉讼模式与现代司法诉讼程序的冲突,刚性的司法制度成功地将传统的“诉冤”模式排除在现代诉讼程序之外。
关键词法治诉讼程序传统社会
作者简介:郑金刚,西北大学历史学院,博士,讲师。
在乐观态度看待中国现代普法进程的法律工作者眼中,影片《秋菊打官司》(下称《秋菊》)既实际反映了中国平民大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同时也反映了中国法律制度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中,中国乡村大众法律知识的缺乏等问题①;而热衷于讨论中国现代司法进程的学者则担忧,秋菊的经历突显公权力在公民生活中的微弱地位。②而更深一层次的解读,如苏力所指出的那样,影片暴露出西方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本土资源的破坏的问题,是“当代法律的运作逻辑与中国社会背景脱节了。”③
仅就电影本身凸现的问题来说,上述解读不乏启发意义。而本文认为,作为传统司法语境向现代法制过渡中被多次解读的文本,“秋菊”们的遭遇实际上更多体现了在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中,传统诉冤模式如何失效,不谙现代司法语境的个人能否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诉讼的问题。
一、一个“诉冤”故事的多次改写
在影片《秋菊》中,秋菊在县城的“讨说法”的经历,最先遇到的问题却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如何正确诉说自己“冤情”的问题。在秋菊需要向更高一级的“政府”(实际上是县公安局)陈述自己的“说法”时,她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难题,“政府”只受理形成文字的“申诉材料”,拒绝口头申诉。无奈之下,秋菊只有花了“20个元”,请县城的“代笔”来叙述自己的遭遇。在这里秋菊的故事第一次经过文字处理,按照“状纸”的规范进行了第一次改写和重新描述。我们看到,经代笔人改写后,秋菊的冤屈已变成一个无辜农民遭遇强横暴力的故事,事件的起因与经过都发生很大改变,完全抽去了秋菊所要的“说法”。
这次改写由于代笔人夸张的文字修饰没有取得效果,最终成为了办案人员的笑料。但这仅仅是一个开端,伴随着秋菊不断的上告过程,观众可以发现本属于她自己的故事将愈来愈离她远去,经过几次的改写,体现在诉讼文字“材料”上秋菊自己的叙述愈来愈少。一件本来并不复杂的农村纠纷,开始逐渐脱离当事人的掌握,不断地被他人用文字修改重叙,最终面目全非:
市里提请“复议”后不久,上级公安机关维持了县里的调解结果。对于这次裁决,秋菊怀疑其中有“官官相护”的嫌疑,于是再次踏上了上诉之路,来到市里上诉。这一次,好心的局长向秋菊介绍了一名律师,全权代理她的“官司”。在律师事务所里,我们可以看到,秋菊已基本丧失叙述案情的机会,熟悉法律程序的律师,理所当然地将她的官司视作一件行政案件,并不想过问她官司的来龙去脉和她的诉讼目的。尽管在秋菊的一再追问下,律师答应会给她一个“说法”,但他所说的这个“说法”与秋菊自己要讨的“说法”,实际上已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由此完全可以预测,熟谙法律专门术语的律师代理秋菊呈交给法院的正式司法文本中,秋菊本人认为重要的“断子绝孙”、“不能踢那个地方”、“说法”等关键词汇将不可能出现。并且作为一件行政复议案件,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秋菊诉讼的对象也已发生了改变,从她认为需要给个“说法”的村长变成了是个“好人”的严局长。在这里,我们看到,对于自己官司的這些变化,作为当事人的秋菊此时已经完全无力掌控,甚至根本就不知情,已开始成为自己官司的局外人。
法院的判决没能解决秋菊的“说法”。秋菊开始又一轮讨说法过程,也从而彻底失去陈述自己官司的机会。在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市法院司法人员已来到家里,让她“受伤”的丈夫进行身体检查。有趣的是,此时无论是秋菊还是她的丈夫,都认为身体已“没有什么事情”,不需要检查,可见对于身体检查在官司中的作用,无论是秋菊还是她丈夫都是一无所知。最终的判决过程,自然也是完全在秋菊的视线之外,法院根据村长造成秋菊丈夫“右侧软组织挫伤”,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轻伤害”的处罚规定,决定对村长进行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从完善法治的角度看,影片《秋菊》确实体现了在现代法治过程中,乡村社会缺乏法律意识、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但换个角度看,我们依旧不禁要问,即使具备了更为完备的司法制度,来自乡村的“秋菊们”就能够真正表达出自己的诉求吗?
