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模糊性是立法语言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属性。模糊性的立法语言对于推动法律的普遍适用,增强法律的权威性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立法语言的不适当模糊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却是一个无法忽视、无法越过的拦路虎。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不可能完全予以消除的,立法者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它的这种固有属性带来的种种缺陷,并且在最大程度上发扬它所具有的种种优势。
【关键词】:立法语言;模糊性;准确性;优势;弊端
一、立法语言模糊性概述
立法语言模糊性是指有立法权或者是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将某些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对它们的补充、修改、废止、认可以及解释中的部分法律概念或者法律命题运用性质模糊的语言表达出来,从而使得这些立法语言所具有的中心含义明确,而外延边界不清晰的特性。模糊语词在我国各个法律文本中占的比重相当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中的“严重”、第五十一条“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中的“其他”的范围、第六十八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中的“其他”包括哪些,这些都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从而使得法律在适用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弹性。此外,还有很多看起来清晰的语词,但在实际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就会产生相当大的困难,例如一些表示心理状态的、表示评价的语词,如“故意”等。这些语词在适用时,视角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不同都会影响到它们的模糊程度。然而,一个模糊语词究竟能够有多模糊呢?拉伦茨认为,“假使以为,只有在法律文字特别‘模糊’、‘不明确’或‘相互矛盾’时,才需要解释,那就是一种误解,全部的法律文字原则上都可以,并且也需要解释。”[[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5-86页。]这说明模糊语词的广度是非常大的,只要不是特指的情形,一般都存在着解释的必要。
二、立法语言的二维性——准确性与模糊性
立法语言是具有模糊性的。从语言学来看,主要有语言的有限性、离散性与客观物质世界的无限性、连续性之间的矛盾,自然语言演变为立法语言导致的模糊性,语词的概括性、语句的歧义性三个方面的原因。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主要法律规范的不协调、法律概念本身的模糊性、立法目的的模糊性三个方面的原因。
立法语言适当模糊有一定的优势。它在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之间寻找到一个科学的平衡点,赋予了司法者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是对法律的局限性的一种补充,在有助于提高立法语言的表达效率的同时又能起到信息保护的作用。但立法语言不适当模糊又存在弊端。它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实现、不利于司法者对于立法原意的遵循、不利于社会效率的实现、不利于司法公正的保障、不利于法律体系的统一。
无论是立法语言的模糊性还是立法语言的准确性,它们都是立法者为了实现立法目的而使用的一种手段。这二者作为一对相对立的概念,是可以和谐共存的。模糊性的立法语言能够帮助立法者更加准确地描述一些现象以及客观事物,促进立法语言准确性的增强 。在一定的情境下,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和准确性还会向着各自矛盾的方向转化,主要包括了准确立法语言模糊化和模糊立法语言准确化两种情形。准确立法语言模糊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语言中准确的数词的模糊化,二是立法语言中准确量词的模糊化,三是立法语言中准确名词的模糊化。模糊立法语言的准确化是指在法律条文中,尽管某些语词的外延是模糊的,然而当它们与其它语词合在一起作为术语使用时可能变得明确的情形。
三、立法语言模糊性优势的发扬
适度模糊的立法语言以一种外观上模糊、不确定的语言表达了准确的含义,在适应了在人类大力改造世界活动下高速变动的社会现实的同时,又兼顾了法律所应当具有的稳定性以及普遍性。因此,在我国的立法活动中,应当对立法语言模糊性所具有的种种优势予以发扬。
(一)区分情形使用模糊性的立法语言
模糊性是立法语言所固有的属性之一,它对于立法原意的表达以及立法目的的实现有着其特殊的优势,但也存在着无法消除的缺陷。模糊性立法语言没有好的模糊性立法语言和不好的模糊性立法语言之分,只有某种模糊性立法语言是否运用得当之分。在不同的场合使用模糊程度不同的立法语言有着截然不同的表达效果。因此,我们需要学会区分情形,明确在何种场合应当使用模糊性的立法语言以及使用何种模糊程度的立法语言,在何种场合使用模糊性立法语言的弊端明显大于优势,应当使用较为准确的立法语言。
(二)发挥叠加使用近义词的优势
