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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是被誉为“蒙学之冠”——《三字经》中的内容,每个中国人都耳熟能详,它道出了东方人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即人生来就是善良的。在中国传统的哲学和思想观念中,认为人生下来就像一张白纸一样纯洁、善良,恶是后天形成的!这是中国哲学体系的最根本思想。中国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以来,所有的礼教都是教人向善的,希望通过教化来影响人、教育人,从而塑造社会道德体系,扬善避恶,使社会和谐向上!
而西方人和我们恰恰相反,基督教认为,人一生下来,就充满了各种欲望,包括本能的欲望和非本能的欲望,而欲望是万恶之源!这就是原罪!即“人之初,性本恶”。西方人基于对人性的这种认识,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法律体系,以法律为武器,强制规范人的行为准则,压制人性恶的一面,让人性善的一面体现出来!
东西文明对人性的基本认识截然不同,直接导致东西方社会秩序的构建、治国方略的迥异。
东方多推崇以德治国、以对社会管理者的人性教化治国,强调领导者的道德作用(即“人治”)。中国人的做法是,重视教化,通过教育和引导,建立起良好的社会道德体系(即“秩序”),认为只要教育和舆论引导做得好,人性恶的一面就可以得到克制!善的一面就会彰显。法律从属于道德,服从于道德。
西方多推崇以法治国、以公民事先制定的宪则或社会契约(即“规则”)治国,强调被领导者公众的监督(即“法制”)。西方法治理论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始终,它是建构在基于人性恶基础上的一种具有防范性质的理论设计。强调法律是第一性的,道德应该从属于法律!这套严格的法律体系保证了人性恶的一面能被充分压制!
这两种制度在防止官员贪腐和权力滥用上,谁更有效呢?我们不妨来探讨一下!
中国有句童谣: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从事行政管理的官员往往被称作“父母官”,希望官员应该为民做主,做人民公仆!但是,这种美好的愿望,往往是事与愿违,历史上有无数鲜活的事例证明,许多经历“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出身清白、有理想有抱负的人,一旦仕途顺利,走上了高位,他所表现出来的贪婪,是令人难以想象的,他所接受的教育以及自己崇高的理想,在欲望面前往往变得苍白无力、不堪一击!从科学的角度看,每个人都有私心,人性中都有恶的一面,“无欲则刚”,人谁无欲呢?不在制度上约束“恶欲”,而希望通过官员坚守高尚的道德操守,自己监督约束自己,主体客体行为集于一身,实在是很难的,很难达成效果。
对于官员出现的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情况,法律的作用不注重在官员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进行监管,有效地防范人性中的恶,而是重在事后算账。可是官员出现贪污腐败的以后,不管是如何处以重罪,甚至是明朝那样剥皮实草,也只能起到警示作用,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对于如何预防、遏制腐败,东方人希望从道德和自律的方法制约官员的贪腐!从三个代表到党员先进性教育,无不是希望提高官员的道德水准,自觉自愿的去抵制腐败!我认为这种做法有其积极的意义,但这种自我约束的办法对遏制贪污腐败未免显得有些单薄无力。西方人信奉“人之初,性本恶”,将人自己实施的主体行为与别人实施的客体监督行为分了开来,让别人或者别的政党来监督当权者,无疑是比较科学的和有效的。
关于民主制度和专制的讨论,一样是人性本善和本恶的讨论。西方认为,当权者和官员无论他道德多么高尚,同样是有欲望的,是本恶的。基于这种认识,我需要把统治者关进“笼子”中!需要时时刻刻监督你的执政行为,需要像防“贼”一样防止官员作恶,防止权力滥用!这一套监督和制约机制,就是西方所谓的民主体制!所以,民主体制是由于对人性本恶的判断而设计的!西方人认为,从一开始,政府就是有原罪的,我必须把你当做惯犯严加看管,不让你犯错!
专制体制的出现,就是认为人性本善,当权者一定会以百姓的利益为重,人的欲望可以教育引导,可以放心的把权力交给当权者!没有从根本上认知人性的善恶,导致制度设计上出现的偏差,是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和权力滥用的!
