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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展和缩小,必将出现辞退员工的现象。为了维持社会稳定,企业应该负担解除员工合同的一次性补偿。基于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以集团公司为研究对象,对公司的员工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述,并适当的予以了举例论述。
【关键词】新准则 辞退福利 会计 税务
引言
企业在辞退员工时经常会因为员工的辞退福利而与员工出现一些冲突,其中主要是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尤其是经过由于09年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大量员工辞退时间之后,辞退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凸显。如何在新的会计准则之下做好员工辞退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成为了当前企业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集团公司员工辞退福利的界定
在对员工辞退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对辞退福利进行一定的界定。辞退福利就是指企业在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自身的发展情况和需求而需要和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被辞退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与此类似,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也对该种情况给出了相类似的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为了确保职工的权益,企业需要和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该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这个角度来看,辞退福利是企业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员工的辞退福利主要包括这样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当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之前,不论员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都应该以资金的形式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其二,当员工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时,企业处于经营需要而鼓励员工提前辞职而给予的鼓励性奖励和经济补偿。
二、员工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
新的会计准则针对员工薪酬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总的来讲,新的会计准则认为员工的薪酬福利主要包括:员工工作的工资、奖金与津贴等其他形式的补贴;医疗保险、事业保险等“五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三项经费);由于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而得到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他的非货币形式福利等。从这个角度来看,员工的辞退福利应该纳入到职工的薪酬核算范畴之中。
当企业对员工的辞退工作在一年之内完成之时,而且企业给予员工的一次性补偿金额超过了其所计划的一年支付额度时,企业应该对折现率进行综合考量,将折现处理之后的金额纳入到企业当期的管理费用之中。当这些金额和实际的辞退金额之间存在一定的差额时,应该将之作为没有确认的融资费用,在以后的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再计入到财务费用当中。
(一)员工辞退福利的确认
(1)由于辞退补偿的性质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下,会计处理与税法的纳税处理都不一样。以《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不管企业是处于自身经营需要而提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者而是为了鼓励员工主动辞职而提出的额外经济补偿等,都应该对由于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予的经济补偿所产生的响应而计入预计负债之中,并纳入到当期损益计划之中。同时,还应该将需要裁减的人数及职位与数量等进行详细的规定。然后根据相关的规定与制度,按照员工的具体工作类别等来确定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给予的具体补偿金额,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等。同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注意到企业不能够单方面撤回或者是修改解除劳动关系的计划或者是建议。
(2)由于被辞退的员工不能继续给其所在的企业带来任何形式的经济收益,所以对该员工的辞退福利应该计入到当期费用之中,而不能够作为资产成本计入。
(3)在职工没有正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前,虽然合同关系还没有正式失效,但是在将来不会再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应该提供本质上具备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依照辞退福利进行处理。
(二)辞退福利确定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当企业针对员工的裁减及辞退计划还仅处于企业内部的讨论与筹划当中时,只要没有经过企业董事会的一致同意而宣布时,该项辞退福利是不能够生效和实施的。
(2)在制定企业的辞退计划以及相关的规定时,其中所包含的内容应该包括辞退的对象员工所在的具体职位、部门以及具体的数目等。同时还应该制定起一套以辞退对象的职位等级以及与员工的补偿金额相结合的辞退时间选择机制。
(3)在制定企业的辞退与裁减计划时,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经验经营状况,确保企业所制定的裁减计划尽可能完备,可操作性强,这是对之可实施性进行判断的标准之一。
(4)在企业制定辞退计划以及相关的裁减建议时,首先应对企业的预计负债进行确认,在将之纳入到当期的损益之中后即可,不必在实际的支付款项事件发生之后再进行确认和计算。
三、员工辞退补偿的税务处理
(一)辞退补偿的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税函【2001】918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企业针对已经达到一定工龄、一定的工作年龄或者是接近退休年龄而通过内部退休等方式所支付的所有一次性生活补贴,同时还包括企业用于支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等都应该按照对应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当补偿性支出的数额较大、难以一次性摊销时,企业可以在以后按年限均匀予以摊销。而具体摊销年限要按照当地的税务局制定的具体规定来予以施行。
(二)辞退补偿的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员工个人在和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其具体金额在当地上一年当地平均工作的三倍之内时,应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但是,在其金额超过这标准的三倍后,其中所超出的部分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除个人所得税款。
(三)其他形式的税务处理
其一,通过内部退养的方式而得到的报酬不能纳入到离退休工资的范畴,所以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二,对于那些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却仍然留在之前的在职单位的,其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应该从内部退养手续生效直到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之间所有的时间进行平均,并将“工作和薪金”除去之后,以余额作为技术来确定适当的税率进行征税。其三,在内退之后依然留职所取得的收入应该依法自行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 孟炜. 新准则下员工辞退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0(18) .
[2] 司惠芳. 公司职工辞退福利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 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中旬刊). 2009,8(9).
