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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在以及今后发展的相当长时期内,国有产权制度都将是占据经济主导地位的产权制度。如何服务于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是产权市场的核心命题和任务之一。
在市场经济日臻完善的新形势下,对国有资本的“进与退”和“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在定政策,企业在定方案中应该充分考虑市场规律、市场机制和市场取向。因此,产权制度改革应坚持市场配置为主的原则,在实质意义上实现国有资本的重新和有效配置。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行业和企业,不退不足以解决国企深层次矛盾的企业要抓紧推进资本退出的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市场中的强势企业,无论其是否是竞争性行业,则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吸引外部法人参股或股票上市等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可通过资产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国有资本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
从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推动了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特别是《国有资产法》的制订实施,对我国国有产权制度改革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现有的产权市场中,大部分挂牌的国有产权不能成交,而已成交的多数是已事先已达成意向的“手拉手”交易,显示产权交易市场效率并不高。笔者认为作为市场应有的“买主发现,价格发现”服务功能还显不足,需要在此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促进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建设全国联网的产权报价系统,从广度上推动“投资者发现”
2009年,国资委推动了沪、京、津、渝四家央企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与《证券日报》、《国际金融报》、《中国财经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五家媒体的统一信息发布制度,标志着产权市场最核心的环节即信息披露环节,正由地区分割走向全国的联合。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全国大部分的省级、地市级产权交易机构的信息发布披露、交易还是处在各自为政的状态,产权市场区域性割裂依然存在。笔者认为,应该从两方面推动产权市场改变现状。一是对从事央企国有产权交易资格取消行政审批,建立市场化的牌照管理机制。各地产权市场只要满足国资委制定的统一的软件、硬件要求,就可获得从事包括央企、地方国企产权交易牌照,不受地域限制;二是通过全国产权交易协会,建设全国联网的产权报价系统,该系统与各地产权市场联网,将各地产权市场相关交易信息以统一的模式上传到全国性的报价系统中,报价系统本身并不撮合交易,各地产权市场负责交易撮合,并在资金存管、交易规则、产权交割等各方面统一制度。全国性报价系统应能够实现信息充分披露和搜索功能,如在信息披露方面,除规定的现行国有产权交易应披露的信息外,还应披露项目交易的投资银行及其资质、私募交易价值报告等。项目搜索功能除按区域外,还可以按项目标的额、或行业、或央企非央企、或投资者要求等分类搜索。这样的一个类似于美国场外市场的功能强大的报价系统,将真正使我国产权市场统一成一个高效、有序的资本市场,从最大的广度上去实现“买家发现”,推动国有产权的优化组合配置,以市场化的手段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国有产权制度。
二、在国有产权交易中引入“首次私募发行制度”(Initial Private Offer),从深度上推动“价格发现”功能
在我国现有的国有产权挂牌交易制度中,挂牌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挂牌时提供的资料不外乎包括项目简介、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从市场实践总结,现有交易制度对于“价格发现”功能存在两方面的缺陷:20个工作日对于大部分的外部买家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买家的尽职调查无法完成,更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决策程序;意向买家在项目挂牌的产权市场可以查询到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从专业角度看也是无法作为决策文件。因此,结合国内外证券私募的特征,可以将首次私募发行制度引入产权市场的国有产权交易,即由投资银行(须为持牌公司)等市场专业中介机构对挂牌项目出具私募交易价值报告(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定价模型等)作为挂牌的必备资料,向特定投资者披露,并作为特定投资者对挂牌项目价值的主要判断依据,使投资者能够更深入了解挂牌产权的价值,推动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是,在产权市场建立“合资格投资者”制度,引导培育适合市场的特定投资者群体;在技术上可开发建设Portal(门户)系统,方便为特定投资者提供快捷的交易服务。
同时,国有产权项目应在挂牌期内至少应该召开一次“国有产权交易说明会”,其作用类似“推介路演”。说明会应由产权交易机构和项目的投资银行主导,转让方及其相关单位向投资者说明转让标的相关情况,接受投资者咨询。参会的除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外,必要时国有股权所在企业、转让方主管单位也应参加。通过说明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真正发现市场价格。首次私募发行制度可以考虑在标的较大,比如转让底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可作为一项制度在全国产权市场对国有产权项目全面施行。
产权市场在过去十年中对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产权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已经与证券市场一起成为我国平行的两个服务于经济、社会的重要的资本要素市场。而产权市场更突破了证券市场的局限性,可以适用于多种产权制度,比如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农村股份合作制或合作社等。因此,依托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完全可以依托我国独有的产权市场实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产权市场必须也必将在我国下一轮的产权制度改革、创新方面发挥更大的关键性作用。