二、空间与城乡语法规则的差异
影片《秋菊》一直在有意识地强调着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异,秋菊的数次上告经历,成为导演借乡村农妇眼睛来展现城乡生活反差的过程。这种反差在影片中直接展现出来的是经济差距,如一车辣子只卖“122个元”,但单请县城代笔写了几张状纸就花掉“20个元”。从本文想要讨论的问题来说,比经济、风俗差异更重要的是,经过从乡下到城市的空间转换,秋菊已不知不觉间脱离了熟悉的乡土语境,逐渐丧失表述自己“案情”的能力。
首先,秋菊叙述自己故事的能力是伴随着空间地逐次转换而逐步失去的,而这种丧失自述故事能力的程度,与“乡村/城市”之间的空间距离远近构成相应比例关系。离开自己熟悉的乡土空间越远,自己叙述能力越弱,而借助他人转述的需求也越大。从村子到乡上,尽管秋菊曾一度隐瞒丈夫骂人“断子绝孙”的情节,但熟悉乡村的李公安很快就据常理推断出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这一次讨说法的过程中,可以说秋菊的“官司”本身并无多大改变,基本上还保持原貌(李公安也确实曾努力给秋菊一个“说法”)。但此后的要“说法”过程却表明,随着距离乡村的路程不断增加,她的自述也逐渐不被认可,需要不断经过改写。从县到市,秋菊的故事先是被描述成为一个“官”欺压“民”的故事,然后又被放置在两级政府(“公家”)之间,演化成一个行政案件,最后经市法院介入,又根据原始叙述中没有出现的轻伤害情节,重新改写成为了一个治安案件。在后两次改写过程中,秋菊本人已完全丧失了自我表述的机会,案件的性质也完全改变,最终成为国家“推行行政法”或实现其他法治目的(如普法)中的一个引子。
其次,讲述案情能力的丧失是因为语法规则发生改变。自秋菊来到县城,她就开始不得不按照一种完全不熟悉的方式讲述自己的故事,这种讲述方式不仅在形式上需要用文字表述,且有着严格语法规则(司法术语)。在完全不熟悉的语法规则面前,从乡下来到城里的秋菊逐渐“失语”,因而最后完全被排除在整个诉讼过程之外。沿着秋菊上诉的路线,可以感受到这种语法规则逐渐变得严格,县城的“代笔”还可以用使用不规范的文字叙述,但到了市里以后,已变成非专业人员(律师)无法完成的程度。
最后,处在城乡不同空间的人们学习、适应规则的能力也存在极大差距。相对于乡村的秋菊,居住于县、市里的人们更易理解、使用“司法规则”。表面上,这个现象似乎不难解释,居住在城市里的人们平均文化程度相对要高于乡村,学习能力相对更强。但是,不能忽略影片中秋菊曾“读过初中”,而当时(上世纪90年代)城里的普通市民也并非人人识字,单纯以受教育程度来解释这种学习能力的差别并不完全合适。城乡之间对“法”的规则熟知程度与学习能力差异的原因,不仅在于文化水平高低,而更多是由于国家制定的语法规则本身更接近于“城里”人的“说话”规矩,因而更易于为“城里”人掌握。以诉讼严局长为例,同是一件与自己日常生活没有多少关系的行政诉讼(刚颁布行政法),秋菊始终不能理解,而她所住旅舍的老板虽同样不明所以,却能从“国家正在推行新颁布的行政法”的信息里,推断秋菊可能打赢官司,因为“国家正要找几个这样民告官的典型”。由此可见,在如何学习、理解法律方面,“城里人”显然强于来自乡下的秋菊,对诉讼策略、技巧的掌握方面也要准确得多。
三、传统“诉冤”模式如何失效
现代司法理论有别于传统司法观念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对于司法程序的高度重视。如单纯从语义学的角度说,所谓“程序即是按时间先后或一定顺序安排的工作步骤,事件的展开过程“,但司法程序即法律程序,却“表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的相互关系,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范畴,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讼,公平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完善的法律程序,是对于权利的保护。”④由此可见,我们通常所说的严格遵守司法程序,至少隐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诉讼过程中必须依照的司法程序具有刚性特征,应该是诉讼过程必须遵守的“工作步骤”;其二,司法程序的权威性是来自国家制定的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范畴,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正是有了国家司法程序的刚性的存在,让国家司法制度在秋菊们的诉讼中,能够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
