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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转发市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新闻媒体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设立舆论监督奖专门奖励记者。此意见一出,立即在各媒体引起了热议,有质疑的,有支持的。现将部分有代表性的文章选摘如下,以飨读者。
(1)对丑恶现象加以披露也是重大贡献
1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转发了市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新闻媒体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设立“舆论监督奖”。据1月13日《新京报》报道,包括从事舆论监督报道的记者在内,“对促进郴州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记者”,市委宣传部建议郴州市政府授予其“荣誉市民”的称号。郴州市委书记葛洪元表示,媒体的舆论监督是监督体系的重要部分,主流媒体在作正面报道的同时,对社会丑恶现象加以披露非常必要,对一个地方发展很重要。“舆论监督奖”意在以“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
对此,有评论认为,“舆论监督奖”暴露权力的凌驾意识,质疑这到底是“奖励监督”还是“收买舆论”?也有人提出,创造一个“适合”舆论监督的环境,比“奖励”舆论监督更重要。这样的说法,或许并无不妥,但必须承认的是,相对一些地方阻挠、回避并且以暴力形式来对待舆论监督的事实,郴州做法至少体现出了对于媒体监督态度的正确选择。
如果有人愿意更理性地看待郴州做法,应当会发现:既然媒体不会因有所阻挠而放弃监督,那么亦将不会因获得奖励而不去监督。不弃于阻挠与不媚于奖励,都是媒体的精神与职责之所在。同时,既然不论鼓励或阻挠,舆论监督都是存在的,那么奖励至少比阻挠更能体现一个地方政府“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而在其中,郴州市能够如此清醒地认识到,媒体对社会丑恶现象加以披露也是一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贡献,则是一个重要的廓清。
这种廓清的意义首先在于,公开并且不欺瞒不阻挠,应是对待媒体的基本态度。在社会发展中,出现一些与发展要求不谐的丑恶现象,原也难免,也并不必然导致地方负面形象,而恰恰是欺瞒或阻挠媒体正常报道导致地方形象受损。几年前发生在广西南丹的矿井特大事故之所以直到现在仍被人不时提起,不光是因为这样一场矿难的悲剧性,更是因为事发后矿方及当地一些政府官员选择瞒报,甚至对前去采访的记者进行跟踪乃至威胁。而南丹矿难也最终大白于天下。
郴州市做法的另一廓清意义在于,它不再仅仅出于对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尊重,更在于它真正深刻地认识到,既然一些丑恶并不因未被媒体披露而不存在,那么通过强化监督,正视监督,无疑更有利于促进工作的改进。而在监督与改进之中,也就更能获得民心支持,更能促进一个地方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由此而言,媒体对一些丑恶现象的公开报道,与正面报道一样,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同样的推动作用。
一个地方如此,一个国家同样如此。就从今年元旦开始,国务院《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正式生效,这一规定的实施为所有外国记者在中国的采访活动提供很大的便利,外国记者拥有了比以往更为开放的环境。这也表示,我们已经有足够的自信来面对或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种种问题,我们也能够更加坦然地面对来自国内外媒体基于良善与友好的关注。对于郴州奖励舆论监督的做法,我们应当坚信媒体自身的坚守,同样应能了解地方以此表达的希望。但与此同时,我也更希望,对于记者的奖励,不要异化成为某种目的服务的策略或手段,同时,也更希望这种鼓励不只是针对“中央、省级媒体记者”,市或县尤其是本地媒体的记者也应纳入进来。
(《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1月16日;作者杨耕身)
(2)舆论监督:要的是权利而不是奖励
新年伊始,国务院新规放宽对外国记者在华采访的限制,国新办主任蔡武表示:国新办与外国媒体是“建设性的合作伙伴”关系,此提法赢得国内外一片赞誉。10天后,湖南郴州似乎正在把这种“合作伙伴”关系“转内销”:设立“舆论监督奖”,专门奖励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
郴州市委书记葛洪元对记者说,主流媒体对社会丑恶现象加以披露非常必要,对一个地方发展很重要。所谓自信方能从容,不把记者当“瘟神”,而是直面监督,并把媒体批评当做构成“善治”的一种力量,相比某些地方要求官员“全陪”才能接受采访,郴州市显然大大往前迈了一步,值得嘉许。
不过,“奖励舆论监督”,听起来总是有点别扭。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健全的媒体会有舆论监督的“天然冲动”,对此,有人归因于“新闻人的荣誉感”。所以,对媒体来说,创造一个“适合”舆论监督的环境,比“奖励”舆论监督更重要。一个正常的媒体,在乎的是自身拥有的权利能否落实;整天盘算着如何把舆论监督线索“转化”为“好处”,弄不好,是要养出“专业敲诈记者”的。