立法语言应当是准确而简洁的,准确性使得立法语言能够迅速地被人们所正确理解,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简洁性使得立法语言言简意赅、表达效率高。因此,立法语言的运用应当合理兼顾这二者,使得立法语言的表达既有效率,又有准确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近义词的叠加使用就是立法语言的准确性与简洁性合理兼顾的最佳例证。
四、立法语言模糊性弊端的克服
不可否认,模糊性的立法语言在某些时候比准确的立法语言能更好地遵循立法原意,实现立法目的,调整冲突的各方面的关系。但是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立法语言的不适当模糊给法律、法律制度乃至法治社会的实现带来的种种消极影响。因而,寻求克服这些模糊的立法语言所具有的缺陷的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模糊性的立法语言
从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模糊立法语言的方法。第一,提高立法技术。立法技术的高低与立法质量息息相关。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不适当模糊的立法语言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选择不当或者是立法技术不够完善造成的。因此,提高立法技术对于完善模糊性的立法语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第二,正确把握模糊立法语言的模糊度。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无可避免。因此,我们所要考虑的不是如何去消除立法语言的模糊性,而是要怎样通过对立法语言模糊度的合理把握来克服立法语言模糊性所带来的弊端。第三,提高立法者素质。立法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律质量的高低。因此,提高立法者的素质十分必要。
(二)加强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一定的主体对于模糊的立法语言所作的一种补充说明,它对于法律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解释依据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解释和任意解释。在法定解释中,主要包含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此外,还包括了行政解释以及其他解释。因此,加强法律解释主要是加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三)规范与引导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过大极不利于法律权威性的树立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司法者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规范与引导。第一,从制度的完善来看,应当提高立法语言的准确性以及司法程序的规范性。第二,应当提高司法者的政治、专业、人文素质以及职业道德,加强司法者的能动性。
【关键词】:立法语言;模糊性;准确性;优势;弊端
一、立法语言模糊性概述
立法语言模糊性是指有立法权或者是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将某些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对它们的补充、修改、废止、认可以及解释中的部分法律概念或者法律命题运用性质模糊的语言表达出来,从而使得这些立法语言所具有的中心含义明确,而外延边界不清晰的特性。模糊语词在我国各个法律文本中占的比重相当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中的“严重”、第五十一条“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中的“其他”的范围、第六十八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中的“其他”包括哪些,这些都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从而使得法律在适用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弹性。此外,还有很多看起来清晰的语词,但在实际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就会产生相当大的困难,例如一些表示心理状态的、表示评价的语词,如“故意”等。这些语词在适用时,视角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不同都会影响到它们的模糊程度。然而,一个模糊语词究竟能够有多模糊呢?拉伦茨认为,“假使以为,只有在法律文字特别‘模糊’、‘不明确’或‘相互矛盾’时,才需要解释,那就是一种误解,全部的法律文字原则上都可以,并且也需要解释。”[[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5-86页。]这说明模糊语词的广度是非常大的,只要不是特指的情形,一般都存在着解释的必要。
二、立法语言的二维性——准确性与模糊性
立法语言是具有模糊性的。从语言学来看,主要有语言的有限性、离散性与客观物质世界的无限性、连续性之间的矛盾,自然语言演变为立法语言导致的模糊性,语词的概括性、语句的歧义性三个方面的原因。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主要法律规范的不协调、法律概念本身的模糊性、立法目的的模糊性三个方面的原因。