以影片《秋菊》为例,正是现代司法程序排斥传统诉冤模式的刚性规定,最终阻止了秋菊们的“说”法:
首先,司法程序预设人们“听”故事的方式。在影片中,我们看到,秋菊的“说法”并非始终无人理解。从李公安到严局长,其实对秋菊的“说法”十分清楚,既知道她“冤屈”的原因,实际上也明白她所要的“说法”是什么。但是,尽管这些大小官员都是“好人”,他们依旧对秋菊的诉讼无能为力,国家司法程序规定了他们只能按照一定的方式来“听”秋菊的故事,而这种方式即是由国家司法制度制定、由刚性的司法程序严格限定的语法规则。而这种按照既定程序讲述出来的故事,最后必然会发生偏离,甚至是面目全非的改变。从司法程序上看,秋菊的故事在按照程序,转述成为了一个行政诉讼或一个治安事件后,国家司法机关做出的几次判决,也不存在不当之处——作为一件普通的乡村纠纷,由打人一方赔偿200元,这样的调解结果不仅合法,而且也合情合理,不存在任何司法腐败现象。可以设想,即使象严局长这样的司法官员,面对着已按司法程序转述过的案情,依旧会做出同樣的判决,即使他明知这种判决结果无助于解决秋菊的“说法”,但却是他唯一的选择。
其次,严格的司法程序限制了人们如何“说”的方式。从秋菊的遭遇看,她的诉讼方式一开始就与国家司法制度存在很大的偏差。秋菊们的想法,是希望国家司法制度能够听懂她的故事,还她一个公正的“说法”。但国家司法制度自始至终只提供给她的两个故事诉说模式,一是按照行政诉讼的模式来民告官,二是按照治安事件的模式来处理纠纷。从秋菊的角度看,上述两种模式显然都不能容纳自己的故事,并且与自己的诉讼预期相差太远,因此最后不得不放弃自己讲述的努力,请人代述自己的“冤屈”。这种无奈的选择,使秋菊的诉讼最终脱离她自己的控制,成为国家司法制度自导自演的一场普法表演。在这里,国家司法制度也实际上不过是对“秋菊”们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借此教会他们以后将如何”依法“诉讼而已。
注释:
①李彦生.喜看秋菊民告官.人民司法.1993.
②桑本谦.秋菊的困惑:一个巧妙的修辞.读书.2005.12.
③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8.
④季卫东.法治秩序的重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
关键词法治诉讼程序传统社会
作者简介:郑金刚,西北大学历史学院,博士,讲师。
在乐观态度看待中国现代普法进程的法律工作者眼中,影片《秋菊打官司》(下称《秋菊》)既实际反映了中国平民大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同时也反映了中国法律制度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中,中国乡村大众法律知识的缺乏等问题①;而热衷于讨论中国现代司法进程的学者则担忧,秋菊的经历突显公权力在公民生活中的微弱地位。②而更深一层次的解读,如苏力所指出的那样,影片暴露出西方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本土资源的破坏的问题,是“当代法律的运作逻辑与中国社会背景脱节了。”③
仅就电影本身凸现的问题来说,上述解读不乏启发意义。而本文认为,作为传统司法语境向现代法制过渡中被多次解读的文本,“秋菊”们的遭遇实际上更多体现了在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中,传统诉冤模式如何失效,不谙现代司法语境的个人能否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诉讼的问题。
一、一个“诉冤”故事的多次改写
在影片《秋菊》中,秋菊在县城的“讨说法”的经历,最先遇到的问题却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如何正确诉说自己“冤情”的问题。在秋菊需要向更高一级的“政府”(实际上是县公安局)陈述自己的“说法”时,她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难题,“政府”只受理形成文字的“申诉材料”,拒绝口头申诉。无奈之下,秋菊只有花了“20个元”,请县城的“代笔”来叙述自己的遭遇。在这里秋菊的故事第一次经过文字处理,按照“状纸”的规范进行了第一次改写和重新描述。我们看到,经代笔人改写后,秋菊的冤屈已变成一个无辜农民遭遇强横暴力的故事,事件的起因与经过都发生很大改变,完全抽去了秋菊所要的“说法”。
这次改写由于代笔人夸张的文字修饰没有取得效果,最终成为了办案人员的笑料。但这仅仅是一个开端,伴随着秋菊不断的上告过程,观众可以发现本属于她自己的故事将愈来愈离她远去,经过几次的改写,体现在诉讼文字“材料”上秋菊自己的叙述愈来愈少。一件本来并不复杂的农村纠纷,开始逐渐脱离当事人的掌握,不断地被他人用文字修改重叙,最终面目全非:
市里提请“复议”后不久,上级公安机关维持了县里的调解结果。对于这次裁决,秋菊怀疑其中有“官官相护”的嫌疑,于是再次踏上了上诉之路,来到市里上诉。这一次,好心的局长向秋菊介绍了一名律师,全权代理她的“官司”。在律师事务所里,我们可以看到,秋菊已基本丧失叙述案情的机会,熟悉法律程序的律师,理所当然地将她的官司视作一件行政案件,并不想过问她官司的来龙去脉和她的诉讼目的。尽管在秋菊的一再追问下,律师答应会给她一个“说法”,但他所说的这个“说法”与秋菊自己要讨的“说法”,实际上已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由此完全可以预测,熟谙法律专门术语的律师代理秋菊呈交给法院的正式司法文本中,秋菊本人认为重要的“断子绝孙”、“不能踢那个地方”、“说法”等关键词汇将不可能出现。并且作为一件行政复议案件,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秋菊诉讼的对象也已发生了改变,从她认为需要给个“说法”的村长变成了是个“好人”的严局长。在这里,我们看到,对于自己官司的這些变化,作为当事人的秋菊此时已经完全无力掌控,甚至根本就不知情,已开始成为自己官司的局外人。
法院的判决没能解决秋菊的“说法”。秋菊开始又一轮讨说法过程,也从而彻底失去陈述自己官司的机会。在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市法院司法人员已来到家里,让她“受伤”的丈夫进行身体检查。有趣的是,此时无论是秋菊还是她的丈夫,都认为身体已“没有什么事情”,不需要检查,可见对于身体检查在官司中的作用,无论是秋菊还是她丈夫都是一无所知。最终的判决过程,自然也是完全在秋菊的视线之外,法院根据村长造成秋菊丈夫“右侧软组织挫伤”,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轻伤害”的处罚规定,决定对村长进行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从完善法治的角度看,影片《秋菊》确实体现了在现代法治过程中,乡村社会缺乏法律意识、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但换个角度看,我们依旧不禁要问,即使具备了更为完备的司法制度,来自乡村的“秋菊们”就能够真正表达出自己的诉求吗?
二、空间与城乡语法规则的差异
影片《秋菊》一直在有意识地强调着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异,秋菊的数次上告经历,成为导演借乡村农妇眼睛来展现城乡生活反差的过程。这种反差在影片中直接展现出来的是经济差距,如一车辣子只卖“122个元”,但单请县城代笔写了几张状纸就花掉“20个元”。从本文想要讨论的问题来说,比经济、风俗差异更重要的是,经过从乡下到城市的空间转换,秋菊已不知不觉间脱离了熟悉的乡土语境,逐渐丧失表述自己“案情”的能力。
首先,秋菊叙述自己故事的能力是伴随着空间地逐次转换而逐步失去的,而这种丧失自述故事能力的程度,与“乡村/城市”之间的空间距离远近构成相应比例关系。离开自己熟悉的乡土空间越远,自己叙述能力越弱,而借助他人转述的需求也越大。从村子到乡上,尽管秋菊曾一度隐瞒丈夫骂人“断子绝孙”的情节,但熟悉乡村的李公安很快就据常理推断出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这一次讨说法的过程中,可以说秋菊的“官司”本身并无多大改变,基本上还保持原貌(李公安也确实曾努力给秋菊一个“说法”)。但此后的要“说法”过程却表明,随着距离乡村的路程不断增加,她的自述也逐渐不被认可,需要不断经过改写。从县到市,秋菊的故事先是被描述成为一个“官”欺压“民”的故事,然后又被放置在两级政府(“公家”)之间,演化成一个行政案件,最后经市法院介入,又根据原始叙述中没有出现的轻伤害情节,重新改写成为了一个治安案件。在后两次改写过程中,秋菊本人已完全丧失了自我表述的机会,案件的性质也完全改变,最终成为国家“推行行政法”或实现其他法治目的(如普法)中的一个引子。
其次,讲述案情能力的丧失是因为语法规则发生改变。自秋菊来到县城,她就开始不得不按照一种完全不熟悉的方式讲述自己的故事,这种讲述方式不仅在形式上需要用文字表述,且有着严格语法规则(司法术语)。在完全不熟悉的语法规则面前,从乡下来到城里的秋菊逐渐“失语”,因而最后完全被排除在整个诉讼过程之外。沿着秋菊上诉的路线,可以感受到这种语法规则逐渐变得严格,县城的“代笔”还可以用使用不规范的文字叙述,但到了市里以后,已变成非专业人员(律师)无法完成的程度。