2006年的郴州,算是个新闻“高发地”。可惜,官场地震,是外省媒体率先披露,“碧利斯”导致的洪灾,隶属郴州的资兴涉嫌瞒报死亡人数,又要劳中央媒体千里迢迢赶去揭露。这回出台“监督新规”,专门奖励的仍是“中央、省级媒体”。恐怕若再出了类似事件,即便当地官员很大度地要“颁奖”,最熟悉郴州情况的本地传媒,大约只能旁观人家来“领奖”了。
笔者并非“不厚道”。吕日周主政长治时,当地媒体甚至可以公开批评副市长,不知现在还能批评否?其实,建立一套对媒体正常报道的保障制度,比某个人撑腰,比某个“惠媒政策”(借用泛滥的“惠民”一语)要有效得多。当然,这是一个大工程,不是一个地方所能“搞定”的。
所以,对郴州的“新政”,不妨先鼓掌一声,再“观其行”。
(《新华每日电讯》,2007年1月14日;作者杨潇)
(3)舆论监督奖暴露权力的凌驾意识
近日郴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新闻媒体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设立“舆论监督奖”:专门奖励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或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以此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据新华社报道)当然了,奖大多时候是个好东西,但不是政府想给谁颁奖就给谁颁奖,因为每一种奖项里都隐含着一种发奖者与受奖者的关系,比如“安全生产奖”隐含着上级对下级的激励,“计划生育奖”隐含着政府对社会的引导。政府有资格给自己的下级颁奖以激励其努力,但政府作为一个监督对象时,给自己的监督者颁“舆论监督奖”,就可能成为一种被监督者欲凌驾于监督者之上的“僭越式颁奖”。
相比于人大监督、领导监督、审计监督等强势监督形式,舆论监督固然是一种相对弱势的监督,但无论如何,它也是一种监督力量,是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者。去年9月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讲到如何发扬民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时,再次强调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媒体是舆论监督者,政府权力是被监督对象。监督与被监督是怎样一种关系呢?虽然它们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改进政府工作,但除了进一步加强沟通之外,在具体监督层面上还应该保持适度的距离。政府作为被监督的对象,即使非常感谢自己的监督者,也不宜通过“颁奖”这种形式,而应是创造一个“适合”舆论监督的环境。
所以会出现“舆论监督奖”,这表明某些地方政府骨子里对舆论监督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权力凌驾意识,他们还没有真正把自己当作媒体的监督对象,把媒体当成监督者,而是习惯于把自身的权力凌驾于舆论监督之上,把自己当成舆论监督的上级。颁奖,一般都存在于上级与下级关系中,上级给下级颁个奖以激励下级某种精神,“舆论监督奖”中就隐含着这种凌驾于舆论监督之上的权力意识:你们的报道对推动社会有功,好,就颁个奖奖励奖励你们吧。如果他们有着清醒的角色意识,有“被监督对象”的自知之明,是不会给自己的监督者颁奖的。
显然,这种混乱了监督者与监督对象关系的“舆论监督奖”,是对舆论监督的“软抵制”。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作为被监督者还很难真心欢迎对自己的监督,但公然抵制舆论监督显然不可行,而通过只奖励那些适合自己“口味”的监督却能有效地控制舆论监督的价值取向。如今越来越多的地方喜欢选择这种“软方式”抵制舆论监督,比如某地出台规定高额奖励正面报道,比如某地规定被采访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接待中央、省外媒体的采访——这些对舆论监督的“软抵制”值得警惕。
(《新京报》,2007年1月15日;作者曹林)
附:中共郴州市委宣传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
新闻媒体工作的意见
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其合法地位受法律保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开放、繁荣、和谐郴州,以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进一步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引导新闻媒体报道、宣传郴州,不断提高郴州的美誉度,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动通报情况
