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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门职业,新闻工作有一定特殊性与复杂性,它与繁多的公共事件和复杂的公众生活紧密相联。职业赋予了新闻工作者受尊重的光环、不失尊严和卓尔不群的感觉,但同时也给他们诸多苦恼和矛盾。
当河南电视台记者曹爱文在落水少女报道现场,趴在女孩子身上做人工呼吸,经过多次努力失败后,无奈地哭了的时候,她被誉为年度“最美丽的女记者”;同样是面临悲剧事件,《东南快报》记者却在现场等待拍摄一组市民骑车栽倒在水坑中的场景,而没有预告行人躲避危险,被部分公众指责“良心何在”。
两个案例,一褒一贬,个中折射出公众评判的一种标准——新闻从业者面对职业责任与社会公德冲突之时,应该舍弃前者,追求后者。因此,两个事件引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对突发的悲剧性新闻事件,新闻记者是否只能介入其中,参与救助,而不可以超乎其外,客观记录?新闻记者与新闻现场的距离应该如何保持?
墨菲的选择与苦恼:新闻专业主义标准与记者现场角色非常要求
摄影记者最容易陷入这种困境,因为他们的反应是迅速的,他们的记录是真实与最具冲击力的。美国《俄勒冈报》摄影记者威廉·墨菲就遭遇了这个问题。一次,他经过哥伦比亚河上的一座大桥时,看到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栏杆附近扭打,他本能地抓起相机并拍下了那个男子跳河自杀的照片。他的选择备受争议并被别人看成冷酷、不关心他人的人,但他的选择不是冲动、盲目的,他有着自己的理由。
⒈新闻专业主义——“我做了职业训练要我做的事”
作为西方新闻业界的一种新闻理念,新闻专业主义是新闻从业者职业原则的内化形式,要求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新闻。新闻工作的目的之一是“提供不偏不倚的综合信息,它识别、解释、相互冲突的观点”①。在解释自己的行为时候,墨菲说“我不知道自己还能够怎么做。我是一名摄影师,我做了职业训练要我做的事。我做了我能做的一切”②。他面临困境时,秉承了专业主义的实践要求,把同情心置于其次。
有学者认为,专业主义在话语实践中往往会呈现出碎片和局域状态。所谓碎片呈现,就是说“在不同语境被共同强调的只是操作技能和表现手段上的专业水准以及实践中的专业伦理”,但那些“涉及到媒体的社会功能和角色,新闻从业者的社会角色和责任,新闻生活中的社会控制”③的专业主义的其他成分或被扭曲,或被忽略。在专业主义的实践话语中,墨菲遵循了“操作技能和表现手段上的专业水准”,却忽略了“新闻从业者的社会角色和责任” 成分。从这方面来看,墨菲承受职责应该归于对专业主义的理解偏颇,而非“无情”。
⒉对记者的非对等要求——“为什么其他人没有停车呢”
其实,墨菲只是把“实践中的专业伦理”与同情心放在其次,而非缺乏同情心。在十英尺之外,他只能叫唤着,担心冲上去更会促使那家伙跳河,于是他举起了相机,并请求围观的一个女子去叫警察,而那个女子却一直在观看自杀场景。照片中还有一个细节,一个无动于衷的骑车者根本就没有停车。
笔者无从知晓围观的女子与路过的男子何许职业,如同无从知晓曹爱文救助落水女子现场的那些围观者做什么一样;笔者没有听到一致指责围观的女子与路过的男子的声音,如同未有听到赞扬曹爱文救助落水女子现场的那些围观者一样。在“水坑”报道中,漠视的不仅仅是记者,那么多水坑,过往路人与路政人员或许也都在忽视。
如果说墨菲对专业主义话语的实践是碎片的,受到一定的质疑是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大家都在场的时候,为什么偏偏指责记者?社会公众是对旁观者冷漠的无视,还是对在场的新闻从业者的要求过于苛刻?看来在于后者,因为在那种场合,社会公众普遍抵制新闻记者的现场作业,认为在新闻职业与同情道德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牺牲的应该是前者。如果你不是记者,或者在那种场合隐蔽记者的身份,或者由一个非记者职业的路人记录现场,一切质疑都将弱化。
显然,这一切存在着双重标准的预设,即对现场的记者与现场的普通公众,施行着不同要求,认为在政府职能人员赶到之前,同情救助者、道德承担者的角色都应由记者去扮演,最低的底线也是记者放下职业角色,“不可记录”。