最后,处在城乡不同空间的人们学习、适应规则的能力也存在极大差距。相对于乡村的秋菊,居住于县、市里的人们更易理解、使用“司法规则”。表面上,这个现象似乎不难解释,居住在城市里的人们平均文化程度相对要高于乡村,学习能力相对更强。但是,不能忽略影片中秋菊曾“读过初中”,而当时(上世纪90年代)城里的普通市民也并非人人识字,单纯以受教育程度来解释这种学习能力的差别并不完全合适。城乡之间对“法”的规则熟知程度与学习能力差异的原因,不仅在于文化水平高低,而更多是由于国家制定的语法规则本身更接近于“城里”人的“说话”规矩,因而更易于为“城里”人掌握。以诉讼严局长为例,同是一件与自己日常生活没有多少关系的行政诉讼(刚颁布行政法),秋菊始终不能理解,而她所住旅舍的老板虽同样不明所以,却能从“国家正在推行新颁布的行政法”的信息里,推断秋菊可能打赢官司,因为“国家正要找几个这样民告官的典型”。由此可见,在如何学习、理解法律方面,“城里人”显然强于来自乡下的秋菊,对诉讼策略、技巧的掌握方面也要准确得多。
三、传统“诉冤”模式如何失效
现代司法理论有别于传统司法观念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对于司法程序的高度重视。如单纯从语义学的角度说,所谓“程序即是按时间先后或一定顺序安排的工作步骤,事件的展开过程“,但司法程序即法律程序,却“表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的相互关系,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范畴,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讼,公平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完善的法律程序,是对于权利的保护。”④由此可见,我们通常所说的严格遵守司法程序,至少隐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诉讼过程中必须依照的司法程序具有刚性特征,应该是诉讼过程必须遵守的“工作步骤”;其二,司法程序的权威性是来自国家制定的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范畴,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正是有了国家司法程序的刚性的存在,让国家司法制度在秋菊们的诉讼中,能够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
以影片《秋菊》为例,正是现代司法程序排斥传统诉冤模式的刚性规定,最终阻止了秋菊们的“说”法:
首先,司法程序预设人们“听”故事的方式。在影片中,我们看到,秋菊的“说法”并非始终无人理解。从李公安到严局长,其实对秋菊的“说法”十分清楚,既知道她“冤屈”的原因,实际上也明白她所要的“说法”是什么。但是,尽管这些大小官员都是“好人”,他们依旧对秋菊的诉讼无能为力,国家司法程序规定了他们只能按照一定的方式来“听”秋菊的故事,而这种方式即是由国家司法制度制定、由刚性的司法程序严格限定的语法规则。而这种按照既定程序讲述出来的故事,最后必然会发生偏离,甚至是面目全非的改变。从司法程序上看,秋菊的故事在按照程序,转述成为了一个行政诉讼或一个治安事件后,国家司法机关做出的几次判决,也不存在不当之处——作为一件普通的乡村纠纷,由打人一方赔偿200元,这样的调解结果不仅合法,而且也合情合理,不存在任何司法腐败现象。可以设想,即使象严局长这样的司法官员,面对着已按司法程序转述过的案情,依旧会做出同樣的判决,即使他明知这种判决结果无助于解决秋菊的“说法”,但却是他唯一的选择。
其次,严格的司法程序限制了人们如何“说”的方式。从秋菊的遭遇看,她的诉讼方式一开始就与国家司法制度存在很大的偏差。秋菊们的想法,是希望国家司法制度能够听懂她的故事,还她一个公正的“说法”。但国家司法制度自始至终只提供给她的两个故事诉说模式,一是按照行政诉讼的模式来民告官,二是按照治安事件的模式来处理纠纷。从秋菊的角度看,上述两种模式显然都不能容纳自己的故事,并且与自己的诉讼预期相差太远,因此最后不得不放弃自己讲述的努力,请人代述自己的“冤屈”。这种无奈的选择,使秋菊的诉讼最终脱离她自己的控制,成为国家司法制度自导自演的一场普法表演。在这里,国家司法制度也实际上不过是对“秋菊”们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借此教会他们以后将如何”依法“诉讼而已。
注释:
①李彦生.喜看秋菊民告官.人民司法.1993.
②桑本谦.秋菊的困惑:一个巧妙的修辞.读书.2005.12.
③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8.
④季卫东.法治秩序的重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