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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與加盟商本是一家人,從當初的一見鍾情、握手言歡,短短不到2年半時間內雙方便反目成仇、對簿公堂,交惡的種子到底在何時種下?如何就到了裂痕無法彌補的境地?
2011年5月24日,隨著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的法槌落下,上海一茶一坐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茶一坐)與加盟商上海進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進華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一審落下帷幕。
品牌商與加盟商本是一家人,從當初的一見鍾情、握手言歡,短短不到2年半時間內(進華公司的加盟店——芳匯店2006年9月28日開業,2009年2月9日就把一茶一坐告至法院,而2009年4月一茶一坐亦提起反訴)雙方便反目成仇、對簿公堂,交惡的種子到底在何時種下?如何就到了裂痕無法彌補的境地?
失敗的加盟
「我喜歡去一茶一坐吃東西,去的次數多了,感覺這家店的生意不錯,當時我手頭上有點閒錢,想找一些好的項目做投資。」進華公司加盟一茶一坐的理由竟如此簡單。
然而,前期資金投進去後〔依據2006年雙方簽訂的《一茶一坐餐廳委託管理合同(1.5版)》(以下簡稱委託管理合同)第5條:加盟商於合同簽訂當日,向一茶一坐支付開店管理費、保證金等共計50萬元(人民幣,下同),及用於租賃押金、裝潢工程、設計等費用300萬元〕,事前簽署過《一茶一坐直接特許經營合同》(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合同)和委託管理合同的進華公司,面對不甚理想的經營狀況及月月累積的虧損額,初始的熱情和憧憬開始漸漸冷卻,埋怨和間隙漸生,認定一茶一坐管理不善,也不再按照約定支付相應款項(據特許經營合同,加盟商須按月向一茶一坐繳納分別占月度營業額1.5%的品牌使用費和3.5%的管理費,還有採購材料墊款等),直至2009年3月25日,一茶一坐發出追繳上述欠款的第一份通知。三次通知無果後,一茶一坐宣佈芳匯店於2009年5月5日停業。
主要爭議焦點
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0號(以下簡稱判決書),法院針對雙方主要爭議焦點進行了如下判定:
涉案合同(指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和委託管理合同)中關於「在正式簽訂合同時,雙方確認已經提前20日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供了真實、準確的基本信息及經營能力資料」,以及「在簽署本合同前,一茶一坐已向進華公司詳細說明了開辦餐廳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困難及合同內容……一茶一坐合同展示資料只是說明成功的可能性,並非對加盟餐廳開展業務的盈利保證」的約定,說明一茶一坐已向進華公司提示了特許經營的風險,因此,對進華公司關於「一茶一坐違反法律約定,未提供真實基本信息,致使進華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索賠100萬元」的訴訟主張,難以採信;
同時,法院經調查審理後認為,一茶一坐已經根據涉案合同的約定,進行了芳匯店的經營管理,並對芳匯店提供了管理、財務、人力配置、資源配置、後勤、營運支持、協助輔導等各方面服務,對於進華公司關於「一茶一坐沒有履行涉案合同,構成根本性違約,要求返還350萬元」的訴訟主張,難以採信。
但法院亦指出,在對本案的審計中發現,一茶一坐存在不規範發票及存貨發票缺少相關因素(缺少品名、單價和數量等),並存在75.3萬元的假發票、無發票和一茶一坐抬頭發票;人員工資、四金支出的原會計憑證後未附相關清單和簽收單;芳匯店工程裝潢支出大於審價確定的金額;其他代銷收入的管理中未計付芳匯店成本等;各方當事人未按約召開經營月會,商討經營對策等問題。故法院認定一茶一坐在履行涉案合同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錯,這是造成進華公司經營損失的原因之一。
攻防第一役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芳匯店所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由進華公司自行承擔,進華公司尚應向一茶一坐支付包括墊付款、加盟權利金、管理服務費等欠款共計32.6428萬元(抵扣20萬元保證金後);而一茶一坐由於「在受託管理加盟店的過程中,存在諸多過錯」、「經營管理不善、未盡合理的管理義務」以及發票上的不規範管理和其他過錯,對芳匯店的經營損失負有一定責任,被判向進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70萬元。兩項相抵後,一茶一坐公司需向進華公司支付人民幣37.3572萬元。法院駁回了進華公司要求一茶一坐返還350萬加盟金及賠償款等其他訴訟請求。
事實上,此番訴訟與反訴的戲碼,已經不是第一次上演。就在不久前的4月25日,另一加盟商馬瑛公司告一茶一坐案的一審宣判結果與進華案類似:多項相抵後,一茶一坐向馬瑛公司支付42.6萬元。與進華先告、一茶一坐反訴不同,馬瑛案正相反,一茶一坐作為原告先訴馬瑛公司拖欠多項墊付款項,馬瑛公司後反訴。
對一審結果,進華公司表示無法接受,「一定會上訴」;而5月29日,上海一茶一坐餐飲有限公司首席執行長林盛智則正面回應:「加盟商進華公司等惡意公關給我們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不排除通過法律途徑追究他們的責任」。
看來,這只是一茶一坐和加盟商攻防的第一役,對局還沒結束。
2011年5月24日,隨著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的法槌落下,上海一茶一坐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茶一坐)與加盟商上海進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進華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一審落下帷幕。
品牌商與加盟商本是一家人,從當初的一見鍾情、握手言歡,短短不到2年半時間內(進華公司的加盟店——芳匯店2006年9月28日開業,2009年2月9日就把一茶一坐告至法院,而2009年4月一茶一坐亦提起反訴)雙方便反目成仇、對簿公堂,交惡的種子到底在何時種下?如何就到了裂痕無法彌補的境地?