建立向新闻媒体通报情况制度。凡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举措,由市委宣传部向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和中央驻湘、省驻郴新闻媒体通报情况,并在市本级媒体及时发布;遇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宣传部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和新华社湖南分社通报情况,并在市本级媒体及时报道。各县(市、区)依此程序向市委宣传部和市级媒体通报情况,并在市级媒体和本地媒体及时发布。所通报的情况和信息,需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提供的,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二、热情提供服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为各级新闻媒体的合法采访工作提供热情服务,各级领导干部要勇于、善于、乐于与记者打交道,努力提高舆论引导水平。中央、省、市新闻媒体记者在我市境内进行正常采访工作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热情接待,主动沟通,认真介绍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及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信息,均可向新闻媒体提供。
三、虚心接受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一项重要使命。对新闻媒体转来的舆论监督线索,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派专人核实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回复;对新闻媒体正在实施的监督个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待,并将落实整改的情况向有关媒体通报;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并虚心接受舆论监督,做到从善如流,闻过则喜,有过则改,把舆论监督当作改进工作的动力,严禁对行使正当舆论监督权利的媒体记者进行刁难、阻挠或打击报复。
四、真诚尊重记者
记者开展合法的新闻采访、报道活动是其职责所在,各级各部门应尊重和保护其合法权益。设立“新闻宣传奖”,对热情关心、支持郴州发展和稳定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进行奖励;增设“舆论监督奖”,专门奖励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或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对促进郴州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记者,建议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对爱岗敬业、成绩显著的本市新闻工作者,在每年记者节前后予以表彰。发现假冒记者或借记者名义进行非法采编或牟利活动的,要按照“一规定两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维护新闻媒体的良好声誉。
2007年1月11日
编校:施宇
1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转发市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新闻媒体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设立舆论监督奖专门奖励记者。此意见一出,立即在各媒体引起了热议,有质疑的,有支持的。现将部分有代表性的文章选摘如下,以飨读者。
(1)对丑恶现象加以披露也是重大贡献
1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转发了市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新闻媒体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设立“舆论监督奖”。据1月13日《新京报》报道,包括从事舆论监督报道的记者在内,“对促进郴州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记者”,市委宣传部建议郴州市政府授予其“荣誉市民”的称号。郴州市委书记葛洪元表示,媒体的舆论监督是监督体系的重要部分,主流媒体在作正面报道的同时,对社会丑恶现象加以披露非常必要,对一个地方发展很重要。“舆论监督奖”意在以“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
对此,有评论认为,“舆论监督奖”暴露权力的凌驾意识,质疑这到底是“奖励监督”还是“收买舆论”?也有人提出,创造一个“适合”舆论监督的环境,比“奖励”舆论监督更重要。这样的说法,或许并无不妥,但必须承认的是,相对一些地方阻挠、回避并且以暴力形式来对待舆论监督的事实,郴州做法至少体现出了对于媒体监督态度的正确选择。
如果有人愿意更理性地看待郴州做法,应当会发现:既然媒体不会因有所阻挠而放弃监督,那么亦将不会因获得奖励而不去监督。不弃于阻挠与不媚于奖励,都是媒体的精神与职责之所在。同时,既然不论鼓励或阻挠,舆论监督都是存在的,那么奖励至少比阻挠更能体现一个地方政府“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而在其中,郴州市能够如此清醒地认识到,媒体对社会丑恶现象加以披露也是一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贡献,则是一个重要的廓清。
这种廓清的意义首先在于,公开并且不欺瞒不阻挠,应是对待媒体的基本态度。在社会发展中,出现一些与发展要求不谐的丑恶现象,原也难免,也并不必然导致地方负面形象,而恰恰是欺瞒或阻挠媒体正常报道导致地方形象受损。几年前发生在广西南丹的矿井特大事故之所以直到现在仍被人不时提起,不光是因为这样一场矿难的悲剧性,更是因为事发后矿方及当地一些政府官员选择瞒报,甚至对前去采访的记者进行跟踪乃至威胁。而南丹矿难也最终大白于天下。