新闻工作的职业性问题:专业主义与同情心的博弈
新闻工作是不是一门职业,这或许是一个伪问题,但是在西方社会却成了媒介争论的一个焦点,具体结论不是本文需要解决的内容,但是他们论辩中所涉及到的说法,对于理解记者紧急现场作业的尴尬与矛盾,很有意义。
哥伦比亚大学的卡雷认为理应提供服务的新闻工作不是一门职业,有一点原因,“如果新闻工作是一门职业,那么,其从业人员逐渐越来越以自我为中心,越来越多地考虑自己的既得利益和自我保护机制,很少考虑他们对公众所负的责任”。梅里尔赞同以上说法,称新闻工作将“变成一个单一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专业主义的团体,缺乏外向开明的服务方向”④。两位学者的担忧,反映出新闻工作者如果一直追求职业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忽视公众利益,甚至不顾社会公德,缺乏同情心。
同情心原则要求记者和经历苦痛事件的当事人打成一片,以深刻的洞察力采访他们,满怀同情地描述他们的处境,甚至不惜一己之力帮助他们。在实践中,许多新闻工作者把同情心当做客观报道的死对头,认为记者是新闻报道事件的观察者和中立者,而非参与者,其责任就是给公众通报信息,否则新闻工作的职业性地位将遭到质疑。
那么,面对社会悲剧新闻事件时,专业主义与同情心之间如何协调呢?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道德同情应当优先,记者首先是人类的一分子而其次才是新闻记者。国内部分学者普遍从道义论与功利主义两个角度提出了看法,认为应该不留余地地服从基本的社会道义,挽救损失,并在选择的过程中,选择带来收益最大的那一种。
“没人愿意要一个顺从讨好、逃避争论、听任恶行大行其道的新闻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要求一个富有同情心、尊重公众和避免无谓伤害的新闻界”⑤。基于此,我们应该在专业主义与同情心之间作一个合理的抉择,社会公众给新闻从业者多一些理解与支持,新闻从业者对社会公众对多一些关怀和承担。
两点提议:遵循平衡和谐理念与发扬团体组织精神
综上,记者在遭遇悲剧性事件尴尬或不被认可的原因有三:一是对专业主义认识狭隘;二是专业主义技术层面的可控与道义伦理方面的难以把握;三是紧急现场作业让记者成为另外的“焦点”,社会道德不容彼时的“现场记录”。如何才能够跨越这种被认可的艰难,获得社会道德舆论的好评呢?
⒈遵循平衡和谐理念
在这种情况下,突围的路径早已不仅仅只从新闻从业者的社会道德一方面来要求,应该着眼于在场记者、职业角色与社会公德三个角度,笔者在此试着建构一种三角模型来分析。
如(右图)封闭的三角模式牵涉在场记者(P)、职业角色(A)、社会公德(B)三方面,其中涉及的不同态度导致不同的平衡与和谐关系,达成了积极的平衡和谐即能够获得社会认可。
一是职业角色与社会公德可以兼顾:⒈ P对A、B都不予关注,形成消极的平衡和谐;⒉ P对A、B都加以关注,形成积极的平衡和谐;⒊ P关注A、忽视B,或者关注B、忽视A,破坏了三角平衡和谐,前者执着于职业精神,后者注重人的社会性与公德思想。
二是职业角色与社会公德不得兼顾:⒈ P对A、B都不予关注,形成消极的平衡和谐;⒉ P对A、B都加以关注,难以实现,破坏了三角平衡和谐;⒊ P关注A、忽视B,或者关注B、忽视A,形成了消极的平衡和谐,A、B或执着于职业精神,或注重人的社会性与公德思想。
⒉发扬团体组织精神
半个世纪前,在把中国与西方、印度比较之后,梁漱溟认为集团生活要有三个条件:“(一)要有一种组织,而不仅是一种关系之存在。组织之特征,在有范围(不能无边界)和主脑(需要中枢机关)。(二)其范围超于家族,且亦不依家族为其组织之出发点。——多半依于地域,或职业。或宗教信仰,或其他。(三)在其范围内,每个人都感受一点拘束,而且时时有着切身利害关系”⑥。
新闻从业者隶属于其专业组织,应该遵循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新闻从业者又隶属于一个整体的社会,应该遵循社会道德与社会法规。他们都必须坚持在特定的集团生活。记者内部的组织团体应该注重职业素养的培训,记者与非记者组成的团体应该发挥协调与共同作业的团体观念,而非相互指责。
在面临职业需求与社会道德相冲突时,即集团生活发生碰撞时应该怎么处理呢?