失敗的加盟
「我喜歡去一茶一坐吃東西,去的次數多了,感覺這家店的生意不錯,當時我手頭上有點閒錢,想找一些好的項目做投資。」進華公司加盟一茶一坐的理由竟如此簡單。
然而,前期資金投進去後〔依據2006年雙方簽訂的《一茶一坐餐廳委託管理合同(1.5版)》(以下簡稱委託管理合同)第5條:加盟商於合同簽訂當日,向一茶一坐支付開店管理費、保證金等共計50萬元(人民幣,下同),及用於租賃押金、裝潢工程、設計等費用300萬元〕,事前簽署過《一茶一坐直接特許經營合同》(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合同)和委託管理合同的進華公司,面對不甚理想的經營狀況及月月累積的虧損額,初始的熱情和憧憬開始漸漸冷卻,埋怨和間隙漸生,認定一茶一坐管理不善,也不再按照約定支付相應款項(據特許經營合同,加盟商須按月向一茶一坐繳納分別占月度營業額1.5%的品牌使用費和3.5%的管理費,還有採購材料墊款等),直至2009年3月25日,一茶一坐發出追繳上述欠款的第一份通知。三次通知無果後,一茶一坐宣佈芳匯店於2009年5月5日停業。
主要爭議焦點
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0號(以下簡稱判決書),法院針對雙方主要爭議焦點進行了如下判定:
涉案合同(指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和委託管理合同)中關於「在正式簽訂合同時,雙方確認已經提前20日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供了真實、準確的基本信息及經營能力資料」,以及「在簽署本合同前,一茶一坐已向進華公司詳細說明了開辦餐廳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困難及合同內容……一茶一坐合同展示資料只是說明成功的可能性,並非對加盟餐廳開展業務的盈利保證」的約定,說明一茶一坐已向進華公司提示了特許經營的風險,因此,對進華公司關於「一茶一坐違反法律約定,未提供真實基本信息,致使進華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索賠100萬元」的訴訟主張,難以採信;
同時,法院經調查審理後認為,一茶一坐已經根據涉案合同的約定,進行了芳匯店的經營管理,並對芳匯店提供了管理、財務、人力配置、資源配置、後勤、營運支持、協助輔導等各方面服務,對於進華公司關於「一茶一坐沒有履行涉案合同,構成根本性違約,要求返還350萬元」的訴訟主張,難以採信。
但法院亦指出,在對本案的審計中發現,一茶一坐存在不規範發票及存貨發票缺少相關因素(缺少品名、單價和數量等),並存在75.3萬元的假發票、無發票和一茶一坐抬頭發票;人員工資、四金支出的原會計憑證後未附相關清單和簽收單;芳匯店工程裝潢支出大於審價確定的金額;其他代銷收入的管理中未計付芳匯店成本等;各方當事人未按約召開經營月會,商討經營對策等問題。故法院認定一茶一坐在履行涉案合同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錯,這是造成進華公司經營損失的原因之一。
攻防第一役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芳匯店所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由進華公司自行承擔,進華公司尚應向一茶一坐支付包括墊付款、加盟權利金、管理服務費等欠款共計32.6428萬元(抵扣20萬元保證金後);而一茶一坐由於「在受託管理加盟店的過程中,存在諸多過錯」、「經營管理不善、未盡合理的管理義務」以及發票上的不規範管理和其他過錯,對芳匯店的經營損失負有一定責任,被判向進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70萬元。兩項相抵後,一茶一坐公司需向進華公司支付人民幣37.3572萬元。法院駁回了進華公司要求一茶一坐返還350萬加盟金及賠償款等其他訴訟請求。
事實上,此番訴訟與反訴的戲碼,已經不是第一次上演。就在不久前的4月25日,另一加盟商馬瑛公司告一茶一坐案的一審宣判結果與進華案類似:多項相抵後,一茶一坐向馬瑛公司支付42.6萬元。與進華先告、一茶一坐反訴不同,馬瑛案正相反,一茶一坐作為原告先訴馬瑛公司拖欠多項墊付款項,馬瑛公司後反訴。
對一審結果,進華公司表示無法接受,「一定會上訴」;而5月29日,上海一茶一坐餐飲有限公司首席執行長林盛智則正面回應:「加盟商進華公司等惡意公關給我們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不排除通過法律途徑追究他們的責任」。
看來,這只是一茶一坐和加盟商攻防的第一役,對局還沒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