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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环境中“个人信息”面临被严重侵犯的危险,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不一引发司法认定的难题。相较于“隐私说”“识别说”概念模式更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现状。充分考量保护法益、法益属性和规制理念三种因素,认定具备固定性、身份识别性、真实性和价值利用性四个特点的“个人信息”均应受刑法保护。非法收集、出售或非法提供自我公开的“个人信息”不排除犯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