正如梁漱溟所言,“……关于团体一面,可以约举为四点:第一、公共观念;第二、纪律习惯;第三、组织能力;第四、法治精神。这四点亦可总括以‘公德’一词称之。公德,就是人类为营造团体生活所必须的那些品德”⑦。因此,在践行专业理念的同时,新闻工作者必须要有团体与公德的一面,从这四点去努力,富有同情心地提供信息与观念,服务社会大众。
具体说来,公共观念,就是要树立为公众服务的理想,社会利益优先;纪律习惯,就是要服从社会基本纪律和工作纪律要求,不能够因为一己私利而弃前者于不顾;组织能力,即发挥团体的向心作用,“耐烦商量着向前进行的精神”⑧。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新闻从业者应该有效地发挥身边临时的大众群体的作用,这些彼此互不相识、临时组成的“偶然群体”作用的发挥就依赖临场的动员与组织,不像长期、亲密、有归属感的那些“基本群体”可以有一定的群体观念与实践标准⑨,同时,社会应该将责任分担由在场的公众一起来执行;最后是法治精神,不能为了情面原因而牺牲法律,突发现场需要借助法律与职能部门解决,而非错位地把解决问题的主要责任都推向新闻从业者,记者不必承受如此之重,记录是他们的本职。
新闻职业的特殊性带来了一个专业主义与道德同情心的争议,如果这种道德同情心被认为是专业主义的应有之义,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但是现实的实践与理论对专业主义的道德认识主要是为公众提供服务,对公众负责,而对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就形成了本文所说的被认可的一种艰难。
当然,记者职业的认可受到各方面因素的考验,少数不道德、不作为的记者理当受公众指责。同情心原则也必须建立在一个团体思想与社会公德基础之上,失去了这个基础也就失去了真正的同情心,新闻专业人员也就会为了自身的荣耀与利益而变得自恋、自私、虚伪与自满。
对这种面临悲剧事件记者职业很难被认可的认识,可以丰富我们对新闻采写实践与理论的研究,同时对于我们面临突发性事件处理机制的深入建设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①④埃弗利特·E·丹尼斯、约翰·C·梅里尔:媒介论争——19个重大问题的正反方辩论[M],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158、156
②⑤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M],新华出版社,2001:337、348
③陆晔、潘忠党:成名的想象: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话语建构[J]
⑥⑦⑧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A],梁漱溟学术精华录[C],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251、255、252
⑨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M],华夏出版社,2000:215
(作者系复旦大学新闻学院07级博士研究生)
当河南电视台记者曹爱文在落水少女报道现场,趴在女孩子身上做人工呼吸,经过多次努力失败后,无奈地哭了的时候,她被誉为年度“最美丽的女记者”;同样是面临悲剧事件,《东南快报》记者却在现场等待拍摄一组市民骑车栽倒在水坑中的场景,而没有预告行人躲避危险,被部分公众指责“良心何在”。
两个案例,一褒一贬,个中折射出公众评判的一种标准——新闻从业者面对职业责任与社会公德冲突之时,应该舍弃前者,追求后者。因此,两个事件引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对突发的悲剧性新闻事件,新闻记者是否只能介入其中,参与救助,而不可以超乎其外,客观记录?新闻记者与新闻现场的距离应该如何保持?
墨菲的选择与苦恼:新闻专业主义标准与记者现场角色非常要求
摄影记者最容易陷入这种困境,因为他们的反应是迅速的,他们的记录是真实与最具冲击力的。美国《俄勒冈报》摄影记者威廉·墨菲就遭遇了这个问题。一次,他经过哥伦比亚河上的一座大桥时,看到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栏杆附近扭打,他本能地抓起相机并拍下了那个男子跳河自杀的照片。他的选择备受争议并被别人看成冷酷、不关心他人的人,但他的选择不是冲动、盲目的,他有着自己的理由。
⒈新闻专业主义——“我做了职业训练要我做的事”
