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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学生管理以人为本,体现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必须通过具体的法治层面来实现。即只有通过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形式,实现人文与法治的建构与对接,转换为一种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法律保障,才能真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对学生的人文关怀。
职业院校学生管理不容乐观
一方面,在思想观念层面上,传统职业院校学生管理工作正在被迫经历一场顺应整个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变革。因此,学生管理观念必然随之发生转变:即从以“管理”为目的到以“服务”为宗旨的转变,从“权力本位”观念向“权利本位”观念转变,倡导和强化服务职能、树立权利至上的理念。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树立法治观念、摒弃传统人治观念,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将有助于激发学生的主人翁意识,有助于开辟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激发他们关心学校发展,参与学校建设的热情。
另一方面,在制度层面上,教育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治精神、体现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从近几年职业院校教育管理过程中所引发的司法案例来看,人性尊严正在从一种潜在需要迅速地成为显性需求,人们越来越追求教育管理过程中的自由、公平、正义与平等,越来越重视教育活动中对人的尊严的确认和维护。
然而,有些职业院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总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过于严厉,学生管理制度以惩罚为中心,充斥着“不准”、“不得”、“严禁”等带有浓厚命令和禁止意味的用语。
在实体上对学生的要求十分苛刻,对学生合法权益作出种种限制,实行人治管理,漠视学生权利,特别是一些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的规定条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在程序上,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程序性规范十分不完善甚至是空白;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等等。
因此,推进职业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在学生管理活动中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规制,在救济制度上加以完善。
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尽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规定“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授权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校内规范性文件,并以此进行管理,以适应学校教育管理自身的需要,但该条款是典型的“空白授权”的法律条款,这种立法概括性空白授权的缺陷,导致现实中职业院校学生管理权行使混乱甚至违法。
规范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与上位法的规定(包括原则、精神)相一致,不得抵触。尤其是不得对受教育者受教育权等宪法性权利作出限制和剥夺的规定,不得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进行任意配置。同时学生有权参与和监督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校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学校应广泛地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通过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让学生参与进来,倾听和吸纳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以落实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要求。
要防止高校有关学生管理的校内规范性文件所作的处理和处分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明显加重学生的义务、限制学生的权利。
此外还要遵循比例原则,职业院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对学生作出不利处理或处分时,应当充分考量育人目的与管理手段之间的适度比例,注重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要教育人,学校要从帮助和关心学生的角度出发,以人文精神对学生进行人文关怀。
完善学生救济制度
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不仅体现在权利的事前保障,还应体现在权利的事后救济上。一个人的权利的存亡不仅取决于它是否受到侵犯,是否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更在于它受到侵犯后能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得以恢复和实现。
因此,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实现职业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不可或缺的举措。
一是建立学生申诉制度,这是职业院校推进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内在要求,是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生权益的重要保障。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已明确规定了学生的申诉权利,因此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接受学生申诉,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就成为学校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是健全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把作出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由当事学生作为申请人,职业院校作为被申请人,教育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并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人的管理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督促高校依法行使学生管理权,维护申请人(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是启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为学生提供一条最具权威性的、最终性的救济途径,让职业院校学生管理活动在司法阳光普照下,接受法治的洗礼。职业院校学生管理的司法审查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是促使职业院校学生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程序化、规范化法治轨道的重要手段,也是在学校管理过程中体现法治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司法审查作为高校行使权力的一种外部监督,正在有力地推动着职业院校学生管理秩序的完善及其法治化的发展。
职业院校学生管理不容乐观
一方面,在思想观念层面上,传统职业院校学生管理工作正在被迫经历一场顺应整个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变革。因此,学生管理观念必然随之发生转变:即从以“管理”为目的到以“服务”为宗旨的转变,从“权力本位”观念向“权利本位”观念转变,倡导和强化服务职能、树立权利至上的理念。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树立法治观念、摒弃传统人治观念,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将有助于激发学生的主人翁意识,有助于开辟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激发他们关心学校发展,参与学校建设的热情。
另一方面,在制度层面上,教育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治精神、体现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从近几年职业院校教育管理过程中所引发的司法案例来看,人性尊严正在从一种潜在需要迅速地成为显性需求,人们越来越追求教育管理过程中的自由、公平、正义与平等,越来越重视教育活动中对人的尊严的确认和维护。
然而,有些职业院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总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过于严厉,学生管理制度以惩罚为中心,充斥着“不准”、“不得”、“严禁”等带有浓厚命令和禁止意味的用语。
在实体上对学生的要求十分苛刻,对学生合法权益作出种种限制,实行人治管理,漠视学生权利,特别是一些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的规定条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在程序上,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程序性规范十分不完善甚至是空白;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等等。
因此,推进职业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在学生管理活动中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规制,在救济制度上加以完善。
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尽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规定“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授权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校内规范性文件,并以此进行管理,以适应学校教育管理自身的需要,但该条款是典型的“空白授权”的法律条款,这种立法概括性空白授权的缺陷,导致现实中职业院校学生管理权行使混乱甚至违法。
规范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与上位法的规定(包括原则、精神)相一致,不得抵触。尤其是不得对受教育者受教育权等宪法性权利作出限制和剥夺的规定,不得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进行任意配置。同时学生有权参与和监督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校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学校应广泛地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通过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让学生参与进来,倾听和吸纳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以落实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要求。
要防止高校有关学生管理的校内规范性文件所作的处理和处分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明显加重学生的义务、限制学生的权利。
此外还要遵循比例原则,职业院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对学生作出不利处理或处分时,应当充分考量育人目的与管理手段之间的适度比例,注重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要教育人,学校要从帮助和关心学生的角度出发,以人文精神对学生进行人文关怀。
完善学生救济制度
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不仅体现在权利的事前保障,还应体现在权利的事后救济上。一个人的权利的存亡不仅取决于它是否受到侵犯,是否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更在于它受到侵犯后能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得以恢复和实现。
因此,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实现职业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不可或缺的举措。
一是建立学生申诉制度,这是职业院校推进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内在要求,是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生权益的重要保障。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已明确规定了学生的申诉权利,因此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接受学生申诉,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就成为学校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是健全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把作出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由当事学生作为申请人,职业院校作为被申请人,教育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并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人的管理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督促高校依法行使学生管理权,维护申请人(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是启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为学生提供一条最具权威性的、最终性的救济途径,让职业院校学生管理活动在司法阳光普照下,接受法治的洗礼。职业院校学生管理的司法审查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是促使职业院校学生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程序化、规范化法治轨道的重要手段,也是在学校管理过程中体现法治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司法审查作为高校行使权力的一种外部监督,正在有力地推动着职业院校学生管理秩序的完善及其法治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