郴州市做法的另一廓清意义在于,它不再仅仅出于对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尊重,更在于它真正深刻地认识到,既然一些丑恶并不因未被媒体披露而不存在,那么通过强化监督,正视监督,无疑更有利于促进工作的改进。而在监督与改进之中,也就更能获得民心支持,更能促进一个地方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由此而言,媒体对一些丑恶现象的公开报道,与正面报道一样,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同样的推动作用。
一个地方如此,一个国家同样如此。就从今年元旦开始,国务院《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正式生效,这一规定的实施为所有外国记者在中国的采访活动提供很大的便利,外国记者拥有了比以往更为开放的环境。这也表示,我们已经有足够的自信来面对或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种种问题,我们也能够更加坦然地面对来自国内外媒体基于良善与友好的关注。对于郴州奖励舆论监督的做法,我们应当坚信媒体自身的坚守,同样应能了解地方以此表达的希望。但与此同时,我也更希望,对于记者的奖励,不要异化成为某种目的服务的策略或手段,同时,也更希望这种鼓励不只是针对“中央、省级媒体记者”,市或县尤其是本地媒体的记者也应纳入进来。
(《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1月16日;作者杨耕身)
(2)舆论监督:要的是权利而不是奖励
新年伊始,国务院新规放宽对外国记者在华采访的限制,国新办主任蔡武表示:国新办与外国媒体是“建设性的合作伙伴”关系,此提法赢得国内外一片赞誉。10天后,湖南郴州似乎正在把这种“合作伙伴”关系“转内销”:设立“舆论监督奖”,专门奖励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
郴州市委书记葛洪元对记者说,主流媒体对社会丑恶现象加以披露非常必要,对一个地方发展很重要。所谓自信方能从容,不把记者当“瘟神”,而是直面监督,并把媒体批评当做构成“善治”的一种力量,相比某些地方要求官员“全陪”才能接受采访,郴州市显然大大往前迈了一步,值得嘉许。
不过,“奖励舆论监督”,听起来总是有点别扭。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健全的媒体会有舆论监督的“天然冲动”,对此,有人归因于“新闻人的荣誉感”。所以,对媒体来说,创造一个“适合”舆论监督的环境,比“奖励”舆论监督更重要。一个正常的媒体,在乎的是自身拥有的权利能否落实;整天盘算着如何把舆论监督线索“转化”为“好处”,弄不好,是要养出“专业敲诈记者”的。
2006年的郴州,算是个新闻“高发地”。可惜,官场地震,是外省媒体率先披露,“碧利斯”导致的洪灾,隶属郴州的资兴涉嫌瞒报死亡人数,又要劳中央媒体千里迢迢赶去揭露。这回出台“监督新规”,专门奖励的仍是“中央、省级媒体”。恐怕若再出了类似事件,即便当地官员很大度地要“颁奖”,最熟悉郴州情况的本地传媒,大约只能旁观人家来“领奖”了。
笔者并非“不厚道”。吕日周主政长治时,当地媒体甚至可以公开批评副市长,不知现在还能批评否?其实,建立一套对媒体正常报道的保障制度,比某个人撑腰,比某个“惠媒政策”(借用泛滥的“惠民”一语)要有效得多。当然,这是一个大工程,不是一个地方所能“搞定”的。
所以,对郴州的“新政”,不妨先鼓掌一声,再“观其行”。
(《新华每日电讯》,2007年1月14日;作者杨潇)
(3)舆论监督奖暴露权力的凌驾意识
近日郴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新闻媒体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设立“舆论监督奖”:专门奖励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或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以此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据新华社报道)当然了,奖大多时候是个好东西,但不是政府想给谁颁奖就给谁颁奖,因为每一种奖项里都隐含着一种发奖者与受奖者的关系,比如“安全生产奖”隐含着上级对下级的激励,“计划生育奖”隐含着政府对社会的引导。政府有资格给自己的下级颁奖以激励其努力,但政府作为一个监督对象时,给自己的监督者颁“舆论监督奖”,就可能成为一种被监督者欲凌驾于监督者之上的“僭越式颁奖”。
相比于人大监督、领导监督、审计监督等强势监督形式,舆论监督固然是一种相对弱势的监督,但无论如何,它也是一种监督力量,是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者。去年9月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讲到如何发扬民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时,再次强调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媒体是舆论监督者,政府权力是被监督对象。监督与被监督是怎样一种关系呢?虽然它们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改进政府工作,但除了进一步加强沟通之外,在具体监督层面上还应该保持适度的距离。政府作为被监督的对象,即使非常感谢自己的监督者,也不宜通过“颁奖”这种形式,而应是创造一个“适合”舆论监督的环境。