作为西方新闻业界的一种新闻理念,新闻专业主义是新闻从业者职业原则的内化形式,要求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新闻。新闻工作的目的之一是“提供不偏不倚的综合信息,它识别、解释、相互冲突的观点”①。在解释自己的行为时候,墨菲说“我不知道自己还能够怎么做。我是一名摄影师,我做了职业训练要我做的事。我做了我能做的一切”②。他面临困境时,秉承了专业主义的实践要求,把同情心置于其次。
有学者认为,专业主义在话语实践中往往会呈现出碎片和局域状态。所谓碎片呈现,就是说“在不同语境被共同强调的只是操作技能和表现手段上的专业水准以及实践中的专业伦理”,但那些“涉及到媒体的社会功能和角色,新闻从业者的社会角色和责任,新闻生活中的社会控制”③的专业主义的其他成分或被扭曲,或被忽略。在专业主义的实践话语中,墨菲遵循了“操作技能和表现手段上的专业水准”,却忽略了“新闻从业者的社会角色和责任” 成分。从这方面来看,墨菲承受职责应该归于对专业主义的理解偏颇,而非“无情”。
⒉对记者的非对等要求——“为什么其他人没有停车呢”
其实,墨菲只是把“实践中的专业伦理”与同情心放在其次,而非缺乏同情心。在十英尺之外,他只能叫唤着,担心冲上去更会促使那家伙跳河,于是他举起了相机,并请求围观的一个女子去叫警察,而那个女子却一直在观看自杀场景。照片中还有一个细节,一个无动于衷的骑车者根本就没有停车。
笔者无从知晓围观的女子与路过的男子何许职业,如同无从知晓曹爱文救助落水女子现场的那些围观者做什么一样;笔者没有听到一致指责围观的女子与路过的男子的声音,如同未有听到赞扬曹爱文救助落水女子现场的那些围观者一样。在“水坑”报道中,漠视的不仅仅是记者,那么多水坑,过往路人与路政人员或许也都在忽视。
如果说墨菲对专业主义话语的实践是碎片的,受到一定的质疑是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大家都在场的时候,为什么偏偏指责记者?社会公众是对旁观者冷漠的无视,还是对在场的新闻从业者的要求过于苛刻?看来在于后者,因为在那种场合,社会公众普遍抵制新闻记者的现场作业,认为在新闻职业与同情道德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牺牲的应该是前者。如果你不是记者,或者在那种场合隐蔽记者的身份,或者由一个非记者职业的路人记录现场,一切质疑都将弱化。
显然,这一切存在着双重标准的预设,即对现场的记者与现场的普通公众,施行着不同要求,认为在政府职能人员赶到之前,同情救助者、道德承担者的角色都应由记者去扮演,最低的底线也是记者放下职业角色,“不可记录”。
新闻工作的职业性问题:专业主义与同情心的博弈
新闻工作是不是一门职业,这或许是一个伪问题,但是在西方社会却成了媒介争论的一个焦点,具体结论不是本文需要解决的内容,但是他们论辩中所涉及到的说法,对于理解记者紧急现场作业的尴尬与矛盾,很有意义。
哥伦比亚大学的卡雷认为理应提供服务的新闻工作不是一门职业,有一点原因,“如果新闻工作是一门职业,那么,其从业人员逐渐越来越以自我为中心,越来越多地考虑自己的既得利益和自我保护机制,很少考虑他们对公众所负的责任”。梅里尔赞同以上说法,称新闻工作将“变成一个单一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专业主义的团体,缺乏外向开明的服务方向”④。两位学者的担忧,反映出新闻工作者如果一直追求职业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忽视公众利益,甚至不顾社会公德,缺乏同情心。
同情心原则要求记者和经历苦痛事件的当事人打成一片,以深刻的洞察力采访他们,满怀同情地描述他们的处境,甚至不惜一己之力帮助他们。在实践中,许多新闻工作者把同情心当做客观报道的死对头,认为记者是新闻报道事件的观察者和中立者,而非参与者,其责任就是给公众通报信息,否则新闻工作的职业性地位将遭到质疑。
那么,面对社会悲剧新闻事件时,专业主义与同情心之间如何协调呢?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道德同情应当优先,记者首先是人类的一分子而其次才是新闻记者。国内部分学者普遍从道义论与功利主义两个角度提出了看法,认为应该不留余地地服从基本的社会道义,挽救损失,并在选择的过程中,选择带来收益最大的那一种。
“没人愿意要一个顺从讨好、逃避争论、听任恶行大行其道的新闻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要求一个富有同情心、尊重公众和避免无谓伤害的新闻界”⑤。基于此,我们应该在专业主义与同情心之间作一个合理的抉择,社会公众给新闻从业者多一些理解与支持,新闻从业者对社会公众对多一些关怀和承担。
两点提议:遵循平衡和谐理念与发扬团体组织精神
综上,记者在遭遇悲剧性事件尴尬或不被认可的原因有三:一是对专业主义认识狭隘;二是专业主义技术层面的可控与道义伦理方面的难以把握;三是紧急现场作业让记者成为另外的“焦点”,社会道德不容彼时的“现场记录”。如何才能够跨越这种被认可的艰难,获得社会道德舆论的好评呢?