在市场经济日臻完善的新形势下,对国有资本的“进与退”和“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在定政策,企业在定方案中应该充分考虑市场规律、市场机制和市场取向。因此,产权制度改革应坚持市场配置为主的原则,在实质意义上实现国有资本的重新和有效配置。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行业和企业,不退不足以解决国企深层次矛盾的企业要抓紧推进资本退出的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市场中的强势企业,无论其是否是竞争性行业,则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吸引外部法人参股或股票上市等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可通过资产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国有资本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
从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推动了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特别是《国有资产法》的制订实施,对我国国有产权制度改革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现有的产权市场中,大部分挂牌的国有产权不能成交,而已成交的多数是已事先已达成意向的“手拉手”交易,显示产权交易市场效率并不高。笔者认为作为市场应有的“买主发现,价格发现”服务功能还显不足,需要在此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促进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建设全国联网的产权报价系统,从广度上推动“投资者发现”
2009年,国资委推动了沪、京、津、渝四家央企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与《证券日报》、《国际金融报》、《中国财经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五家媒体的统一信息发布制度,标志着产权市场最核心的环节即信息披露环节,正由地区分割走向全国的联合。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全国大部分的省级、地市级产权交易机构的信息发布披露、交易还是处在各自为政的状态,产权市场区域性割裂依然存在。笔者认为,应该从两方面推动产权市场改变现状。一是对从事央企国有产权交易资格取消行政审批,建立市场化的牌照管理机制。各地产权市场只要满足国资委制定的统一的软件、硬件要求,就可获得从事包括央企、地方国企产权交易牌照,不受地域限制;二是通过全国产权交易协会,建设全国联网的产权报价系统,该系统与各地产权市场联网,将各地产权市场相关交易信息以统一的模式上传到全国性的报价系统中,报价系统本身并不撮合交易,各地产权市场负责交易撮合,并在资金存管、交易规则、产权交割等各方面统一制度。全国性报价系统应能够实现信息充分披露和搜索功能,如在信息披露方面,除规定的现行国有产权交易应披露的信息外,还应披露项目交易的投资银行及其资质、私募交易价值报告等。项目搜索功能除按区域外,还可以按项目标的额、或行业、或央企非央企、或投资者要求等分类搜索。这样的一个类似于美国场外市场的功能强大的报价系统,将真正使我国产权市场统一成一个高效、有序的资本市场,从最大的广度上去实现“买家发现”,推动国有产权的优化组合配置,以市场化的手段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国有产权制度。
二、在国有产权交易中引入“首次私募发行制度”(Initial Private Offer),从深度上推动“价格发现”功能
在我国现有的国有产权挂牌交易制度中,挂牌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挂牌时提供的资料不外乎包括项目简介、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从市场实践总结,现有交易制度对于“价格发现”功能存在两方面的缺陷:20个工作日对于大部分的外部买家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买家的尽职调查无法完成,更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决策程序;意向买家在项目挂牌的产权市场可以查询到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从专业角度看也是无法作为决策文件。因此,结合国内外证券私募的特征,可以将首次私募发行制度引入产权市场的国有产权交易,即由投资银行(须为持牌公司)等市场专业中介机构对挂牌项目出具私募交易价值报告(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定价模型等)作为挂牌的必备资料,向特定投资者披露,并作为特定投资者对挂牌项目价值的主要判断依据,使投资者能够更深入了解挂牌产权的价值,推动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是,在产权市场建立“合资格投资者”制度,引导培育适合市场的特定投资者群体;在技术上可开发建设Portal(门户)系统,方便为特定投资者提供快捷的交易服务。
同时,国有产权项目应在挂牌期内至少应该召开一次“国有产权交易说明会”,其作用类似“推介路演”。说明会应由产权交易机构和项目的投资银行主导,转让方及其相关单位向投资者说明转让标的相关情况,接受投资者咨询。参会的除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外,必要时国有股权所在企业、转让方主管单位也应参加。通过说明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真正发现市场价格。首次私募发行制度可以考虑在标的较大,比如转让底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可作为一项制度在全国产权市场对国有产权项目全面施行。
产权市场在过去十年中对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产权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已经与证券市场一起成为我国平行的两个服务于经济、社会的重要的资本要素市场。而产权市场更突破了证券市场的局限性,可以适用于多种产权制度,比如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农村股份合作制或合作社等。因此,依托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完全可以依托我国独有的产权市场实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产权市场必须也必将在我国下一轮的产权制度改革、创新方面发挥更大的关键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