所以会出现“舆论监督奖”,这表明某些地方政府骨子里对舆论监督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权力凌驾意识,他们还没有真正把自己当作媒体的监督对象,把媒体当成监督者,而是习惯于把自身的权力凌驾于舆论监督之上,把自己当成舆论监督的上级。颁奖,一般都存在于上级与下级关系中,上级给下级颁个奖以激励下级某种精神,“舆论监督奖”中就隐含着这种凌驾于舆论监督之上的权力意识:你们的报道对推动社会有功,好,就颁个奖奖励奖励你们吧。如果他们有着清醒的角色意识,有“被监督对象”的自知之明,是不会给自己的监督者颁奖的。
显然,这种混乱了监督者与监督对象关系的“舆论监督奖”,是对舆论监督的“软抵制”。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作为被监督者还很难真心欢迎对自己的监督,但公然抵制舆论监督显然不可行,而通过只奖励那些适合自己“口味”的监督却能有效地控制舆论监督的价值取向。如今越来越多的地方喜欢选择这种“软方式”抵制舆论监督,比如某地出台规定高额奖励正面报道,比如某地规定被采访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接待中央、省外媒体的采访——这些对舆论监督的“软抵制”值得警惕。
(《新京报》,2007年1月15日;作者曹林)
附:中共郴州市委宣传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
新闻媒体工作的意见
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其合法地位受法律保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开放、繁荣、和谐郴州,以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进一步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引导新闻媒体报道、宣传郴州,不断提高郴州的美誉度,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动通报情况
建立向新闻媒体通报情况制度。凡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举措,由市委宣传部向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和中央驻湘、省驻郴新闻媒体通报情况,并在市本级媒体及时发布;遇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宣传部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和新华社湖南分社通报情况,并在市本级媒体及时报道。各县(市、区)依此程序向市委宣传部和市级媒体通报情况,并在市级媒体和本地媒体及时发布。所通报的情况和信息,需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提供的,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二、热情提供服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为各级新闻媒体的合法采访工作提供热情服务,各级领导干部要勇于、善于、乐于与记者打交道,努力提高舆论引导水平。中央、省、市新闻媒体记者在我市境内进行正常采访工作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热情接待,主动沟通,认真介绍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及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信息,均可向新闻媒体提供。
三、虚心接受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一项重要使命。对新闻媒体转来的舆论监督线索,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派专人核实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回复;对新闻媒体正在实施的监督个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待,并将落实整改的情况向有关媒体通报;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并虚心接受舆论监督,做到从善如流,闻过则喜,有过则改,把舆论监督当作改进工作的动力,严禁对行使正当舆论监督权利的媒体记者进行刁难、阻挠或打击报复。
四、真诚尊重记者
记者开展合法的新闻采访、报道活动是其职责所在,各级各部门应尊重和保护其合法权益。设立“新闻宣传奖”,对热情关心、支持郴州发展和稳定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进行奖励;增设“舆论监督奖”,专门奖励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或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对促进郴州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记者,建议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对爱岗敬业、成绩显著的本市新闻工作者,在每年记者节前后予以表彰。发现假冒记者或借记者名义进行非法采编或牟利活动的,要按照“一规定两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维护新闻媒体的良好声誉。
2007年1月11日
编校: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