作者简介:王琦(1973-),汉族,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研究方向:企业招募和税务方面。
【关键词】新准则 辞退福利 会计 税务
引言
企业在辞退员工时经常会因为员工的辞退福利而与员工出现一些冲突,其中主要是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尤其是经过由于09年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大量员工辞退时间之后,辞退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凸显。如何在新的会计准则之下做好员工辞退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成为了当前企业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集团公司员工辞退福利的界定
在对员工辞退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对辞退福利进行一定的界定。辞退福利就是指企业在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自身的发展情况和需求而需要和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被辞退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与此类似,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也对该种情况给出了相类似的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为了确保职工的权益,企业需要和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该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这个角度来看,辞退福利是企业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员工的辞退福利主要包括这样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当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之前,不论员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都应该以资金的形式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其二,当员工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时,企业处于经营需要而鼓励员工提前辞职而给予的鼓励性奖励和经济补偿。
二、员工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
新的会计准则针对员工薪酬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总的来讲,新的会计准则认为员工的薪酬福利主要包括:员工工作的工资、奖金与津贴等其他形式的补贴;医疗保险、事业保险等“五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三项经费);由于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而得到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他的非货币形式福利等。从这个角度来看,员工的辞退福利应该纳入到职工的薪酬核算范畴之中。
当企业对员工的辞退工作在一年之内完成之时,而且企业给予员工的一次性补偿金额超过了其所计划的一年支付额度时,企业应该对折现率进行综合考量,将折现处理之后的金额纳入到企业当期的管理费用之中。当这些金额和实际的辞退金额之间存在一定的差额时,应该将之作为没有确认的融资费用,在以后的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再计入到财务费用当中。
(一)员工辞退福利的确认
(1)由于辞退补偿的性质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下,会计处理与税法的纳税处理都不一样。以《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不管企业是处于自身经营需要而提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者而是为了鼓励员工主动辞职而提出的额外经济补偿等,都应该对由于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予的经济补偿所产生的响应而计入预计负债之中,并纳入到当期损益计划之中。同时,还应该将需要裁减的人数及职位与数量等进行详细的规定。然后根据相关的规定与制度,按照员工的具体工作类别等来确定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给予的具体补偿金额,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等。同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注意到企业不能够单方面撤回或者是修改解除劳动关系的计划或者是建议。
(2)由于被辞退的员工不能继续给其所在的企业带来任何形式的经济收益,所以对该员工的辞退福利应该计入到当期费用之中,而不能够作为资产成本计入。
(3)在职工没有正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前,虽然合同关系还没有正式失效,但是在将来不会再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应该提供本质上具备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依照辞退福利进行处理。
(二)辞退福利确定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当企业针对员工的裁减及辞退计划还仅处于企业内部的讨论与筹划当中时,只要没有经过企业董事会的一致同意而宣布时,该项辞退福利是不能够生效和实施的。
(2)在制定企业的辞退计划以及相关的规定时,其中所包含的内容应该包括辞退的对象员工所在的具体职位、部门以及具体的数目等。同时还应该制定起一套以辞退对象的职位等级以及与员工的补偿金额相结合的辞退时间选择机制。
(3)在制定企业的辞退与裁减计划时,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经验经营状况,确保企业所制定的裁减计划尽可能完备,可操作性强,这是对之可实施性进行判断的标准之一。
(4)在企业制定辞退计划以及相关的裁减建议时,首先应对企业的预计负债进行确认,在将之纳入到当期的损益之中后即可,不必在实际的支付款项事件发生之后再进行确认和计算。
三、员工辞退补偿的税务处理
(一)辞退补偿的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税函【2001】918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企业针对已经达到一定工龄、一定的工作年龄或者是接近退休年龄而通过内部退休等方式所支付的所有一次性生活补贴,同时还包括企业用于支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等都应该按照对应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当补偿性支出的数额较大、难以一次性摊销时,企业可以在以后按年限均匀予以摊销。而具体摊销年限要按照当地的税务局制定的具体规定来予以施行。
(二)辞退补偿的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员工个人在和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其具体金额在当地上一年当地平均工作的三倍之内时,应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但是,在其金额超过这标准的三倍后,其中所超出的部分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除个人所得税款。
(三)其他形式的税务处理
其一,通过内部退养的方式而得到的报酬不能纳入到离退休工资的范畴,所以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二,对于那些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却仍然留在之前的在职单位的,其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应该从内部退养手续生效直到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之间所有的时间进行平均,并将“工作和薪金”除去之后,以余额作为技术来确定适当的税率进行征税。其三,在内退之后依然留职所取得的收入应该依法自行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 孟炜. 新准则下员工辞退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0(18) .
[2] 司惠芳. 公司职工辞退福利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 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中旬刊). 2009,8(9).
作者简介:王琦(1973-),汉族,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研究方向:企业招募和税务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