现在看来,显然西方的制度更为行之有效!而中国的做法,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监管的力度不够,无法有效遏制人性中恶的一面。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的道理谁都懂,但是在欲望面前,一切道理都是空谈!我认为,人性既有善良的一面,又有恶的一面。如何有效地弘扬人性善的一面的同时,防范、压制恶的一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因此,我们要从对人性的基本认识的基础上,本着“海纳百川,兼容并蓄”的原则,充分吸纳人类所有的文明成果,构建比较科学的、以法治国的社会秩序,加大对权力运行过程的制约与监督,有效地对人性“恶”的一面进行约束,让官员“习惯在监督的环境下工作、习惯在法治的轨道上用权”,构建一个廉政、民主、和谐的社会。
编辑/徐展
而西方人和我们恰恰相反,基督教认为,人一生下来,就充满了各种欲望,包括本能的欲望和非本能的欲望,而欲望是万恶之源!这就是原罪!即“人之初,性本恶”。西方人基于对人性的这种认识,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法律体系,以法律为武器,强制规范人的行为准则,压制人性恶的一面,让人性善的一面体现出来!
东西文明对人性的基本认识截然不同,直接导致东西方社会秩序的构建、治国方略的迥异。
东方多推崇以德治国、以对社会管理者的人性教化治国,强调领导者的道德作用(即“人治”)。中国人的做法是,重视教化,通过教育和引导,建立起良好的社会道德体系(即“秩序”),认为只要教育和舆论引导做得好,人性恶的一面就可以得到克制!善的一面就会彰显。法律从属于道德,服从于道德。
西方多推崇以法治国、以公民事先制定的宪则或社会契约(即“规则”)治国,强调被领导者公众的监督(即“法制”)。西方法治理论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始终,它是建构在基于人性恶基础上的一种具有防范性质的理论设计。强调法律是第一性的,道德应该从属于法律!这套严格的法律体系保证了人性恶的一面能被充分压制!
这两种制度在防止官员贪腐和权力滥用上,谁更有效呢?我们不妨来探讨一下!
中国有句童谣: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从事行政管理的官员往往被称作“父母官”,希望官员应该为民做主,做人民公仆!但是,这种美好的愿望,往往是事与愿违,历史上有无数鲜活的事例证明,许多经历“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出身清白、有理想有抱负的人,一旦仕途顺利,走上了高位,他所表现出来的贪婪,是令人难以想象的,他所接受的教育以及自己崇高的理想,在欲望面前往往变得苍白无力、不堪一击!从科学的角度看,每个人都有私心,人性中都有恶的一面,“无欲则刚”,人谁无欲呢?不在制度上约束“恶欲”,而希望通过官员坚守高尚的道德操守,自己监督约束自己,主体客体行为集于一身,实在是很难的,很难达成效果。
对于官员出现的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情况,法律的作用不注重在官员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进行监管,有效地防范人性中的恶,而是重在事后算账。可是官员出现贪污腐败的以后,不管是如何处以重罪,甚至是明朝那样剥皮实草,也只能起到警示作用,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对于如何预防、遏制腐败,东方人希望从道德和自律的方法制约官员的贪腐!从三个代表到党员先进性教育,无不是希望提高官员的道德水准,自觉自愿的去抵制腐败!我认为这种做法有其积极的意义,但这种自我约束的办法对遏制贪污腐败未免显得有些单薄无力。西方人信奉“人之初,性本恶”,将人自己实施的主体行为与别人实施的客体监督行为分了开来,让别人或者别的政党来监督当权者,无疑是比较科学的和有效的。
关于民主制度和专制的讨论,一样是人性本善和本恶的讨论。西方认为,当权者和官员无论他道德多么高尚,同样是有欲望的,是本恶的。基于这种认识,我需要把统治者关进“笼子”中!需要时时刻刻监督你的执政行为,需要像防“贼”一样防止官员作恶,防止权力滥用!这一套监督和制约机制,就是西方所谓的民主体制!所以,民主体制是由于对人性本恶的判断而设计的!西方人认为,从一开始,政府就是有原罪的,我必须把你当做惯犯严加看管,不让你犯错!
专制体制的出现,就是认为人性本善,当权者一定会以百姓的利益为重,人的欲望可以教育引导,可以放心的把权力交给当权者!没有从根本上认知人性的善恶,导致制度设计上出现的偏差,是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和权力滥用的!
现在看来,显然西方的制度更为行之有效!而中国的做法,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监管的力度不够,无法有效遏制人性中恶的一面。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的道理谁都懂,但是在欲望面前,一切道理都是空谈!我认为,人性既有善良的一面,又有恶的一面。如何有效地弘扬人性善的一面的同时,防范、压制恶的一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因此,我们要从对人性的基本认识的基础上,本着“海纳百川,兼容并蓄”的原则,充分吸纳人类所有的文明成果,构建比较科学的、以法治国的社会秩序,加大对权力运行过程的制约与监督,有效地对人性“恶”的一面进行约束,让官员“习惯在监督的环境下工作、习惯在法治的轨道上用权”,构建一个廉政、民主、和谐的社会。
编辑/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