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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桂政办发[2012]3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我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援越抗美、援老抗美、对越自卫反击战"一次入伍"和"二次入伍"人员)的基本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经自治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