立法语言适当模糊有一定的优势。它在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之间寻找到一个科学的平衡点,赋予了司法者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是对法律的局限性的一种补充,在有助于提高立法语言的表达效率的同时又能起到信息保护的作用。但立法语言不适当模糊又存在弊端。它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实现、不利于司法者对于立法原意的遵循、不利于社会效率的实现、不利于司法公正的保障、不利于法律体系的统一。
无论是立法语言的模糊性还是立法语言的准确性,它们都是立法者为了实现立法目的而使用的一种手段。这二者作为一对相对立的概念,是可以和谐共存的。模糊性的立法语言能够帮助立法者更加准确地描述一些现象以及客观事物,促进立法语言准确性的增强 。在一定的情境下,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和准确性还会向着各自矛盾的方向转化,主要包括了准确立法语言模糊化和模糊立法语言准确化两种情形。准确立法语言模糊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语言中准确的数词的模糊化,二是立法语言中准确量词的模糊化,三是立法语言中准确名词的模糊化。模糊立法语言的准确化是指在法律条文中,尽管某些语词的外延是模糊的,然而当它们与其它语词合在一起作为术语使用时可能变得明确的情形。
三、立法语言模糊性优势的发扬
适度模糊的立法语言以一种外观上模糊、不确定的语言表达了准确的含义,在适应了在人类大力改造世界活动下高速变动的社会现实的同时,又兼顾了法律所应当具有的稳定性以及普遍性。因此,在我国的立法活动中,应当对立法语言模糊性所具有的种种优势予以发扬。
(一)区分情形使用模糊性的立法语言
模糊性是立法语言所固有的属性之一,它对于立法原意的表达以及立法目的的实现有着其特殊的优势,但也存在着无法消除的缺陷。模糊性立法语言没有好的模糊性立法语言和不好的模糊性立法语言之分,只有某种模糊性立法语言是否运用得当之分。在不同的场合使用模糊程度不同的立法语言有着截然不同的表达效果。因此,我们需要学会区分情形,明确在何种场合应当使用模糊性的立法语言以及使用何种模糊程度的立法语言,在何种场合使用模糊性立法语言的弊端明显大于优势,应当使用较为准确的立法语言。
(二)发挥叠加使用近义词的优势
立法语言应当是准确而简洁的,准确性使得立法语言能够迅速地被人们所正确理解,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简洁性使得立法语言言简意赅、表达效率高。因此,立法语言的运用应当合理兼顾这二者,使得立法语言的表达既有效率,又有准确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近义词的叠加使用就是立法语言的准确性与简洁性合理兼顾的最佳例证。
四、立法语言模糊性弊端的克服
不可否认,模糊性的立法语言在某些时候比准确的立法语言能更好地遵循立法原意,实现立法目的,调整冲突的各方面的关系。但是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立法语言的不适当模糊给法律、法律制度乃至法治社会的实现带来的种种消极影响。因而,寻求克服这些模糊的立法语言所具有的缺陷的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模糊性的立法语言
从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模糊立法语言的方法。第一,提高立法技术。立法技术的高低与立法质量息息相关。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不适当模糊的立法语言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选择不当或者是立法技术不够完善造成的。因此,提高立法技术对于完善模糊性的立法语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第二,正确把握模糊立法语言的模糊度。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无可避免。因此,我们所要考虑的不是如何去消除立法语言的模糊性,而是要怎样通过对立法语言模糊度的合理把握来克服立法语言模糊性所带来的弊端。第三,提高立法者素质。立法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律质量的高低。因此,提高立法者的素质十分必要。
(二)加强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一定的主体对于模糊的立法语言所作的一种补充说明,它对于法律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解释依据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解释和任意解释。在法定解释中,主要包含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此外,还包括了行政解释以及其他解释。因此,加强法律解释主要是加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三)规范与引导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过大极不利于法律权威性的树立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司法者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规范与引导。第一,从制度的完善来看,应当提高立法语言的准确性以及司法程序的规范性。第二,应当提高司法者的政治、专业、人文素质以及职业道德,加强司法者的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