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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救助水平观一直是以保障受救助者的生存权为导向,但却无力确保受救助者的可持续性生计,也无法从根本上提升受救助者的可行能力,易使他们陷入贫困陷阱,并且当前的社会救助水平并未呈现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规定性。因之,以生存权为导向的社会救助水平观可转向适当生活水准权。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价值体现着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意在谋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平等。适当生活水准权能确保受救助者有尊严的生活,该目标的实现需要政府承担更多的救助责任。