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引入“实际存在恶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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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年3月29日,美国最具权威的报纸《纽约时报》刊发了支持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的整版广告,内容涉及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使用暴力手段对付反种族歧视示威的黑人学生。后经证实,广告中有局部与事实有些出入。故此蒙哥马利市负责管理警察局的官员L.B.沙利文(L.B.Sullivan)遂向该州法院提出控告,提出时报和四名黑人牧师刊出的广告损害了他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赔偿50万美元。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纽约时报》不服,向美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1964年联邦最高法院重审此案时撤销了州法院原判,判定《纽约时报》不是恶意中伤,诽谤罪不成立,沙氏败诉,时报得胜。
  该案新闻媒体最终胜诉的最重要原因是最高法院提出并贯彻了“实际存在恶意”原则,即“政府公务人员指控因其公务活动有关的诽谤,必须有证据表明这种诽谤出自实际存在恶意,即恶意或蓄意中伤和对报道真实性已有怀疑仍轻率发表”。 “实际存在恶意”原则为美国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自由权力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因为一般地说,政府及其官员很难举证报刊具有“实际存在恶意”。
  在美国,新闻自由虽已由《宪法》“第一修正案”提供了坚实保证,但在实践上仍决定于人们对它的解释。为了争取新闻媒体揭露与批评国家、政府以及政府官员的权力,美国人民和新闻人士进行了持久不懈的努力,使美国各级法院作出了许多有利于新闻界的裁决。但最具有划时代意义和里程碑性质的判例还是沙氏诉时报案,因为“实际存在恶意”原则使政府机构或官员针对媒体批评提出诽谤诉讼,事实上成为一种很难办到的事情。
  该案判决后,美国很少再有政府机构或官员起诉新闻媒体诽谤的案例出现,更罕有此类案件胜诉的记录。但也有一些美国新闻伦理与法学研究者曾担心该判例和“实际存在恶意”的原则会成为个别居心叵测、图谋不轨者的尚方宝剑而胡挥乱砍并最终导致舆论监督与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担忧有助于新闻从业者与媒体自身增强法律观念,加强自律。在美国这样一种极度推崇新闻自由、新闻独立的国度里,看不见该法案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是不客观的,但主观臆断地夸大它的负面效应更是不符合实际的。到现在,“实际存在恶意”原则仍是美国判决新闻侵权案的重要理论依据,并且绝大多数新闻从业者与新闻法学者都赞成联邦最高法院对沙利文一案的裁决,因为从整体上看,该案的影响结果是积极面多于消极面、正面作用大于负面作用的,它有效地吓阻了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动辄以诽谤罪强加于媒体的企图,为新闻媒体关注公益、监督政府提供了宽松环境。为什么后来的实践发展没有出现像个别人推测的那样,以“实际存在恶意”原则为掩护从事诽谤性报道越来越严重的现象呢?究其原因,一般地说,任何一家报刊、电台、电视台如果不顾客观事实,歪曲真相去进行诽谤,在媒体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纵使能侥幸躲过法律的制裁,兴旺一时,也会最终由于不断丧失信誉,失去公信力而被市场淘汰出局。这样的结果是任何一家负责任的新闻媒体和有良知的新闻从业者所不愿看到和不能接受的。这就是“实际存在恶意”原则的消极作用一直没被现实放大的重要原因,人们完全没必要为此杞人忧天。
  沙利文案虽然发生在美国,但对我国来说也不无启发与借鉴意义。
  纷繁复杂的客观现实告诉人们,我们的新闻媒体所开展的舆论监督的历程并非一帆风顺。据资料统计,我国自1985年发生第一例新闻官司以来,已经有1000多名记者被告上法庭,有300多家媒体被推上被告席。在这些新闻官司中,多以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赔礼道歉或败诉而告终。其中几个比较有影响的案例如游本昌诉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和记者张弛案、刘晓庆诉羊慧明案、迟志强诉《温州日报》及编辑李宣东案等都是如此。客观地说,这些官司新闻界最终败诉虽存在自身的原因,如没有很好地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等,但反过来说,如果我们能像美国那样引入“实际存在恶意”原则,很多新闻官司最终裁决,恐怕就是另一番景象。
  1994年9月,《南方周末》、《羊城晚报》等多家报纸相继发表了披露广西北流市副市长梁某、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某等3名领导干部借赴深圳考察之机涉嫌嫖娼的新闻报道,后经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基本属实,并对3人进行了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但此后3人仍以个别用词不妥为由对文章作者和报道媒体提起诉讼。
  1999年12月,浙江《台州日报》根据群众反映和上级调查材料,在大量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发表了本报记者采写的《农民四年要求村账公开村官百般阻拦毁账了事》一文。该报道基本上用事实说话,选材遣词都非常谨慎。但2002年2月报道所涉及的莫某、林某、颜某等3位村官仍以报道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起诉台州日报社。 “如果禁止报刊报道它所目睹的事实,如果报刊在每一个有分量的问题上都要等待法庭的判决,如果报刊不管事实是否真实,首先得问一问每个官员从大臣到宪兵他们的荣誉和尊严是否全由于所引用的事实而受到损害,如果要把报刊置于二选一的位置,或是歪曲事实,或是闭口不谈,那么,诸位先生,出版自由就完结了。” 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不仅是党和政府大力倡导的政府行为,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法定权利。宪法将言论自由的初始权配置给了每个公民,新闻工作者只是由于职业的原因而有更多机会体现这种权利。一般情况下,只要他们不是故意或恶意滥用言论自由中伤别人并从中获益,即使他们的权利损害了他人的某些利益,也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我们能有一个类似于美国的“实际存在恶意”原则或案例,让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举证新闻媒体及从业者在行使舆论监督时存在真正的恶意,否则其控告即不成立,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会在我国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和用武之地。
  注释:
  ①《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652页新华出版社1996年
  ②《授权与权限:新闻事业与法制》31页新华出版社陈发堂著
  ③同上42页
  ④《精神交往论》346页陈力丹著开明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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