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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中国道路运输规制改革应以现有制度环境为基础,实行带有竞争性提供的规制方式。
道路运输产业实行进入规制一直是各国政府重要的规制内容。政府用行政手段来代替市场的竞争选择,在一定意义上会扭曲资源的配置,政策如果实行不好会对整个产业带来不利影响,增加企业经营的额外负担。如何把握好稳定供给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之间的平衡,成为道路运输规制的重要任务。
1.特许经营。例如,公路客运、货运服务质量招投标。主要意义在于:一是通过投标者的竞争提高垄断性市场的可竞争性;二是减少既有经营者采取毁灭性竞争的范围和不良效果,因为新的、效率更高的进入者可一次性接管市场,而不必一点一点地赢得市场份额;三是政府规制者提供了有关潜在供给者竞争力的信息,减少了既有经营者在成本方面误导政府规制者的能力;四是终止或更换特许经营者的威胁会促使经营者特许权经营期内取得令人满意的经营成果。
2.规制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例如,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条件下,高等级的企业可从事物流、特种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快件货运、零担货运和其他货运服务;可在全国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3.行政计划审批。是指规制机关依照行政审批原则确定审批的项目、范围、额度,并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将事先确定的项目、范围、额度等批准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其最显著的特点是,规制机关可以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否定。
道路运输价格规制
我国的运输价格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过各种研究。专家普遍认为:我国的铁路运输价格过低,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比价不合理,由此而产生的我国运输费用占商品价格的比重比工业化国家低得多,只有美国的1/4左右,相应的运输业在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也低于其他国家,形成比例上的失调。
就我国国情而言,目前还不能按照商业原则制定运价。因为在既垄断又拥挤的状态下,供需是不公平的,政府仍须对运价实行适当的规制。但这种规制应与以前的运价管制有根本的不同,应该是考虑公共性与企业性两重性的综合行为。
在这个大前提下,笔者认为运价及其管制的改革应遵循如下基本思路:道路运输的运价水平在总体上必须下调。否则不仅会使公路难以真正走向市场,运输业的供给条件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对运输的要求之间的矛盾还会进一步扩大;当然,对道路运输基础价格的调整须谨慎从事,因为基础价格体现运输业的公共性。从与人民生活相关的角度看,保持合理的基础运价对保障“必需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就我国国情而言,通过合理兼顾公共性与企业性的种种运价形式缓解运输供求矛盾,应该同时被视为目前对道路运输服务的质量要求;合同运价作为一种准市场价格,是一种较好的运价形式。但我国道路运输基本上仍然是“卖方”市场,竞争过度,这种契约关系难以保持公平,因此仍需要实行一定的管制。比如规定运价的上下限费率等等;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和运输系统完善程度的差别,相应的区域公路系统也表现出不同的经济属性。在公路运输充分企业性的地区,运价可以完全放开,由市场调节。因为政府的管制已可以运输方式间的竞争代替,故放松管制是可行的。
运价的基础是运输成本,但依据成本所制定的运价未必是合理的。因为道路运输成本尚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如何科学地确定道路运输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为重要;运输方式间的比价关系是运输价格规制的重要内容,对我国运输结构的合理、均衡发展具有特别意义。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规制
道路运输的服务质量,包括客货运输规范、服务质量及经营的技术、经济质量,信息通讯畅通程度,运输组织化程度等,关系到道路运输在社会、行业中的作用发挥,市场信誉、经济质量和社会效率的重大问题。
1.完善服务质量规范、标准
在总结现行服务质量规范、标准贯彻执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国家、部门、行业三个层次划分服务质量规范、标准,并按照三个层次分工,组织安排修改现行不适应的规范标准,研究制定缺项规范标准。
2.健全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为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做好运输组织衔接工作,应以各地现有的经济管理水平比较高、服务功能比较全、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公路服务企业为节点,以运输枢纽城市为中心,建立起区域性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或信息中心,各中心之间建立协作关系,逐步向全国范围的服务中心过渡,形成网络化、信息化的客货运输服务系统,从而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
为实行客货运输经营技术条件,经济质量的评估制度,应当选择现有咨询机构或新组建咨询机构,赋予其对经营资格、经营质量的评估资格,使其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开业,考核经营效果和服务质量的依据。
3.提高运输服务技能
道路运输的专业岗位和技术工种复杂,职业技术业务培训应采取按培训对象类型分层次设置培训机构,对于需持证上岗的进行上岗前培训或再培训。
规制机构改革的措施
1.建立与国际市场相适应的交通运输管理体系
我国交通运输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运输市场条块分割,五种运输方式长期以来由四个部门管理,这种体制难以形成合理的综合运输网络,这是阻碍我国交通运输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2.理顺管理关系,建立道路运输业的统一监控体系
从国家角度,应当通过深化体制改革,重点解决交通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地位,职能划分及管理关系问题。建议国务院责令国家编委、体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在总结经验教训基础上,研究解决公路交通管理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为理顺交通部门内部对道路运输产业的管理关系,改革应重点解决关系不顺,多头对外,各行其是,缺乏活力和激励机制问题。道路运输业商业性较强,具有很强的竞争性,应按照有利于加强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组织协调、立法执法,从高层次和深层次做好运政工作出发设置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为了简化管理程序,方便社会,应把现有路政、运政结合起来,建立起统一对用户、业户进行执法监督的体系,同时全国应统一管理机构的名称,形成道路运输产业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
3.转变管理职能,改革管理方式和手段
道路运输业具有较强的竞争性特征,对本行业过多地干涉必然会导致道路运输企业经营呆滞,同时,也违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因此,应该减少行政对道路运输业的干预,精减运政管理机构,公开办事程序和内容,推行行政审批时效制度,强化行政监督。
(1)改变当前运政管理行为能力过强,企业行为过弱的状况,应逐步减轻运输企业的规费负担,还企业自己投资道路站场建设的权利,提高其投资经营能力。
(2)转变道路运政管理职能,应加强道路运政管理在保证和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竞争,维护市场各方权益,以及在运输规划、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弱化运政管理部门的直接投资职责和行业具体事务工作,走法律规范、行业自律、高层次监控的路子。
(3)继续推进政企分开工作。很多运输企业依然是政府或运政管理部门的附属物,有相当多的运管高层干部同时又兼任运输经营单位的领导,难免会形成运输法规、政策在不同企业执行中的不公正,违背市场中的非歧视性原则。(作者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