⒈遵循平衡和谐理念
在这种情况下,突围的路径早已不仅仅只从新闻从业者的社会道德一方面来要求,应该着眼于在场记者、职业角色与社会公德三个角度,笔者在此试着建构一种三角模型来分析。
如(右图)封闭的三角模式牵涉在场记者(P)、职业角色(A)、社会公德(B)三方面,其中涉及的不同态度导致不同的平衡与和谐关系,达成了积极的平衡和谐即能够获得社会认可。
一是职业角色与社会公德可以兼顾:⒈ P对A、B都不予关注,形成消极的平衡和谐;⒉ P对A、B都加以关注,形成积极的平衡和谐;⒊ P关注A、忽视B,或者关注B、忽视A,破坏了三角平衡和谐,前者执着于职业精神,后者注重人的社会性与公德思想。
二是职业角色与社会公德不得兼顾:⒈ P对A、B都不予关注,形成消极的平衡和谐;⒉ P对A、B都加以关注,难以实现,破坏了三角平衡和谐;⒊ P关注A、忽视B,或者关注B、忽视A,形成了消极的平衡和谐,A、B或执着于职业精神,或注重人的社会性与公德思想。
⒉发扬团体组织精神
半个世纪前,在把中国与西方、印度比较之后,梁漱溟认为集团生活要有三个条件:“(一)要有一种组织,而不仅是一种关系之存在。组织之特征,在有范围(不能无边界)和主脑(需要中枢机关)。(二)其范围超于家族,且亦不依家族为其组织之出发点。——多半依于地域,或职业。或宗教信仰,或其他。(三)在其范围内,每个人都感受一点拘束,而且时时有着切身利害关系”⑥。
新闻从业者隶属于其专业组织,应该遵循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新闻从业者又隶属于一个整体的社会,应该遵循社会道德与社会法规。他们都必须坚持在特定的集团生活。记者内部的组织团体应该注重职业素养的培训,记者与非记者组成的团体应该发挥协调与共同作业的团体观念,而非相互指责。
在面临职业需求与社会道德相冲突时,即集团生活发生碰撞时应该怎么处理呢?
正如梁漱溟所言,“……关于团体一面,可以约举为四点:第一、公共观念;第二、纪律习惯;第三、组织能力;第四、法治精神。这四点亦可总括以‘公德’一词称之。公德,就是人类为营造团体生活所必须的那些品德”⑦。因此,在践行专业理念的同时,新闻工作者必须要有团体与公德的一面,从这四点去努力,富有同情心地提供信息与观念,服务社会大众。
具体说来,公共观念,就是要树立为公众服务的理想,社会利益优先;纪律习惯,就是要服从社会基本纪律和工作纪律要求,不能够因为一己私利而弃前者于不顾;组织能力,即发挥团体的向心作用,“耐烦商量着向前进行的精神”⑧。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新闻从业者应该有效地发挥身边临时的大众群体的作用,这些彼此互不相识、临时组成的“偶然群体”作用的发挥就依赖临场的动员与组织,不像长期、亲密、有归属感的那些“基本群体”可以有一定的群体观念与实践标准⑨,同时,社会应该将责任分担由在场的公众一起来执行;最后是法治精神,不能为了情面原因而牺牲法律,突发现场需要借助法律与职能部门解决,而非错位地把解决问题的主要责任都推向新闻从业者,记者不必承受如此之重,记录是他们的本职。
新闻职业的特殊性带来了一个专业主义与道德同情心的争议,如果这种道德同情心被认为是专业主义的应有之义,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但是现实的实践与理论对专业主义的道德认识主要是为公众提供服务,对公众负责,而对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就形成了本文所说的被认可的一种艰难。
当然,记者职业的认可受到各方面因素的考验,少数不道德、不作为的记者理当受公众指责。同情心原则也必须建立在一个团体思想与社会公德基础之上,失去了这个基础也就失去了真正的同情心,新闻专业人员也就会为了自身的荣耀与利益而变得自恋、自私、虚伪与自满。
对这种面临悲剧事件记者职业很难被认可的认识,可以丰富我们对新闻采写实践与理论的研究,同时对于我们面临突发性事件处理机制的深入建设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①④埃弗利特·E·丹尼斯、约翰·C·梅里尔:媒介论争——19个重大问题的正反方辩论[M],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158、156
②⑤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M],新华出版社,2001:337、348
③陆晔、潘忠党:成名的想象: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话语建构[J]
⑥⑦⑧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A],梁漱溟学术精华录[C],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251、255、252
⑨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M],华夏出版社,2000:215
(作者系复旦大学新闻学院07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